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用地政策
Ⅰ 开发商拿了一块教育用地想把他转成住宅用地的可能性大吗
情况工业用改商业用步骤:
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规划部门批准需
要土部门领导签字意见
2、步骤:符合城市规划改变商业用途按照现行土
让办规定其让应通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式公进行
工业用原使用买受自行进行买卖问题
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基本原则(想交差
价另别论)
实际操作同政府原则理解程度
政策执行式都尽相同比规定类土必须进入市场公
交易(招拍挂)要按经认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让金即
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些操作差别实际理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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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采取更严格措施比 必须招拍挂等等必
须招拍挂需要定前提土使用权取式
让式取工业用由于使用权已经买断强制性
要求招拍挂做妥违物权基本准则;划拨
用政府完全权利要求进入形市场公交易
司解释:《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发区加强建设用管
理通知》(办发[2003]70 号)第四点部原文:协议
让土改变经营性用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招标拍卖挂牌让
3、通做由工业用使用与所区县土管理部门学校
由土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司解释:《城镇土使用权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
使用者需要改变土使用权让合同规定土用途应征
让同意并经土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关
规定重新签订土使用权让合同调整土使用权让金并办理登
Ⅱ 教育用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对你公司通过出让或转让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学校建成次月,你公司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的规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Ⅲ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应该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正常程序,法院应该征求或协调国土部门,把划拨土地批准为在买受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国有出让,然后再进行拍卖。但是,现实中法院的能量是巨大的,而且往往国土部门也默认,只要法院启动拍卖程序,买受人过户时缴清土地出让金,都可以过户,土地性质即变更为出让。
Ⅳ 教育用地是划拨(公益用地)吗如果是,那么划拨应该是没有期限呀为什么法律又规定教育用地是50年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年限。
房地产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Ⅳ 教育科研用地与工业用地收费有何不同
1、概念不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定义:
工业用地M是指工矿企业的版生产车间,仓库权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不包括露天矿。 根据工业对环境的污染,工业用地分为第一,第二和第三类工业用地,即M1,M2和M3。
教育科研用A3是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土地,包括独立学校的学生生活用地,即A31,A32, A33,A34,A35。

2、价格不同:由于工业会对城市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工业用地通常集中在城市边缘。 与市区相比,这些土地的地租相对较低。 根据城市的发展布局研究用地,其中一些被布置在城市的人口稠密地区。 例如,在中小学中,一些位于城市郊区,例如大学和大学,并且城市地块的价格很高。
3、建设用地与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不同:国家规定不允许违反用土性质使用土地,也就是不允许在工业用地上从事商业活动;
Ⅵ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什么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资者来说,是不享有投资财产收益权的。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厘清了民办学校的法律属性,划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益权,但却也剥夺了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物质奖励。

(6)教育用地政策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Ⅶ 关于宅基地变教育用地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有,可惜不是变成”教育用地“。可以通过政府征地,把地转为国有用地,然后划拨给学校作为”科教用地“。
Ⅷ 国家出台的教育税收优惠有哪些规定
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有关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关于增值税、所得税方面,规定指出: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征。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方面,规定指出: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在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等方面,规定指出: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等。

(8)教育用地政策扩展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Ⅸ 教育用地能否转让
可以买卖,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土地的高校不得私自转让。
对于一些高校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空余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要开发利用这类土地,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9)教育用地政策扩展阅读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教育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仅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具体是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其它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应以出让方式供地,由具备相关办学和教育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以招拍挂方式竞得,自然属教育出让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