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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

发布时间: 2020-11-19 14:18:48

1. 受教育权的作用是什么

一个民族必须建立在数量多的情况下 才有可能生存在一个国家内 有足够的数量 才会引起政府的注意
民族发展的意义在于将本民族的特征,优点以及文化在周边内传播和共享。个人发展是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 以及获得各种活动的表彰(比如说奖状之类的)来赢得荣誉和成就感。
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非常重要的。首先 教育必须是免费的 我说的是基础教育。人人都应该有受教育的权利吧?对每一个民族来说 教育是把自己最最优良的东西传给下一代 他们可以将其发言光大 换言之 好的教育手段及教育方法是弘扬民族文化最优秀的条件。

2. 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受教育权扩展阅读

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集中体现

(1)受教育者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的人,他们有自己的主动性、选择性、需要性和意志性,他们可以依靠自己的独立思考主导自己的行为;

(2)受教育者在学习人类优秀文化遗产的同时,除了继承、吸取以外,还有重组、创新、开拓的能力;

(3)受教育者在学习过程中,不但受智力因素的制约,也受非智力因素的影响。这两种因素都制约着受教育者教育活动的进行速度、效益和质量。

3. 什么是受教育权

齐玉苓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考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陈晓琪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批复做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即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其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具体来说,是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到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等。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4. 什么叫受教育条件权

答: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关于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侵犯受教育权的总体表现】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等) 【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 【相关案例】 齐玉玲案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具体内容: 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5. 什么是受教育权

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就是到初中毕业,打个比喻,如果一个小孩读到初一,父母因为家里穷而让她辍学打工,就是剥夺她的受教育的权利。

6. 什么是受教育权

人生来就有学的本能权。
汽车造出来就有加汽油的权利(能力)。
加不起汽油,读不起书。也撞不死人。。

7. 受教育权

这样说来,她并不是接受义务教育,因而不满足“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一条件(职业高中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这一条款未对家庭这方面进行规定,因而亦不满足此条。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指中国公民)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她母亲应该是侵犯了她的受教育机会权。但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并未被我找到。对这种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法律很难帮助她。你可以查询一下相关的法律,如《教育法》。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这真是一句空话~~

8. 受教育权的含义与意义

含义: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意义:
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对于国家发展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2:提高民族的素质,依赖于教育的普及和发展;
3:当前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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