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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偿家教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4-07 07:48:37

教师有偿家教违法吗

学校为了不让教师在外面教育学生,通常建立校规:禁止老师在外面开展有偿家教活动!一旦发现立即开除或实施惩罚,实际上是一种教育垄断!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强制性规定。

㈡ 有偿家教违反了什么规定

1、有偿家教违反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教师应该为人师表的规定。

2、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规定:教师应该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家教成为有偿服务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特别是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引起的社会反响很大,主要是它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可能会使教育涂上功利化、商业化的色彩,可能使师生之间的教学关系蜕变为金钱关系。某些教师在获取个人利益的同时,会渐渐淡薄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渐渐失去师生互动中纯净的情感。


(2)教师有偿家教处理决定扩展阅读:

放开有偿家教不合适,需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由教师提出开放有偿家教,不合适也行不通。一方面,我国教师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教师的劳动由政府“专买专卖”。学校将老师招收入校,给予相应的待遇,老师的劳动就必须由校方所支配,不能再去校外收取额外报酬。尤其是公立学校的教师,已经是政府雇佣的人员,就更应该尽责任把教学做好。

另一方面,教师单一方面去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其家教内容中,哪些是自己职责内应该教学的,哪些不是职责内的内容,边界很难把握。由于边界把握不好,所以也没有操作性。

很多家长要求给孩子补课,动力就是要提高孩子的考试分数。但我认为,现在的学生,包括很多基层学校学生的成绩之所以上不来,主要问题不是补课时间不够,而是整个教学质量没有跟上、教育没有做到因材施教、教学效率不高等造成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家长再怎么给孩子补课,也不会有特别好的效果。相反我认为,学生要有更多的时间去了解自然和社会,让他们的视野更开阔,让他们能够把自己的优势潜能发展起来。这是更重要的,而不是补课。

因此,治理有偿家教的口子不能松。从长远来看,还是应该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提高教师的待遇。现在,教师的工资确实较低,其工作付出和收入不匹配,政府要把提待遇当成一件大事来做;二是,要创造条件,让学校有更多的空间给学生去做他们喜欢做的课外活动,挖掘并发展孩子的优势潜能。

㈢ 教师有偿补课应受到什么处罚

没办法,这是体制问题。
家长需要,而个别为个人利益的教师又缺少师德,所内以搂草打兔子,一勺烩了。
再说容了,现在社会竞争多厉害呀,谁不想自己的孩子从小就超人一等呀,所以就请人单独讲课呗,一竞争有竞争不过地就说补课不对。其实社会是需要地,没办法。
偷着整吧,只要你讲的好,很多人去的。就是别太黑了。

㈣ 教师有偿家教可以给与党纪处分吗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调离教育一线岗位,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3个月或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已获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程序提请表彰部门取消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省特级教师、市“四级梯队”(教坛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后备人才)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不得推荐或聘任其担任高考、中考命题组成员、各级学科中心组成员、学科竞赛活动评委、职称及名特优教师评审等工作。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一年中查实1次,校长负管理责任,取消当年各类先进、考核评优的资格;一年中查实2次,对学校作全市通报批评,学校作出专项整改报告,所在学校不能参加当年各类先进集体评选,扣除校长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学校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并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
4.查实的有偿家教凡涉及到民办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将责令原批准部门予以查处,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优秀民办学校名单和违规学校名单,通过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

㈤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实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哪些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 第四条第九款 规定: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㈥ 学校教师有偿补课会受什么处分

仅供参考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㈦ 教育部规定 严禁有偿补课 给予什么处分

公职教师在外补课收费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各地教委出台的地方性规定都是违规的。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罚措施:
1、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3、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相关处罚规定主要是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提出,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教育部列举了6种严禁的有偿补课行为分别为:
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㈧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实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哪些处理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实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

以青岛为例,根据《青岛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若干规定》第五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

关于有偿补课的其他规定。

《青岛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若干规定》第七条严禁中小学校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民办培训学校或其他机构(含个人)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将专兼职教师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聘用教师公示栏",在学校网站公示任课教师基本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教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查阅等功能,方便群众网上查阅师资状况和社会监督。

以上内容参考青岛市政府——青岛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若干规定

㈨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受到警告处分的警告期限为多少个月

为三年时间。

以南通市为例,依据《南通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教师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教师动员、诱导、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由学校责令其退回违规所得,并予以通报批评,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学校给予降级、待岗、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



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为人师表”中明确规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有偿家教的恶果很明显:一是导致教师“拜金主义”,二是影响正常教学进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的条款清晰简洁地提出这点要求,在具体内容上也充实了这个问题。“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惟一标准”,也被重点首次列入。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有偿家教

㈩ 教师有偿家教是违法、违规还是违纪

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其实不仅是违法违规也是违纪的做法,教育部门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教师不能够有偿家教,在职教师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定,不要进行有偿家教,这样才是对自己也是对学生负责任的做法。针对于这个问题,小匠老师下面来分享几点个人的看法。

第三、身为一名在职教师,不应该进行有偿家教或补课,要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身为一名在职教师,应该自觉遵守教育部门所给出的相关规定,不能够知法犯法,不能忽视教育部门所给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要懂得为每一位学生和家长负责,给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教师也应该要遵守职业道德操守,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不要被利益所诱惑,而是应该认真尽心为学生和家长负责,这样才能够赢得学生和家长的认可和尊重,自己也能够在教育行业越走越远。

希望教育部门也要严厉打击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或者有偿补课的违规违纪行为,净化教育环境,那么对于这一个问题,你们是怎么认为的呢?欢迎在下方的评论区发表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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