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对教师的规定
国家教育部对每个地方的中小学教师课时量的标准各不相同。详细信息咨询当地教育局。
❷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规定
教师工作量制度是指高等学校安排并要求教师每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的一种教师管理制度。1955 年,中国高等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教师工作日和教学工作量试行办法》,规定各级职务教师的全年工作量定额。
1981 年,教育部发出《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颁布《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规定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 8 小时,每周 5 天及每年校历周数计算。
1985 年教育部《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提出:改革上述试行办法,由各高等学校参照该办法自行决定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及其定额,教育部不作统一规定。其他国家多无统一标准。有的由学校自订标准;有的由学校在聘约中与教师个别约定;有的无成文规定,学校按一般惯例安排。
(2)教育部对教师的规定扩展阅读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科学衡量中小学教师工作业绩,促进学校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规范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基础教育课程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现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如下:
1、小学:语文、数学每周14-16节,英语、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科学、体育每周16-18节,其他学科每周18-20节。
2、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每周10-12节,思想与品德、历史、地理每周12-14节,其他学科每周14-16节。
3、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初中、小学教师的工作量,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执行,即:“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参考资料
网络-教师工作量制度
网络-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
❸ 教育部禁止中小学教师7类不当教育行为,能否有效规范教师行为
教育部发文明确,教师7种行为不得去做,就是关于学生惩罚的这方面的东西,比如不得因为学生的成绩打骂孩子,不能因为个人情绪的变化惩罚孩子,不得做出超限度惩罚,不能做出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惩罚,这些都是对教师行为的规范。
在一些城市地区监管比较到位的地区,自然就是规范了老师的行为,而且老师通常也不会对学生做出体罚之类的,顶多就是这个学生实在不听话上课捣乱,罚你回去把这个作文抄5遍,抄10遍就是一种时间性的体力性的惩罚,但是不会对他的身体造成什么伤害,也不会当众侮辱这个孩子之类的,因为老师不想给自己惹麻烦,现在的家长惹不得啊。
❹ 教育部发布的 教师应该做的 十条内容是什么
我老婆有经验
大概是要考得教师资格证
必须要报考两学~教育学、心理学
先笔试再面试
之后还要考取普通话等级证书
貌似两学还是有点难度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非师范类考生:
1教师资格证的考试我简单理了一下流程如下:
1)查看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及报名表等
()
()
2)按照自己的条件和要求选择报考种类
3)参加普通话考试(一般为二级乙等)
4)报名参加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学概论补习(也可以根据复习资料自习,当然最好能参加补习)
专业课程《教育方法概论》考试复习材料
专业课程《心理学》考试复习材料
专业课程《教育学概论》考试复习材料
其他的自己到“培训资料”栏目中查找一下。
5)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以上两门课的考试
6)申请教师资格证书
7)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试(面试)
8)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教师证: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新(拟)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本专科毕业生);已获得一种教师资格申请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
(1) 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 学历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4)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设计教学方案,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规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学组织实施能力,教育管理学生能力等;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二,如果你不是师范类的人员,那么还得通过以下考试: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有关规定,上海有关部门提出,凡2002年进入教师队伍的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和申请教师资格的社会其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高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者须补修《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和《教育方法概论》,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须补修《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和《高等教育方法概论》。
测试方式和内容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测试主要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笔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基本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案设计能力。申请者需参加教育方法概论或高等教育方法概论课程考试,参加现场组织的教案设计。
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教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教学实施,掌握教学内容,运用教学方法等能力,讲解、提问、板书等技能技巧。申请者首先接受专家测评小组的面试试讲,然后回答专家提问。
最后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❺ 教育部颁布了哪个法令规定了教师专业的基本内容
主要内容:一、背景与作用 •二、性质与理念 •三、内容与要求
一、背景与作用 (一)背景
1.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基础教育质量提高的需要
——在全面普及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获得快速发展之后,基础教育面临的首要问题:提高质量。
——而要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关键是教师质量的提升。而教师质量的提升需要有一个标准可以参照。
——我国基础教育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存在发展的不均衡问题。 •——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尤其是教师资源。 ——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需要一个可以比较参照的标准。
2. 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构建以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性高等院校共同参与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且已取得初步的成效。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也再次确认了这一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教师教育在开放化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
——一些不具备培养中小学师资资质的综合性高校,盲目“上马”教师教育项目;
——一些师范院校在转型为综合性高校之后,教师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削弱
——为追求规模和效益,一些院校盲目扩大师范专业招生数,导致质量受到忽视。
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必须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为保障,而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机构标准、课程标准等)。
在众多标准中,教师专业标准是基础和前提:它是制定教师教育机构标准、课程标准和质量标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是教师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核心。
3. 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
细化“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目标的需要:
《规划纲要》提出要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但“高素质专业化” 只是对教师队伍的一种概括性、原则性的描述,判断教师个体和群体是否达到高素质专业化的期待和要求,需要有更具体的教师专业标准。
推进教师专业化的需要
——集体的地位提升:制定教师素质标准,确保教师队伍质量,可以提高教师职业专业服务的整体水平,从而也就可以提高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和专业声望
——个体的专业发展:引领和促进教师个体的发展
(二)作用
1. 有关部门进行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
教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是一种专业化的工作。严格来说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事教师职业的。《标准》的制定为教师的准入、考核及退出提供了相对统一、客观的依据,有利于有关部门严把教师入口关,确定教师管理制度,保证和维持教师的质量。
2. 教师教育机构开展教师教育的基本依据
有了教师专业标准,不仅可以规范教师教育机构的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内容,也有利于对教师教育机构的培养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另外还有利于各教师教育机构在保证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突出特色,这对于提高教师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质量意义重大。
3. 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主要依据
教师专业标准对教师的观念、知识、行为等提出明确的要求,教师按照这些要求,不仅能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科学性,也能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效性。同时,对于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评价也有了具体的标准。这对保障教育教学的规范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意义重大。
4. 教师自身专业发展的指南
教师专业标准对于教师的品德、知识、能力等都做出具体的规定,提出明确的要求。这就使得教师清楚地知道了教师的专业发展包括哪些内容,具体要求是什么,可以对照标准了解哪些方面达到了要求,哪些方面还需要加强,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努力方向和努力目标。
二、性质与理念 (一)性质
1. “专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但该法律并没有对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 那么,教师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到底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素质呢?
《标准》是基于教师职业是一个专业性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的基本理念而制定的“专业”标准,即是对教师作为一个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的基本规定,也代表了当下中国社会和教育发展对教师素质的基本要求。
2. “合格”标准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幼儿园和中小学合格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规定的是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的基本专业素养和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专业标准》是关于教师素质要求的统一标准,也是最低标准。
标准的统一性与个性化:
强调统一性并非要把教师“标准化”、“模式化”,而是为了坚守教师质量的底线;专业标准不是工序流程,而是框架要求(基本要求),对教师的个性化发展留有很大的空间,而且标准内容也对教师的创新和探究等提出了要求。只是个性化发展一定建立在最低标准之上。
《标准》兼具“评价”和“导向”之特点:
作为“评价”标准,它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作为“导向”标准,它是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的“指南”。
3.“通用”标准
标准=“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在本质上是对同类事物或活动所作的“统一规定”。但同类事物或活动之中也有不同的类别,所以适用的标准也就自然不同。
根据适用对象和范围,教师专业标准可以分为适用于所有教师的“通用标准”和适用于特定教师群体的“特殊标准”或“具体标准”。
“通用标准”规定了教师专业素质和专业活动的基本要求,相对更宏观、综合一些,它是制定“分类标准”或“具体标准”的依据和基础;而“分类标准”或“具体标准”则是“通用标准”的深入和细化,它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按此划分,我国的三个标准分别是适用于各自学段所有教师的“通用标准”。
(二)理念
“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和“终身学习” ,既是贯穿《标准》的基本理念,也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在专业实践和发展中应秉持的价值导向和行为引领。
“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 更多地体现了对中国教师群体长期坚持的基本追求的继承;“学生为本”和“终身学习”则更多地包含了信息社会背景下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对教师素质的新要求。
1. 师德为先
教育活动的道德性决定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教师职业道德还是影响教育绩效的重要因素。因此,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是教育对教师的必然要求。
中国自古就有重视师德的传统。强调师德为先,体现了对中国传统的继承。
强调“师德为先”出自推进教师专业化的诉求:专业化的核心特质之一是专业精神,即把服务对象和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教师职业要成为专业,必须要有一套严格的职业道德守则,一方面可以规范教师的行为,保证受教育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又能以此赢得社会对教师职业的信任与尊重,使教师作为专业人员自身的权益也得到保障。
2. 学生为本
“学生为本”是新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要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实践中学习,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态度和能力,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课程改革所倡导的这种新理念只有真正为教师所理解,所信奉,所落实,才能真正实现教育教学实践的转变。
《标准》高度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要求教师要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为学生提供适宜的教育,促进每个学生主动、生动活泼地发展。
3. 能力为重
教师教育教学职责的履行不能只靠一颗“红心”,更要以教育实践能力为根本保障。研究与实践揭示:教师不仅需要具有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更需要有将学科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的能力;不仅需要有教育理论知识,更需要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之中并在实践中形成个人实践理论的能力。
《专业标准》突出了教书育人的实践能力
由于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升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实践只是教师专业能力提升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实践+反思才是教师实现专业能力水平不断提升的基本路径。为此,《标准》强调教师要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4. 终身学习
教师职业是复杂的专业性职业,从事这一职业,需要终身不断地学习。
在现今的知识社会、信息社会中,知识更新速度越来越快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成为生存于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担负培养具有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的现代人之职责的教师,首先必须具备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
《标准》要求教师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要求,不断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三、内容与要求
《专业标准》的“基本内容”包含“维度”、“领域”和“基本要求”三个层次。
“维度”包含三个: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在各个“维度”下,确立了若干个领域;在每个“领域”之下,又提出了若干个“基本要求”。
(一)专业理念与师德
“专业理念”是关于教育教学的观念和信念;“师德”是指教师在教师职业生活中处理各种关系所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遵循这些规范中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专业理念与师德”既超越了“专业理念”所属的“认识论”范畴,延伸至情感、意志和行为的层次;也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师德”范畴,要求教师形成坚定的专业认同和信念。
四个领域:
对待职业:职业理解与认识; 对待学生: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对待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 对待自身:个人修养与行为
1. 职业理解和认识
主要要求: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以上几个要求中,最为核心的是“爱岗敬业”和“为人师表”,它们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应有的基本素质要求和追求。而对教师职业是一个专业性职业的职业理解与认识是教师“爱岗敬业”和“为人师表”的前提和基础
2. 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主要要求:关爱学生(全身心地关爱每一个学生,不偏爱、不歧视、不讽刺、不体罚);
尊重信任学生(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和个体,信任学生,促进学生自主发展)
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教师开展专业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尊重信任学生是关心爱护学生的深化与落实。
3. 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
主要要求: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书育人。 尊重规律,因材施教。 引导和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
4. 个人修养与行为
教师是以心育心的职业,教师的言谈举止、待人接物、工作和生活方式,甚至服饰仪表等,都会对学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的个人修养与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和手段。
关于教师“个人修养与行为”的要求体现了对教师“内外兼修”,“为人师表”的期盼。
三个泥瓦匠的故事
有三个泥瓦工在建造一座教堂,一个行者路过这个工地,就问一个泥瓦工:“师傅,您在干什么?”,他回答说:“你看不见吗?我在砌墙,因为砌墙我才能拿到工资,才能养家糊口,解决我的生活。”
而第二个泥瓦工回答说:“我在建造一座教堂,我们都是上帝的信徒,我要为我的家人,我的亲戚朋友,我们这一带的父老乡亲建造一个心灵的寄托所。”
第三个泥瓦工回答说:“我在实现我的梦想,要建造世界上最美丽的教堂。”
数年后,那三个泥瓦工都谋着不同的职业,过着不同的生活,第一个泥瓦工依然还是泥瓦工,而第二个泥瓦工成了一个牧师,第三个泥瓦工成了世界文明的建筑师。
启示:关注和境界的高度决定了成长的高度(专业理念与师德的重要性);教师要体验教师职业的幸福和快乐,感受自我生命的意义和价值
(二) 专业知识
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知识:基于分科教学的考虑,要求教师具备:教育知识;学科知识;学科教学知识;通识性知识。
幼儿园教师知识:幼儿发展知识、幼儿保育与教育知识、通识性知识(无学科和学科教学知识)
1. 教育知识
教师不仅要知道“教什么”,而且更应懂得“怎样教”,怎样才能“教得好”。
教育知识:在从事教育教学过程中所需要的关于教育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教育知识主要包括:一是有关学生学习、成长和发展的特点与规律的知识;二是有关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与方法的知识。
2. 学科知识
学科知识:有关任教学科的知识。 学科知识的重要性:从事教学的前提。
学科知识的基本要求: 所教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与技能
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
所教学科与其他学科和实践活动的联系
3. 学科教学知识
学科教学知识是由舒尔曼(Shulman, L.)所提出的一个概念。
学科教学知识是指教师在面对特定的主题时,针对学生的不同兴趣与能力,将自己所掌握的学科知识转化成学生易于理解的形式,并进行教学方面的知识,是教育知识和学科知识融合的产物。
主要要求:依据国家课程标准进行课程开发的知识;根据学生学习具体学科内容时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教学的知识。
4. 通识性知识
主要要求: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有关艺术方面的知识;信息技术知识;有关中国教育国情的知识。
要求教师具有现代信息技术知识,是因为它是信息社会中教师应有的基本素养
要求了解中国教育的基本情况,是期望教师的教育教学不脱离当下中国的教育实际。
要求教师具有宽广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与修养主要谋求专业发展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平衡
哈格里夫斯和富兰:教师发展“牵涉的不仅仅是改变教师的行为,它还涉及到改变教师这个人”,“只聚焦于行为技能而不考虑其立足的基础及对态度和信念的影响,是误入歧途,且可能被证明为是无效的”。
(三) 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 涵盖:教学设计能力、教学实施能力、班级管理与教育能力、教育教学评价能力、沟通与合作能力、反思与发展能力等。
进一步归纳可以归纳为三方面:教育教学能力;沟通交往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在这三个方面教师专业能力中,沟通交往能力是基础,教育教学能力是核心,自我发展能力是保障。
1. 教学设计能力
教学设计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上课之基,上课之本。
主要要求:教学目标设计能力;教学过程设计能力;导学设计能力。
《标准》把导学设计能力作为教学设计能力的重要内容,是“学生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
2. 教学实施能力
主要要求:教学环境创设能力;教学应变能力;有效教学能力;探究教学能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
从“基本要求”中强调“通过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多种方式”,“激发与保护学生的学习兴趣”,“发展学生创新能力”等规定来看,《标准》体现了“学生为本” 理念。
3. 班级管理与教育能力 教师的“教书育人”使命
主要要求: 班级管理能力:建设班级;开展班级活动
育人能力:结合教学进行育人活动;组织开展德育、健康教育、学生指导等的能力
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教育教学评价能力
教育教学评价能力是教师运用各种手段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判断是否完成预定的教育教学目标,学生是否达到预定的学习目标,从而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主要要求:评价学生的能力;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的能力;自我教学评价(或反思)的能力。(发展性评价;学生为本)
5. 沟通与合作能力
教师工作是一项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拥有与学生、同事、家长、社区等建立良好沟通与合作的能力是开展教育教学的基本保障。 主要要求:与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与同事的合作交流能力;与家庭、社区的沟通合作能力。
6. 反思与发展能力
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升是一个终身不断的持续过程。特别是在终身学习社会中,教师只有具有自我发展能力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从而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主要要求:反思能力;研究能力;生涯发展规划能力。
❻ 中国教育部所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的具体工作时间是多少
小学教师工作量:语文、数学、英语、科学14-16节,其他学科的专任教师16-18节。
高中教师的备课时间是每周18.4 小时;初中教师备课时间是每周13.9 小时
小学教师备课时间是每周14.2 小时;高中教师的授课时间是每周10.6小时
初中教师是每周11.3 小时;小学教师是每周12.4 小时;
高中教师的作业批改时间是每周11.8 小时;初中教师是每周11.2 小时
小学教师是每周10.3 小时;高中教师的辅导时间是每周4.9 小时
初中教师是每周5.15 小时;小学教师是每周1.6 小时
1981 年正式颁发《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在这个《办法》中,根据每学年42 周,每周5 天,每天8 小时计算,教师工作的全年定额为1680 小时。
在教师工作量数量评定标准这个问题上,还需说明的是计量标准的单位问题。我们认为,以自然小时为单位比以学时为单位相对好些。有三方面原因:
其一,教师教学工作量中的授课时间表面上是以学时计算的(40 ~50 分钟),实际上与授课有关的其他教学环节所花费的劳动时间都是以自然小时为单位来计算的。
其二,课间休息的10 分钟,表面上好象不属于教学时间,其实不然。课间休息时间是师生授、听课的必要条件,它虽然发生在劳动过程之外,但属于劳动过程的继续,是授课时间的延长。
其三,以小时为尺度来计量教师工作量,兼顾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的不同劳动特点,非教学人员不适于用学时来计算工作量。实际工作量远不止这些。
(6)教育部对教师的规定扩展阅读:
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义务作了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❼ 国家教育部对中小学教师课时量的标准有什么规定
我想绣一对胸小,什么对中小校教师的必须按规定时间不得课外辅导
❽ 教育部禁止中小学老师七项行为,具体是哪七项
12月29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答记者问,并对规则进行了一些解读,比如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学校和老师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惩戒措施。不过最引人注目的还是明令禁止了教师下面的7种行为:
《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❾ 今年教育部颁布约束教师行为的规定和教育方针是什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当前,有些学校存在着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学校、教师身上,但严重损害人民教师形象,危害不可小视,必须坚决纠正。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现将《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加强组织领导。严禁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是教育系统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之一,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要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相结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深入持久地开展师德师风建设。2.加大宣传教育。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加大师德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展现当代教师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提高广大教师廉洁从教的意识,自觉把清正廉洁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社会的支持,接受群众的监督,积极倡导学生及家长通过文明健康的方式向教师表达感恩、感谢之情,引领社会新风尚。3.强化监督检查。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针对《规定》禁止的6种行为开展监督检查,要抓住重要节假日和时间段,特别是教师节及学校开学、学生毕业等重要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定》落实的监督检查,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坚决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要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