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师生比
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师生比例应该为:
初中
:农村
1∶18
小学:
农村
1∶23
⑵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师比是多少
你好!校际间差距评估是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来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达到基本均衡评估的标准为:小学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65,初中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55。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的17项指标来进行,每个指标赋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达到85分以上的县方可视为达到此项评估的要求。考虑到省情不同,要求省级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适当增加对县级政府工作评估指标。
⑶ 教育法中规定的小学师生比是多少
根据规定:
小学的师生比为:1:23,工作人员的比例不应超过教师总数的5%。一般师生比按是专1:25计算,或者属按班级教师与班级比是1.4:1计算;教师与校级领导的比例又是没有硬性规定,范围比较大的学校一般按一正三副配备。
(3)义务教育师生比扩展阅读:
师生比(teacher-student ratio),学校教师人数与培养学生人数的比例关系。国家按照规定的师生比, 下达学校教师编制。测算学校师资需求量的数量指标,也是反映学校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指标。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经济、教育发展状况和体制不同,对师生比的要求也不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不同,师生比亦不同。一般情况下,同一时间里办学条件基本相同的同级同类学校中,平均每个教师负担的学生多,则教师工作量大, 人力资源及财力资源的利用率高;反之,每个教师负担的学生少,说明教师的工作量小,人力资源及财力资源的利用率低。
参考资料:师生比_网络
⑷ 中小学国家规定的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是多少
一般来说,每班师生的比例最好在1:20以下,否则教师难以兼顾到每个孩子的个性需要。根据国回务院办公答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制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4)义务教育师生比扩展阅读:
义务教育的影响:
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2. 明确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3. 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4. 进一步完善了管理体制,强化省级统筹
5.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6.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7. 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8. 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9. 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⑸ 师生比是什么意思
师生比,通俗的说,
它指的是一个义务教育制学校中老师团队人数与学生总人数之比。
它的数值能反映一个学校教师和学生人数的相对多少。
⑹ 师生比的介绍
师生比,通俗的说,它指的是一个义务教育制学校中老师团队人数与学生总人数之比。它的数值能反映一个学校教师和学生人数的相对多少。
⑺ 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标准是多少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一是强化责任。明确督导评估对象是地方各级,并且要求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第一责任人”。督促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中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
二是注重实效。评估认定以结果性评估为主,即以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差距的评估为重点。同时,评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情况,引导,尤其是县级积极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资源。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把行政性评估与广大群众的实际感受结合起来,将公众评价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努力缩小校际间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门槛、两项内容、一个参考。
一个门槛,即基本办学标准评估。要求在对一个县进行评估认定前,要对其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达到本省基本办学标准进行评估。达到这一条件的县,才有资格接受均衡督导评估认定。
两项内容,这是均衡督导评估认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差距的评估和对县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两个方面。
校际间差距评估是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来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达到基本均衡评估的标准为:小学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65,初中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55。
对县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4个方面的17项指标来进行,每个指标赋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达到85分以上的县方可视为达到此项评估的要求。考虑到省情不同,要求省级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适当增加对县级工作评估指标。
一个参考,是指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一个县是否实现基本均衡的重要参考依据。
怎样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程序,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即县级自评、地市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确定这个程序,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体现督促各级地方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县级自评环节中,可以更好地实现“以评促建”的原则。二是逐级督导评估,做到层层把关,以保证质量。三是体现国家意志,以省为主实施,国家规定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基本标准和工作程序,省级组织评估,国家最终审核认定。从2012年起,将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并适时公布名单。同时,为保证督导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还规定,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所辖内申请评估验收的县进行督导评估前,要向社会公告,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有哪些特点?
这次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与以往督导评估体系相比,有三个特点,也是三个创新:
一是更加强调科学性。均衡督导评估中校际间差距的评估是以学校为单位采集数据,并作为评估依据。同时,为了真正起到推进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资源的作用,在计算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间差距状况时,运用了统计学中常用的差异系数的计算方法,评估认定主要依据相关指标的计算结果。最终用数据说话,以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从而保证督导评估的客观性、严肃性。
二是更加强调开放性。鉴于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背景不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策略不同,这次的均衡督导评估体系在指标和标准两个方面,作了更加开放性的设计。在指标方面,既规定了国家的统一指标,又给地方留出空间,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适量增加指标;在标准方面,国家提出了面向全国范围的最低标准,同时也允许地方根据实际,确定更高的评估标准。
三是体现公众参与性。这次督导评估体系最大的创新就是体现公众的参与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仅是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也是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督导始终强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此次制定的均衡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意在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评估的结果能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同时,也使广大群众参与进来,更加了解身边的每一所学校,以逐步缓解择校的矛盾。此次《办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级督导评估组组织开展,也可由省级教育督导委托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等进行。调查对象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学生家长为主。调查方式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评估认定的县所要达到的前提条件,也称为“门槛”,是出于什么考虑?
《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防止低水平均衡。理解均衡不能片面,校际间差距小、均衡水平高的县,不一定就是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师资水平达到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因此,设定“门槛”,就是要保证在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都能达到本省标准,成为合格学校,在此基础上再追求均衡。二是进一步的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通过“门槛”的设定,也是尽快实现推进《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要求。
均衡是动态的,是相对的。均衡督导评估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考虑?
此次建立的均衡督导评估制度,不仅要求按照以往工作惯例加强过程督导及体现“以评促建”的原则。同时,针对均衡发展的特殊性,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进行复查。监测过程包括评估认定前与评估认定后,及时更新监测数据,实行动态变化的跟踪,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复查工作将在评估认定后有周期的开展,如复查中发现获得评估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标准的县,撤消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通过过程督导、监测、复查等制度,旨在使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将会起到什么作用?
首先是督促地方进一步落实国家法律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督导部门将通过过程督导、正式评估、复查、监测、公布结果等工作机制,督促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改造薄弱学校,努力缩小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差距。还将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工作不力的加以督促,责令整改。
其次是帮助各地进行自查自评、自我诊断。《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明确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内容与标准,督导部门可以根据8项校际间均衡评估指标的计算结果,进行过程性督导,通过计算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指导各县级针对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再次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及早实现。结合《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各省已经提出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度,以县为单位的时间表。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将结合各省均衡发展工作规划和步骤,有力推进均衡目标任务的完成。同时,通过缩小校际差距和薄弱学校的改造,可以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有效缓解当前存在的择校热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平。
⑻ 国家规定的师生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1、城市小学的师生比是1∶19
2、县城小学的师生比是1∶21
3、农村小学的师生比是1∶23
中小学教师编制的核定,是根据2014年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设置的方法和标准,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
为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机构编制部门要求,教师编制应根据学生数的变化,定期进行核定,以适应基础教育发展需要。
中小学教育专项编制的核定,是根据各学校的实际在册学生数,按照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的比例,进行核定。或者根据学校三年内的学生平均数核定。
对一些规模较小的乡村小学、教学点,可以按照师生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核定。
为了保证充足的一线课堂教学力量,在核定教师编制时,应充分考虑核定一定比例的教辅人员和工勤岗位编制,寄宿制学校应多核定1名宿管员编制。根据学校病、孕等特殊情况,从实际出发,考虑多核辅助编制。
(8)义务教育师生比扩展阅读:
国家按照规定的师生比, 下达学校教师编制。测算学校师资需求量的数量指标,也是反映学校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指标。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经济、教育发展状况和体制不同,对师生比的要求也不同;
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不同,师生比亦不同。一般情况下,同一时间里办学条件基本相同的同级同类学校中,平均每个教师负担的学生多,则教师工作量大, 人力资源及财力资源的利用率高;
反之,每个教师负担的学生少,说明教师的工作量小,人力资源及财力资源的利用率低。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⑼ 教育均衡发展两个门槛达标的最低比例要求是什么
近期,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
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门槛、两项内容、一个参考。
一个门槛,即基本办学标准评估。要求在对一个县进行评估认定前,要对其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达到本省基本办学标准进行评估。达到这一条件的县,才有资格接受均衡督导评估认定。
两项内容,这是均衡督导评估认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差距的评估和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两个方面。
校际间差距评估是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来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达到基本均衡评估的标准为:小学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65,初中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55。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的17项指标来进行,每个指标赋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达到85分以上的县方可视为达到此项评估的要求。考虑到省情不同,要求省级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适当增加对县级政府工作评估指标。
一个参考,是指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一个县是否实现基本均衡的重要参考依据。
问:怎样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
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程序,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即县级自评、地市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确定这个程序,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体现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县级自评环节中,可以更好地实现“以评促建”的原则。二是逐级督导评估,做到层层把关,以保证质量。三是体现国家意志,以省为主实施,国家规定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基本标准和工作程序,省级组织评估,国家最终审核认定。从2012年起,教育部将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并适时公布名单。同时,为保证督导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还规定,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评估验收的县进行督导评估前,要向社会公告,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有哪些特点?
答:这次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与以往督导评估体系相比,有三个特点,也是三个创新:
一是更加强调科学性。均衡督导评估中校际间差距的评估是以学校为单位采集数据,并作为评估依据。同时,为了真正起到推进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资源的作用,在计算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间差距状况时,运用了统计学中常用的差异系数的计算方法,评估认定主要依据相关指标的计算结果。最终用数据说话,以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从而保证督导评估的客观性、严肃性。
二是更加强调开放性。鉴于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背景不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策略不同,这次的均衡督导评估体系在指标和标准两个方面,作了更加开放性的设计。在指标方面,既规定了国家的统一指标,又给地方留出空间,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适量增加指标;在标准方面,国家提出了面向全国范围的最低标准,同时也允许地方根据实际,确定更高的评估标准。
三是体现公众参与性。这次督导评估体系最大的创新就是体现公众的参与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仅是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也是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督导始终强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此次制定的均衡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意在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评估的结果能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同时,也使广大群众参与进来,更加了解身边的每一所学校,以逐步缓解择校的矛盾。《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级督导评估组组织开展,也可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调查对象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学生家长为主。调查方式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四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
1. 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 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 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
1.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制。
2. 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3. 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4.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级规定要求。
(三)教师队伍
1. 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2. 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
3. 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4. 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四)质量与管理
1. 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2. 小学、初中巩固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3. 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4. 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5. 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
第六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上参与调查的主体中,应以学生家长为主,各类调查主体的比例以及选取方式,由省(区、市)确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本办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标准是最低标准。各地在制定本省(区、市)评估标准时,可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⑽ 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师生比是多少教师与校级领导的比例又是多少
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师生比是多少?教师与校级领导的比例又是多少?
答:根据规定,小学的专师生比属为:1:23,工作人员的比例不应超过教师总数的5%。一般师生比按是1:25计算,或者按班级教师与班级比是1.4:1计算;教师与校级领导的比例又是没有硬性规定,范围比较大的学校一般按一正三副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