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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历史

发布时间: 2021-08-12 00:15:07

1. 公文分类制度正式确立是在哪个朝代

“公文”名称,始见于《后汉书·刘陶传》:“但更相告语,莫肯公文。”惟当时称公文者极少,多称“文书”、“文簿”、“文案”等。到三国时“公文”的称谓逐渐增多,《三国志·魏志·赵俨传》:“公文下郡,绵绢悉以还民。”
《尚书》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以公文为主的历史文献总集,由于为孔子删定,被儒家尊为经典,又称为《书经》。关于《尚书》的内容和体例,唐代刘知几曰:“《书》之所主,本于号令,所以宣王道之正义,发话言于臣下。故其所载,皆典、谟、训、诰、誓、命之文。”鲁迅在《汉文学史纲要》里也曾说:“ 《书》之六体例有:曰典、曰谟、曰训、曰诰、曰誓、曰命,是为六体。然其中有《禹贡》,颇似记,余则概为训下与告上之词,犹后世之诏令与奏议也。”如《牧誓》一篇,为周武王伐纣灭商前的动员令,是为鼓舞士气、振奋军心而发告的“誓”。
周以前,公文比较单纯,没有严格的格式,体现在以文件交付、传达某种意图。从周朝开始,渐有上对下的公文表达形式,传达君王旨意,一般原话记录王言:“王曰……”或“王若曰……”晚清岐山出土的国宝级文物之一的毛公鼎,首句即为王若曰:“父,不显文、武……”
从秦到清,公文名称约有百种,各朝叫法不一。有的古有而今无,有的古无而今有;有的名同而实异,有的实同而名异。
大体说来,古代公文可分朝廷公文和官府公文两大类:前者是帝王与臣属之间使用的公文,后者是官僚或官府之间的来往公文。
朝廷公文可分为“诏令”和“奏疏”两类。

2. 谁必须对公文处理工作的历史结果负责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3. 历史上曾经是公文后来变成了文学的例子有哪些

您好。
历史上的公文后来载入文史,成为文学作品的有春秋战国前的/战国时
李斯谏逐客>汉文帝,以及后耒的

4. 公文最早出现在——上,。

公文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上,而最早的一部几乎全是公文的文章集是(《尚书》)。在公文发展的历史里。商朝时称之为(命、诰、誓),而在秦朝,则称之为(奏、书、制、诏)。

5. 公文称谓最早出现于什么事情

社会的发展、阶级的出现需要文字的沟通。这是公文出现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商代出现最早的文字-甲骨文。它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的文书档案;在西周时期国家政权机构变得复杂起来,已设有专门管理文书的机构与起草文书的官吏;秦代出现了“书”、“奏”,它是我国最早的上行文;到了汉时期出现了“章”、“表”、 “疏”等上行文,官员之间出现平行文“移书”,同时也出现了诸如“令”、“教”、“谕”之类的下行文,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文书工作确立的时期。从秦汉以后至明清,各种公文形式不断变化出新。辛亥革命时期,南京政府对文书进行了全面改革。

“公文”名称,始见于《后汉书·刘陶传》:“但更相告语,莫肯公文。”惟当时称公文者极少,多称“文书”、“文簿”、“文案”等。到三国时“公文”的称谓逐渐增多,《三国志·魏志·赵俨传》:“公文下郡,绵绢悉以还民。”
《尚书》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以公文为主的历史文献总集,由于为孔子删定,被儒家尊为经典,又称为《书经》。关于《尚书》的内容和体例,唐代刘知几曰:“《书》之所主,本于号令,所以宣王道之正义,发话言于臣下。故其所载,皆典、谟、训、诰、誓、命之文。”鲁迅在《汉文学史纲要》里也曾说:“ 《书》之六体例有:曰典、曰谟、曰训、曰诰、曰誓、曰命,是为六体。然其中有《禹贡》,颇似记,余则概为训下与告上之词,犹后世之诏令与奏议也。”如《牧誓》一篇,为周武王伐纣灭商前的动员令,是为鼓舞士气、振奋军心而发告的“誓”。
周以前,公文比较单纯,没有严格的格式,体现在以文件交付、传达某种意图。从周朝开始,渐有上对下的公文表达形式,传达君王旨意,一般原话记录王言:“王曰……”或“王若曰……”晚清岐山出土的国宝级文物之一的毛公鼎,首句即为王若曰:“父,不显文、武……”
从秦到清,公文名称约有百种,各朝叫法不一。有的古有而今无,有的古无而今有;有的名同而实异,有的实同而名异。
大体说来,古代公文可分朝廷公文和官府公文两大类:前者是帝王与臣属之间使用的公文,后者是官僚或官府之间的来往公文。
朝廷公文可分为“诏令”和“奏疏”两类。
诏令类公文是帝王告臣属的,属王者之言。最早的此类公文称为“命”,夏、商、周三代又增加了“诰”、“誓”,主要体现在《尚书》当中;到秦时,又改“命” 为“制”,“令”为“诏”;汉初,皇帝之命令又分为四类:策书、制书、诏书、戒敕;唐代将“王言”分为七种,其戒敕一分为四:发敕、敕旨、论事敕、敕牒;宋有御札;元清称圣旨。诏令类公文皇帝一般不亲自撰写,而由词臣翰林等代笔。
蔡邕《独断》:“制者,帝王制度之命也。”“制”又称“制书”,秦汉时皇帝用以颁布重大制度。唐代凡行大赏罚,授大官爵,改革旧政,宽赦降虏,都用制书。宋承唐制,用以封三公、三省(即门下、中书、尚书)等和罢免大臣。明代皇帝对臣属有所宣告时使用制书。到了清代,“凡大典礼,宣示百寮,则有制辞”(《清会典》卷二注)。
明陈懋仁《文章缘起》注云:“诰,告也,训饬戒励之言也。”“诰”是皇帝对臣民进行训诫的公文。秦以前,上下可以通用。《尚书》中《大诰》、《洛诰》是上对下的,而《召诰》则是下对上的。秦废“诰”而用“制”、“诏”。唐不称“诰”,而称曰“告身”,宋则称“诰命”,用于赐爵授官,与制书通用,设“知制诰”官员专管其事。
《说文》:“诏,告也。”秦以前与“诰”一样,上下通用。汉以后,为天子专用。其有制诏、亲诏、密诏、手诏、遗诏等名目。周公庙唐碑《润德泉记》中的唐宣宗赐诏即属于此类。汉武帝的《策贤主诏》,当时又称为“制”。到了唐末,“诏”有时也被称做“制”。明初,诏书首称“奉天承运”,以表皇帝是“见人言动奉天而行,非敢自专也”(《典故纪闻》卷一),即把王命说成是天命。
策书是古代命官授爵的公文,亦可用于罢免,“策”与“册”通。《说文》云:“册,符命也”,“策”作为王命公文,有所谓策问,即作为试题书之简策,选拔人材。
奏疏类是臣下对君王敷奏谏说的公文的总称。秦以前称为“上书”,秦时改为“奏”。汉将其分为四种:章、奏、表、议,《文心雕龙·章表》曰:“ 章以谢恩,奏以按劾,表以陈情,议以执异。”“奏”又称“上疏”。贾谊的《陈政事疏》非按劾而是议政。表之应用范围更广,举凡论谏,劝进、荐举、弹劾、庆贺、贡物等,皆可用表。
唐代盛行表、状,故而周公庙唐碑上崔珙的奏疏和中书门下的签呈均为奏状,也属古代标准公文范畴。
上书是古代君臣或同僚之间,为公务而互致书简,属公文范围。下致上的,即为“上书”,是大臣给君王的公文,它是秦以前奏疏的统称,李斯的《谏逐客书》等即是。
章亦称“上章”,在前汉是大臣受封赠后用以谢皇恩的公文,唐以后不再用“章”,而是用“表”。唐碑《润德泉记》中,崔珙接到唐宣宗赐诏后,为了谢恩,又上了谢表,以感谢皇帝对自己的垂爱。
驳议、对策、射策、弹文是朝廷议事时陈述己见的公文。
奏本、题本、揭帖、奏折这四种均为明清时百官上奏君主的公文。
官府公文分下行、上行、平行三类,有的上下通用。下行公文主要有:令、告、教、宣、帖、符、牌、指挥、照会、案验、揭帖等;上行公文主要有:牒、刺、申、申状、呈、详文、揭帖、状和辞等;平行公文主要有:移、刺、关、咨、咨报、平牒、照会和牒。
公文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统治产物和文化遗产,其篇幅之多,作者之众,内容之广,在古代各类文章中居于前列。由此反映的历史文化的方方面面让人惊叹,其对于传统文化研究的作用也自不待言。

6. 简述我国古代公文产生与发展的主要线索

中华民族以历史悠久、文献丰富闻名于世。中国古代公文发展的历史, 与中华文明一样源远流长。
原始社会末期,我们的祖先在原来记事用的图画符号基础上创造了文 字。文字的出现为公务文书的形成提供了必要条件。据传说,黄帝以前的氏 族首领,多以口头语言来发布指令,所谓“神农无制令而民从”(《淮南 子·氾论训》),“自五帝始有书契。”(《后汉书·祭祀志》)“五帝”之 首是黄帝,因此,我国公文的最初萌芽当出现于黄帝时期。
有据可查的我国最早的公文名称是“誓”。《尚书》中以“誓”为名者 共五篇,其中《甘誓》是夏开国帝王启讨伐有扈时发布的军事动员令,《汤 誓》是商汤讨伐夏桀前发布的军事动员令,《牧誓》是武王讨伐商纣至商都 城牧野郊外时发布的军事动员令。从写法上看,它们大多中心突出,要言不 烦,富于气势和鼓动力。这些“誓”具有相同的名称,相同的功用,相同的 格式,已经具备了公文的主要特征,是一种比较规范的公文。秘书史研究专 家多认为夏启的《甘誓》是我国最早的一篇公文,依此说,我国公文的产生和国家政权的出现是同步的,这绝不是历史的巧合,而是由公文的本质和功 用决定的。
《尚书》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公文汇编,收录的是“上古帝王之书”。自 汉代以来,《尚书》一直被视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哲学经典,是帝王和贵 族子弟及士大夫必修的功课。因此对后世公文的写作有很大影响。
《尚书》中的文章,篇章结构由松散逐步趋向完整严谨,有一定的层 次,已注意在立意谋篇上用工夫。《无逸》、《盘庚》、《秦誓》等篇章尤 称典范,条理分明,首尾呼应,结构非常严谨,而且具有一定的文采。如 《盘庚》中用“若火之燎于原,不可向迩”比喻煽动群众的“浮言”,用 “若乘舟,汝弗济,臭厥载”比喻群臣坐观国家的衰败,都比较形象。
春秋战国时期,外交活动频繁,变法革新运动兴起,文化教育事业繁 荣,公文的体裁和文风出现了多样化倾向。当时的外交文书、法令文书以及 士大夫向君主陈述政见的“上书”,散见于《左传》、《国语》、《战国 策》以及后来的《史记》中,出现了李斯这样的公文写作大家。这一时期公 文写作有说理透辟,文辞流畅而口语化的特点。
秦代国祚短暂,二世而夭,在为数很少的公文中,大皆具有“尚质而不 文”的特点,即注重公文的内容而不讲究文采。公文是一种应用文体,“尚 质而不文”是符合公文写作要求的。
西汉初期,出现了一批公文写作大家和一些堪称典范的公文名作。如贾 谊的《陈政事疏》、《论积贮疏》,晁错的《论贵粟疏》,司马相如的《上 疏谏猎》等。这些公文的主要特点是政论性强,写作者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 展,面对现实,分析形势,针砭时弊,总结秦王朝短期覆亡的原因,借古喻 今,写得深切晓明,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鲁迅在《汉文学史纲要》中 指出:贾、晁的疏论“皆为西汉鸿文,沾溉后人,其泽甚远”。
从西汉后期开始,公文文风受赋和骈文的影响,出现了忽视内容、过分 追求形式的不良倾向。赋是盛行于汉代的一种文学体裁,其特点是以铺叙描 写为主,讲究辞彩,语句整齐,半散半韵,似诗而实文。它的行文特点根本 不适合于公文写作,自西汉中期开始,有人用赋体来撰写章、疏之类公文, 致使部分公文丽词满篇而内容不实。如东方朔一篇上书竟达十万余字,而汉 武帝却大加赞美,这势必助长公文写作过分注重文采而又崇尚繁冗的不良之 风。

东汉末年和魏晋时期产生了骈文。骈文的主要特点是通篇句法结构对 称,词语对偶;在声韵上讲究运用平仄,音律和谐;修辞上注重藻饰和用 典。一般说来,骈文多注重形式技巧,往往束缚内容。骈文比赋文更加不适 合于公文写作。
骈文对公文写作的影响有一个发展过程。三国时一些著名政治家比较务 实,公文写作也以散文为主,出现一些公文佳作,如曹操的《让县自明本志 令》、诸葛亮的《出师表》等。西晋时,骈文渐成气候,与散文分离,但两 晋公文仍是散文为主;南北朝时,骈文达到鼎盛时期,尤其是南朝,多数朝 廷的公务文书,几乎全是用骈体撰写。
受赋体和骈体文的影响,从西汉中期到南北朝,虽然三国时期有公文佳 作面世,但公文文风总的发展趋势是日益追求词藻华美,形式奇巧,而忽视 公文的内容。这种文风不符合公文务实的要求,是公文发展史上的一股逆 流。
隋代初年,几乎完全继承了梁、陈讲求文辞华美而忽视内容的形式主义 文风,一些有识之士看出这种文风不仅影响了行政效率,而且影响到整个社 会风气,提出了改革文风的建议。首发倡议者是大臣李愕,他于开皇三年 (583年)呈《上高帝革文华书》,历陈浮华文风之害,请求朝廷“屏黜轻 浮,遏止华伪”。隋文帝杨坚采纳了李愕的建议,于次年“普诏天下,公私 文翰,并宜实录”,违者治罪。自此拉开了隋唐文风改革的序幕。
唐代立国之初,高祖李渊就于武德元年(618年)发布了改革文风的《诫 表疏不实诏》,严厉批评了“表疏因循,尚多虚诞。申请盗贼,不肯直 陈”,“乱语细书,动盈数纸,非直乖于体用,固亦失于事情”的现象。
初唐时期,唐太宗和魏徵、陈子昂等都发表过改革文风的言论,魏徵、 陈子昂还在写作实践上作出表率,写出了许多朴实直言、不加雕饰的公文, 对文风改革产生了很大影响。唐代中期,骈体文又有所抬头,中唐时期韩 愈、柳宗元发起“古文运动”,把文风改革推向高潮。经过几辈人的努力, 唐代公文总体上呈现出词强理直、质朴务实的文风。
唐代文风改革一直延续到宋代,欧阳修、苏轼、王安石等人不仅从理论 上倡导文风改革,而且写作了大量文风朴实而又长于说理的公文。宋代公文 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高,是我国公文写作的繁荣期。

元代统治者重武轻文,机要多由蒙古、色目族官吏掌管,公文写作不重 章法,缺乏规范,因此元代缺少精采典范的公文篇章。
公文是一种应用文体,行文宜朴实简明,而封建社会最后两个王朝明代 和清代,却是文牍主义盛行,长而空的公文比比皆是。其中最值得人们思考 玩味的,莫过于明代屡次严禁繁文而终无收效的史实。
明代开国之初,朱元璋亲自处理朝政,对公文动辄数千言上万言非常反 感。洪武二年(1369年),他对翰林侍读学士詹同说:“古人为文章„„皆 明白易知,无深怪险僻之语。至如诸葛孔明《出师表》,亦何尝雕刻为文? 而诚意溢出,至今使人诵之,自然忠义感激。近世文士,不究道德之本,不 达当世之务,立辞虽艰深而意实浅近„„何裨实用?自今翰林为文,但取通 道理明世务者,无事浮藻。”
洪武九年(1376年),刑部主事茹太素上呈一篇政事建言,竟达一万七 千字。朱元璋让中书郎中王敏念给他听,念到六千三百多字时,还不知讲些 什么,朱元璋大怒,命人将茹太素打了一百大板;次日又命王敏接着念,念 到一万六千五百字时,才讲到要谈的五件事,可见,后五百字足可说明问 题,而前边一万六千多字,多属浮文。朱元璋感叹道:“朕所以求言者,欲 其切于事情,而有益于天下国家,彼浮词者,徒乱听耳。”于是命令中书省 定立了建言格式,“颁示中外,使言者陈得失,无繁文。”
朱元璋的这些措施,当时对于克服繁文之弊确实起过不小作用,但由于 朝政日趋衰败,繁文之弊在整个明代虽一禁再禁而终于未能禁止。文风是政 治风气和社会风气的反映,文牍主义与政治腐败相伴而生,封建社会后期政 治日趋腐败的现实,决定了少数有作为的政治家的努力无法改变公文写作的 这种趋势。
以上都是对公文文风的总体风貌而言的,在文风颓败的朝代,也有少量 公文佳作产生,多出于清廉务实的有为之士,如明代著名清官海瑞、清代名 臣林则徐等人,都有公文佳作留世。

7. 最早产生公文制度的国家

中国。 在西周时期国家政权机构变得复杂起来,已设有专门管理文书的机构与起草文书的官吏;秦代出现了“书”、“奏”,它是我国最早的上行文;到了汉时期出现了“章”、“表”、 “疏”等上行文,官员之间出现平行文“移书”,同时也出现了诸如“令”、“教”、“谕”之类的下行文,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文书工作确立的时期。从秦汉以后至明清,各种公文形式不断变化出新。辛亥革命时期,南京政府对文书进行了全面改革。 “公文”名称,始见于《后汉书·刘陶传》:“但更相告语,莫肯公文。”惟当时称公文者极少,多称“文书”、“文簿”、“文案”等。到三国时“公文”的称谓逐渐增多,《三国志·魏志·赵俨传》:“公文下郡,绵绢悉以还民。” 《尚书》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以公文为主的历史文献总集,由于为孔子删定,被儒家尊为经典,又称为《书经》。关于《尚书》的内容和体例,唐代刘知几曰:“《书》之所主,本于号令,所以宣王道之正义,发话言于臣下。故其所载,皆典、谟、训、诰、誓、命之文。”鲁迅在《汉文学史纲要》里也曾说:“ 《书》之六体例有:曰典、曰谟、曰训、曰诰、曰誓、曰命,是为六体。然其中有《禹贡》,颇似记,余则概为训下与告上之词,犹后世之诏令与奏议也。”如《牧誓》一篇,为周武王伐纣灭商前的动员令,是为鼓舞士气、振奋军心而发告的“誓”。 周以前,公文比较单纯,没有严格的格式,体现在以文件交付、传达某种意图。从周朝开始,渐有上对下的公文表达形式,传达君王旨意,一般原话记录王言:“王曰……”或“王若曰……”晚清岐山出土的国宝级文物之一的毛公鼎,首句即为王若曰:“父,不显文、武……” 从秦到清,公文名称约有百种,各朝叫法不一。有的古有而今无,有的古无而今有;有的名同而实异,有的实同而名异。 大体说来,古代公文可分朝廷公文和官府公文两大类:前者是帝王与臣属之间使用的公文,后者是官僚或官府之间的来往公文。 朝廷公文可分为“诏令”和“奏疏”两类。

8. “公文”这一称谓最早出现于什么时期

D、两汉时期

公文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统治产物和文化遗产,其篇幅之多,作者之众,内容之广,在古代各类文章中居于前列。由此反映的历史文化的方方面面让人惊叹,其对于传统文化研究的作用也自不待言。

从秦到清,公文名称约有百种,各朝叫法不一。有的古有而今无,有的古无而今有;有的名同而实异,有的实同而名异。

大体说来,古代公文可分朝廷公文和官府公文两大类:前者是帝王与臣属之间使用的公文,后者是官僚或官府之间的来往公文。

(8)公文的历史扩展阅读

公文属于科学文章中的应用文体。

应用文是非常庞大的文章类群。私人信件、留条一类的短文,都属于应用文。而公文则是应用文中特殊规范的一种。从把握公文这一事物本质、并从确定公文在应用文的坐标以及辨别公文自身种类等角度出发,对公文进行准确的定义是必要的。

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用来办理公务、有一定格式的应用文。公文办理公务,就是以文字的形式实施管理。

公务,应该包括内务即内部管理和外务即处理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公务还分为政务和事务:政务是社会组织领导所主管的人员安排和组织发展的大事;事务是社会组织全体成员从事的业务性、日常性的工作。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9. 历史上曾经是公文后来变成了文学的例子有哪些

历史上的公文后来载入文史,成为文学作品的有春秋战国前的<尚书>/战国时

李斯谏逐客><乐毅报燕王书>汉文帝<南<石达开答曾文正公书>越王书>,以及后耒的<前后出师表><狱中上梁王书>,<魏征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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