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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

发布时间: 2021-07-18 14:57:12

教师申诉制度一般采取什么形式

一、申诉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总支,学校工、青、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教师申诉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二、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⑵ 教师应该如何申诉

要是申诉就得通过日,想上边儿上教育局去申诉,向上面去。写申请。

⑶ 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简答题
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法律性;②特定性;③非诉讼性。

⑷ 急需一份教师申诉的案例!!!!!!

我代理的第一份教师申诉的案例发生在2001年,当时是一个幼儿园的教师启动了教师法专规定的申诉程序,教属育局拒绝处理。在告教育局一状后教育局受理该该申诉并进行了处理,处理的结果是撤销幼儿园对教师的处分。
申诉程序包括:
申诉
递交给教育主管部门
受理
处理
处理过程中还包括了教育局的调查
不服的处理

⑸ 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多长时间做出处理

《教师法》规定30日内做出处理。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5)教师申诉扩展阅读:

案例:东莞教师向教育局申诉,教育局当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成被告

1986年9月,林某入职东莞某中学,并至今一直在该中学工作。林某于2013年11月用EMS快递方式向东莞市教育局提交《教师申诉书》,称其在2006年9月10日第22个教师节到来之际,该中学突然停发了原告已经领取了20多年之久的教师节慰问金,取消了林某工资项目中的“教师育人奖”、“市生活补贴”、“岗位奖”等项目,把林某的月工资从1300余元减少为900元,把原告的代课教师身份和待遇改变为工勤人员的身份和待遇。

林某认为,时任中学校长的黄某擅自取消林某的代课教师身份和待遇是滥用职权的错误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东莞市教育局依法给予纠正。

东莞市教育局收到林某的申诉书后,于2013年11月作出了《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教育局认定,经审查,林某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市教育局的主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林某在申诉书中所列的被申诉人黄某不符主体资格。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受理。林某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4年12月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时,林某诉称市教育局在决定书中以“你在申诉书中所列的黄某不符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教师申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判决市教育局依法受理林某的申诉。

市教育局辩称,林某于2013年12月31日收到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而于2014年12月10日向法院起诉,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整个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庭审过程中,杨靖波局长并未发表意见,基本由辩护律师参与庭审辩论。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⑹ 教师如何落实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回益的,或者对学答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行政干预太强,教师申诉要成功,非得磨破一身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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