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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2-27 20:23:44

❶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应给什么处分

丧失教师资格处分。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专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属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1)唐河县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给予处理: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如何理解2014年《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教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教师的行为红线定为“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明确针对教师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校外补课活动,以使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张爽指出,若想从根源上解决有偿家教问题,与之相配套的保障性政策也要落实到位。比如确保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并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待遇,提升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和幸福感,让教师没有后顾之忧,能够真正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工作中。

❸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三十七条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❹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处分有哪几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专动中遇突属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❺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2014年1月11日,教育部以教师〔2014〕1号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有哪些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5、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6、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7、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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