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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权利

发布时间: 2020-11-22 11:40:03

『壹』 普通高中的班主任权力有哪些

法规非常多,但在实际生活中祈祷的作用不大。这是在中国的教育体制下的非常可悲的事情,
关于调课的事情老师可以管。但随便开除学生不行。建议要投诉的话去当地教育局看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贰』 班主任有哪些权利

1.班主任有哪些权利?

作为普通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术活动权)、管理学生权(指导评定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班主任的特有权利:班级管理权、地位待遇保障权、奖励权、岗位培训权。

2.班主任在哪几种常见情形下可能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1)《教师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后两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妨碍义务教育的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因违反规定乱收费而拒绝接受学生就学;以未满足不合理的入学条件为由拒绝接受学生就学;以学生不能缴纳杂费为由拒绝学生就学;对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少年的拒绝接受;对解除管教、解除劳动教养以及工读学校毕业,但应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因歧视而拒绝接受。

(3)玩忽职守的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学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3.班主任的自我保护方式有哪些?

一是班主任全身心地热爱学生、保护学生,爱生如人、爱生如生、爱生如友、爱生如子、爱生如己,这是对自己最根本的保护。

二是班主任认真学法、守法,依法办事,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应有的权益,用法律保护自己是最可靠的保护。

三是班主任讲求策略,注意方法,将心比心,学会宽容,这是对自己最有效的保护。

4.实施素质教育的四个关键环节与核心问题是什么

一是课程改革二是德育工作。三是师资队伍建设。四是考试与评价改革。

5.新时期中小学德育工作有哪些特点?

(1)、德育功能上----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更加重视德育在人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中的作用;更加重视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视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2)、德育的内容上----与时俱进。

更加注重时代性;更加注重针对性;更加注重基础性。

(3) 、德育的途径上,更加注重活动育人;更加重视实践育人;更加重视情感因素的作用,注重从“情感”切入(知、情、意、行);难忘教育,感恩教育,情智教育。

(4)、德育的方法上 (正面教育原则) 更加重视激励性。

(5)、德育队伍上更加注重全员育人;更加注重发挥班主任的育人作用。

(6)、德育的方式上,更加重视现代化网络技术在德育中的运用。

(7)、德育推进策略上(德育的一贯性原则)确立持续不断的推进策略;坚持就是胜利,不能一阵风;反复抓,抓反复。

(8)、德育工作机制上(德育的一致性原则)更加重视建立分工协作的合力机制。

6.江苏省德育工作“五项主题教育内容”是什么?

一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二是突出弘扬培育民族精神教育。

三是强化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四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五是广泛开展诚信教育。

7.班主任基本工作是什么?

一是建立班级制度,最初班集体建设的重点。

二是重点放在日常的班级活动(强有力的、持久的潜移默化的影响)。

三是负起协调各种教育力量的责任。

四是把握班集体活动开展的情况,积累档案。

8.班主任如何建好班集体?

一是提出前景目标,组织共同的目标。

二是挑选培养班干部,形成班级集体的核心。

三是培养班集体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四是形成班级集体的正确舆论。

9.班主任与任课教师构建教育共同体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

(1)、经常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沟通。

(2)、协助任课教师开展教育教学。

(3)、邀请任课教师参与班级管理。

10班主任处理偶发事件的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班主任处理偶发事件的原则是:

(1)、冷静沉着。(2)、因势利导。(3)、重在教育。

班主任处理偶发事件的方法是:

(1)、降温处理法。(2)、变退为进。(3)、移花接木法。(4)、幽默化解法。

『叁』 班主任有那么大的权利吗

班主任就是你在学校的监护人,保证你不出问题,但是跟班主任打好关系很重要,比如内班主任不想要你了容你违反纪律就把你送政教处,一旦报上去都不是小事,而且,你想转班,一听,是这个班主任不想带的,在在后面说说你的坏话,估计别的班主任也不会带,到时候就尴尬了,跟班主任打好关系很重要,比如有事班主任还是可以帮上忙的,比如调座位,贫困生补助,请假等等日常都需要班主任等等

『肆』 班主任有着什么权利

班主任没有这个权力,开除一个学生必须经过年级组讨论,然后将版材料上报学校,学校权开会决定。
楼上说得没错,小学或者初中,开除学生是违法的。
但,班主任虽然没有权力直接开除学生,但他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各种材料都由他来提供。

『伍』 班主任的权利范围

1.班主任有哪些权利?

作为普通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术活动权)、管理学生权(指导评定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班主任的特有权利:班级管理权、地位待遇保障权、奖励权、岗位培训权。

2.班主任在哪几种常见情形下可能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1)《教师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后两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妨碍义务教育的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因违反规定乱收费而拒绝接受学生就学;以未满足不合理的入学条件为由拒绝接受学生就学;以学生不能缴纳杂费为由拒绝学生就学;对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少年的拒绝接受;对解除管教、解除劳动教养以及工读学校毕业,但应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因歧视而拒绝接受。

(3)玩忽职守的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学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3.班主任的自我保护方式有哪些?

一是班主任全身心地热爱学生、保护学生,爱生如人、爱生如生、爱生如友、爱生如子、爱生如己,这是对自己最根本的保护。

二是班主任认真学法、守法,依法办事,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应有的权益,用法律保护自己是最可靠的保护。

三是班主任讲求策略,注意方法,将心比心,学会宽容,这是对自己最有效的保护。

4.实施素质教育的四个关键环节与核心问题是什么?

一是课程改革二是德育工作。三是师资队伍建设。四是考试与评价改革。

5.新时期中小学德育工作有哪些特点?

(1)、德育功能上----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更加重视德育在人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中的作用;更加重视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视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2)、德育的内容上----与时俱进。

更加注重时代性;更加注重针对性;更加注重基础性。

(3)
、德育的途径上,更加注重活动育人;更加重视实践育人;更加重视情感因素的作用,注重从“情感”切入(知、情、意、行);难忘教育,感恩教育,情智教育。

(4)、德育的方法上
(正面教育原则)
更加重视激励性。

(5)、德育队伍上更加注重全员育人;更加注重发挥班主任的育人作用。

(6)、德育的方式上,更加重视现代化网络技术在德育中的运用。

(7)、德育推进策略上(德育的一贯性原则)确立持续不断的推进策略;坚持就是胜利,不能一阵风;反复抓,抓反复。

(8)、德育工作机制上(德育的一致性原则)更加重视建立分工协作的合力机制。

6.江苏省德育工作“五项主题教育内容”是什么?

一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二是突出弘扬培育民族精神教育。

三是强化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四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五是广泛开展诚信教育。

7.班主任基本工作是什么?

一是建立班级制度,最初班集体建设的重点。

二是重点放在日常的班级活动(强有力的、持久的潜移默化的影响)。

三是负起协调各种教育力量的责任。

四是把握班集体活动开展的情况,积累档案。

8.班主任如何建好班集体?

一是提出前景目标,组织共同的目标。

二是挑选培养班干部,形成班级集体的核心。

三是培养班集体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四是形成班级集体的正确舆论。

9.班主任与任课教师构建教育共同体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

(1)、经常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沟通。

(2)、协助任课教师开展教育教学。

(3)、邀请任课教师参与班级管理。

10班主任处理偶发事件的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班主任处理偶发事件的原则是:

(1)、冷静沉着。(2)、因势利导。(3)、重在教育。

班主任处理偶发事件的方法是:

(1)、降温处理法。(2)、变退为进。(3)、移花接木法。(4)、幽默化解法。

『陆』 班主任岗位权力有哪些

就像一楼说的,管理班级,管理学生的学习、生活,促进学生之间的和谐相处,加强学生与老师之间的沟通,加强科任老师之间的交流以及发现班级问题并解决问题 。。。。

班主任真是个吃力不讨好的活= =我们班主任就跟校长签订了军令状= =誓死要把我们班带起来= =哎...

责任,班主任必须有= =

你是学生,就不要忖班主任。。。。
你是老师,可以去挑战自己,当班主任。。。

『柒』 班主任的权利

正常应该是有权力的,但是那么多人逃课的话夸大事实也很正常。

『捌』 班主任的权利到底有多大

班里的事物他说了算

『玖』 班主任有这样权利吗

我们学校也是检查,,然后我想找些证据去投诉的,,,内容给你吧~~

对学校仪表要求的探讨

问:仪表是一所学校校风的象征,学校对学生仪表的要求向来都是颇严格的。从头发到衣着都是明文规定,不容违反的,如果没有按照要求的话,学校将会进行强制修改,但这也惹来了不少学生的抱怨,甚至故意与老师对抗起来!
不染烫 不弄奇怪发型 最后还不是被剪得那么短跟白痴一样 —_—!!
学校严格的仪表要求有权利吗?违法了吗?

答A:学校是肯定没有权利的.
民法规定公民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身体权是指保持人身体的完整性的权利.如头发,指甲的完整性不受他人的侵害.
头发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学校强行让学生剪头发的行为是触犯了民法关于公民身体权的。所以学校是没有权利的!如果学校拿出一些地方规定也是没用的,也是违反法律适用原则。民法是我国民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一切关于民法方面的以后规定都不得与本法冲突。更不用说地方法律了!

答B:学校管头发是违法的.....
学校这个规定是不合法的,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而头发是人身的一部分,是由公民自己支配和控制的。学校的规定直接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由于学校的规定和我国宪法的第5条相抵触,故此,学校还违反了我国宪法的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说明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答C:学校没有这个权力,国家只是提倡学生的装束要朴素大方,留什么样的发型是个人的自由,不受国家公权力的干涉。法律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权利,只要你的装束打扮不违反善良风俗,谁都不能对你进行强制塑造,学校的做法很明显是违法的,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我给你一个建议,你可以换个学校,要知道你的档案是在你要对抗的那些人手中的啊。

答D:学校强行让所有男女生剪头发,理直气壮的理由是,规章制度需要严格,让学生留干净利落的头发,是良好校风校貌的体现;还可以培养学生自我约束的能力,培养服从意识和集体意识。笔者弄不明白的是,是谁给了学校这个权力?学校这样做又有什么依据?据海淀区教委的说法,对于头发的问题,教委没有统一规定,“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留长发还是头发不是主要问题,如果因为这个,就转学或者退学就不太值得了。”学校虽然有权利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规章制度,但如果过于偏执和极端,显然有失偏颇。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学生要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其中并没有涉及“剪头发”的问题,如果学校一厢情愿地搞“剃头令”,不知道学生所处的地位和监狱的犯人有什么区别,笔者认为这样做有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事实上,比粗暴干涉人身自由更严重的是,这件事涉及到了学生的人权问题。因为“学生剪头发”可能会导致头发的损伤,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剪头发的法律。“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头发属于公民人身的组成部分,学校不能为了所谓的“良好的校园风貌”来迫使学生剪头发。国家和**都没有这样的权力,学校更没有这个特权,如果强行为之,但违背道德公理,也是违法、犯法的。
中学生虽然是受教育者,但也有自己的自由和隐私。学校推出“检查仪表”,不应采取强制手段而影响学生受教育的权益。学校规定对不接受“剃头令”的学生拒绝提供教育,影响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和教育法相违背的。此外,强制“学生剪头发”,极易使学生在心理上产生逆反心理,往往会和学校的初衷适得其反。
“检查仪表”事件,再次为我们的教育体制敲响了警钟,也再次为我们改进现行的教育理念提出了挑战。是时也,当是响应号召、顺应潮流“以人为本”之时,也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之时,而不是固守以往“学校说了算”的霸王习气,更不是逆流而动“拿学生做实验品”的时代,那种“视学生为私产”的观念和做法,是该抛弃的时候了。

回答E:楼主看下吧!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回答F:
虽然你的权利被侵犯了,但是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学校有行政过错,而且,这种事情在中小城市的学校很常见,现实有时是很无奈的,你平时接触的自由平等呀!在现实世界并不是你所想象的。我建议你可以借助媒体,像这种小事当地媒体就行,只要造成压力,学校领导会认真考虑的。并且现在正蔓延着这种挑战不合理现象的风气,祝你成功!
回答G:
有个P资格 什么都听学校的 自己还活不活了!
古语都说身体发肤,授之父母...学校就更不能强制了..
学生有权利留自己想要的发型嘛……
回答H:
我觉的没有权利。
这个问题你应该问问教育部门,或者参阅一些学生守则,如果想跟学校来一次硬的,那就找个律师,起诉一次学校,名义就是侵犯你的人身自由权利。
回答I:可以去告他,并且你引用的宪法条文在法理上也很正确
但是,在中国,宪法只能说一说,中国没有宪法诉讼。宪法不能作为司法判定和你获得补偿的依据。
所以还是要从民法上找根据,最好是具体的司法解释,你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另外,向教育局反映的话最好是找直接分管的教育部门
比如区属院校就找区教育局,市属院校找市教育局。
回答J:【学生不剪头发就是违反仪容仪表制度】这根本就是学校强词夺理,头发跟学习是两回事
只以把学校规章制度做借口,法律却不当回事
中国是一个有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不是一个没有自由的国家
这根本就是一个剥削人身自由、身心的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
并且家长只为了口口说关心孩子,但又没有体会到孩子的感受
孩子身心受到伤害,才会导致学习成绩差
所以我希望教育部要重视这个问题
并且还有一个问题,学校会逼学生不剪头发就记过或停学,这属于耽误了孩子的学业
希望请教育部严重看待这件事
回答K:我有个歪点子:。
你可以打匿名电话到当地的报社.添油加醋的说你是学生家长,学校强迫学生剪头发 自己的孩子因为剪了头发很丑,似乎患了忧郁症.等等.
如果第二天 报纸上出了一条新闻: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学校强迫学生剪头发 是对 还是不对呢?这样社会曝光这件事了,学校就会想办法压下来 唯一的办法就是 不强迫你们剪了.
顺便发牢骚:我讨厌很多老教师,食古不化 误人子弟 一副不得了的样子.看了就想扁! 。。
回答L: 我认为你的学校很荒唐,你知道为什么在其他很多国家人的心里看成是没有人权的国家吗,就是没有自由,自由的东西是什么,我不知道,它太复杂的,但是如果谁要是要我剪头,我不会给他说我不读书之类的废话,我会说,你那你的命来试下,我会让你永远都记住我这个人,我是一个人,不是物件,我要自由支配的我身体的每一毛,包括**。
回答N:肯定是错的。
学校也真是的,...怎么都这昂啊!
本来看德蛮正常的人..把头发一剪..像个外星人一样
到都少林寺去算了,.. 我们都成了秃子校园了,难看死了... 抗议......
回答M:“强逼学生剪头发有没有触犯法律”行为本身没有侵犯学生权益,因为在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身体权”只包括“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头发在生物理论上不能被认定为身体组织,只能作为附属物。
我觉得学校的行为关键在于如何“强逼”,这是才是违法的关键。如果强制拉人去理发,就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
如果以不理发为理由给学生处罚,就违反了《宪法》是违宪行。因为学校制订的规章是按《教育法》或《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制订的,这些法里面都没有强调学生理发。那么,只能推定学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订了规章制度,但是“以不理发为理由给学生处罚”的规定宪法也没有,因此是违宪行为。
违宪行为我们国家没有规定惩罚的,如果你被处分了,只能通过法院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请求废除学校的规章,同时撤销你的处分

尾:
其余的我也就不说了,,希望校方好好考虑一下这个问题,,反正就是我个人认为校方的行为不是很好,这样其实只有容易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而且这样其实也是在损害学生的权利,,
只要不是特别过分,学校还是不要干涉为好~~~~~~

上面的相关法律都是我精心找来的,,没有一个是重复的,随便那么一整理就有了14条理由,

『拾』 班主任的权利有那些!

老师和学校都不能体罚学生。你可以请家长在开家长会时提出来谈谈。要求老师不再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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