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Ⅰ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了吗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
(一)组建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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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撤改工作正在进行中,到回答问题的4月2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网站仍在,网页链接,头条信息是:库热西主持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强调:坚决拥护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
Ⅱ 研究生去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好,还是在南京电视台设备科(台聘)好
电视台设备科听上去不错,但在电视台属于后台服务类,进展空间并不大,实际待遇与测绘局相比并不见得好。
从职位属性来说,还是事业编制好,非常稳定,依序而行有一定的上升空间,
建议去测绘局直属单位
Ⅲ 江苏省测绘局的单位概况
局内设有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国土测绘处、测绘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处(地图管理处)、人事处6个职能处室和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工会等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有江苏省测绘工程院、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江苏省测绘研究所、江苏省测绘产品监督检验站、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江苏省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7个正处级事业单位和江苏省测绘局物资器材供应站、江苏省测绘局后勤服务中心两个副处级事业单位及江苏华宁测绘实业公司。另有武汉大学江苏省测绘局函授站、江苏省测绘科技信息站、江苏省测绘学会、江苏省测绘行业协会、江苏省测绘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挂靠单位。全局系统现有在职职工586名。其中高级职称44名、中级职称140名、初级职称164名,有国家测绘局青年学术带头人3名,有特殊贡献中青年专家2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名,江苏省跨世纪“333”人才工程5名。
近些年来,全局系统努力实施“科技兴测”战略, 相继购置网络交换设备、彩色图形扫描仪、彩色绘图仪、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及各种配套软件、通用关系数据库、图形工作站、高档微机、数据备份设备等一批国内领先的现代软硬件测绘技术装备,建成了全球卫星连续运行参考站综合服务系统。传统测绘迅速向现代化测绘转变,以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主要技术手段和以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和数字删格图(DRG)为主要产品模式的现代测绘技术体系已经形成,拥有一大批测绘科技人才和全省基础测绘资料及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具备承担各级基础测绘、地籍测量、工程测量、专题图编绘、区域性及各类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以及对全省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能力。正在组织实施新一轮基础测绘更新,构建“数字江苏”地理空间基础框架,为江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
2012年3月29日,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举行挂牌仪式,国土资源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国家测绘地理信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德明,江苏省政府副省长徐鸣出席仪式并共同为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揭牌。江苏省测绘局正式更名为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为什么是SBSM
英文:The State Bureau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按拼音翻译也是有意义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回是国土资源部管答理的主管全国测绘事业的行政机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其前身是国家测绘局。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文,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调整后,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变”[1] 。
2013年6月15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新版门户网站上线运行。
Ⅳ 如何在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下载地图。我想下载徐州的地图,有经纬度的那种。谢谢!
用谷歌地图下载助手
Ⅵ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是什么级别单位单位级别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一般是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直接任命的,级别为正厅级,相当于地级市的市长。
Ⅶ 测绘地理信息局和建设局有什么区别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主管全国测绘事业的行政机构。前身是国家测绘局,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文,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调整后,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机构职责为:
(一)起草测绘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定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三)拟订地籍测绘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组织查处全国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
(五)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六)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国测量标志的保护,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
(八)负责测绘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开展测绘对外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局: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建设局与住建局是一个概念,只是称呼不同而已,决定于当地政府编办的机构命名。
其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
(二)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域城镇体系的编制、报批工作;参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
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法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管理全市装饰(含室内装饰)行业;
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的建筑劳务合作;
负责核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广告及设施、城市公共客运、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工作以及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负责全市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供水、燃气、市政工程及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城建监察工作。
(五)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
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总量;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负责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的拟定并监督实施;
指导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房地产发证、交易等工作;
指导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
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监督管理城镇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
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一切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管理。
(七)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
(八)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省外、国(境)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九)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纪律检查工作及工、青、妇、老干部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Ⅷ 与测绘相关的江苏省事业单位有哪些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下辖江苏省测绘工程院、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江苏省测绘研究所、江苏省测绘产品监督检验站、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江苏省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江苏省测绘局信息中心(江苏省测绘局后勤服务中心)、江苏省基础测绘设施技术保障中心等9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江苏华宁测绘实业公司。另外,挂靠局管理的有武汉大学江苏省测绘局函授站、江苏省测绘科技信息站、江苏省测绘学会、江苏省测绘行业协会、江苏省测绘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5个单位。
Ⅸ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职高、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从事本行业特有工种的,应实行技能鉴定;二、学徒期满、拟从事本行业特有工种的学徒工;三、改变工种、调挨新岗位、离开本行业特有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四、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或自愿参加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第十六条 已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申报条件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以下要求执行:一、学徒工学徒期满、经职业技能培训或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本单位劳动部门同意、教育部门组织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三、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本单位劳动部门同意、教育部门组织的高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过高级职业技术培训,可根据申报条件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的,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