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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方责任险

发布时间: 2020-11-21 15:34:33

㈠ 校方责任险理赔标准

根据《校方责任险条款》(较新的版本),赔偿范围的条款是这样的:

第十七条 本保险的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

什么是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以学校为被保险人,以学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主要为学生在校活动或由学校组织的安排的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的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㈢ 校方责任险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学校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后拨打教育局普教科报案电话。
出险学生完全治疗结束后,需提供以下材料,经教体局安监科审核后报送至市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
1、出险学生学籍证明。
2、《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3、就诊医院所提供的医疗证明。
4、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票据。
5、《转账授权书》。
6、如进行伤残鉴定,需提供伤残鉴定书、鉴定部门的资质证明、鉴定医师的资质证明。
7、如发生死亡案件,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鉴定书、户口注销证明。
8、如有误工损失,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陪护家长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当月及前三个月工资单,如工资超过青岛市纳税标准的,应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按照工资单中实际减少的金额给予赔付。另外要提供户口簿索引联、陪护家长及出险学生单页的复印件。
(2)陪护家长确实没有工作的,按照护理费标准赔付。
9、申报护理费需提供户口簿索引联、陪护家长及出险学生单页,按照当地市场护工的劳务报酬给予赔偿。
10、伙食补助费。
11、填写《人身险给付清单》。
12、填写《财产险赔付协议书》
13、如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需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仲裁书”。对于需要调解、仲裁、判决解决的案件,学校要提前通知风险办。
注:1、如出险学生需进行学平险理赔,请学校提供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药费单据、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方便家长理赔学平险。如学平险已经理赔结束,需提供学平险赔款收据、剔除明细、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药费单据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并连同剩余原始费用票据一起报送。
2、特殊出险案件,如需增加报送材料的,视情况另行通知。

㈣ 校方责任险怎么理赔

赔偿处理方式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

在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处理。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应通过法律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4)校园方责任险扩展阅读:

赔款计算

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具体如下:

1.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害和仲裁或诉讼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注册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2.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在另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最终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该费用。

3.重复保险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

㈤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遇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阻止;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5)校园方责任险扩展阅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七)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九)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㈥ 校方责任险是什么险种

楼上的说错了~这个应该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险。每个财产保险公司都有相应险种,并非寿险公司校方责任险全国条款都是一样的,都是保监会批准的条款。可能各家公司费率不同,都是可以谈的。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为了向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特举办本保险。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3、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5、学校组织或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正常学生生理承受能力的;
6、明知学生体质特异,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活动,在教学生活安排中教职员工未予以适当照顾的;
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的;
8、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
9、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的。
第三条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四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3、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监护范围的;
4、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5、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6、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7、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8、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9、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10、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11、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第五条本保险对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六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次日十二时起,至保险期限到期之日十二时止。
赔偿限额、保险费
第七条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500万元。
第八条每名学员赔偿限额15-30万元,被保险人按在册人数交费,在新学年开始前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每人赔偿限额×保险费率×注册学员人数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本公司提供全部在册学员名单。
第十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员,使其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接受本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
2、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
3、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
4、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索赔清单;
5、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获悉学员监护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第十七条本保险的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承担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公司收到本条款第十五条所列单证,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选择仲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达成仲裁协议;如选择诉讼,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什么是校方责任保险

校园方责任保险是为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高等院校(以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而设立的。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一)2007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明确要求:

“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校方责任险的办法。”

(二)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中明确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依据本通知提出的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

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的特点、本行政区域的网点覆盖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条件和本地区的财政能力,经济发展状况,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

(7)校园方责任险扩展阅读:

(一)赔偿处理方式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

在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处理。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应通过法律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二)赔款计算

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具体如下:

1、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害和仲裁或诉讼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注册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其中人身伤亡以不超过每人的赔偿限额为限。即仲裁或诉讼费用与赔偿责任一并计算赔款,在赔偿限额内支付,不另行计算。

2、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在另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最终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该费用。

3、重复保险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

㈧ 校园方责任保险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1)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a.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b.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c.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d.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e.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f.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g.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h.未明确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i.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j.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k.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l.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m.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n.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o.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p.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q.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㈨ 校园方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校园方责任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
规程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未明确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6、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7、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五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3.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

4.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5.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6.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
外。

7.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8.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9.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10.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11.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第六条 本保险对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限与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次日十二时起,至保险期限到期之日十二时止。保险费为累计赔偿限额与费率的乘积。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供全部在册学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员,使其遵纪守法。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

2、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

3、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

4、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索赔清单;

5、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

第三十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
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
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㈩ 校方责任险到底能赔多少

这个属于明显的商业保险赔付问题。

具体能赔多少要根据校方投保保单的档位决定,目前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伤亡赔付是10-80万,具体看投保保单承担的责任。

希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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