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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教师

发布时间: 2020-11-21 13:49:06

① 中央关于原老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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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老民老民办教师最新政策42号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对象范围

(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包括:

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调查摸底范围:

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四、工作年限的计算

(一)工作年限系指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的从教年限。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为1个工作年限。

(二)原民办代课教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之后,多次中断任教的,连续任教满1个学期以上的可以按学期进行累计,否则不得累计。累计后工作年限剩余1学期的,按1学年算。

五、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10月20日前完成)。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2)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式样见附件4。

(二)乡镇初审(10月21日至11月20日)。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附件5),同时由乡镇(街道)派出所、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还应对证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对初审通过人员,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在其《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同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系统开通时间和使用说明另行通知)在线填报有关信息。

(三)县区审核(11月21日至11月30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对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应在当地县政府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在申请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市级认定工作小组复核,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提交。

(四)地市复核(12月1日至12月10日)。地市认定工作小组收齐、复核、汇总下辖县区提交材料后,在复核通过人员的《原民办教师名册表》或《原代课教师名册表》(附件6、7)上加具意见后存档,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提交。同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统计表(附件8)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有关事项

(一)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二)可以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包括: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2、县级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
3、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
4、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5、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6、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原件需退回的应进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三)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辅助材料。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等。

(四)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做出了突出贡献。开展该群体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是全面梳理该群体有关情况,稳妥推进解决该群体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开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调查摸底工作引发该群体更多人数、更高频次的聚集上访。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成立由教育、财政、人社、卫计、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组成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地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逐级将认定工作的政策要求通过稳妥合理的方式,传达给原民办代课教师,使他们尽快知晓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

(四)严格工作纪律。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审核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调查摸底工作范围,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各市教育部门所设立的举报电话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做好材料整理归档。所有申请人的材料复印件要由专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调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工作年限原始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查证核实材料、公示结果、名册表等要有序组卷(附件1),装订存档。

③ 中共中央2015年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文件

2015年没有相关文件,查到2011年相关文件如下: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当前,教师用人制度和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地方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创造了更加有力的条件。根据《国家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国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用、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入教师公开招聘范围。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
二、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6、保障教师正常补充需求
7、加强临时聘用教师管理,对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病假以及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增加等原因,出现教师临时短缺,应首先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现在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可以临时聘用教师。对临时聘用教师,要严格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8、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 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确保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9、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部署,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政策,保障经费,落实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评价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0、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会热点,要深入细致的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对代课教师特别是被辞退的代课教师要给予更多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好后顾之忧。

了解下:民办教师是七八十年代的农村中小学,由于教师编制不足,经当地村委会同意吸收了大批初中或高中生到学校做代课教师,由于地处农村,代课教师身份是农民,所以工资由村上支付,到了八几年有民办编的上级给予民办教师补助,这些教师统称为民办教师。

(3)关于民办教师扩展阅读

民办教师,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据《教育大辞典》载,民办教师是指“中国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为农村普及小学教育补充师资不足的主要形式。除极少数在农村初中任教外,绝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小学。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仍有许多困难亟待解决。

④ 关于民办教师的工龄及养老保险的问题

民办教师工龄: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养老:
具体保障措施方面,明确将原辞退民办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原辞退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健在的,根据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计算,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对已故的原辞退民办教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任教年限×20个月)。

⑤ 今年两会有没有关于民师问题的提案我当民办教师17年辞退没任何补偿

今年两会并没有关于民师问题的提案。民办教师被辞退的补偿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桂婷进行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⑥ 国务院对原民办教师待遇的新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 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拓展资料: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具体内容见《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

上述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按国发[1993]79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附表三执行。

2.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增资制度、奖金制度、岗位津贴制度,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执行。

2.深圳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基础工资,按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工资,按此次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工龄工资,按全国统一的标准执行;职务工资,按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的年限规定,分别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2)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岗位工资,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改岗位工资的年限规定,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三执行。

(3)实施的其它内容,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与实施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经济特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单位的不同特点,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和行员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具体内容见国发[1993]79号文件。

上述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按国发[1993]79号文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至附表十八执行。

2.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办法和工作人员的正常增资制度、奖励制度,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2.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根据本人的工作业绩、任职(聘任)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套改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的年限规定,分别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2)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技术工人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档次;普通工人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等级工资档次。套改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等级工资的年限规定,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三执行。

(3)实施的其它内容,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特区津贴制度与实施

(一)特区津贴制度

1.经济特区建立特区津贴制度。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特区津贴暂按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工资高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水平确定。

2.在经济特区之间调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按调入单位的标准执行;调离经济特区后,其特区津贴即行取消。

3.特区津贴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安排,各经济特区不得自行调整。

4.特区津贴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实施。

(二)特区津贴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特区津贴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的特区津贴总体水平,根据全部工作人员套改后国家核定的保留工资数额确定。凡工资套改的增资水平超过国家的规定的经济特区增资数额的,在特区津贴标准中相应核减。特区津贴的发放,要适当拉开差距,不得平均发放。特区津贴标准,由特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报人事部核批。

2.深圳特区津贴的实施

鉴于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以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不同于全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深圳经济特区的特区津贴总体水平按全部工作人员套改后国家核定的保留数和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增资数额确定。特区津贴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人事部核批。

五、其它有关政策

(一)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深圳、厦门经济特区从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等十六市行政级别问题的通知》(中编[1994]1号)明确为副省级起,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比照国务院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办法处理。

(二)凡本方案中未另行规定,均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经济特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总量,不得自行其是。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经济特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驻经济特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各经济特区要根据《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报送人事部审批。

本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网络-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⑦ 国家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辞退的有关文件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教师节前下发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师工作重要决策的意义,将各方面的认识统一到国办《通知》的精神上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保证在本世纪末妥善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二、要根据国办《通知》精神,从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制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各项具体政策,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工作中,要加强对民办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教育教学水平的考核,并注重本人对农村教育事业的实际贡献。三、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管理。按农村教育费附加40%计算,其经费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当首先做到民办教师同工同酬;其他地区要努力加快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步伐。目前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克扣民办教师工资。四、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是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方面。各地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尚未实行离岗退养制度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的规定,尽快建立离岗退养制度。已经建立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的地区,要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现行生活补助费标准。五、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教人〔1993〕66号),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和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做法。无论使用国家专项指标,还是地方指标,均不得巧立名目向民办教师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带头执行,并严格监督。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管理工作的职责,按照国办《通知》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民转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掌握政策,坚决杜绝不正之风,保证“民转公”工作的顺利进行。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的管理工作。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应继续留在农村学校工作,以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在农村中小学继续从教的具体保证措施。

⑧ 2019年关于以前的民办教师有什么政策

民办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专为民办教师属,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那么2018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呢?
2018年国家没有民办教师国家出台的有新政策。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未能考录的代课人员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妥善安排转岗。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扫盲岗位和社会其它岗位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代课人员。

⑨ 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文件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80)教计字267号
一九八0年七月八日
各省、版市、自治区教育、高教权局(厅):
最近,接到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二、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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