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电回应网民举报师德
『壹』 北电学生实名举报校方怎么回应的
北京电影学院学生曾实名举报教授性侵事件引发关注。近日,一名自称是北电学生的网友回在微博上开设为“北电答侯亮平”的账号,实名举报北电摄影学院以宋靖、吴毅为首的教授们多次潜规则大学生,常年贪污受贿的事实。
『贰』 北电学生实名举报教授是怎么回事
近日,一名自称是北电学生的网友在微博上开设为@北电侯亮平的账号,实名专举报北电摄影学院以宋靖属、吴毅为首的教授们多次潜规则女大学生,常年贪污受贿的事实。
校方发布官方回应
近日,某网民通过微博发文,举报我校摄影学院相关老师师德师风及经济问题。学校对此高度重视,已经责成纪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希望举报人能够积极配合学校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该网民所留电话,目前无法取得联系)。学校保护每一名师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师生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要求每一名师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自己的所有言行负责,感谢社会各界对我校的关心。
『叁』 如何评价“遭老师强奸案”女童承认骗人,流泪向老师道歉
如何评价曹老师强奸案?女童承认骗人流泪,向老师道歉,把这篇文章读完以后就能知道里面的内容
『肆』 如何看待北电侯亮平事件
我是不赞同北侯这种举报方式的。原因如下:形式错误。无论是否实名,在正常举报路径没有堵塞的前提下,发微博“举报”都更像是“爆料”和“炒作”,或者更严重的说,类似于文革中的大字报;方法不妥。他声称有完整证据,却不一次性发出,而是采用“日更”的方式吊足大家的胃口。而所谓“实锤”仅有第二次中涉及公职人员经商情节,到其微博断更为止,跟大众期盼的“性侵”铁证还相去甚远。这种手法也更接近炒作营销;不利于查案。假设北侯举报全部或大部成立,在他这种挤牙膏式的爆料过程中,祁同伟们当然不会坐以待毙,或销证制造查案障碍,或跑路甚至杀人灭口。反正是有了充足的应对时间。综上,所谓“实名举报”更像是一次炒作,跟反腐并没啥关系。
『伍』 武大通报副教授被指骚扰女学生,对师德师风违规问题我们要采取什么态度
万千世界千奇百怪,看起来宁静的每一天,在每一个人的身上都是在产生着各式各样的小故事,有的令人激动,有的却令人无可奈何,武汉大学通告副教授职称被指骚扰美女学生的新闻报道登陆了热搜榜,也是在网络上造成了网民们的关心。
武大通报副教授被指骚扰女学生4月12日,武大多位在学校女孩向潇湘晨报体现,最近在校园内遭受一名男子骚扰,男子用仿冒的名字在学校图书馆等场地数次搭话美女学生,其自称为院校医科院博士研究生或是老师,并有留学历经,在加上学员手机微信后,接着经常发消息,一部分信息内容让女孩感觉骚扰。
第一点:保护好个人信息,“擦亮双眼”如果在图书馆或者自习室,有人询问联系方式怎么办?无论是学长学姐、还是在校老师,学弟学妹们都不要随意地分享个人信息,这个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大学不同于高中,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大学校园就相当于“半个社会”。因为校外人员同样可以无阻碍地出入校门。
第二点:聊天注意分寸,“注意辨别”如果是的确需要添加联系方式应该怎么办?没有问题,但是在添加联系方式后,学弟学妹们在和对方沟通的时候应该注意分寸。一方面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另一方便也应该注意辨别对方的身份。在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建议不要和对方单独见面。当然了,也应该注意聊天的话题。
第三点:保留聊天记录,“主动出击”如果遇到杨某某类似的情况应该怎么办?主动投诉、不留余地。在聊天的过程中,如果碰到以下几类情况,比如语言轻浮、话题“露骨”等,应该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在确认好对方的真实身份后,向学校老师或者学工部反映。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向公安部分或者公共媒体求助。
『陆』 电影艺术家张昕去世,讣告中北京电影学院是如何评价她的
在讣告中,北京电影学院评价张昕老师:“为表演教育事业鞠躬尽瘁,是新中国电影表演教育事业的重要奠基人、开拓者,为新中国电影表演事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据悉,3月15日,著名电影艺术家、电影教育家、北京电影学院原表演系副教授张昕老师,因病医治无效,享年101岁。
张昕老师在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后与二姐张瑞芳一同在北京电影制片厂担任演员,曾出演<神鬼不灵><赵小兰>等影片。
在数十年的教学生涯中,张昕老师以严谨的治学精神和卓越的艺术追求为新中国电影事业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表演艺术人才,并在年轻教师的思想进步、业务成长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以高尚的师德和优秀的品格赢得了广大师生的喜爱和尊重。
(6)北电回应网民举报师德扩展阅读:
人物逝世
在张昕病重期间,北京电影学院党委书记钱军,党委副书记、副校长胡智锋曾到家中探望。
2021年3月14日,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北京电影学院原表演系副教授张昕因病逝世,享年101岁。
2021年3月15日,北京电影学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讣告》。
2021年3月20日10时,张昕遗体告别仪式将在八宝山殡仪馆梅厅举行。
『柒』 北电教授发律师声明是怎么回事
早前,北电性侵事件曾引发不少关注,近日,一名自称是北电学生的网友在微博上开设为@北电侯亮平 的账号,实名举报北电摄影学院以宋靖、吴毅为首的教授们多次潜规则大学生,常年贪污受贿的事实。
同时,律师还称该起事件直指宋靖女士,并波及北京电影学院摄影学院其他多名教职员工,几乎覆盖学院全体教师队伍,干扰了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学院及教职员工的名誉,破坏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该起事件发生后,宋靖女士按照相关程序向学院、教委、纪委如实汇报,其与学院保卫部门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依法受理。
律师声明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依法接受宋靖女士的委托,全权代理宋靖女士被名誉侵权、侮辱、诽谤所涉及的全部法律事宜,现就该事件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 相关微博虚构事实,散布者的用心叵测
自2017年5月10日起,微博“宋泽尘Leslie_AM”、“北电摄院11级毕业生”、“北电侯亮平”等用户接连发布微博,以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名义,散布宋靖女士常年贪污受贿,拥有过亿资产,且男女关系混乱等不实信息。现宋靖女士郑重澄清:前述微博捏造事实,虚构情节,有关资产过亿、购买八套房产、包养学生等说法均属杜撰编造。
微博用户“北电侯亮平”隐匿真实姓名,未提供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未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不符合实名举报的构成要件。相关人员于高考前夕向不特定网民散布不实信息,可见该起事件的主导人员及其背后推手居心叵测。
第二. 社会影响恶劣,侵害他人权益涉嫌犯罪
该起事件直指宋靖女士,并波及北京电影学院摄影学院其他多名教职员工,几乎覆盖学院全体教师队伍,干扰了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学院及教职员工的名誉,破坏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
相关人员暗藏在信息网络背后,以学生之口吻,用实名举报为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制造舆论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仅严重侵犯了宋靖女士的合法权益,且已涉嫌侮辱、诽谤。
第三. 宋靖女士已按程序汇报,并将依法维权
该起事件发生后,宋靖女士按照相关程序向学院、教委、纪委如实汇报,其与学院保卫部门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依法受理。
宋靖女士现正式聘请本律师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律师代表宋靖女士严正要求相关人员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希望广大群众和各大媒体、网站停止传播不实言论,并对该起严重侵权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坚决抵制和抨击为一己私利利用信息网络污蔑他人、煽动舆论的行为。对拒不停止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故意扩大损害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宋靖女士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宋靖女士和本律师将依法支持其他受害教职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学院形象,弘扬社会正气。
特此声明!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起淮
2017年6月10日
『捌』 北电侯亮平的事件是怎样的呢
『玖』 北电侯亮平是谁
北电侯亮平是一个微博博主。
2017年06月5日“北电阿廖沙遭性侵”事件又被曝出新进展。微博博主@北电侯亮平 5日称自己是阿廖沙师弟,可以证实阿廖沙所说属实。并实名举报北京电影学院以宋某、吴某为首的教授们多次潜规则女大学生,常年贪污受贿。
(9)北电回应网民举报师德扩展阅读:
早前,网友@宋泽尘Leslie_AM发微博称,其朋友、同为北电摄影学院的女生阿廖沙曾遭到大学班主任朱炯父亲朱正明性侵,并在其准备维权后,受到了班主任老师朱炯和系里其他老师的不公平高待遇,还因此未能顺利毕业。该微博发布后,被大量转载和点击,受到各界关注。
在2017年的5月25日,北京电影学院老师朱炯及其父亲朱正明发出律师声明,坚决表示对发布、散布不实信息的相关人员采取各种必要的法律措施,以澄清事实,维护朱炯和朱正明的合法权益。
『拾』 广西举报人遭教育局报复是真的吗
举报人电话属于警务秘密,公安机关不得泄露,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