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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在校园

发布时间: 2021-05-23 09:05:15

㈠ 学生在学校因病死亡学校应负什么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出现,学校不承担责任。

(1)死在校园扩展阅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㈡ 学生死在学校谁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出现,学校不承担责任。

㈢ 学生在学校死亡怎么索赔

1、如能证明学校未尽及时求助义务或能证明该生疾病与学校教育管理其他失职或过错行为相关,学校应予赔偿;2、事主若在晚上睡觉时死亡,学校救助延迟系因客观原因 难以及时发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在白天非正常休息时间睡觉死亡,可以此认定为学校有过错而要求其予以赔偿。
3;学生自杀
如果有遗书或其他证据, 证明是学习压力,或者是学校老师的过失,可以向学校索赔。
这里有案例。
黔西南州民办盘江中学高一学生杨某某于2004年11月26日凌晨2时在家中服毒自杀身亡(本报曾作详细报道)。4月5日,记者从黔西南州教育局获悉,盘江中学已和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学校除负责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共计34224.18元外,另外支付了死者家属5775.82元。

据介绍,盘江中学是经黔西南州教育局审批成立的一所私立高中。杨某某留下遗书服毒自尽后,立即引起了黔西南州政府班程农州长的高度重视,黔西南州教育局成立了联合调查组。通过走访学生、教师、学校领导和杨某某亲属,查阅杨某某的遗书,调查组认为:导致杨某某同学自杀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生活压力和学习压力过重。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盘江中学责成有关教师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检讨,坚决杜绝体罚学生的现象再度发生。同时对高一(1)班刘××老师作出了记大过处分的决定。

㈣ 如果学生死在学校,学校一般能赔多少

一般十几万到几十万
满意请采纳,谢谢

㈤ 中学生死在学校学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㈥ “只要学生死在学校,老师就是罪人。”是谁说的

学生如果死在学校的话,老师就是最远,这句话并不站立的时候,学生如果这些事故死的话,老师确实负一定的责任。

㈦ 那些死在学校里的孩子是因为什么原因呢

其实这就是命!人终有一死!只不过早死晚死,死的方式不同而已!该怎么死必不可疑!这也是因果的必然性!凡是生命终将陨落!百因必有果!今生短命都是以前杀孽太重!恶因已种下,苦果必偿!

㈧ 大学生疾病死在学校,如何维权

1、如能证明学校未尽及时求助义务或能证明该生疾病与学校教育管理其他失职或过错行为相关,学校应予赔偿;2、事主若在晚上睡觉时死亡,学校救助延迟系因客观原因 难以及时发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在白天非正常休息时间睡觉死亡,可以此认定为学校有过错而要求其予以赔偿。

㈨ 如果孩子死在学校,但学校不管,应该怎么办

了解事情的真相,如果真是学校的错,那就借助媒体力量曝光。

㈩ 大学生猝死在学校。学校有没有责任

何止学校有责任,连国家都有责任!甚至联合国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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