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师职务培训
㈠ 是不是一年教师职务培训没达到学时数人社局验证不过每一年教师职务培训都验证
每年的教师职务培训必须要达到学时的,如果你没有达到学时,那么教育局就会给你记录下来,至于怎么样处罚,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
㈡ 河南省中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课时有什么要求,是每年都得培训还是总课时够就可以了呢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5、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研的教研员,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以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和幼儿园教师除外)晋升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的经历,或完成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
(八)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3年内不得申报。
二、评审条件
(一)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教学工作。结合教学工作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不少于20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教学基本功扎实,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1年为优秀)。讲授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教研员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研究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系统承担过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工作以来,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研究、指导工作累计不少于1年。
(2)完成规定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等工作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60天以上,听课、评课60节以上;市教研员40天以上,听课、评课40节以上;省教研员30天以上,听课、评课30节以上。每学年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绩突出。
(3)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积极参加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参与并完成本学科1项以上教研科研课题。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 、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县、市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市二等奖以上);或获市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农村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 、2条中必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或2次以上乡、镇中心学校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县二等奖以上);或获县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奖,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评为乡、镇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破格申报人员具备3条以上(其中1、2条为必备条件):
(1)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省教研员3篇以上 (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
(2)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市以上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省教研员获省二等奖以上)。
(3)本人或直接指导的教师2人(次)以上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省教研员本人或直接指导的教师2人(次)以上讲授过省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省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二)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独立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不少于20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讲授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优良以上等次。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和校本教材开发研究,并在其中发挥组织领导和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是学校骨干教师。
教研员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研究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悉本学科各种版本的教材,能指导各个年级的教学工作。系统承担过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工作以来,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研究、指导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
(2)完成规定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等工作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70天以上,听课、评课60节以上;市教研员50天以上,听课、评课40节以上;省教研员40天以上,听课、评课30节以上。每学年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1项以上教研科研课题。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 、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CN刊物上发表1篇并另有2篇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均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 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部门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农村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 、2条中必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或2次以上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市二等奖以上);或获市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奖,或直接指导的学生2人(次)以上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奖,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或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教学第一线连续任教20年以上,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或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
(1)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省教研员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省教研员获省一等奖)。
(3)本人或直接指导的教师2人(次)以上讲授过省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省二等奖以上(省教研员获省一等奖)、观摩课、示范课。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小学高级教师(不含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3)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获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附 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其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取得合格学历证书满2年后,达到相应的任职年限,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本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情况。
三、教学效果须附学校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通过鉴定的项目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成果奖须附研究报告、获奖证书(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班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支教经历须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上注明表彰文件的发文字号。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四、论文均限独著。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五、本条件中所称“市” 指“省辖市”,“县”指“县、县级市、区”;“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以下的学校。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七、担任校级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八、中小学、幼儿园中非教学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非中小学教研人员,根据岗位职责,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以外的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九、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 [2003]20号)同时废止。
㈢ 请问每年举行的广东省高中教师职务培训,教师都必须年年参加培训吗
是的。应该每年都参加培训,这是教师继续教育的一部分。
㈣ 教师职务和职称的区别是什么
这是职称的两个环节,及所谓的“评聘分离”。如果你是中学教师,你本科毕专业满1年后考核属确定了中学二级教师资格(或再满4年后参评中学一级教师资格),这时候意味着你具备了中学二级(或一级)教师的任职资格,但是工资并不能兑现。如果单位有二级(或一级)教师空岗,而且把你聘任为中学二级(或一级)教师的专业职务,这时候就可以兑现工资。
这就是所谓的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和 专业技术职务 之间的评聘关系。
评只是获得资格,受聘了之后才具有了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单位规定,要获聘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相应级别的资格;2、公开竞聘;3、是否担任班主任等……
是不是有培训等要具体看单位怎么规定
㈤ 教师职务是什么
教师职务是一种用人制度,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聘用教师,为了用人,虽然也包括了对教师的评价环节,但评价的目的是为了选拔人才,为教师的聘任服务。
教师职务包括普通教师、教导主任、总务主任、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学院院长、校长助理、副校长、书记、校长等等。
教师是一种职业,教师职务是指教师在所在单位承担的具体分工,一般是指行政职务,并不是什么老师能力或级别,而如果是老师级别方面的,那叫做老师职称。
拓展资料
教师和教师职务是不同的概念:教师是一种职业,教师职务是指教师在所在单位承担的具体分工,一般是指行政职务,并不是什么老师能力或级别,比如一般有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等。
而如果是老师级别方面的,那叫做老师职称,比如小学老师有小学二级老师、小学一级老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中学高级老师等。
㈥ 高中教师中一职称评定需要哪些条件
1、时间限制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三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大学专料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七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2、其他条件,因地区差异而不同,以河南省为例: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教学工作。结合教学工作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不少于20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教学基本功扎实,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1年为优秀)。讲授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教研员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研究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系统承担过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工作以来,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研究、指导工作累计不少于1年。
(2)完成规定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等工作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60天以上,听课、评课60节以上;市教研员40天以上,听课、评课40节以上;省教研员30天以上,听课、评课30节以上。每学年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绩突出。
(3)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积极参加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参与并完成本学科1项以上教研科研课题。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 、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县、市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市二等奖以上);或获市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农村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 、2条中必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或2次以上乡、镇中心学校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县二等奖以上);或获县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奖,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评为乡、镇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破格申报人员具备3条以上(其中1、2条为必备条件):
(1)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省教研员3篇以上 (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
(2)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市以上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省教研员获省二等奖以上)。
(3)本人或直接指导的教师2人(次)以上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省教研员本人或直接指导的教师2人(次)以上讲授过省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省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㈦ 中学高级教师预报预审培训什么内容
高级教师基本条件
《意见》的附件提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㈧ 是不是一年教师职务培训没达到学时数人社局验证不过每一年教师职务培训都验证不过
是不是一年教师职务培训没达到学时数人社局验证不过每一年教师kb
㈨ 是不是一年教师职务培训没达到学时数人社局验证不过每一年教师职务培训都验证不能过
教师职务培训没有达到学习时,必须得重新学习,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
㈩ 教师在职培训的法律制度化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二章 职前培训
第三章 在职培训
第四章 教学实习
第五章 延续培训
第六章 专门培训
第七章 最后规定
九月二十二日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规定教学人员之培训应采取多种、灵活及多样之方式,并规定培训课程之计划或大纲应按照教育制度组织及发展之基本原则及目标而设计。
在此前提下,本法规订定培训非高等教育机构之教学人员之法律制度,并订定在专业领域之学术能力、教学能力,以及适当之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等方面之专业要求。
基于此;
经听取教育委员会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为充实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标的)
一、本法规制定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之法律制度,以及订定该培训之协调、行政及辅助制度。
二、本法规所范之培训形式,根据八月二十九第11/91/M号法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及延续培训。
三、本法规亦规范作为特殊形式加插于职前培训或延续培训中之专门培训。
第二条 (概念)
为本法规之适用,下列各词之定义为:
a)职前培训:对倘未担任教学职务者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
b)在职培训:对在职之幼儿园教师及其它教师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
c)延续培训:旨在补充、更新及深化已具有教学专业资格者之与其教学职务有关之知识、能力及才能之培训;
d)专门培训:从学术及教学观点出发,使教师能于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特定职务之培训。
第三条 (指导原则)
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之培训应以下列者为指导原则:
a)职前培训及在职培训之内容应包括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文化培训、专业领域学术知识之培训以及教学培训;
b)专门培训得在职前培训进行期间获得,或以学位后课程之形式获得;
c)延续培训应以终生自我培训为出发点,促进教师在个人及职业上之发展;
d)培训应保持结合学术知识、教学知识、理论及实践等元素,并应促进学习在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各种职务所需之能力;
e)培训应灵活,使教师能在工作上有所转变;
f)培训之教学方法应与教师担任教学职务时将使用之教学方法相似;
g)培训应有助于批判分析、研究及教学革新之工作,亦应有助于积极适应周围环境。
第二章 职前培训
第四条 (目标)
职前培训旨在培训教师,其基本目标如下:
a)提高个人及其在社会之发展,以便有助于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职业操守之形成;
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上获得知识并发展能力;
c)发展上教学及教学实习方面之能力。
第五条 (入读培训课程)
入读职前培训课程者,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
第六条 (培训机构)
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专科学位。
二、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中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上应注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围或科目组别。
第七条 (课程结构)
一、教师职前培训之课程内容尤应包括下列项目: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
b)配合未来教学需要之学术、技术、科技或艺术培训;
c)教育学;
d)由培训机构指导之教学实习,该实习应得到进行实习之教育机构之合作。
二、在发展教师教学能力及才能之过程中,教学实习应为基本项目,并透过不同活动在课程期间及/或在课程之最后阶段,予以实行。
三、在筹办职前培训课程及决定课程包括之各项目所占之比重时,应导守下列原则:
a)有关专业领域之学术培训项目之比重,按将来任教职务所属之教育水平而定,因此任教之级别越高,该项目之比重越大;
b)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培训中,教学培训项目应占较大之比重;
c)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课程中,教学培训及教学实习之总课时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六十;
d)在中学教师之培训中,学术培训之比重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七十。
四、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课程计划所包括之科目、研讨会、活动以及其相应之课时须载于设立有关课程之法规中,并须按第三条所订定之指导原则开展之。
第八条 (专业成绩)
完成职前培训之教师之专业成绩为有关课程之最终成绩。
第三章 在职培训
第九条 (目标)
在职培训之对象为正在担任教学职务但未具备教学专业资格之人士,其基本目标如下: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以便有助于培养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形成职业操守;
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之培训;
c)在教学方面之培训。
第十条 (入读培训课程)
一、正在担任教学职务或等同职务但未具备从事该等职务之专业资格之幼儿园及其它教师,如同时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入读在职培训课程;
a)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
b)最低限度从事教学工作一整年,但该时间可在不等年累计而得。
二、上款所指之等同职务为载于现行法例内之职务。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
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在职培,并一般授予专科学位。
二、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中学教师之在职培训,并一般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上应注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围或科目组别。
三、在职培训系在与教师任教之非高等教育机构紧密合作下开展。
第十二条 (课程结构)
教师在职培训之课程内容尤应包括下列项目: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
b)配合教学需要之学术、技术、科技或艺术培训;
c)教育学;
d)由培训机构指导之教学实习,该实习应得到进行实习之机构之合作。
第十三条 (豁免修读培训课程项目)
不具备专业资格之教师在接受在职培训时,得按其特定情况豁免修读一个或多个培训项目;每一情况均按个别方式处理,而有关之培训机构有权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专业成绩)
完成在职培之教师之专业成绩为有关课程之最终成绩。
第四章 教学实习
第十五条 (组织)
一、教学实习在对应于培训学员之专业领域程度之非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并由培训机构负责。
二、教学实习在课程最后阶段进行时,实习时间一般为学年,并应发给受培
训学员实际授课时间表。
三、教育暨青年司(葡萄牙缩为DSEJ)在培训机构之协调下,指定进行教学实习之非高等教育机构。
四、培训机构应委任一名协调教师,负责使培训机构受培训学员进行之培训计划与在非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之教学实习两者得以互相配合。
五、教育暨青年司在与进行教学实习之非高等教育机构合作下,委任一名教学实习之导师,该导师应在与有关协调教师配合下跟进并指导受培训学员,并对其评核提供所需之资料。
第十六条 (性质及内容)
一、教学实习之内容包括受培训学员在其专业领域上之教与学程序之发展,以及对进行教学实习之非高等教育机构教学活动之参与。
二、上款所指之教与学程序之发展尤其包括:认定教学目标、按订下之目标分析学生之特征及需要、选择适合于教学目标及学生之策略吸方法、教学规划及实行、选择辅助教材以及评核该教与学程序。
三、受培训学员教学实习之最后评核由培训机构在听取教学实习之导师意见后作出。
第十七条 (教学实习之导师)
一、教学实习之导师应曾接受相当于受培训学员之教育水平及专门科目之培训,且为执行其职务每周授课四课时。
二、教学实习之导师一般不应指导超过六名受培训学员。
第十八条 (受培训学员之权利及义务)
一、受培训学员于执行教学职务时尤其有下列权利:
a)在教育系统之各范畴上,特别是在学樀、课堂及学校与周围环境之关系上,参与教育程序;
b)取得担任教学职务必需之培训及信息;
c)获得技术、物质及资料上之辅助。
二、受培训学员于担任教学职务时尤其有下列义务:
a)勤谨及准时到为受培训学员安排班级及安排与教学实习有关之其它活动之非高等教育机构;
b)对进行教学实习之机构负服从、热心及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年假、缺勤及放弃)
一、受培训学员在担任教学职务时,不得于上课期间享受年假。
二、受培训学员在非高等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实习缺勤超过三十次或放弃该实习,均视为不合格。
三、受培训学员得透过向高等教育机构亲自提交书面声明放弃教学实习,而该机构须将声明通知教育青年司。
第五章 延续培训
第二十条 (目标)
延续培训之对象为具备教学专业资格之教师,其基本目标如下:
a)透过不断更新及深化理论及实践方面之知识,改善教学质素;
b)提高教师在不同活动领域上之专业能力;
c)鼓励自我培训、研究工作及教育革新;
d)在工作上转变之可行性,以便在各教育水平、级别及教师小组内有较大之流动性。
第二十一条 (指导原则)
延续培训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a)培训实体有开办延续培训课程之自由;
b)在制定及执行培训模式上之竹十月弓木术及教学自主;
c)配合教育制度之需要;
d)机构间之合作;
e)提高教育界之地位;
f)组织在教学、学术及专业方面之教师团体。
第二十二条 (培训范围)
延续培训活动尤其涉及以下各方面:
a)构成本法规所指各教育水平之教学内容之教育学及各专门学科;
b)在不同教学领域内之教学实习及研究;
c)教育科技;
d)个人、职业操守、公民教育及文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形式)
延续培训活动尤其有以下各种形式;
a)培训课程;
b)培训单元;
c)修读高等教育机构之单项科目;
d)研讨会
e)培训工作坊;
f)实习。
第二十四条 (倡导实体)
由教育暨青年司及下列机构负责开办延续培训活动:
a)高等教育机构;
b)官立及私立非高等教育机构;
c)教学专业及学术专业机构;
d)本地区之实体、组织及团体。
第二十五条 (对培训机构资格之确认)
一、拟根据本法规之规定及为其效力举办延续培训活动之机构,应接受一切确认资格及登记程序。
二、培训机构应向教育暨青年司申请确认资格,为此应提供以下资料:
a)培训计划;
b)培训员之身分资料及学历;
c)所举办之培训活动之对象及就读要件;
d)举行培训活动之地点;
e)勤谨制度及/或评核要件。
三、确认资格自作出之日起计三年内有效;资格之要新须重新进行确认资格程序。
四、教育暨青年司应不断更新已确认资格之培训机构之登记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培训员)
一、具有之学历不低于对作为培训对象之教师所要求之最高学历之专业教师,得担任延续培训活动之培训员。
二、教育暨青年司亦得对在技术及实用性之课程上被公认为有经验之专业人士,给予专业培训员之资格。
三、为进行延续培训栝动,培训员应预先向其职业上所属之实体申请许可。
四、如培训员执行教师职务,而兼职执行培训职务,由该等职务而产生之时间表不得超过法定限度。
第二十七条 (受培训学员之权利及义务)
一、教师作为受培训学员具有下列权利:
a)选择更适合其专业及个人发展计划之延续培训活动;
b)与其它受培训学员合作组织推行教育活动方面之计划之小组;
c)在不妨碍其担任职务之教育机构之正常运作下,得被豁免授课以参加延续培训活动。
二、教师作为受培训学员,有义务参加属须优先进行之计划之一部分及/或为引进教育改革所必需之延续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培训活动之评核)
一、评核延续培训活动系由受培训学员及培训机构按培训员所提出之建议为之,以分析该培训课程是否符合预先订定之目标及在教师之延续培训上所起之作用。
二、培训机构应定出评核之方法、处理所收集之资料及促进有关结果之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受培训学员之评核)
一、凡延续培训活动之时间等于或超过三十小时,应确保对受培训学员作出个人成绩之评核。
二、评核以评语为之。
第三十条 (培训活动之发出证明)
一、如受培训学员符合预先订定及公布之就读条件及成绩要求,培训机机应就其举办之延续培训活动发出证书。
二、对受培训学员之出席率未达到课时三分之二之活动,不得发出证明。
三、延续培训活动之证书应载明培训活动之举行日期、名称、地点、主题内容、课时及形式、以及受培训学员、培训员之身分资料及有关培训机构之认别资料。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之义务)
延续培训活动完结后,培训机构有义务将有关之评核报告及其它认为必需之资料送交教育暨青年司。
第三十二条 (延续培训之监督及跟进)
一、教育暨青年司负责在教学及技术方面监督并跟进本法规所指之延续培训活动。
二、在进行培训过程中发现不当情事时,教育暨青年司须促进听取须负责之实体
三、培训机构或其培训员不履行本身之义务时,按严重程序,可引致暂时中止或确定取消对有关资格之确认,且不影响在此情况下须负之纪律、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当局之辅助)
一、为辅助培训活动使之得以实行,教育暨青年司得与培训机构或专业培训员签订合作议定书。
二、教育暨青年司亦得根据向其提交之申请书,辅助以对教育革新起着决定性作用之教学经验为内容而由任何培训机构开展之培训计划。
第六章 专门培训
第三十四条 (目标)
专门培训旨在培养具资格人员以进行教育制度所霥之专门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培训范围)
尤得设立下列专门课程:
a)教学指导;
b)学校之监督及督导;
c)学校行政;
d)持续教育;
e)特殊教育;
f)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
g)技术职业教育;
h)教学科技。
第三十六条 (培训形式)
专门培训得在职前培训进行期间获得,或以培训补充课程或学位后课程之形式获得。
第三十七条 (培训机构)
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专门培训。
第三十八条 (课程结构)
一、专门培训课程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a)有关专业领域之特定培训;
b)有关学专业领域之方法及技术之实践方面之培训。
二、基于报读者之特征及开办课程时之实际情况,课程亦得包括在教育学方面之一般培训。
第三十九条 (指导原则)
在组织特别培训课程时,应注意:
a)培训对象之特征;
b)学术及教学培训优于属技术或行政之培训;
c)特定培训项目相对于其它培训项目而言具主导地位。
第四十条 (评核及发出证明)
修读专门培训课程完毕后,负责有关课程之高等教育机构有权限作出最后评核及发出证明。
第七章 最后规定
第四十一条 (培训之规划、协调及评核)
一、教育暨青年司有权限按教育制度之发展,对教师职前、在职、延续及专门培训订定在质及量方面之需求,并使有关培训活动得以落实。
二、教育暨青年司负责每年登记培训活动,尤其是每一培训机构所提供之延续培训活动;在登记中应指出所涉及之实体,进行培训活动之日期及地点,培训活动之水平、形式及时间、主题以及评核之内容及形式。
三、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调查对其属下教师培训之需求,并制定有关培训计划,而该计划将送交教育暨青年司核准。
四、在教育暨青年司设立一技术暨教学辅助部门,该部门有权限对非高等教育教学人员之培训作出规划、协调及评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