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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补课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2-30 06:29:49

❶ 上海市教育局有没有规定过双休日高中生不能在校上课

早就由此规定,以后又一再重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本市各中小学进行大规模补课活动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5]87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近来,我委多次接到群众来信来电,反映一些学校在课余和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大规模的补课,并收取补课费,严重违反了有关法规,违背了教育规律,干扰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增加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有关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精神,促进学校依法办学,现就严禁本市各中小学进行大规模补课,进一步重申如下通知:
一、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以下简称《通知》)“区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第一责任人”的精神,各区县及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治教,要针对目前学校中存在大规模收费补课现象等违反有关法规、违背教育规律的现象,结合实际落实相关措施,加强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将学校落实“减负”要求的情况纳入对学校工作考评的指标体系。
二、各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执行《条例》和《通知》等法规和政策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执行上海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加强课程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各中小学校不得延长学生上课时间,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和节假日组织集体补课。严禁大规模(集体办班)补课。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育资源为学生学习活动服务。学生在校学习活动期间,学校不得将教学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严禁各中小学将教室、场地等教育资源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他人,进行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
四、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的规定,上海市特级教师、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不得从事社会上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教学班、家教等有偿教学活动,对违规者将按照《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和《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中小学教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努力提高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学生在学习中的问题,要热情指导和解答,对确需帮助的个别困难学生要加强针对性的义务教育辅导,但不得用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补课。
五、此通知下发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的学校及责任人要追究责任,进行严肃查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❷ 应初中毕业班家长要求星期天给本班7名辅导,没有收费,被教育局按有偿补课有关条例重处了,合理吗

真的太不合理,教师牺牲休息时间无偿辅导是对孩子的学习重视和关爱。教育局在没有调查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安有偿有关条例重处,极不负责任,也不合理。

❸ 国家有禁止占用学生假期时间补课的相关法律条例么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内第五条容第三款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❹ 想开一个英语补习班 所需要的条件

一、开来办辅导班相当于是设立教育机自构,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1、有可靠的合格教师的来源,能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2、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3、有较为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申请营业执照。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暑期补课条例扩展阅读: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

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❺ 酿酒行业如何搞好和落实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十月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10月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积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整治力度,认真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 一、总体情况 到10月末,在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内,有2512896家企业和单位累计自查隐患4323544项,已自改隐患3950074项,整改率91.4%。其中:自查重大隐患76919项,已自改重大隐患62000项,重大隐患整改率80.6%;累计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17022项,落实资金1309177万元,制定应急预案13008项,采取监控措施13829项。在2512896家企业和单位中,工矿商贸企业1306358家,共查出隐患3008429项,已整改2799720项,整改率93.1%;自查重大隐患52961项,已自改重大隐患43855项,整改率达82.8%;列入整改计划9116项,落实整改资金801925万元。1206538家交通运输重点行业企业共查出隐患1315115项,已整改1150354项,整改率为87.5%;自查重大隐患23958项,已自改重大隐患18145项,重大隐患整改率为75.7%;列入整改计划7906项,落实资金507252万元。在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全国有13个统计单位已报来共查出安全隐患27924项,已整改24672项,整改率为88.4%。 全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结案484起。2006年以来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已结案2385起,追究和处罚责任人员9342人。其中:移交司法机关1929人(已判决951人);受党政纪处分3593人;受行政处罚3820人。 全国已掌握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单位139802个,已取缔106663个,其余正在打击过程中。其中煤矿:已掌握33453个,已取缔32216个,正在打击1237个。 二、主要特点 10月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落实责任,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整治力度 各地区对自查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对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采取得力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切实做好整改工作。针对督查组指出的哈尔滨中国酿酒厂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问题,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先后做出批示。哈尔滨市下发了《关于责令哈尔滨中国酿酒厂立即无条件停产的通知》,目前,酒厂已停止生产等待搬迁,并有专人24小时监控。北京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组织3个督查组,于10月下旬对全市确定的重点隐患进行了专项督查,对隐患整改进度缓慢、整改不力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建议函。山东省建立了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规定凡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安全问题由省安委会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由地方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签收,并负责督促落实。四川省今年公告省、市两级重大隐患512项,50项省级重大隐患共投入资金3388.15万元,已整治完成21项;462项市级重大隐患共投入资金22053.28万元,已整治完成211项。 (二)积极组织开展“补课”工作 各地区认真按照国办发明电〔2007〕16号文件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九月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报和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7〕33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补课”工作。新疆自治区安委会下发《关于对小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和“补课”的通知》,确定了“补课”对象,要求各地督促指导各类小企业重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河南省政府抽调18名厅级领导分包18个省辖市,对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不间断督促检查。甘肃省下发通知,要求对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在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率必须达到90%以上。山西省从安监、煤炭、煤监、公安、国土、劳动等部门抽调170余人,组成12个督查组,对11个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 (三)结合“专项行动”,认真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办58号文件要求,将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正在开展的“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海市已完成1486座在役桥梁定期检测工作,占全部城市桥梁的86.5%,其余231座桥梁正在检测之中。湖北省于11月上旬组成6个检查组对部分重大基础设施排查工作进行了督查。内蒙古自治区于10月15日至25日分四个工作组,对全区47处120万吨以上的大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了督查。交通部结合正在开展的桥梁隐患排查和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认真抓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铁道部于10月中旬做出部署,要求在全行业开展重大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工作,并要逐级落实整改措施。水利部部署要搞好重大水利设施的隐患排查并在今冬明春做好病险水库和水毁工程的加固修复工作。民航总局、电监会等部门和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企业也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做好“十一”和“十七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十一”和“十七大”期间,组织开展高密度、大范围的督查检查活动,督促企业继续认真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了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天津市安全监管系统国庆节期间全员上岗,每日分8组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企业156家,发现隐患215项,下达整改指令书36份。广东省于10月10日至20日组织10个督查组,对全省21个市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督查。建设部对北京、上海等16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公安部组织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检查督查。 三、存在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和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漏洞。十月下旬以来事故多发。10月下旬发生的6起煤矿较大以上事故中,有5起发生在十七大期间停产矿井或已明令关闭的矿井。说明停产矿恢复生产时没有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存在的隐患没有认真排查治理。福建省莆田市“10.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在“三合一”场所,对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是参与自查自改的企业数量及排查治理隐患的数量仍不够大。10月份参加自查自改的企业和单位仅比9月份增加148189家;排查出的隐患数增加456589项;平均每家企业查出隐患1.72项。说明隐患排查治理“补课”的面仍不宽。同时,重大隐患整改率仍需提高。 三是一些地方“打非”工作出现松懈,非法违法现象有所抬头。有的地区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不能长期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力度减弱,导致非法违法现象继续存在甚至出现蔓延趋势。尤其是当前煤炭、烟花爆竹等行业进入生产经营旺季,违法、非法生产经营的现象明显抬头,如重庆市秀山县“10.21”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以及多起擅自进入已关闭或废弃矿井造成的伤亡事故,都是非法生产经营造成的。 四是一些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存在不到位的现象。部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于监管责任不够明确、不够落实,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导致这些行业(领域)缺乏有效监管,农村道路交通、农村建筑、农用船舶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事故不断发生。 四、下步工作要求 (一)继续深入扎实地抓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继续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和“补课”工作,克服松劲、厌战情绪,继续扎实认真地抓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一是对前阶段查出的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要切实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在年底前整改到位。二是保证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隐患排查为零的企业和近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全面参加隐患排查治理“补课”,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取得实效。三是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救助体系,督促有关方面,对有关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设施等存在隐患点进行除险加固,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工作。四是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专项行动“回头看”,开展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第二阶段工作,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进行复查和抽查。五是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管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两个长效机制。六是继续做好调度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把隐患排查治理与煤矿“两个攻坚战”,与重点工业、交通等行业安全专项整治紧密结合,防范重特大事故 受季节、生产经营需求、投资拉动等因素的影响,十一、十二月是事故易发、多发期。各地区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继续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不断深化。要督促各类煤矿完善井下通风系统等基础设施,防范瓦斯、透水、火灾、顶板等重大事故隐患。对已公布确定的关闭矿井,必须立即关闭,对已关闭煤矿要严防死灰复燃;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继续加强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工业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抓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抓住重点生产环节,落实冶金、有色企业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检查;做好烟花爆竹企业复产验收工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作坊。 要继续加强建筑施工、消防、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开展对建筑起重设备、隧道、桥梁、建筑工地的安全检查;推动“三合一”、“多合一”等严重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落实对农村道路、水上交通的监管职责,完善事故预防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力度 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击“三非”的合力。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针对四季度市场需求旺盛,“三非”现象抬头的特点,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坚决打击各种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行为。十月下旬以来,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各地要及时认真地调查处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公布处理结果,举一反三,认真整改,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专项行动“回头看”督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检查各地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的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定于11月中下旬至12月上中旬组织“回头看”督查组和专业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再检查。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在认真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未列入本次检查范围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也要认真搞好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具体通知另发。

❻ 教育部规定 严禁有偿补课 给予什么处分

公职教师在外补课收费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各地教委出台的地方性规定都是违规的。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罚措施:
1、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3、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相关处罚规定主要是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提出,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教育部列举了6种严禁的有偿补课行为分别为:
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❼ 高中补课所犯的法律条例

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校补课收费的通知
文号:粤价〔2009〕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近几年来,我省不断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查处教育领域的各种乱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教育收费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群众反映一些地方教育收费管理不规范,越权批准中小学校补课收费,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对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231号)“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兴趣班”的规定,对当地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批费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整顿,凡已发文批准中小学收取“补课费”的要立即予以取消,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用。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纠风等部门于2009年春季开学前后,组织对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中小学校是否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或借补课为名变相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二000年九月一日 〔2000〕教电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物价局(计委),计划单列市教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当前,有些地方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十分严重。有的违背国家法律与政策规定,巧立名目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各种费用,有的擅自提高收取杂费的标准;有的变相强制集资、捐资,强制学生参加各种保险;有的强迫学校代收各种费用。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和政府形象,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引起了一起地方群众的不满。对上述问题,中央虽然三令五申,但不少地方仍置若罔闻,不认真纠正,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政府投入不到位,学校经费困难的原因外,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和部门思想不重视,态度不坚决,监督管理不力。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农村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从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其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由政府多渠道筹措解决,不准向学生收取学费。这些学校的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住宿费和借读费。除此之外的收费项目都属乱收费,一律禁止收取。

二、严格控制杂费和住宿费标准。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杂费和住宿费标准要保持合理稳定。杂费和住宿费由学校按学期收取,不得超过标准收费或跨学期收费。

三、严格借读费审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户口在本县(市)的跨学区的借读生。对户口不在本县(市)确需借读的,须报经当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标准按杂费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借读条件和借读费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禁止各种代收费项目。除了需要,由学校学生统一订购课本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五、禁止各种乱收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不准收取择校费。目前仍在收取择校费的要立即纠正。不准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捐资赞助办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准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禁止地方政府和部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也一律不准代办。

六、建立健全收费公开、收费登记和收费票据制度。各学校对政府规定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学校在实施收费时,必须向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并建立收费登记册。收费登记册由学生保存,学校在收费时必须填写收费登记册,以便于群众监督。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不出具规定票据的,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交,并可向价格、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举报。

七、全面清理整顿各种乱收费。各地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重点清理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收费项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出的乱收费款项要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收缴财政。对屡禁不止、乱收费严重的学校,一经查出,要移交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各地清理整顿和检查农村中小学收费的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教育部、国家计委。

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年09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9月01日 (中央法规)

❽ 众所周知,教育部将学校假期补课紧急叫停,在2008年新颁发的<义务教育管理条例>中的第105条明文规定禁止学

现在的老师正规上课教你肤浅的,补课的时候才教你深了,都TM太不像话了,你不补都不行,还TM为人师表。

❾ 渠县三汇镇镇二小学老师乱收费,说是补课,补课时间却是孩子们中午休息时间,半学期600,合理吗

不合理。

教育部明令禁止有偿补课,这违反了中国的相关规定。2015年7月5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禁止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有偿辅导班的规定》,划定了包括禁止中小学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辅导班在内的六条“红线”。

严禁中小学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有偿补习。调查故意不完成课堂教学任务,不上课后收取补课费用的现象。

(9)暑期补课条例扩展阅读:

违者处罚:

中小学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根据情况的严重性,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取消获奖资格的评估和取消荣誉称号,等,和追究责任的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训诫、检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视情节轻重而定。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处理违规行为的具体措施。领导建立和完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密切关注重要时间点如冬季和夏季的假期和法定假日,固体和有序的方式进行特殊的活动来防止未经授权的费用补充类的集合,并杜绝未经授权费用补充类的集合。

对条例所列行为之一,要予以发现、调查和处理,并公开典型案例。要求各地开展专项督查,对补课者严肃查处,纳入专项督查,列入责任督导员名单。重点查处逃课、不参加逃课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

教育部要求地方教育部门及时向中小学、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通报《条例》要求,严格管理教师,开放和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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