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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暑期工

发布时间: 2021-01-09 11:16:12

① 新劳动法对临时工的有关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1)劳动法对暑期工扩展阅读

临时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临时工,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弊端。临时用工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解雇,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

对企业而言,雇用临时工看似减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临时工,就意味着需要从头开始培训,无形中增加了培训成本;加上临时工多数都是非熟练工,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企业长久发展显然不利。

另一方面,临时工容易成为相关方面推脱责任的渠道,这些事确实有可能是临时工干的,因为他们没有长期意识,难以推动社会进步。

② 劳动法里对大学生兼职有哪些规定吗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其本身不算是正常劳动者,其仍属于学校专统一管理,不具有出属卖人力资源换取报酬的资格,其兼职主要是为了增加社会实践经验,一般而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签订实践用工协议或实习协议、勤工俭学协议什么的,这是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对此,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一种。但是,由于兼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属次要劳动关系,与原劳动关系处于主次地位,因此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处于虚实地位的多个劳动关系。如我们常说的停薪留职,与一个单位存在名义上的劳动关系,又同时与多个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极大地混乱了我国的劳动管理秩序,因此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如果兼职只是向对方提供劳务,而并未划入其编制,受其管理与约束,那么并不成立兼职的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③ 劳动法里暑期工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个同样适用你的情况,如果超出时间要计算加班费。
你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辞职才可以,并领取相应劳动报酬
辞退临时用工的,也要给予一定的补偿。1996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中就明确规定,《劳动法》施行后,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是你自行辞职的话要提前三天通知,若公司辞退你的话,那么就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该是签订双方各一份,你可以找公司吧合同要回来

④ 关于暑期工的劳动法

1、“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2、既然你是暑期工,那么你就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3、关于工资,纵观现行法律,暑期工与用工单位之间较符合劳务关系,暑期工属提供劳务方,用工单位属接受劳务方,双方间权利义务应受《民法通则》调整。如果暑期工与用工单位间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而暑期工确实提供劳务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就劳动报酬标准产生争议,首先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各执一词的,可参照同工同酬,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4、关于liaodanly|的回答:“发果工作了两上月,才支付一半的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全部的工资。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也会受理的,跟老板有没有实力无关的。”,我觉得大错特错,劳动监察不会受理非劳动关系的劳务报酬纠纷,不信你试试打个电话咨询咨询他们看。
5、《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己网络一哈: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下面是链接:http://www.hl.lss.gov.cn/hljsjcw/news.jsp?id=500000000000042

⑤ 学生打暑假工受劳动法保护吗

一、如果打暑假工的学生是未成年人,那么受劳动法特殊劳动保护,如果是成年人,那就不受劳动法特殊劳动保护。

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那么对学生不利。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下:

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5)劳动法对暑期工扩展阅读

我国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的生长发育期,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规定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

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网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⑥ 新劳动法对临时工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劳动法对暑期工扩展阅读
临时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临时工,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弊端。临时用工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解雇,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
对企业而言,雇用临时工看似减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临时工,就意味着需要从头开始培训,无形中增加了培训成本;加上临时工多数都是非熟练工,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企业长久发展显然不利。
另一方面,临时工容易成为相关方面推脱责任的渠道,这些事确实有可能是临时工干的,因为他们没有长期意识,难以推动社会进步。
参考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网络-临时工

⑦ 劳动法里暑期工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是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而暑期工的相关规定有《劳动合同法》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约定。所以应该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暑期工的生活费及待遇的发放。

⑧ 劳动法有关于假期工的规定吗

劳动法没有关于学生假期打工的规定,因为未毕业的学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专劳属动法调整。但劳动合同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是有明确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⑨ 暑期工受劳动法保护么

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但并没有限制使用暑假工。所以,在已满16周岁后,暑假是可以被单位招用的。

暑期工的定义是年满16周岁的学生在暑假的时间去参加一些有偿工作。

去做暑期工的同学要掌握一定的基本知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加班的时间要有加班费,节假日加班的工资至少是平常工资的3倍以上。为了保险起见,很有必要和工厂签一份工作合同。

个人信息不可随意泄露,证件更是不可抵押,甚至连身份证的复印件也不要轻易交出。如果在确定了兼职后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时,可在复印件上写清用途,以免被用于不正当的用途。一旦发现提交的证件复印件被用于其他用途,应立即报警。

由于学生暑期兼职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没有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完全由双方约定,这跟正儿八经地签劳动合同正式上班的情况完全不同,所以大学生假期兼职不适用《劳动法》,而与兼职员工不签订劳务协议,仿佛成了国内众多企业的惯例。但是这不意味着兼职就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9)劳动法对暑期工扩展阅读:

利用暑假打工,确实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劳动者”和“职工”均是指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大学生利用假期打工,尚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故彼此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万一发生纠纷,如用人单位不发工钱,或者发生伤害事件,大学生可以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来维权:在单位打工时,最好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及条件、劳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这样,一旦工钱被拖欠或克扣,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维权。

另外,大学生打工期间,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虽然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⑩ 劳动法适用于暑假工吗

不适用于暑假工。

据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学生暑期打工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所以暑期工出现伤害,只能适用民法。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雇用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由法院判决。

“国家劳动部早已规定暑假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雇佣劳务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所以,暑期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春表示,《劳动法》的特点之一是国家干预,即国家强制性地把劳动者列为保护的范围。

因此,如果与企业打官司,合同里的约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暑期工出现受伤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一些假期打工的受害学生到劳动部门投诉时,往往会遭遇这样的尴尬局面:《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大学生打工维权的规定。由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属《民法》调整范畴,劳动保障部门对大学生维权往往爱莫能助。打工学生实在要维权,只能上法庭。

但打官司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要花费不菲的起诉费,这无疑让贫寒的打工学子“望而却步”。

广东省劳动部门则告诫学生,在寻找暑期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应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等。

(10)劳动法对暑期工扩展阅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在校生兼职

小李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读书期间,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结果是,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2、退休人员返聘

老林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此后,老林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3、协议承包

刘某经人介绍与一国企后勤部门订立三年期保洁与垃圾清运协议。三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4、家政服务员

徐某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某需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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