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历物理化 » 化学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发布时间: 2021-08-11 10:12:35

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1化学性废物包括哪些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1化学性废物包括医疗废物,非特定行业,化学药品原药制造。HW09危废的成分是: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毅砺 节能HW09废乳化液废水废液净化回用。来自于水压机定期更换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使用切削油和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HW01是医疗废物:卫生:医疗废物;非特定行业: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蒸馏及反应残渣,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和溶剂,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蒸馏及反应残渣,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和溶剂,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❷ 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怎么处理

一.医疗性废物:处理程序由先毁形、消毒,再打包焚烧。 现改为分类存放,集中储运进行消毒灭菌处理。采用多种方法,除了焚烧外,还有蒸煮法、干热灭菌法、化学处理法、微波处理法、电子加速器等方法。
二.化学性废物:1.化学实验室大多数废气、废液、废渣都是有毒物质,其中还有些是剧毒物质和致癌物质
2.少量有毒气体可通过排风设备排出室外,被空气稀释。
3.可燃性有机毒物可于燃烧炉中供给充分的氧气使其完全燃烧,生成二氧化碳和水。
4.做完实验后应将所有的废物收回废液桶,经适当的处理后方可倒入废液池中。
三.病理性废物:
1、取材后剩余组织:无特殊要求,报告发出后二周如临床无异议即可进行处理,特殊标本可以保存一月或半年。处理组织装入黄色垃圾袋中,双层包装,系紧袋口,贴上标签,送往焚烧站或医疗垃圾存放点称重,集中焚烧。注意运送过程中严防泄漏。
2、胸水、腹水、尿液、痰、TCT检查剩余液等分泌物体液,检测完后,放入消毒液中消毒后处理。
3、涂有胸腹水、痰或或阴道分泌物的玻片阴性者保存一年后放入锐器盒中定时送往焚烧站处理。
4、用过的一次性物品如:棉签、试管、吸管、手套等及时放入黄色垃圾袋中,由卫生员送往焚烧站焚烧。
5、重复使用的物品如:玻璃试管等要求用消毒液浸泡,刷洗干净后再用。
6、甲醛、二甲苯、酒精、硝酸等有毒、腐蚀性、挥发性化学试剂要求集中收集送交有资质的部门处理,禁止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有植物生长的地方。

❸ 化学性废物是怎样处理的

1、焚烧方法。可燃废液可在燃烧炉内燃烧,量小的可在室外安全的地方燃烧;不可燃废液可与可燃物混合或用燃烧器喷入焚烧炉。

可生产有害气体如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氯化氢等经燃烧后,即可燃烧。在装有洗涤器的焚烧炉内燃烧,或用碱液洗涤、燃烧废气以除去有害气体;对于废渣,可在易燃溶剂中溶解和燃烧。

2、吸附法。活性炭、硅藻土、铝土矿、叠层织物、聚丙烯、聚酯片材、氨基甲酸乙酯泡沫塑料、草屑、锯末等吸附剂与吸附剂一起被充分吸收和燃烧。

3、溶剂萃取法。对于低浓度含水废水,可采用正己烷等不与水混溶的挥发性溶剂萃取,分离溶剂后焚烧。

4、蒸馏法。利用废液中各组分的不同沸点,通过蒸馏或分馏去除有害组分。

5、中和法。酸碱中和反应将酸碱值调节到中性。

6、沉淀法。加入合适的沉淀剂,控制温度和pH值,可以将有害成分去除到低溶解性的沉淀物或聚合物中。


7、水解法。在室温或加热条件下,可以加入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钙来水解容易水解的物质,如有机酸或无机酸的酯和一些有机磷化合物。如果水解产物无害,可以中和、稀释和排放。如果水解产物有害,可在排放前通过吸附和其它适当方法进行处理。

8、氧化法。添加适当的氧化剂,如臭氧和氯化化合物,可以将有害成分转化为无害或有害程度较低的物质。

9、还原法。对于重金属,可添加适当的还原剂,如铁屑、铜屑、硫酸亚铁、亚硫酸氢钠和硼氢化钠,以将其转化为易于分离和去除的形式。

10、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从而减少它的危害性。这是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其处理设备为常规的化工设备。

❹ 实验室废弃物都有哪些废弃物的种类及种类

按实验室废物的性质分类:

1、化学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包括有机物、无机物废版物权。有机物废物包括一些剧毒的有机样品,如农药、苯并芘、黄曲霉毒素、亚硝胺等。

2、生物性废物。生性废物包括检验、实验室的标本,如血液、尿、粪便、痰液和呕吐物等;检验用品如实验器材、细菌培养基和细菌阳性标本等。

3、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包括放射性标记物、放射性标准溶液等。

(4)化学性废物扩展阅读

开展生物性实验的实验室会产生大量高浓度含有害微生物的培养液、培养基,如未经适当的灭菌处理而直接外排,会造成严重后果。生物实验室的通风设备设计不完善或实验过程个人安全保护漏洞,也会使生物细菌毒素扩散传播,带来污染,甚至带来严重不良后果。

2003年“非典”流行后,许多生物实验室加强了对SAS病毒的研究,但之后报道的“非典”感染者,多是科研工作者在实验室研究时被感染的。

❺ 化学性医疗废物如何处理

化学性医疗废弃物 大都采用焚烧方式,重点在於彻底 杀菌 灭毒,但是得先分类出处理後 才可以焚烧 或是焚烧後气体 经特定处理 否则反而会热分解产生新的毒素 例如有的塑胶类废弃物经高温会产生戴奥辛 DIOXIN 剧毒气体或是氰化物

❻ “化学性废物”主要包括哪些

化学性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5类∶

1 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医疗废物塑料制品;

2 病理性废物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3 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解剖刀、手术刀、玻璃试管等;

4 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

5 化学性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如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6)化学性废物扩展阅读:

医疗废物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污染水体,如可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湖泊,或随风迁徙落入水体,特别是当医疗废物露天放置或者混人生活废物露天堆放时。

有害物质在雨水作用下,很容易流入江河湖海,造成水体的严重污染与破坏。最为严重的是有些医疗卫生机构甚至将医疗废物直接倒人河流、湖泊或沿海海域中,造成更大污染。

收集运送细节:

1、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确保包装物或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破损的包装应按治疗废物处理。

2、废物盛放不能过满,大于3/4时就应封口,封口紧实严密,注明科室和数量。

3、分类收集,禁混;禁漏;禁污(利器放入利器盒内,非利器放入包装袋内)。

4、运送时防止流失、泄露、扩散和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医疗废物应使用防渗透、放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各种包装和运送工具应有专用医疗废物标识。

5、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6、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和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资料保存三年。

7、对垃圾暂存处、设施及时清洁和消毒处理,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8、医疗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每日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9、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应在48小时内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传染病发生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

❼ 以下哪些物品属于化学性废物

包括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如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化学性废物,在诊断、试验、清洁、管理、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遗传毒性的化学废弃物品。化学废弃物按物理形态可分为废气、废液和废渣三种,简称“三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08]第1号),化学废弃物按危害性可分为危险性废弃物和非危险性废弃物。



(7)化学性废物扩展阅读

1、易燃性废弃物:包括燃点低于60℃,靠摩擦或吸湿和自发的变化而具有着火倾向的固体废弃物;着火时燃烧剧烈而持续,以及在管理期间会引起燃烧危险的废弃物。

2、腐蚀性废弃物:包括对生物接触部位的细胞组织产生损害,或对装载容器产生明显腐蚀作用的废弃物;含水废物,或本身不含水但加入定量水后其浸出液的pH≥12.5或≤2的废弃物;最低温度为55℃以下时,对钢制品每年的腐蚀深度大于0.64cm的废弃物。

3、毒性废弃物:包括含汞、铅、镉、铬、铜、锌、砷、氰的化合物,石棉,有机氯溶剂等。

4、反应性废弃物:包括强酸、强碱、强氧化剂、强还原剂等。

❽ 化学性废物如何处理

(1)焚烧法。对可燃性废液,可置于燃烧炉中燃烧,若量少可选择室外安全的地方燃烧;对难燃烧的废液,可与可燃性物质混合燃烧,或喷入配有助燃器的焚烧炉中燃烧;对燃烧后可产生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氯化氢等有害气体的废液,可用配有洗涤器的焚烧炉燃烧,或用碱液洗涤燃烧废气以除去有害气体;对废渣,可溶于可燃性溶剂中燃烧。
(2)吸附法。用活性炭、硅藻土、矾土、层片状织物、聚丙烯、聚酯片、氨基甲酸乙酯泡面塑料、稻草屑、锯末等吸附剂充分吸附有害成分后,与吸附剂一起焚烧。
(3)溶剂萃取法。对含水的低浓度废液,可用与水不相混溶的正己烷等挥发性溶剂萃取,分离出溶剂后焚烧。
(4)蒸馏法。利用废液中各组分的沸点不同,采用蒸馏或分馏的方法除去有害成分。
(5)中和法。通过酸碱中和反应,调pH值至中性。
(6)沉淀法。加入合适的沉淀剂,并控制温度、pH值等条件,使有害成分生成溶解度很小的沉淀物或聚合物除去。
(7)水解法。对有机酸或无机酸的酯、某些有机磷化合物等易水解的物质,可加入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钙,在室温或加热下水解。若水解产物无害,可中和、稀释后排放;若水解产物有害,可用吸附等适当的方法处理后再排放。
(8)氧化法。加入合适的氧化剂,如臭氧、含氯化合物等,使有害成分转化成无害或危害较小的物质。
(9)还原法。对重金属,可加入合适的还原剂,如铁屑、铜屑、硫酸亚铁、亚硫酸氢钠和硼氢化钠等,使之转化成易分离除去的形式。

❾ 少量化学性医疗垃圾的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 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

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 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

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三) 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

处理情况;

(六) 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

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

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 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

(六) 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网站 2003年10月27日

❿ 化学性废物应放入哪种垃圾袋

化学性废物属于危险废弃物,是要有专用的容器。需要有资质的运输车辆进行转移,并经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不能跟普通垃圾一样处理

热点内容
2017小学教师师德总结 发布:2025-06-17 12:54:17 浏览:275
中国化学奥林匹克竞赛 发布:2025-06-17 11:57:02 浏览:786
大学教师师德师风学习心得体会 发布:2025-06-17 11:46:07 浏览:415
嫩江教育局 发布:2025-06-17 10:43:44 浏览:340
小叶老师 发布:2025-06-17 09:55:38 浏览:146
长安星光怎么样 发布:2025-06-17 08:33:42 浏览:365
鸢尾怎么读 发布:2025-06-17 06:36:20 浏览:956
上海通用雪佛兰怎么样 发布:2025-06-17 05:49:22 浏览:799
物理奥赛培训 发布:2025-06-17 05:05:39 浏览:336
重庆英语口语家教 发布:2025-06-17 04:45:29 浏览: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