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救济
⑴ 教师常见的几种权益救济途径
1、教师法律救济的来途径自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 、社会救济三种。
2、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教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教师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3、行政救济是指教师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教师提供物质帮助。
⑵ 当教师困难给不给救济
要给点救济。教育小孩这么辛苦是吧!所以。毕竟一个教师。代表着人天眼目.代天行化。设立讲堂。所以。很不容易。所以需要人们的供养。
⑶ 为什么教师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议的方式获得救济
你好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实际,我国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5.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在我国教育管理实践中,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决定以及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作为教师或学生如不服的,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途径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议途径获取救济。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形式申请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2.受理。它是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并准备审理的行为。
3.审理。它是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4.决定。它是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在判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上,有关机关做出相应的裁断。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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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作为一名教师怎样通过法律救济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是什么合法权益呢?可以选择去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直接到法院起诉。
⑸ 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一般分为几种
.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ABC )
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D.自力救济
⑹ 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一般分为几种
教师的法律救济蛇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条件,渠道称为非诉讼渠道。
⑺ 教师应有哪些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⑻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哪些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
行政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
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行政申诉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与行政复议相比较,在受理、裁决等程序方面更为灵活。
(8)教师救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0月6日印发)关于教师申诉: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2、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3、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