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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高温费

发布时间: 2021-03-09 08:32:21

❶ 请问劳动法中的高温费是多少,怎样计算的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❷ 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

高温补贴是6月至8月。

1、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2、高温劳动保护和高温补助应该得到法律关怀和制度保障,对从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热等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给予具体规定,对高温劳动保护补助也予以明确,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2)暑期高温费扩展阅读: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2、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❸ 劳动法关于高温费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好像没有就高温费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各个地方有关于高温费的保障条款, 在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总工会发出《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对今年在通知发出前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
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通知》还明确,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希望能给您一些借鉴,谢谢

❹ 国家还有明文规定高温达到多少度才有高温费

国家没有规定,各省市有自己的规定,但规定的温度基本相同,都是33℃以上(不含33℃)。

“高温费”也叫“高温津贴”,是岗位津贴的一种,主要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其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发放,以及发放多少?因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发展水平和经济能力不同,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各地都是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由各省的具体规定的。
如上海规定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共4个月,发放标准为每月200元。
江苏规定同为6月至9月,放射性标准为每月300元。
广州规定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共5个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❺ 高温费发放标准2020

高温费发放标准2020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比如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高温补贴的标准是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的,在这一标准的基础上,各省市可以有自己的具体标准。

❻ 高温费是国家规定的吗几个月多少钱

根据苏劳社劳薪[2007]18号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以上是江苏一般的,各地有所不同。如《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明确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❼ 劳动法中关于高温费如何规定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❽ 国家规定夏天发几个月高温费

劳动法没有对于高温补贴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浙江对此有政策上的规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人社发[2010]202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引导企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❾ 国家对高温费是怎么规定的

连日来的高温让“高温费”问题在中国不少地区升温。尽管早在上世纪60年代,中国就制定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发放标准,导致一些地区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不一,有的地区则至今未出台“高温费”实施细则。 8日中午,在南宁市南湖路口一处工地,大约30名工人正忙着施工。工人们的衣服已经湿透,贴在身上。广西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显示,当日南宁市最高气温达到了35℃。 工人黄美元说,他们一般从早上7时工作到12时,下午则从13时工作到18时。黄美元表示从未听说过“高温补贴”,单位也没有向他们提供降温设备。 随着广西气温的“节节攀升”,网络上讨论“高温费”的帖子也多了起来。网民“张建新”称,听说过“高温费”,但从未领到过。 2007年6月,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这份通知同时规定:“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由于并无强制性要求,中国的“高温费”问题显得有些“复杂”:企业间的“高温补贴”有货币、实物之别,各地标准不尽相同。此外,各地区间的“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也不太一样。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江西省、山东省和重庆等多个省市已出台相关高温补贴办法。如浙江省宁波市日前出台的2010年“高温费”最新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发放时间从6月至9月。 而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曾在2007年转发过国家安监局和建设部相关文件,提醒施工现场在高温季节注意错开上下班时间,采取有效降温措施,但并未制定“高温费”发放细则。 上海张磊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认为有必要出台一部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法规。他说,没有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再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这会使得一些工人和私营企业职工的弱势地位更加凸显。 张超指出,仅靠法律的硬性规定,“高温费”问题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还必须加强宣传与监督,要让全社会树立起“尊重劳动者”的意识。在他看来,“高温费”更应该是一种福利性行为,政府应给予企业更多的激励来提高他们支出“高温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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