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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1-20 04:01:20

1. 信息安全重在制度管理

第一条: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条: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及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三条: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四条: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校办公室按章依法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凡接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及局域网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六条: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环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七条: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八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

第九条:任何个人不得盗用校园网络资源。

第十条: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学校网络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校内接入校园网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校园网络必须保证节点设备12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

第十三条:校园网络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封建迷信、色情等内容的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网新闻传播和信息内容的安全管理,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落实防范措施,明确责任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五条: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校园网络用户应及时报告学校办公室。

第十六条: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这条道路之所以能够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提供根本保障,最重要的就在于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并实行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这一基本的政治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发展的深厚土壤,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争取民主自由和人民解放斗争的光辉实践,发展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以1949年人民政协的成立为标志,这一制度正式确立,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政治发展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智慧的结晶。6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形成了两种重要的民主形式。一种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即选举民主,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另一种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即协商民主,体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的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辅相成,使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广泛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把人民内部不同阶层、不同社会群体的政治诉求纳入到政治体系之内得到充分表达,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民主的实现。

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把政治协商作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予以坚持,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政中,既通过与各民主党派进行政党之间的协商,又通过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进行更大范围内的协商。这一生动的民主实践,扩大了各界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拓宽了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不仅充分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也更好促进了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动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十年风雨兼程,六十年岁月辉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新中国相伴而生,在改革发展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进程中,把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始终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这一制度就必定能够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 校园安全标语50字左右,要新颖(不要一条一条列出来,写一段标语文字),急啊,好的给分

安全是革命本钱,健康是人生基础,但是,如果不注意,“本钱”将花尽,“基础”将毁掉。届时,即使你满腹经纶,只是昔日黄花。所以说,为了自己长寿,为了亲人,重视安全,使自己健康,快乐过每一天。由此可证:安全是生命之本,安全是头等财富。

3. 急需校园安全事故的PPT,要求有图,有案例简介,有违反了那些法律条例,有个人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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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给我校园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条例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针对学校卫生工作,国家卫生部、教育部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都对学校卫生尤其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和多个层次的卫生检查和督导工作。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有《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还有目前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由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于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签发,自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规定》总共有六章三十八条。其目的是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明确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的工作方针和工作原则,即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规定》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学校食堂的卫生要求:1、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2、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3、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规定》第五章《管理与监督》共十二条,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学校的管理与监督职责。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可归纳为:1、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2、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培训计划。3、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1、落实预防性卫生监督,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制度。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2、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3、及时调查处理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学校的职责可归纳为:1、制定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计划。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即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4、严格对食堂承包者的准入制度。4、加强对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规定》还要求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规定》是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应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需要而颁布实施的,它将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实践中起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5. 学校周边多少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娱乐性营业场所 最好有详细的法律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三十二)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内开办网吧,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校园周边经营秩序治理,整治低俗玩具,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

(5)校园安全条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6. 谁能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校体卫工作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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