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
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
(1)校园暴力犯罪扩展阅读:
根据教育署系2002至2003年度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学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约七百多宗。若扣除学校假期,则平均每日三宗。亦有调查结果显示,于同一年中学训导老师曾处理六百四十三宗「欺凌同学」个案,数目占中学生人数的百分之零点一四。可见欺凌个案在校园是相当严重的。
其实,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
「欺凌者」长期欺负别人,会很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理心等等,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等等。同时间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所以,欺凌是学校须正视并加以制止及预防的问题。但同学和家长的合作也很重要的。
『贰』 校园暴力事件案例
案例主要讲的是未打扫卫生起争执酿命案,三位在校学生均获刑,具体如下:
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班同学,2012年7月,因被害人王某某值日但未打扫卫生,郑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之后,王某某在路过郑某座位时在郑某背部推了一下,引发推搡厮打;一旁的李某、郑某某也参与到殴打中。最终造成王某某头部重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当日,郑某与郑某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李某在其亲属陪同下投案自首。
法院一审后,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校园暴力犯罪扩展阅读:
没有可以复制的青春,同样没有完全相同的校园暴力事件——尽管其中或许有着太多的共因可寻。因为,每一起事件中的“主角”,若总是面目模糊的“施暴者”与“受害者”,很可能意味着对他们的拯救与干预是隔靴搔痒式的。事件成因越复杂,在寻求解决办法上,越需要耐心和见微知著,如此才能真正找出规律与破解良方。
对于这些未成年人而言,在当前刑法惩戒难以介入的情况下,他们最终基本上还是要回归家庭,回到他们“熟悉”的成长环境。那么,对他们的“改造”,就必然离不开对这种具体环境的干预。
『叁』 校园暴力触犯的法律涉及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