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教育谈话内容
㈠ 批评教育记录
你好,既然你在网上有过言论错误!再近几年中有档案记录!要再多年后能撤销!也要看你将来表现!一但你再发表不当言论,你就影响将来参军,上班或者做企业单位员工!所以你一定要诚实守信,做一位优秀学生!
㈡ 组织处理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7种形式。
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一般必须处理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㈢ 谈话提醒与批评教育的区别
现代汉语中,无论是口语还是书面语,“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其实,是同一意思。但是,在党内法规中,作为一种执纪监督方式和一种党内谈话制度,“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谈话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工作方式和手段,它与澄清了结、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一样,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处置方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由此可见,上述两处的“谈话提醒”都是纪委在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线索过程中的一种处置方式,一种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手段。而提醒谈话则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出的明确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此处出现的“提醒谈话”是指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时实施的一种谈话制度和措施。目前,执纪监督中,一些同志仍时常将“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混为一谈。事实上,“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确实都是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一种处置方式,但两者仍有着明显区别。一、谈话的主体不同谈话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其实施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纪检监察组);而提醒谈话则是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具体措施,其实施的主体是本级党组织负责人。如党委书记、党组书记、党总支书记等。二、适用的情形不同谈话提醒具体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其适用于采取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来处理问题线索时所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针对的是具体的问题线索。从其未规定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可见,“谈话提醒”并非是党内的问责方式。“提醒谈话”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发现“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非指具体的问题线索。可见,“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均是针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但这两者针对的并非仅仅是指“问题”本身,更是为了防患未然,抓早抓小抓苗头,突出预防性,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三、结果的运用不同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执纪监督中,一般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作为一种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是谈话函询结果的有机组成,应当存入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在其提拔、任免时作为参考依据;而提醒谈话作为党内谈话制度的具体实施,是对于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党组织负责人作出的代表党组织的一种适时提醒,是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因此,提醒谈话并不符合结果运用的条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党员干部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并非仅仅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2015年6月28日施行的中央组织部(中组发〔2015〕12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细则》第二条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第四条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第六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党内法规中,落实党内谈话制度和执纪监督,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主体有三类:担负主体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的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的执纪监督中,纪检监察机关只能适用“谈话提醒”,而不能适用“提醒谈话”。
㈣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两个处分依据是什么
1、通报批评是将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2、组织处理主要包括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7种形式。
3、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1)停职: 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调离工作岗位。
3)免职: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免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
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
一般必须处理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㈤ 一个党员给了批评教育,以过一年后有诫勉谈话后有什么处分
1、通报批评是将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2、组织处理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7种形式。3、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1)停职: 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2)调整:调离工作岗位。3)免职: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免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一般必须处理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㈥ 浅谈如何进行批评教育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或表现不佳,或学习不好的学生,我们通常称之为“问题学生”。问题学生是指那些与同年龄段学生相比,由于受到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及自身的存在的劣性因素,从而导致在思想、认识、心理、行为、学习等方面偏离常态,需要在他人帮助下才能解决问题的学生。首要表现在品德方面,主要表现在学习、行为、心理方面。 在对问题学生的教育中,有的老师恨铁不成钢而粗言恶语,甚至拳打脚踢;有的老师感到头痛伤心而力不从心,有的摇头叹气说其是扶不起的阿斗。有的却在教师的教育下,转化为好学生。可见,不同的教育方法会教育出不同的学生类型,而对于问题学生的转化,也实在是需要教师下大力气去了解问题学生,转化问题学生。 首先,我认为要了解问题学生。 谁也不是天生恶骨,生来就不喜欢当好学生,很多问题学生的心理阻碍来自各个方面:比如说现今常见的父母离异,性格孤僻怪异,不被重视,价值观偏离,父母溺爱,学习成绩差,渴望表现,抵触老师等等。 心理分析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人的精神或行为的异常表现,本质上都可以追溯到其心灵史上(特别是儿童期)所受到特殊精神刺激。精神刺激就是由语言、表情、动作、姿势、态度和行为给人造成精神上的打击和创伤或者造成其不良的情绪反应;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原理则相反,那就是用语言、表情、动作、姿势、态度和行为反方向地对对方施加心理上的影响,解决其心理上的矛盾,达到治疗疾病、恢复健康的目的。 而我们的问题学生,究其本质,一般都是特殊精神刺激或不正确教育方式导致的行为不端,并非严重的道德品质缺失,总体来说,如果方法得当,还是有药可救的。 一、热爱问题学生 白朗宁说:拿走爱,世界将变成一座坟墓。对待我们的学生又何尝不是呢?爱是教育的灵魂。教育学生的前提是献出爱心给学生;教师的爱心,对学生学习,个性的发展影响甚大。而问题学生尤其如此。大多数问题学生在生活中缺少关爱,感觉被世界遗弃了,于是自暴自弃,愈演愈烈。这时候教师唯一能做的就是拿出你的关爱,用真心感化问题学生。 给差生一点微笑,给他一份关爱,甚至一句简单的问候,也许就能温暖一颗冰冷的心。在生活上给予关心,让他感到温暖,感到这个集体需要他,并没有遗弃他。从学生的心理需要上讲,爱和信任是他们最渴望得到的东西。学生渴望在充满爱心和信任的环境中成长。了解他们的性格特点,兴趣和爱好等,从而寻求最佳的教育方法。当他们有困难时教师要及时帮助他们。而当他们做错事时,教师首先应用宽容的态度来对待,指导他们变缺点为优点。热爱让一切变得简单。 二、表扬问题学生 魏书生说过:“用学生身上的光,照亮学生的路是最节省的能源。”作为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应适时适度地给问题学生以鼓励,发现他们的闪光点要及时表扬和赞赏。荣誉是人的自尊心的需要,恰当而又适当地给后进生以表扬和鼓励,能够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激发荣誉感和进取心。在平时,我们要多找问题生的“闪光点”,他们并不是一切都坏的,他们身上也有“闪光点”。有的虽然纪律观念淡薄,但能积极劳动,不怕苦,不怕脏,带头完成任务;有的对班集体不够关心,但常常能够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有的文化基础较差,但学习态度比较认真……我们对差生凡有积极行为和进步表现的,都给予表扬和鼓励,来激励后进学生的进步。适当的表扬会带给问题学生自尊心的满足,甚至一点点改变,走向好的方面,转问题学生为优等生。 三、 深入心灵的谈话 金无赤足,人无完人。学生总会犯一些错误,不论老师强调多少遍,仍然会有不长记性的人,而这一点上,问题学生犯错极其频繁,简单粗暴式的大声训斥也许会产生一时的教育效果,暂时控制住学生的不良言行,却会在无形当中引起学生的不满,管理起来难度更大,从而失去学生对老师的信任感、亲情感。甚至会导致师生之间感情的疏远、破裂。对于屡次犯错的问题学生,应该给他一次机会,然后进行一次深入心灵的谈话,真正意义上的了解他。让他打开心结,敞开心扉,当教师用低声细语的方式与学生谈话时,学生就会体会到教师的沉着与威严,这很深得学生的尊重与爱戴。在学生稳住情绪的基础上,教师可以冷静地进行有效教育。在深入心灵的谈话过程中学生感到师生处在平等地位上,显示出教师对学生的亲切感,能引起学生对老师谈话的兴趣,真正领会教师所谈内容的涵义,从而使学生在和谐的气氛中接受了教育的内容。并能及时地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当然,还要找准谈话时机,作好学生的思想工作。适当的谈心,既掌握了他们的心理活动,又消除了他们的精神压力,还取得了他们的信任。 四、家校联系共同教育问题生 对那些屡教不改的问题学生,除了上述方法之外,还要具备十足的耐心,重视家访工作,多与家长取得联系,多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家长一起商量有效地办法,做到有的放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尤其要通过观察侧面了解他们的特长。如有的同学帮家长分忧解难;有的同学乐于助人;
㈦ 公职人员批评教育、检查、诫勉谈话材料要进档案吗
公职人员批评教育、检查、诫勉谈话材料,原则要写进档案。
但是,如果有效进行了改正,也可以不装入档案。
关键看你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