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心提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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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学生。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沟通师生关系是关键。要使师生关系融洽,与学生谈话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谈话是一门艺术,只有掌握这一门艺术并且在实践中灵活应用,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学生在宽松愉快的气氛中接受教育,才能达到交流思想、交流感情、教育和转变学生思想的目的。在一个班级中有几十名学生,同每一个学生都谈话是很难做得到的,时间上也是不容许的。因此,先把学生分为优等生、中等生和后进生,然后根据各类学生的特点,选择典型的学生谈话,以点带面,对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谈话方法,使谈话针对性强,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一、与优等生谈话,注重稳定和提高优等率一个班级中,优等生约占20%左右。许多老师错误地认为,优等生各方面表现较好,同他们谈话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其实,优秀生在班级中是一面旗帜,影响力是很大的。因此,经常与优秀生谈话,稳定优秀生情绪,扩大优秀生面,树立正气,对做好班级工作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也是对优秀生的帮助和爱护,让他们进步更快。优秀生的特点是比较自信,也比较自负,往往看不到自身的缺点。同他们谈话,可以采用提醒的方式,在充分肯定他们的成绩的基础上,使用一些暗示的言辞,含蓄的语言,旁敲侧击的办法,在和风细雨的交谈中,让他们懂得自己的不足,正确评价自己,正确地对待自身的缺点,扬长避短,向更高的目标奋进,确保优秀生全面发展。
二、与中等生谈话,注重鼓励他们树立更高的目标中等生在班级中占绝大多数,比例最大,大约有70%的学生。他们都认为,“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没有拼搏精神,也没有前进的动力,对什么都抱无所谓的态度,反正表扬不沾边,批评也没有份。对这部分学生,应该先稳定他们的情绪,千方百计地把他们发展成为优秀生,扩大优秀生队伍,防止他们掉队,滑入后进生行列,这是同他们谈话的目的。对中等生,应以表扬为主,真正触动他们的心灵,说明他们在各方面都很有潜力,只要有好的学习方法,有刻苦钻研的精神,有坚强的毅力,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绩,鼓励他们树立更高的目标。同时,在谈话时也说清楚,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永远站在中间是不可能的,学习也一样,不进步就会落后。
三、与后进生谈话,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后进生在班级中占比重不大,仅有10%左右,但是他们的能量却很大,一个班有两三个纪律差的学生,可以使全班不得安宁。也有一部分后进生在班级中抬不起头,情绪低落,意志消沉,少言少语,认为自己天生愚笨,看不到自己的前途,也看不到希望。班主任的工作是为了转变学生思想,特别是转变后进生的思想。同后进生谈话,要区分两种情况,对那些捣乱的学生,不仅要严肃批评他们的捣乱行为,让他们认识到捣乱行为的危害性,而且要找出他们的闪光点,说明浪子回头金不换,只要改正缺点就是好学生,就有希望。对那些认为自己生来就笨,自卑感很强的学生,要想方设法证明他们并不是天生愚笨,鼓励他们正视自我,抬头走路,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决不能把他们说得一无是处。通过谈话,切实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B. 警示谈话与批评教育有什么区别
警示更严重,更具有警告色彩。具有行政意义。
C. 谈话提醒与批评教育的区别
现代汉语中,无论是口语还是书面语,“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其实,是同一意思。但是,在党内法规中,作为一种执纪监督方式和一种党内谈话制度,“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谈话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工作方式和手段,它与澄清了结、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一样,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处置方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由此可见,上述两处的“谈话提醒”都是纪委在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线索过程中的一种处置方式,一种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手段。而提醒谈话则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出的明确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此处出现的“提醒谈话”是指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时实施的一种谈话制度和措施。目前,执纪监督中,一些同志仍时常将“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混为一谈。事实上,“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确实都是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一种处置方式,但两者仍有着明显区别。一、谈话的主体不同谈话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其实施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纪检监察组);而提醒谈话则是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具体措施,其实施的主体是本级党组织负责人。如党委书记、党组书记、党总支书记等。二、适用的情形不同谈话提醒具体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其适用于采取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来处理问题线索时所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针对的是具体的问题线索。从其未规定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可见,“谈话提醒”并非是党内的问责方式。“提醒谈话”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发现“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非指具体的问题线索。可见,“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均是针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但这两者针对的并非仅仅是指“问题”本身,更是为了防患未然,抓早抓小抓苗头,突出预防性,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三、结果的运用不同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执纪监督中,一般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作为一种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是谈话函询结果的有机组成,应当存入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在其提拔、任免时作为参考依据;而提醒谈话作为党内谈话制度的具体实施,是对于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党组织负责人作出的代表党组织的一种适时提醒,是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因此,提醒谈话并不符合结果运用的条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党员干部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并非仅仅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2015年6月28日施行的中央组织部(中组发〔2015〕12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细则》第二条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第四条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第六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党内法规中,落实党内谈话制度和执纪监督,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主体有三类:担负主体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的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的执纪监督中,纪检监察机关只能适用“谈话提醒”,而不能适用“提醒谈话”。
D. 如何理解谈话提醒,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谈话提醒,与澄清了结、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一起作为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提醒谈话为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措施,其实施的主体是本级党组织负责人;诫勉谈话为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
诫勉谈话主要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具体的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4)谈心提醒教育扩展阅读
在对被诫勉者发诫勉通知书前,由局党组指定专人或由分管局领导进行谈话。谈话时要认真指出被诫勉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同时进行帮助教育。
被诫勉者所在部门要对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帮助教育。被诫勉者本人要正确对待诫勉,深刻反思剖析自己,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自觉接受局党组和所在部门的帮助教育,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和组织的信任。
诫勉期满,本人要按时向所在部门、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领导书面汇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局党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时进行跟踪考察,并视其整改情况,提出解除诫勉和调整岗位、除名、免职(解聘)、降职、撤职、降级的处理意见。
E. 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有什么区别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两类非常相似的谈话:“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早期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中,还曾将两者列入同一指标项,实践中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对这两者的关系也常常存在困惑。本文根据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两者作简要辨析。
概念及纪法依据
一、提醒谈话。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提醒谈话主要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对其开展党内谈话。提醒谈话是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
二、谈话提醒。明确提出“谈话提醒”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其中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党内法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
从各类法律法规看,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并不唯一,党组织、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均可使用,但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的占多数,特别是监察法出台后,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谈话提醒”,目前实践中也多以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为主。因此,下文主要探讨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的情形。
从各类规定看,纪检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提醒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调查核实的方式,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也属此类;另一种是作为结果处置的方式,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可采取谈话提醒方式处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亦属此类。
主要区别
一是谈话主体和对象不同。提醒谈话主体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任班子成员的纪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可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有的还将谈话对象延伸到一般的党员干部等。而谈话提醒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些地方也探索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开展谈话;谈话对象是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
二是适用情形和条件不同。提醒谈话主要适用于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一般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情形。而谈话提醒适用于一般性违纪问题,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属于事实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情形。
三是监督性质和目的不同。提醒谈话是党内谈话的一种,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属于党委(党组)的监督,其主要目的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从严管党治党,对小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而谈话提醒属于纪委监委的专责监督,是“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措施,其目的是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监督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防止小错酿大错,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
四是结果运用不同。提醒谈话作为践行党内谈话制度的预防性谈话措施,目前没有规定必须记入个人档案资料中,实践中一般只要求对提醒谈话内容做好记录、建档立卷,对被谈话人的影响主要是预防提醒教育作用。而谈话提醒涉及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将会记录在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谈话提醒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实操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是适用主体交叉问题。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相互交叉,如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同时为两类谈话的适用主体,实践中主要根据谈话对象和适用情形区分运用。比如:对纪检监察干部或受党组织委托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的为提醒谈话;对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开展的为谈话提醒。
二是适用主体转换问题。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纪委监委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或有关机关、人员开展谈话提醒。实践中一些地区也进行了探索,如佛山市纪委监委对涉及下级区委常委的问题线索,视情况委托区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提醒,督促谈话对象如实反映情况、说明问题。采取委托一把手谈话方式处置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在实践中亦取得了较好效果。(张宏燕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纪委监委)
F. 乡镇机关干部出现哪些情况需要进行谈话提醒和警示教育谈话
诫勉谈话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 (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G. 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哪个更为严重
H. 哪些情况需要进行谈话提醒和警示教育谈话
建议:一是主题要明确。是工作生活谈话,纪律提醒谈话,警示教育谈话。
二是注意谈话是相互的。体现领导关心、激励、教育同志的同时,也虚心听取同志们对单位、对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三是记录采取一问一答或领导提出问题、要求,同志表述改进等形式。
四是关键是在于谈话作用的发挥,即取得了什么谈话结果。诫勉谈话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 (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I. 提醒谈话主要内容是什么
形式主义方面:
①学风不实,对新知识学习理解不透,学用脱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
②学习拓展面不宽,知识结构不合理,跟不上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③抓落实的力度不够、招数不多,缺乏过硬的措施,在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执法部门的问题,以文件要求改正的多,后期抓落实的少;推进法制政府建设的措施大多限于喊口号、写计划、找原因。
谈官僚主义方面:
①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不强,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被动解决多,主动化解少。
②深入基层不够,与群心众接触少,与群众走访谈心出于目的性多,与群众沟通思想少,求稳怕乱,对有把握的交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
③事情敢抓敢管,对有风险的事情敷衍推脱;在政府决策、执法监心督、行政复议等工作方面,对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考虑得多一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考虑得少一点。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谈话提醒作为一种初核结果处理方式,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其进行提醒、警示。而提醒谈话属于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党内谈话制度,是党内组织上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提醒谈话是组织措施,但不是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