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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警家属家访

发布时间: 2021-02-05 05:01:25

『壹』 民警在家庭中容易出现哪些心理问题

在许多人心目中,警察个个都是钢铁硬汉,其实,警察和普通人一样,同样会出现挫折感,心理障碍或心理危机。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具有高压力、高风险、高强度的特点。这对公安民警的身心健康产生直接威胁,使警察极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调查显示我国近80%的警察心理压力过大,其心理健康水平明显低于社会其他群体。据公安部统计,一线警察的人均寿命为48岁,比常人低13岁。西安市的一项警察心理测试结果: 90%的警察抑郁病和强迫症明显,其中80%的警察有不同程度的敌意和躯体化症状。四川警察心理健康调查: 68%的警察心理压抑值偏高,其中5%存在各种心理疾病。因此,关注警察心理健康问题刻不容缓。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对提高公安民警的战斗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警察心理问题出现原因
(一)工作自身原因
工作量超负荷:警察工作任务繁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责越来越多,涉足的领域也越来越宽。这使得公安基层民警既要对付危害社会和人民生活的犯罪,又要耐心地处理人民日常生活中的琐碎小事。与警察任务的广泛和繁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警力的捉襟见肘,警力不足导致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据调查,一线民警平均每天工作 11 至 15 个小时,平均 3 周才能休息一天。工作负担过重已成为警察工作压力源中最主要的一个因素。
工作的高度责任性:失误是在所难免的,人人都可能出现失误,但是对于一名警察来说,一次工作上的失误可能意味着嫌疑犯的逃逸、战友的鲜血,甚至是职业生涯的结束,法律的制裁。警察所从事的工作要求其对公安工作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而强烈的责任感使警察时时刻刻都在为自己能否做好工作而担忧,产生心理上的焦虑。
(二)外部原因
来自家庭关系的影响:家庭中夫妻关系与子女问题是警察生活压力源的主要表现。警察工作的特殊性使得他们经常执勤且时间不定,与家人的生活步调无法一致。如果与家人缺乏良好的沟通与交流,必然会导致家庭不和睦,婚姻生活不和谐,甚至产生婚姻危机。由于缺乏足够的时间与子女沟通,在子女的教育问题上他们自感“疏忽”和“失职”,如果子女的在学习和成长过程中遭受挫折,他们会发自内心的感到内疚、自责。如果此时再得不到家人的谅解就更加会加重他们的心理负担。
来自社会施加压力:普通民众对警察的工作有着很高的期待,但由于社会治安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尽管广大公安基层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依然会有人民群众误解或不满意的地方。人民警察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警察遭到围攻、谩骂、侮辱、殴打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群众的不理解和委屈的长期积累给不少警察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
有的新闻媒体为增加收视率,经常对警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失误大肆渲染,揭露背后阴暗面,进而增加人们对警察偏见。而部分媒体在报道中则片面夸大了警察的个人形象, 仿佛警察个个都是“神探”,警察什么事都能轻松“搞定”,误导了群众对警察的理解。这些不客观、不真实、不公正的宣传报道,不仅误导了人民群众的思维理念,更是扰乱了警察的执法视线和思路,无形中也增加了警察的心理负担,导致有些警察束手束脚,不知如何操作,反映出的心理问题则是压抑、迷茫、悲伤、消极和忧虑。
二、减轻警察心理问题的途径
警察的心理压力不仅巨大、特殊而且又不能够避免,其职业特征又决定了警察的压力有别于其他职业群体的压力。但通过某些方面的改进,可以缓解警察的心理压力。
1.加大财政投入,增加警力,做到科技强警,解决我国现阶段因为警力不足而导致警察工作负荷量大,并避免警察在一些高风险的环境下执行公务。从优待警,切实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的关系,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帮助他们克服工作中的困难,体察他们生活中的疾苦,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建立健全警察医疗和保险制度,提高警察工作待遇,严厉打击袭警和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
2.正确的使用警力。警察的主要职责是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警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地方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照其权力正确地使用警力,而不是滥用警力。
3.做好家属工作,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解决警察后顾之忧。家庭因素对警察心理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良好的家庭氛围可以说是每个警察的避风港。为此公安机关应积极开展家访活动,及时了解警察家庭生活的晴雨表,取得警察家属的理解和支持。
4.加强对舆论与媒体的正确引导。绝大多数警察是好样的,他们兢兢业业,克己奉公,为人民服务。但是,一些媒体往往把少数违纪违法的警察放大,没有看到其他好警察积极工作、不怕累、不怕牺牲的一面,也没有看到警察在执行公务中所面临的危险;警察是人,但不是超人。在这一点上,社会和大众对警察存在误解。不是所有的事情警察都能做,也不是警察都不会犯错误。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舆论与媒体的正确引导,让社会和大众重新认识。
5.加强心理引导,提高警察心理健康水平。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活动,建立警察心理保健机制。心理学理论认为,心理素质是先天因素和后天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心理健康的重要前提。尤其警察职业具有高风险、高压力、高强度的特点,需要比普通人更好的心理素质,即正确的自我意识,坚强的意志品质,稳定的情绪状态,创新的思维能力,健康的人格特点,良好的人际心理等等。定期进行警察心理健康测试;有针对性地开展警察心理训练;开设各种心理咨询;建立固定的心理辅导室,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都能有效减轻警察心理压力。

『贰』 因举报民警家属信息遭泄露,他的家人会不会有危险

因举报民警家属信息遭泄露,他的家人会不会有危险?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举报、检举、控诉的权利,公民享有举报权,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相关部门等举报违法犯罪事件或者侵害社会公公利益的事件。我国刑法等法律也规定要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不法行为。

从实践看,在处理检举控告要做好保密工作,必须首先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树立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观念,时刻绷紧纪律弦、保密弦,其次要严格执行检举控告处理工作程序,把保密要求落细落实,贯穿整个检举控告处理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如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特别是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必须高度警惕,防止泄露。纪检监察机关平时要加强教育培训和内部监督检查,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严守保密红线。

『叁』 去探视被拘留人员,民警会告诉家属被拘留人的违法事实吗

被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被拘留到拘留所后,家属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会见,无需开具其他证明。

《拘留所条例》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肆』 警营大走访中收到民警及家属反映比较多的怎么

走访中收到民警及家属的反馈比较多,你可以如实填写就可以了,把他们的反应及反馈如实填写。

『伍』 民警与在押人员家属有不正当关系,犯法吗

这事不能乱说!!
如果你能够从在押人员家属那里取得到过硬的证据,那是可以在当地的《市长信箱》实名举报的,并对举报的真实性负责。
至于是犯法,还是违纪,这是由有关部门定性的事。

『陆』 犯罪谦疑人的家属可以常与民警保持联系

不可以。从民警来说,除案件侦办的需要,至少要两名民警调查,可以同家属接触外,一般不得私下同犯罪嫌疑人私下接触。更不能泄露案件侦办情况。违反规定会受到相应处罚。

『柒』 谁有民警谈心谈话、上门家访的内容资料啊

这个我没有。不好意思,帮不上你什么忙。

『捌』 警察家属派出所民警能照顾吗

具体是指哪方面的照顾?
如果是工作上、生活上正常的照顾,完全可以。任何有点人情味的单位,都会对职工家属适当照顾的。
如果是在处理案件中,徇私包庇,那就是违纪违法了。

『玖』 派出所民警走访坐牢人员家属

这也来是派出所民警自对服刑人员家属的关心,毕竟是自己家人犯了罪,司法机关通过走访看望,了解家属的思想、生活困难,同时也能了解服刑人员在监狱的思想动态,关系到辖区的安全稳定,也是人性化执法的具体表现吧。

『拾』 办案民警及家属在办案期间经常出入当事人店里吃吃喝喝,请问这违反规定吗

办案民警及家属在办案期间经常出入当事人店里吃吃喝喝,这违反警察法的规定。版
《警察法》第六十权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
(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
(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警察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设立投诉委员会,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诉人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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