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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偿家教

发布时间: 2021-07-19 02:42:14

1. 如何看待教师有偿家教

对这个问题,社会各界褒贬不一,但总的来看毁多于誉。很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都是三令五申,禁止教师搞“有偿辅导”,但这种现象却始终禁而不绝,为何?令人深思。辩证法告诉我们,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我认为应以理性的眼光,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 一、教师有偿带学生的动因何在?教育事业是崇高的,教师的为人是清高的,从教教育是辛苦的,而教师的待遇也是不算高的。为何一些教师愿意放下架子,不辞辛劳,半明半暗地搞点收费带学生,并且禁而不绝呢?简单地说就是两条:一为市场有需求;二为利益的驱动。先讲讲市场需求。“望子成龙”是千千万万做父母者的希望所在,甚至可以说是部分家长的人生终极目标。社会发展了,大家更有条件为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其中就包括不惜重金聘请家庭教师。相当多的家长,包括各方面的成功人士,在自己的事业上是顺风顺水,呼风唤雨,但对教育子女,有几个人敢讲自己是“专家”呢?何况,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作节奏加快,为生存、为发展整日奔波,交际应酬,劳心费力,尤其是一些经商办企业者,确实很少有时间管孩子,他们迫切需要有时间、有精力、更懂育人专业的人来替他们照看孩子、辅导学业。很多家长愿意将孩子送到“贵族学校”,不也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吗?市场有需要,这才是产生教师有偿带学生的根源。再讲讲利益驱动。社会各界之所以对教师有偿带学生反应如此之大,落脚处不在辅导,而在“有偿”二字。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即许可”。为什么社会对大学生搞家教持褒奖态度,对众多的社会上的“午托”、“辅导班”、“学习班”持肯定态度,而独独对教师有偿带学生就从上到下口诛笔伐、明令禁止呢?这几种不同的“教育者”(姑且这么称之)除表现形式不同、教师身份特殊之外,有本质上的区别吗?我以为没有,因为同样都是劳动,只要是合法的,就可以得到应有的报酬。一向清高的教师之所以愿意放下架子去搞有偿辅导,根本的当然在于他有经济上的需求。这就牵涉到教师待遇问题了。应该讲这些年来,国家对教育的投入是越来越大,一些地方甚至占到了本级财政收入的半数左右。可是教育的面实在太大,队伍也够庞大,只要一谈起教育投入的话题,校长们众口一词:“严重不足啊!” 具体到教师,我以为处于“饿不死、富不了”的境地。但是上涨的物价、高额的学费并未对教师有什么偏爱啊。总之,对教师收费带学生的问题,要辩证地看,不要一棍子打死。我无意于倡导教师有偿辅导,作为教师是要大力弘扬牺牲精神,多搞“无偿辅导”,多培育人才,多做贡献。二、对教师有偿带学生的利弊分析凡事都有两面,教师有偿带学生也是有利有弊,所以社会上也是褒贬不一,只是因为教师身份的特殊性而使反对者占了上风。对此,我试作一分析。首先讲有利的一面,至少有三点:一是体现了对家长需求的尊重,对教师劳动的尊重。二是为部分学生的成长营造了更好的环境,为学生的课业提供了更好的辅导,融洽了师生感情,可以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确实也培养了人才。三是解除了一些事业忙碌家长的后顾之忧,使之更好地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干事创业,为社会做贡献。教师有偿带学生,不等同于市场上的买卖关系,其间有心血和感情的投入,这是不能抹杀的。再讲不利有一面,也有三点:一是增加了一些家长的经济负担。二是对教师“无私、牺牲、奉献”的整体形象有所影响。三是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教师干好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人的精力总是有限,一味地讲不影响精力是不切实际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总之,教师有偿带学生的问题,并不是非黑即白,非白即黑这样简单,因噎废食并不可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方是正理。三、对教师有偿带学生要适度宽容、有效规范适度宽容,就是对这种情况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包容,而不是一味地批判、指责、禁止。教师有偿带学生,只要符合合情、合理、合法、有度、有节、有利这个在方向,为什么就不可以包容一些呢?难道从教几十年的教师辅导学生还比不上社会上的“游击队”吗?显然不是。这里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对这种现象的 宽容要适度,绝不能放任,这还是因为教师角色的特殊性使然。加强引导,就是要继续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奉献精神,倡导教师多搞无偿辅导。有效规范,就是要对教师有偿带学生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家长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何种情况下收取多少费用的规定,如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教师辅导学生应达到什么样的基本要求,学生的安全保障问题等等。至于到底如何规范和操作,有的地方已经出台了规范性的文件和规定,大可借鉴。强化监督,就是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教师课余有偿带学生的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因小失大。特别是对那些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不负责任只顾弄钱的教师,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总之,有效的规范和疏导,要强于围追堵截。

2. 国家或者地方有规定在职教师不能进行有偿家教的活动吗

禁止有偿家教多出现在地方法规中,是否全面禁止尚处于争议期:

1、我国法律层面没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很多地方现在制定了或正在制定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禁止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3、如果教师有上述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举报的方式可以采取书信,邮件,也可以直接到教育部门举报。

3. 教师有偿家教违法吗

学校为了不让教师在外面教育学生,通常建立校规:禁止老师在外面开展有偿家教活动!一旦发现立即开除或实施惩罚,实际上是一种教育垄断!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强制性规定。

4. 教师有偿家教是违法、违规还是违纪

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其实不仅是违法违规也是违纪的做法,教育部门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教师不能够有偿家教,在职教师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定,不要进行有偿家教,这样才是对自己也是对学生负责任的做法。针对于这个问题,小匠老师下面来分享几点个人的看法。

第三、身为一名在职教师,不应该进行有偿家教或补课,要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身为一名在职教师,应该自觉遵守教育部门所给出的相关规定,不能够知法犯法,不能忽视教育部门所给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要懂得为每一位学生和家长负责,给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教师也应该要遵守职业道德操守,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不要被利益所诱惑,而是应该认真尽心为学生和家长负责,这样才能够赢得学生和家长的认可和尊重,自己也能够在教育行业越走越远。

希望教育部门也要严厉打击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或者有偿补课的违规违纪行为,净化教育环境,那么对于这一个问题,你们是怎么认为的呢?欢迎在下方的评论区发表观点和看法。

5. 教师“有偿家教”能开吗

当然是不可以,
在职教师可以开办有偿家教主要害处有以下三方面:
一、有偿家教有损教师的形象。教育是育人的事业。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尽管教育的课程在变、教育的模式在变,但开智启蒙、传承文明、塑造人格的教育本质没有变;尽管教育的方法在变、教师的观念在变,但甘为人梯、引领未来、为人师表的教师职责没有变。为了教育的理想,为了理想的教育,教师应当在提升学生的生命质量中,实现我们的人生价值。在职教师搞“家教”,有损师德和师表;如果我们的学生找“家教”,就说明任课老师的责任未尽到。
二、有偿家教伤害学生的心灵。教师是孩子成长的守护天使,关心教育孩子,是老师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教师在工作岗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学生的辅导可以一直延续到课外,这也是教师分内的工作。如果一旦这种辅导变成收费行为,纯洁师生关系就变成了金钱关系,教学行为变成了商业行为,充满了铜臭气息,这对孩子心灵也是一种伤害,也违背了教师师德的基本要求。
三、有偿家教冲击教育的公平。每个孩子在学校接受的是同样的教育,在公平的教育环境中成长,这是政府保证社会公平、和谐的一份责任。如果教师对自己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势必将冲击教育上的公平。一旦实施了“有偿家教”,教师在班级内的教育能做到公平吗?

6. 在职教师可以开办有偿家教吗

不可以,
在职教师可以开办有偿家教主要害处有以下三方面:
一、有偿家教有损教师的形象。教育是育人的事业。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尽管教育的课程在变、教育的模式在变,但开智启蒙、传承文明、塑造人格的教育本质没有变;尽管教育的方法在变、教师的观念在变,但甘为人梯、引领未来、为人师表的教师职责没有变。为了教育的理想,为了理想的教育,教师应当在提升学生的生命质量中,实现我们的人生价值。在职教师搞“家教”,有损师德和师表;如果我们的学生找“家教”,就说明任课老师的责任未尽到。
二、有偿家教伤害学生的心灵。教师是孩子成长的守护天使,关心教育孩子,是老师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教师在工作岗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学生的辅导可以一直延续到课外,这也是教师分内的工作。如果一旦这种辅导变成收费行为,纯洁师生关系就变成了金钱关系,教学行为变成了商业行为,充满了铜臭气息,这对孩子心灵也是一种伤害,也违背了教师师德的基本要求。
三、有偿家教冲击教育的公平。每个孩子在学校接受的是同样的教育,在公平的教育环境中成长,这是政府保证社会公平、和谐的一份责任。如果教师对自己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势必将冲击教育上的公平。一旦实施了“有偿家教”,教师在班级内的教育能做到公平吗?

7. 教师有偿家教可以给与党纪处分吗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调离教育一线岗位,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3个月或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已获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程序提请表彰部门取消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省特级教师、市“四级梯队”(教坛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后备人才)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不得推荐或聘任其担任高考、中考命题组成员、各级学科中心组成员、学科竞赛活动评委、职称及名特优教师评审等工作。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一年中查实1次,校长负管理责任,取消当年各类先进、考核评优的资格;一年中查实2次,对学校作全市通报批评,学校作出专项整改报告,所在学校不能参加当年各类先进集体评选,扣除校长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学校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并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
4.查实的有偿家教凡涉及到民办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将责令原批准部门予以查处,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优秀民办学校名单和违规学校名单,通过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

8. 教师为什么不能进行有偿家教

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中明确要求广大老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希望各地把这项规范贯彻实施好,同时根据自身特点,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包括教师的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定。
原因是:教师有偿家教的行为肯定是影响了中国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违背了教育的宗旨,也影响了教师的职业形象。教师的这种行为、这种现象,不但是广大的家长、社会所不能接受的,也是中国广大的教师所不能容忍的。

9. 教师有偿家教现象出现的客观原因有哪些

有偿家教产生的原因
(一) 社会原因
1.社会需求
随着市场需求量的日益加大,应试教育的逐步开展,高考压力的日益增加,一些望子成龙的家长,为了让其子女能够取得高分,通过中考高考,不惜重金送孩子参加各种补习班,为了增加其子女取胜的砝码,即使不想补习,但为了“取悦于”教师,也不得不参加补习。这无疑助长了其从事有偿家教的气焰,让其更加肆无忌惮。
2. 制度的缺失
有偿家教作为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现象,早已被默认为一种“合理的形式”,由于我国关于《教师法》、《劳动法》 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否合法合理,所以即使这种风气不正,也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法律法规的空白也为有偿家教的开办开了绿灯。再加上人们的维权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这也为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开了方便之门。
3. 社会风气影响
社会中不正之风的盛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大大侵蚀了教师队伍。在教师从事大量工作却没有获得对等的收入的情况下,一些教师抵不住诱惑,面对
丰厚的额外收入,更是让一些教师拜倒在“金钱”、“享乐”的脚下。
(二) 学校原因
1.规章制度不健全
一些学校存在管理制度不当、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现象。由于学校管理的粗管粗放,往往令一些本身自控能力较弱的教师在无监管的情况下去开副业,挣取额外收入。并且规章制度的设立有的只是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真实的约束与管理的效果。
2.评价机制单一
在学校中往往存在单一的评价机制。以“分”作为教师能力高低的评价标准,忽视了教师作为人的全面性评价。这样往往会打消教师的积极性,进而打消教师的从教热情。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教师错误的认同了“分”便是衡量他们教学能力高低的唯一标准。并且,在进行有偿家教的过程中可以赢得一定的社会声望,又可以带来一定的收益,在这种双赢的激励下,何乐而不为?
3.教师培训不力
学校没有为在职教师提供有效的学习进修的机会,一些教师往往在从教后就再也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学习,只是一味的照本宣科,根本没有进行过在职培训。而有关师德方面的教育更是少之又少。这样不仅导致教师职业道德观念的退化,同时也为其提供充裕的时间来进行有偿家教。
(三) 教师自身原因
1.师德的沦丧
过去教师一直被尊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可是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东西开始商品化,一些教师也在这一过程中迷失了自我。为了金钱,
他们将教育转变为谋生的手段,也将学生视为来钱的源;2.教师素质偏低,自我学习能力不足;首先,教师素质普遍偏低对教育没有深入的认识;四、预防对策;1、建章立制,为杜绝“有偿家教”提供制度保障;这方面,全国许多地方已经有了很好的做法,比如:武;2、切实推行素质教育,为“有偿家教”釜底抽薪;有偿家教,是应试教育背景下的一个怪胎;标准;3、加强教师文化修养,提高教师

他们将教育转变为谋生的手段,也将学生视为来钱的源头。教师们开始缺少从事教育工作的信仰、责任与热情。因此,师德的沦丧将从根本上影响教师的发展。
2.教师素质偏低,自我学习能力不足
首先,教师素质普遍偏低对教育没有深入的认识。据相关资料介绍,“1990 年之前,我国教师教育发展缓慢,国家在师范院校的资金设施及师资队伍投入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同时受传统观念和待遇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多数学生不愿考师范院校。这就是导致师范院校的生源不足、质量不高,教师教育先天不足的情况仍极大地影响教师专业素质和道德发展水平的提高。”由此也可以看出一些教师素质质量稍差。其次,这类教师很难将我国大力倡导的终身教育思想落实到实处,有的故步自封,有的力不从心,从而导致教师们素质偏低。通过对产生“有偿家教”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国家、社会、学校等多方面,还有待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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