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谁来管
『壹』 校园贷受到威胁恐吓警察会管吗
此类贷款,都涉及到人生安全,
但是不管怎么说?
劝你把钱还上,
收到威胁
警察,按理说是会管的,但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贰』 国家关于校园贷款的法律责任,具体有什么规定
为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4月13号,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教育厅昨日下发文件要求省内各高校抓好落实。
《通知》明确,各高校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联合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内的拓展情况。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队伍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评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潜在的风险,及时以电话、短信、网络、校园广播等形式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此外,还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第一时间报请金融监管部门、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
『叁』 校园贷速有米,监管上级机构是哪个部门有多少大学生受到过其非法讨债
网贷一般是由银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还有地方政府
的金融机构如金融局管理。
『肆』 政府部门为何要严管校园贷
“校园贷”不是国家和金融机构设立的正规金融产品,而是变相非法的高利贷。目前,我国资助政策体系对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起到了兜底作用,调研发现,这两年因为“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没有一例是因为缴不起学费、生活费导致的,更多是超前消费和其他个人因素导致。
近年来,因“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其发生的密集程度令人恐惧。诚如马建斌副主任所说,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宣传、预警和教育都做得很及时,可为什么“校园贷”还会屡禁不止?是谁纵容了这些打着校园贷旗号的放贷团伙将黑手伸向学生的?
我们的教育部门为了解决“校园贷”这个问题,做出了很多努力。引导学生正确的消费观,讲授法律常识等,想尽办法去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然而,想让一个十多岁的孩子自我保护,这并不现实。许多年轻的生命因为“校园贷”而被扼杀。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必须对这些手段狠毒的校园贷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校园贷乱象,同时在网络监管上不能给那些游弋监管之外的非法平台“钻空子”的机会,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涉事机构要严格处理。国家还应对相应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法,补足律法上的空缺。我们的家长不能疏忽掉对孩子的关注度多沟通交流,学校也要帮助学生培养起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的青少年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不能让我们的学生毁在这些诈骗犯手中。
『伍』 校园贷是违法的吗
可能会构成犯罪,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凡是对资金来源涉及非法集资、有组织暴力团伙参与暴力追债、金融诈骗等“校园贷”违法犯罪活动,各地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做到“四要”。一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主动介入,对证据提取、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建议。受理报捕案件后要指定业务骨干从快审查,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靠前指挥,及时准确作出决定。二要强化捕诉衔接。案件批捕后,要及时将基本案情通报公诉部门。加强捕后跟踪督办,需要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的,向公安机关送达准确、详细的补证提纲,并抄送公诉部门。三要加强立案监督。积极开展走访排查,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银监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高校联系,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内拓展情况,广泛开展校园宣传活动,充分发动高校学生、依靠高校学生开拓案源。密切关注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和网络舆情动态,提高监督敏锐性,从曝光事件中发现监督线索。认真细致审查“校园贷”逮捕案件,深挖遗漏犯罪线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校园贷”相关犯罪案件,果断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四要加强研究分析。通过理论学习、分析总结已决案件,深入研究该类犯罪的定性、定罪标准、共同犯罪、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与审判机关沟通,就定罪量刑标准等征求法院意见,确保案件依法规范办理。
『陆』 大学生校园贷事件学校有责任吗
P2P凭啥负责,什么屎盆子都扣到P2P,上,校园贷不是P2P,校园贷只是只披着羊皮的狼,还是不要碰了。
『柒』 高利贷规什么部门管
一般情况下高利贷不归任何部门管。
在我国,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畸形,主要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才对民间的资金流转作出利息限制。在正常情况下,你情我愿的高利贷是不受保护也不受追究的,但是如果将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到法院,那么高利贷随着司法机关的介入而回归正常。目前法院最多支持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四倍的利率。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利率作了严格限制,年利率约定在24%以内是绝对合法的,24%-36%属于缓和地带,当事人同意支付的,法院默许,但是不同意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36%部分利率绝对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高利贷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放贷的人能否收回本利的风险更大,所以最好不要放贷,不要借贷。
『捌』 现在校园高利贷危害那么大为什么没人管
不建议考虑此种行为。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