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五险一金指什么
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是公积金。
B. 教师五险一金管什么用
在编的五险一金的缴费额度比非编教师要高很多,但是到手的工资不多版。比如我们昆明的,权我是私立学校,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4200,五险一金缴450(养老金200,住房公积金125等等),单位再补600多。而在编教师,每个月到手工资2600左右,但是五险一金缴的很高,当当住房公积金就缴1000,单位再给1000!!总的下来我们每个月五险一金总共才1100多,他们绝对2500以上,二者均有所利弊吧!我也渴望在编的,主要是买房问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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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何谓“五险一金”教师是不是该买得有
在编的五险一金的缴费额度比非编教师要高很多,但是到手的工资不多。比如我们昆明的,我是私立学校,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4200,五险一金缴450(养老金200,住房公积金125等等),单位再补600多。而在编教师,每个月到手工资2600左右,但是五险一金缴的很高,当当住房公积金就缴1000,单位再给1000!!总的下来我们每个月五险一金总共才1100多,他们绝对2500以上,二者均有所利弊吧!我也渴望在编的,主要是买房问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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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教师的五险是哪五险具体是什么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E. 教师的待遇包括五险一金吗
五险一金是国家规定强制缴纳的。
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
本人需要缴纳一部分,单位按比例缴纳一部分。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个人不缴纳;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5)教师五险一金指什么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着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制订《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该《规定》2011年6月24日由由教育部、财政部以财教〔2011〕194号印发。
《规定》分总则、工资及津贴补贴、国外开支与收入、经费的管理与结算、其他、附则6章45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05〕16号)予以废止。
参考资料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_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