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民办教师待遇
A. 我们老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现在该提高点了!我们都平均60以上的年龄了!
您好!
关于老年民办教师的待遇,每个省市不一样。
有的省份财政充足,很注重民师待遇,后续福利就有不少提高。
有的省因财政困难,或不重视等各种原因,待遇会很少。
大家应该抱团反应情况,希望有所提高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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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国务院对原民办教师待遇的新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拓展资料: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具体内容见《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
上述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按国发[1993]79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附表三执行。
2.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增资制度、奖金制度、岗位津贴制度,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执行。
2.深圳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基础工资,按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工资,按此次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工龄工资,按全国统一的标准执行;职务工资,按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的年限规定,分别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2)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岗位工资,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改岗位工资的年限规定,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三执行。
(3)实施的其它内容,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与实施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经济特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单位的不同特点,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和行员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具体内容见国发[1993]79号文件。
上述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按国发[1993]79号文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至附表十八执行。
2.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办法和工作人员的正常增资制度、奖励制度,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2.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根据本人的工作业绩、任职(聘任)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套改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的年限规定,分别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2)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技术工人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档次;普通工人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等级工资档次。套改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等级工资的年限规定,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三执行。
(3)实施的其它内容,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特区津贴制度与实施
(一)特区津贴制度
1.经济特区建立特区津贴制度。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特区津贴暂按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工资高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水平确定。
2.在经济特区之间调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按调入单位的标准执行;调离经济特区后,其特区津贴即行取消。
3.特区津贴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安排,各经济特区不得自行调整。
4.特区津贴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实施。
(二)特区津贴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特区津贴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的特区津贴总体水平,根据全部工作人员套改后国家核定的保留工资数额确定。凡工资套改的增资水平超过国家的规定的经济特区增资数额的,在特区津贴标准中相应核减。特区津贴的发放,要适当拉开差距,不得平均发放。特区津贴标准,由特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报人事部核批。
2.深圳特区津贴的实施
鉴于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以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不同于全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深圳经济特区的特区津贴总体水平按全部工作人员套改后国家核定的保留数和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增资数额确定。特区津贴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人事部核批。
五、其它有关政策
(一)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深圳、厦门经济特区从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等十六市行政级别问题的通知》(中编[1994]1号)明确为副省级起,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比照国务院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办法处理。
(二)凡本方案中未另行规定,均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经济特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总量,不得自行其是。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经济特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驻经济特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各经济特区要根据《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报送人事部审批。
本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网络-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C. 1986年底前被辞退的,享受国家补贴金的老民办教师,国家现在有哪些待遇和政策。
我是76年参加工作,一干29年,94年至2004年未付我分文工资,我05年被逼离开了教师岗位,能否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如97年32号,2011年8号文件)依法落实我的待遇。
D. 五年的民办教师有哪些待遇
到了60岁可以到你所在的乡镇教育部门办理民办教师期间的补贴。如果民办教师以后转为公办了,也应该把工龄接续上。
E. 老年的民办教师福利待遇什么时候发放
老年的民办教师福利待遇什么时候发放主要是看上面教育局的计划的
F. 教育部对原民办教师工资最新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G. 国家对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和新的政策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家对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和新的政策有以下内容:
H. 解决二十年教令的老民师待遇新政策是什么
这个政策各地略有不同。
I. 关于老民办教师的补助问题
一个苍发老人的无奈垂泣
我的母亲曾是一名农村代课教师,在三尺讲台上站走了她人生最为黄金的那段岁月,20年的耕耘默默无闻。20年哪!试问?人生又有几个二十年?她培育出了一拨又一拨的莘莘学子,孜孜不倦的把知识的阳光毫无保留的洒向那一双双渴求的眸子!但很遗憾她始终是一名农村代课教师。
那是80年代初的时候家庭的重担压得母亲无法喘息对老人的照料、对子女的养育,作为母亲她的压力可想而知父亲那微不足道的生活来源在那个岁月里也是捉襟见肘的。繁重的家务和每天的工作换来的是一身疲惫,无奈之下母亲离开了她深爱的讲台。(1962年——1982年在职)结束了她二十年的民师生涯!
如今母亲已近耄耋之年却没能享受到应有的经济待遇,没有退休费!作为子女的义务我们用微薄的收入应尽则尽,但风烛残年的老人家依然在期盼自己那份应有的认可,为此老人盼着,惦着!欣逢近来国家体恤民情,以人为本的政策不断出台,母亲的那份心愿即将实现的时候一则某省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消息将老人的一丝希望化为泡影,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母亲全都符合条件,唯一的是老人的户口因前几年独自在原籍生活无着遂投靠子女而迁至外省,目前只这一项就要抹杀母亲二十年的耕耘!老人无奈了老人无语了!为此作为子女我想呼吁不要让户籍的变更抹杀老人的那个心愿!风烛残年的母亲啊!
你双鬓的银丝难道还要迎来一个无奈的二十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