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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劳动法

发布时间: 2020-11-19 09:23:10

暑期工 有劳动法保障的吗

看情况。如果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就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如果你是做兼职,那么大多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就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等的保护,适用民法的其他规定。在确定是否受劳动法保护,主要就是看与雇佣者形成的是什么关系。兼职有可能是形成劳动关系,也有可能是形成劳务关系,看具体情况。

Ⅱ 劳动法暑期工辞职

你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随时辞职,你可以写好书面的辞职书到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或者去劳动部门投诉。

Ⅲ 劳动合同法暑期工工作时间

这构成犯法吗?
违法是很显然的事情,《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比上面的法条,单位违法不言自明。
这样能不能打电话去劳动局投诉它?
可以打电话到劳动局举报,行使你的合法权利,但是结果会怎样还是个未知数。
能的话投诉它有用吗?
既然开了厂,既然敢这么干,一般是有背景的或者已经把那些管事的搞定了,估计你就是去举报也不会有人理睬,不了了之。
但是,我还是建议你去举报一下试试,不管怎么说你一腔热血是值得肯定的。
另,大学生的假期打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大学生假期工在法律上是个空白。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好。

Ⅳ 关于暑期工的劳动法

1、“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2、既然你是暑期工,那么你就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3、关于工资,纵观现行法律,暑期工与用工单位之间较符合劳务关系,暑期工属提供劳务方,用工单位属接受劳务方,双方间权利义务应受《民法通则》调整。如果暑期工与用工单位间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而暑期工确实提供劳务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就劳动报酬标准产生争议,首先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各执一词的,可参照同工同酬,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4、关于liaodanly|的回答:“发果工作了两上月,才支付一半的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全部的工资。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也会受理的,跟老板有没有实力无关的。”,我觉得大错特错,劳动监察不会受理非劳动关系的劳务报酬纠纷,不信你试试打个电话咨询咨询他们看。
5、《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己网络一哈: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下面是链接:http://www.hl.lss.gov.cn/hljsjcw/news.jsp?id=500000000000042

Ⅳ 劳动法里暑期工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个同样适用你的情况,如果超出时间要计算加班费。
你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辞职才可以,并领取相应劳动报酬
辞退临时用工的,也要给予一定的补偿。1996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中就明确规定,《劳动法》施行后,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是你自行辞职的话要提前三天通知,若公司辞退你的话,那么就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该是签订双方各一份,你可以找公司吧合同要回来

Ⅵ 新劳动法对暑期工的规定

一般是八个小时,超出时间应支付加班费。

Ⅶ 暑期工受劳动法保护和调节吗

暑期工亦应该与用工单位签订双方的用工合同。在暑期工受伤后应该受到用工单位的出资治疗,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应该以口头约定进行对暑期工治疗补偿。供参考。

Ⅷ 劳动法适用于暑假工吗

不适用于暑假工。

据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学生暑期打工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所以暑期工出现伤害,只能适用民法。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雇用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由法院判决。

“国家劳动部早已规定暑假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雇佣劳务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所以,暑期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春表示,《劳动法》的特点之一是国家干预,即国家强制性地把劳动者列为保护的范围。

因此,如果与企业打官司,合同里的约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暑期工出现受伤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一些假期打工的受害学生到劳动部门投诉时,往往会遭遇这样的尴尬局面:《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大学生打工维权的规定。由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属《民法》调整范畴,劳动保障部门对大学生维权往往爱莫能助。打工学生实在要维权,只能上法庭。

但打官司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要花费不菲的起诉费,这无疑让贫寒的打工学子“望而却步”。

广东省劳动部门则告诫学生,在寻找暑期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应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等。

(8)暑期工劳动法扩展阅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在校生兼职

小李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读书期间,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结果是,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2、退休人员返聘

老林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此后,老林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3、协议承包

刘某经人介绍与一国企后勤部门订立三年期保洁与垃圾清运协议。三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4、家政服务员

徐某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某需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Ⅸ 劳动法里暑期工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是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而暑期工的相关规定有《劳动合同法》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约定。所以应该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暑期工的生活费及待遇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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