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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历史

发布时间: 2021-08-03 20:13:16

1. 谁能介绍一下《刑法史》这本书

本书有两大特点,一是作者精于音韵、训诂,对《尚书》和其它古籍原文含义有许多新的见解,订正长期以来人们的误解,例如秦始皇在春秋、战国长期战争之后曾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传统看法一直望文生义庸俗地解释为杀奸夫无罪,如《史记索隐》就如此。作者考证说:“夫指丈夫,即成年男性。为是实行。寄和觭同音,寄借为觭。《集韵•寘韵》,‘觭,只也’。又《支韵》:“奇,不偶也,通作觭”,觭借为奇。只和不偶都指单数。豭(音加)和家同音,属于麻韵。豭借为家。家是居处。夫为寄豭实是夫为奇家,亦即成年男性只身为家。也就是不娶妻。不娶妻者,杀之无罪。实是授予群众以生杀之权。”(本书第176页) 二是作者在本书中采用了横切与纵剖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来划分刑罚体系历史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同时将全书内容分成若干问题分别叙述,探索各自的发展过程及规律。本书除引言和尾语外,包括12章,也即12个刑法史专题,几乎探讨了刑法史的一切领域。和传统刑法史最大的不同在于:传统的做法一般是按朝代分别阐述,然后在每个朝代的专题下,阐明罪、刑、法等内容,缺点在于看不清刑法史的历史沿革,因此本书摒弃了这种体例,而是分列专题,然后根据4种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来阐明每个问题的古今沿革,使人能清晰地看清每个专题的过去和预测将来的刑法发展变化。
作者采用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刑法问题,认为法制是属于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经济基础就是指生产关系的总和,在生产关系中最基本的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所以随着所有制的变化,必然出现上层建筑的沿革。作者认为自原始共产主义在神农氏末期开始崩溃以后旧中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经历了邦人私有制(五帝时代)、邦君私有制(三王时代)、家长私有制(春秋、战国至清末)和法制上的个人私有制(清末以后)等 4次变革,因此考察任何刑法史问题都不应脱离所有制的发展过程。
作者首先考察了国家的形成过程,从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人群发展成为原始部落即出现村落领土的此疆彼界,名为封,和邦是一个意思,本是生产生活单位,到私有制时代形成阶级剥削单位,为防止别邦的掠夺便形成国。《周礼详解•天官》注:“或而围之谓之国。”最初国家林立,到周时“尚凡千七百七十三国”,直到秦始皇才一统天下,始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与此同时,作者还专题讲述了婚姻、姓氏、宗族和亲属、阶级的发展变化。在前两者的基础上探明了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则是风俗习惯,直到五帝时代,邦牧代表邦人统治邦民,才有了制令,由统治者颁行,秦代有所谓法令、法式,但含义并不明确。汉代则混同礼制和律令,发展了战国以来的新法制,实行法家法律儒家化。唐代除律令外,还有格式,宋朝综括典章制度,分为敕令格式,明朝援引唐例,清代则又改为律、例二类。到民国时代又分为法律和命令二类。这些行为规范的保证实施者也有最初的巫牧,到后来的君主,直到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制,法律的保证实施才有一个彻底的改变。作者以刑罚的历史是所有制的历史在上层建筑的反映的观点,阐述了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表明了刑罚的轻缓发展趋势。作者还阐述了因君臣斗争而产生的刑法变化:“从无到有,又因自身的发展而致一分为二,彝外有伦,彝伦、要伦互相对立。更因君臣斗争,以令代伦。最后由民君斗争和民官斗争,彝伦、律例二合为一,名为刑法而以特别法、单行法代替伦和例。”且刑法的发展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方面是条文,先例和律、令、格、式,明清还有比附援引,另一方面,还有刑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同时作者按刑法的历史沿革,讲明了刑法名实的发展变化。作者还讲明了各朝代刑法关于犯人身份的规定对罪责的影响,及犯罪事实和犯人的危险性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和关于犯罪的基本形态,如未遂的问题和共犯理论的发展变化。作者还更加详细地阐明了几种古老的罪名和刑罚的发展变化,如性犯罪、财产犯罪(如盗窃、强盗等)、政治上的犯罪(如大逆、谋反、谋叛、恶逆等)、侵犯人身的犯罪(如杀人、伤害等)。从处罚来讲,不管任何朝代,最重处罚的是政治犯,其次是侵犯统治阶级人身和财产的犯罪如强盗,对杀人犯的处罚一般都比较慎重,至于适用的刑罚,在刑罚体系的发展变化中已有阐明。
本书是积作者20年心血的一部刑法史专著,详尽阐明了刑法史上几乎所有的重要问题,对中国刑法史研究有重要学术参考价值。

2. 古代用动物处死人的酷刑是怎样的

古代的迦太基和印度,用大象吧犯人碾碎 日耳曼人将犯人绑在野马上,将犯人拖死 古罗马将犯人与一只鸡,一条蛇与一只猫和一只猴子一起缝在麻袋里 古罗马还盛行猛兽吃人 古印度盛行用鸟行刑,将人埋在土里,只把头露在外面,好让鸟趁着人活着的时候享用美餐 古埃及人用将犯人丢进鳄鱼池的方式处死犯人 在拉丁美洲,犯人会被蚂蚁吃得只剩骨头,同样的方式在法属的小岛上也盛行

3. 揭秘古代下流刑法:怎样用动物处死囚犯

1.糊锡类 扔给鳄鱼吃掉
众所周知,公元前7世纪,亚苏巴尼巴尔,亚述国鼎盛时期的国王,就曾经把他的囚犯扔给巨犬。埃及人也做过同样的事情,只不过他们更喜欢用鳄鱼罢了。
马达加斯加皇后拉娜瓦罗挪一世以残暴闻名,被称之为“女尼禄”,她特别钟情于糊锡类的动物。
直至1861年去世为止,拉娜瓦罗挪一世每年都要处死上万人,而其中大多数囚犯都是奉命在满是鳄鱼的河中游泳而亡。
拉娜瓦罗挪一世每年都要处死上万人
2.象踩之刑 用大象处死犯人
在伽太基和印度,犯人被大象碾作粉尘。
19世纪初的游记作家杜蒙·杜尔维耶在他的《环游世界》一书里,向我们描述了在锡兰时,他曾经亲眼目睹过怎样用大象行刑:大象用鼻子将犯人卷起,抛往空中,犯人落在大象的擦牙上,穿透身体而亡。
象踩之刑是一千余年以来东南亚、南亚地区处死犯人的主要方式。经过专门训练的亚洲象被当作刽子手广泛运用于刑罚,既可以使受刑者立即毙命,也可以使他们遭受长时间非人折磨而慢慢死去。在印度文化圈,作为刽子手的大象被王室所供养,代表着王公的绝对权威。
象踩之刑往往吸引著欧洲旅行家的“眼球”,令他们感到恐惧。其场景在当时的游记中曾大量出现。此刑罚终在18至19世纪期间被殖民当局禁止。此刑罚也曾被一些西方国家(例如古罗马、迦太基)所采用,主要用于处决哗变的士兵。历史上,在处决犯人时,象一直为驯象人所控制,以便君主能在行刑之时突然恩赦犯人。此类事件在一些亚洲王国的史料中有记载。暹罗国王驯养象,让象使受刑者在地上翻滚,使犯人不会剧烈疼痛。相传莫卧儿帝国的苏丹阿克巴大帝曾使用象踩之刑来惩罚叛乱者,据推测,王公们把象踩之刑当作一种神明裁判,因而有不少人在这种残酷的刑罚中保全了性命。有一次,阿克巴命令将一个人用象投掷,在如此虐待了五天之后赦免了他。
在中世纪,象踩之刑为一些西方的帝国所采用,包括著名的拜占庭帝国、萨珊王朝、塞尔柱帝国和帖木儿帝国。萨珊国王霍斯劳二世的后宫拥有3000名妻子和12000名女奴。当他指定阿拉伯的基督徒那阿曼(Na'aman)的女儿为后宫时,遭到了那阿曼的拒绝,理由是他不允许女儿成为一个琐罗亚斯德教教徒的妻子。因此被国王用象踩之刑处死
3.虎庭
据阿尔都尔.马金说,亚洲和中东的暴君常用狮子、豹子和老虎作为行刑的刽子手。这些动物,尤其是老虎,常被当成“法官”来养。犯人被带至法庭受审,手无寸铁或持有一件不起作用的武器.例如说没有开刀的匕首,而法庭便是由这样的六只猛兽组成。“如果他有罪,”作者说,“这些正直但是饥肠辘辘的‘法官’就会毫不留情地判他死刑并吞了他。如果‘法官’们不饿,或者这个嫌疑犯似乎不合它们胃口,他就被认为或假定为无罪,往往可以重获自由。”
荷兰游者斯特拉沃里纳斯证实了虎庭的存在,因为18世纪在印度,他就曾经亲身参与这种奇怪的审判方法。他说有一个犯人被扔进了虎穴,可是得以侥幸地脱过些“法官”的审判,因为他骑在其中最大的一头老虎的背上。
“这头老虎看来很随和,因为它就这么任由它的骑士紧紧揪住它的尾巴,剩下来的那些老虎也许就不是那么好对付了,但是它们也不敢袭击这个犯人,因为他仍然间坐上了这样一个尊贵的位置。”这个不幸的人本应该就此逃命,可还是被王子的卫兵给杀了。
也是在印度,1812年在孟加拉邦,两个人被扔给了一只老虎。其中的一个很快便被咬死了,但是另一个经过两小时的激烈搏斗,终于用所谓的防卫武器——那把没有开刃的匕首杀死了他的“法官”。他不仅被赦免一死,领主还向他致敬,并进了他许多礼物。一直到19世纪中叶,在印度和印度支那的某些地方,这一类的法庭角斗仍然存在。因为一直到那个时代,人们仍然认为老虎肩负着惩罚罪人的神圣使命。
4.鸟类
还有凶残的鸟类,也没有为那些心理反常的人所忽略,因为他们总是在找寻着别致的行刑方法。宙斯处死普罗米修斯不就是极好的一例吗?这位从天上盗取火种,在某种程度堪称人类造物主的天神便被绑在高加索的一块岩石上,这样恶庭就可以随时来噬取他的心肝,好让他永不复生。
印度原始社会马奴的民法典就曾规定,用鸟类行刑是合法的。犯人往往被埋至肩膀或颈部,好让秀播趁犯人活着的时候享用它们的盛宴。在木桩刑和十字架刑中也经常有类似的情况发生,用来加剧犯人的痛苦,就像雅尼纳·奥布瓦耶在《十三世纪以前的印度日常生活》一书中所形容的那样,“这类最为凶悍的猛禽啄食他们的脑袋和眼睛,禽嘴尖利如匕首”。的确,犯人不论是死是活,只要被抛至野外,都得忍受恶鸟的袭击:在东方,是雕、鸯或其他猛禽,在欧洲是小嘴乌鸦和大乌鸦。让我们回忆一下这样的场景吧:数千只乌鸦在蒙特弗贡的上空盘旋,它们的嘴因沾满了犯人的鲜血而变得通红!人用尽了一切动物来屠戮他们的同类。
5.昆虫
除了我们所列举的这些,人还用过晰赐、蛇、啮齿动物甚至昆虫。
今日位于埃塞俄比亚境内的纳帕塔城有座奥蒙神庙,其间的神父便在法老埃尔加迈的命令下被授给鳄鱼果腹。北欧海盗拉尼阿尔·罗德布若被活生生地塞进了蝗蛇桶。在法国、荷兰和英国都非常流行一种刑罚,就是扒了犯人的衣服,在他的肚子上反扣一口锅或一只笼子,里面放上老鼠、即或睡鼠。接着再把锅点燃加热,或是在笼子的底部用小火惹得那些动物惊慌乱窜。为了逃命,它们就会咬开犯人的肚子深入他们的内脏。在荷兰的乌恩城,数十名天主教徒就是这样被处死的。
在拉丁美洲、中美洲及非洲的一些地区,最可怕的刑罚之一就是将犯人置于膜翅昆虫动物之中,或称蚂蚁,蚂蚁往往百万只地成群移动。它们一路上能把一切都吃得干干净净,一头马也不过需要四十八小时便能被啃噬一空,只剩下一副骨骼。在18世纪中叶,摩洛哥还存有这种“蚂蚁刑”,而在巴西、乌拉圭和几内亚以及亚里桑那的部分印第安地区,一直到19世纪末仍然有类似的刑罚。同一时期,法国境内洒利岛的一些苦役监狱的独裁者们仍然偏好这种“慢死法”。1893年6月《闪电报》上登出了来自某监狱的一封秘密信件,我们可以读到这样的记载:“你们瞧,虽然不可思议却是真的发生了,你们可以看到一个人被绑在树上,树脚下正是一个蚁窝。宪兵在犯人的腿上和屁股上涂上粗红糖,用来引诱木薯蚁,因为这种蚂蚁具有尖利而强健的触角……”
飞虫也未被遗忘。早在公元前1500年的赫梯人已经会用蜜蜂处死偷蜂者。十八个世纪后,在罗马,所谓的“叛教者”于连国王再一次使用该刑,只不过换用了马蜂。
6.用狗将人咬死
最具凌辱性的莫过于用狗来行刑,然而在全世界却广为流传,在中东、日本、非洲,甚至在欧洲。
古代西亚奴隶制国家亚述国将这种酷刑运用到了极致,当时亚述国的国王除了爱好在战争中以杀敌人为乐,在对待那些俘虏跟囚犯上,还动不动就扔给那些随军巨犬,再看着他们在撕咬中死去。
这种酷刑恶劣至极,但西班牙人很好地继承了这种不齿的刑法,且在其外侵过程中出口了这种行刑方法,让成千上万的印卡人和阿兹将克人死于兽口。
7.用马匹将人拖死
日耳曼人有一种刑罚是专门用来对付女囚的,他们把女囚挂在野马上,直至把她拖死。墨洛温火和法兰克人偶尔也用类似的刑罚。
法国历史记载过布鲁娜奥的故事,这位奥斯塔西亚王朝的女王便是被她最大的对头、诺斯特里亚王朝弗雷岱贡女王之子克罗泰尔二世处以该暴刑。
8.用马匹分尸致死
也有历史学家说布鲁娜奥是被分尸而死。
这无关紧要,因为分尸刑就是用四匹马拴住四肢,使之与躯干分离,也属于动物行刑的一种。法国和英国经常用此刑处死杀死长辈的罪犯。
当然,之所以选择这些动物,那都是有着严格的象征意义的,然而关键还是在于要让这些动物在犯人身上留下深深的伤痕。
9.鱼类
鱼类能侥幸逃过这些执法者与施刑者的想象吗?当然不能!
脂鲤和鲨鱼,尤其是身长可以达到两米的大海鳝经常被用来行刑。海鳝胃口极大,凶残暴虐,跨部长有极其尖利的牙齿,但肉质细腻鲜美,罗马人专门饲养以食其肉。迪奥克雷西安就有很多活鱼舱,经常把犯人扔进去。他也不过是效仿维蒂厄斯·波里翁,罗马一个以残忍闻名的美食家,他早在两个世纪以前,就用类似的方法惩罚他的奴隶,哪怕他们只犯了一点点小错。有一天,奥古斯特到他家去吃晚饭,席间有个奴隶打碎了一只酒杯,就被他扔进了活鱼船。愤怒的国王于是砸碎了屋子里所有的玻璃制品,把碎片塞进了活鱼船。
10.关进兽笼或竞技场被猛兽咬死
整个古罗马帝国时代都非常流行观看猛兽吃人,这是法典所允许的,并且成了竞技场和杂技场最为引人入胜的节目之一。
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刑罚方式源于一种伽太基的传统做法。
起初,这种刑罚只用于异族人和罗马军队的逃兵。然而很快,罗马人就将之用于奴隶身份的人,作为加重刑罚的一种标志。
再后来,猛兽吃人成为最具侮辱性的刑罚,专门用于那些罪犯、抢劫犯、逃跑的奴隶以及基督教徒。
的确,他们与这种刑罚的历史是分不开的,但是该处死方法远非他们的专利,早在他们使用之前,这已经是一种传统的行刑方法了。
一般说来,在牵入猛兽前,先要让犯人游场示众,在他的脖子上挂着一块写有判决理由的标牌。然后他被绑在石柱或横架上,而这块标牌就被钉于其上。
所有类型的猛兽都被用于该刑:狮子、豹子、老虎、熊,但是人们也用流狗、狼甚或普通的狗,所有的动物事先都着实被饿了一阵,或是被囚禁得接近狂怒。

4. 关于死刑

自从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意大利刑法学家在两百多年前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以来,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论就一直未曾停息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制裁中的轻刑化思想逐渐被人们接受。与此相应,死刑的适用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界有识之士的质疑,据统计,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111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纵观刑罚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从最初刑罚适用上的野蛮血腥的复仇时代到威慑时代再逐渐过渡到今天的以刑罚的矫正教育为主要功能的时代,人类刑事制裁方法经过了从本能性情感反映向理念性自觉设定演进的历程。今天死刑的废除已逐渐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成为一种国际社会的共识。

刑罚的种类与方式不但受制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而且与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就目前我国的现实而言,笔者认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死刑不应予以废除。当前,在一些地方,暴力犯罪依然猖獗,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时时兴风作浪,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而且,杀人偿命的传统报应观念目前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国人的观念之中,死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有不可低估的抚慰作用。在此背景下,如果贸然废除死刑,治安形势将可能更加趋于恶化,公众的不满情绪也会大大增加。一些国家在废除了死刑一个时期之后,由于治安恶化与公众意向的双重压力又不得不恢复死刑的反复过程就充分说明了废除死刑的复杂程度。美国在1967年7月以后,曾一度停止执行死刑达10年之久,但随着重大案件的直线上升,公众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立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不得不修正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律与政策,恢复了死刑的适用,而且,近年来,美国的死刑执行数量有日益增加的趋势。因此,死刑的存废问题绝非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轻而易举之事,对此,我们不能抱有法制浪漫主义的幼稚想法。

然而,尽管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我国的死刑制度不应予废除,但并非在刑罚设置与规范的改革、改善、改进方面我们可以止步不前,无所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对现行的刑罚制度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在与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刑罚理念的支撑下,不断克服刑罚尤其是死刑的扩张与滥用,保证刑罚的适用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我们应当逐步深化刑罚尤其是死刑适用上的报应观念与威慑功能,不断重视刑罚的矫正与导引功能,树立刑罚的矫正与导引功能比报应观念与威慑功能更重要的观念,摈弃传统的严刑峻法的思维定式,逐步破除对死刑在遏制犯罪中的迷信与依赖。在刑法的规范与刑罚的应用上,应当及时把重心放在法网的严密性方面而不是放在刑罚的严厉性方面,用刑罚宽缓但是疏而不漏的法网逐步取代刑罚酷烈但是又疏又漏的法网,切实增强定罪的准确性与刑罚的必定性,使一切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无一例外地受到刑罚制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刑罚毋庸置疑的效力,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减少乃至废除死刑的适用。

刑罚设置与适用上的轻刑化是现代文明演进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人道主义与理性精神日益觉醒的必然产物。尽管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我国不应废除死刑,但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我们可以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上的一个独创,它为死刑适用留下了广阔的回旋余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项制度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与死刑立即执行相比,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极为有限。笔者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应当限于那些民愤极大、悔改无望的残害、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分子,而对于那些有一线改造教育希望的犯罪分子即使依照刑法罪当处死,也应广泛适用缓期执行制度。尤其是目前对大量的严重经济犯罪广泛适用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笔者认为应当尽量改判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大量经济犯罪的出现与我国转轨变型时期管理程序混乱、体制存在漏洞有着密切关系,杜绝经济犯罪应当在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方面多下功夫,否则,死刑适用再多也难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刑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着某种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客观规律。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刑罚必然不断由严酷趋向宽缓、由肉体惩罚转向改造灵魂、由消极的惩罚过去变为积极面向未来,废除死刑也已经成为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死刑在我国必将成为历史。

5. 对中国刑法史的理解

本书有两大特点,一是作者精于音韵、训诂,对《尚书》和其它
古籍原文含义有许多新的见解,订正长期以来人们的误解,例如秦始
皇在春秋、战国长期战争之后曾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传
统看法一直望文生义庸俗地解释为杀奸夫无罪,如《史记索隐》就如
此。作者考证说:“夫指丈夫,即成年男性。为是实行。寄和觭同音,
寄借为觭。《集韵·寘韵》,‘觭,只也’。又《支韵》:“奇,不
偶也,通作觭”,觭借为奇。只和不偶都指单数。豭(音加)和家同
音,属于麻韵。豭借为家。家是居处。夫为寄豭实是夫为奇家,亦即
成年男性只身为家。也就是不娶妻。不娶妻者,杀之无罪。实是授予
群众以生杀之权。”(本书第176页) 二是作者在本书中采用了横切
与纵剖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来划分刑
罚体系历史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同时将全书内容分成若干问题分别
叙述,探索各自的发展过程及规律。本书除引言和尾语外,包括12章,
也即12个刑法史专题,几乎探讨了刑法史的一切领域。和传统刑法史
最大的不同在于:传统的做法一般是按朝代分别阐述,然后在每个朝
代的专题下,阐明罪、刑、法等内容,缺点在于看不清刑法史的历史
沿革,因此本书摒弃了这种体例,而是分列专题,然后根据 4种旧的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来阐明每个问题的古今沿革,使人能清晰地
看清每个专题的过去和预测将来的刑法发展变化。

作者采用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刑法问题,
认为法制是属于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
础决定的,而经济基础就是指生产关系的总和,在生产关系中最基本
的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所以随着所有制的变化,必然出现上层
建筑的沿革。作者认为自原始共产主义在神农氏末期开始崩溃以后,
旧中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经历了邦人私有制(五帝时代)、邦君私
有制(三王时代)、家长私有制(春秋、战国至清末)和法制上的个
人私有制(清末以后)等 4次变革,因此考察任何刑法史问题都不应
脱离所有制的发展过程。

作者首先考察了国家的形成过程,从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人群发
展成为原始部落即出现村落领土的此疆彼界,名为封,和邦是一个意
思,本是生产生活单位,到私有制时代形成阶级剥削单位,为防止别
邦的掠夺便形成国。《周礼详解·天官》注:“或而围之谓之国。”
最初国家林立,到周时“尚凡千七百七十三国”,直到秦始皇才一统
天下,始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与此同时,作者还专题讲
述了婚姻、姓氏、宗族和亲属、阶级的发展变化。在前两者的基础上
探明了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调整人们的行为
规则是风俗习惯,直到五帝时代,邦牧代表邦人统治邦民,才有了制
令,由统治者颁行,秦代有所谓法令、法式,但含义并不明确。汉代
则混同礼制和律令,发展了战国以来的新法制,实行法家法律儒家化。
唐代除律令外,还有格式,宋朝综括典章制度,分为敕令格式,明朝
援引唐例,清代则又改为律、例二类。到民国时代又分为法律和命令
二类。这些行为规范的保证实施者也有最初的巫牧,到后来的君主,
直到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制,法律的保证实施才有一个彻底的改变。
作者以刑罚的历史是所有制的历史在上层建筑的反映的观点,阐述了
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
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
刑罚体系,表明了刑罚的轻缓发展趋势。作者还阐述了因君臣斗争而
产生的刑法变化:“从无到有,又因自身的发展而致一分为二,彝外
有伦,彝伦、要伦互相对立。更因君臣斗争,以令代伦。最后由民君
斗争和民官斗争,彝伦、律例二合为一,名为刑法而以特别法、单行
法代替伦和例。”且刑法的发展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方面是条文,先
例和律、令、格、式,明清还有比附援引,另一方面,还有刑法的时
间效力、空间效力。同时作者按刑法的历史沿革,讲明了刑法名实的
发展变化。作者还讲明了各朝代刑法关于犯人身份的规定对罪责的影
响,及犯罪事实和犯人的危险性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和关于犯罪的
基本形态,如未遂的问题和共犯理论的发展变化。作者还更加详细地
阐明了几种古老的罪名和刑罚的发展变化,如性犯罪、财产犯罪(如
盗窃、强盗等)、政治上的犯罪(如大逆、谋反、谋叛、恶逆等)、
侵犯人身的犯罪(如杀人、伤害等)。从处罚来讲,不管任何朝代,
最重处罚的是政治犯,其次是侵犯统治阶级人身和财产的犯罪如强盗,
对杀人犯的处罚一般都比较慎重,至于适用的刑罚,在刑罚体系的发
展变化中已有阐明。

本书是积作者20年心血的一部刑法史专著,详尽阐明了刑法史上
几乎所有的重要问题,对中国刑法史研究有重要学术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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