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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体检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7-31 02:52:40

1. 今年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的标准是什么

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2. 安徽教师资格证考试认定体检要求

体检各地区要求不同,体检项目为眼科、内科(血压、呼吸系统、腹部器官)、外科(身高、皮肤、脊柱)、耳鼻喉口腔、胸透、肝功能等,体检一般会有指定的医院。

3. 考取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

一、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7、麻风病患者,未治愈;性病患者。

8、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9、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0、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1、上肢或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2、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3、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二、楼主说是残疾人,但下肢不超过三厘米应该可以考取教师资格证的,相关具体说明的可以到当地的医院检查一下。

(3)教师资格证体检要求扩展阅读:

教师体检的规程

1、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到 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2、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3、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4、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5、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6、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4. 教师资格证体检哪几项

一、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二、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
三、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
四、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五、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六、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七、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八、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九、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十、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十一、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十二、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十三、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十四、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十五、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十六、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上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5. 湖北教师资格证考试体检要求

湖北教师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具体考生也可以自行登录官网查询。
1、患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者;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者。
3、患结核病未治愈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患乙型肝炎者;具有传染性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携带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根据人社部【2010】12号文件,本条不再作为申请教师资格体检依据)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7、患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患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1、患麻风病者;患性病者。
12、患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或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正常运用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者;显著胸廓畸形者。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因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6. 教师资格证体检要求

着装:
1、要穿比较简单方便的衣服,心电图的时候要把衣服掀起来到胸前。内
2、体检的时候有些容检查项目要脱鞋,鞋穿简单方便点的。
3、不要带过多的饰品,特别是金属饰品。
材料准备好:
1、身份证
2、体检表(最好多打印1份,备用)
3、一张彩色的照片(可以提前粘在体检表上)
4、带几百块的现金(每个省的体检费用不同),万一医院不能转账。
空腹:
1、体检要抽血,抽血前一天晚上,不要熬夜;要吃清淡点,不要喝酒。第二天早晨起来后,不吃早餐,少喝或不喝水。
2、最好早上早点去,抽血不宜过晚,而且人会很多。
3、女生一定要避开生理期。
关于隐形眼镜:
1、教师对近视程度的要求不是特别高,最好还是别带隐形眼镜。
2、小编当时没测度数,直接自己报的。
体检过程:
1、医生会跟你说哪个项目在哪个地方。
2、体检表上每个检查项目都需要医生签名,要注意是否每个检查完后医生都签了名字。
3、保持好心态。
关于结果:
1、早上去体检的话,一般下午就能出结果。
2、要在体检的时间内早几天去体检,避免到时候要复检时没有时间,错过认定的时间。
3、拿完体检结果,准备好材料,就可以到教育局认定啦。
要早点去,怕人很多
不要到体检时间要结束的那天才去体检
记得带好材料

7. 教师资格证体检验血要求

验血要求:抽血作生化指标检查时,应在早餐前抽空腹血,这样查出的结果较为准确。尤其是检查肝功、血糖、血脂等项目,对于空腹的要求更为严格。

体检前一天22点前休息,禁食(包括水),空腹到体检中心。

拓展资料:

教师资格证体检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上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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