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法律法规
⑴ 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校园暴力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校园暴力可能构成刑法,对于成年的孩子是有责任进行承担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⑵ 中国大陆有哪些防治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
1、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续执行。
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校园暴力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 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时可以得到的利益为借口,请求施害人赔偿。
通过上文对中国校园暴力法律有哪些这个问题的相关解答我们可以知道,校园暴力案件主要是在民事和刑事方面有所规定,情节如果较轻,那么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较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考虑到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一点改变,对重大案件的年龄进行了下调,也就是14岁的少年也是可能被判刑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⑶ 校园暴力触犯的法律涉及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⑷ 校园暴力犯法吗
犯法。
由于校园暴力有特殊之处,即它发生在我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里及附近,一旦校园暴力发生,其波面之广,影响之深,范围之大,是深远的。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一辈子挥之不去的阴影。
《刑法》第17条
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4)校园暴力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避免校园暴力的方法
1、避免校园暴力的第一个方法就是惹不起我躲得起,至少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那么放学之后要和同学们结伴而行,有校车的尽量坐校车,有家长接送的就家长接送。
2、另外晚上需结伴而行也不要走小路抄近路之类的,一定要避免一些潜在的危险地带。
3、学校也可以开设的心理教育课程和心理聊天室,很少有真正用到的,学校要做的就是将心理教育贯彻到孩子的生活中去,让他们有个倾诉发泄的地方。
4、另外学校既然成立的校园110,就一定要将监督检查落实到实处,学校管理好了,就应该辐射到学校的周边地区。
⑸ 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条款
校园暴力如构成刑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成年的孩子是有责任进行承担后果的。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5)校园暴力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天津对于校园暴力的措施: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采取了归纳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对校园欺凌的行为作出界定,从主观上的蓄意或者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的方式等方面,对校园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的一般性打架斗殴、打闹嬉戏区别开来。
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多次索要财物的;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都被视为校园欺凌。
《规定》明确,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方式的惩戒,学校可通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
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学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⑹ 国家有关于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吗
现在校园暴力发生的越来越频繁,在校园中有一些自称为老大的人向一些老实的人去索要保护费,要是不给的话他们就会用暴力手段进行索取,对那些人进行恐吓,甚至殴打,有时候是一个人打,有时候是一群人打,还威胁他们不允许告诉老师和家长,否则见他们一次就会打他们一次,由于在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们在生理和心理上还处于尚不成熟的阶段,所以就会自己默默地忍受这些事情。
当我们遭受了校园暴力的时候千万不要害怕,也不要因为霸权者的恐吓而退缩,要敢于同他们作斗争,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给他们欺负自己的第二次的机会。
⑺ 有关校园暴力法律有哪些规定
校园暴力可能构成刑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成年的孩子是有责任进行承担后果的。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7)校园暴力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北京市校园暴力的预防措施
设置校级欺凌事件举报电话 :在此次北京市各区公布的中小学欺凌治理方案中,除了限时上报外,还特别明确提出了设置校级举报电话。
例如在海淀区的实施方案中,除了要求各学校都要成立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工作小组之外,还要求学校必须设立学生欺凌事件举报和咨询热线电话,并且要公布在校园显著的位置,同时,学校还必须设专人进行核实、处理。
每学期要进行三次“防欺凌”教育 :各区还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将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每学期都要在学期初、中、末进行三次“防欺凌”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欺凌他人不仅是极端错误的不道德行为,对造成的后果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⑻ 校园暴力中国相关法律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专第7条中规定:对属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⑼ 校园暴力中国刑法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版年权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