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科
Ⅰ 如何学好法学这门课程
法律专业包括诸多法律课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理论深邃、实践性强,许多法律概念相近、易混不易区分,学习起来确实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只要我们有信心和决心,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技巧和要领,是可以学好,而且一定能够学好的。这里,就怎样学好法律课程谈几点意见
一、明确法律课程的基本要求,掌握法律学科的基本结构
法律专业的各门法律课程,诸如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合同法等等,都是一部法律,而阐述该法律的应是一门学科。法律专业的各门法律课共同的基本要求是,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够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门法律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任何一门法律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体现在各门法律课教材的各个章、节里。例如,在合同法教材的合同成立一章中,基本概念是要约、要约邀请、要约撤回、要约撤销、承诺、承诺撤回、缔约过失责任;基本理论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基本知识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要约的条件、承诺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掌握了法律课程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是学好法律课程的基本功,有了这个基本功,才能真正学好法律课程。
此外,在学习步骤上,开始学习法律课程时,首先应当从总体上了解该法律课程教材有几大部分,先后顺序是什么?每一大部分中又有哪些主要问题?每一个问题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尽可能在脑子里勾画出一个整体轮廓。学习法律课程教材之前,先了解它的“整体框架”即基本结构,对进一步深入学好法律课程是有裨益的。
二、全面系统地学习指定教材
各门法律课程的教材,在内容上不拘泥于各部法律的条文,增加了理论的阐释,介绍了各部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有关法律制度、法律理论问题。所以,教材是全面概括了各门法律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因此,学好各门法律课程指定教材,对每一个学员来说,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是必须的。有的学员工作忙、时间紧,通常总希望学习的范围小一点,有的学员在学习时, 前面学几章,跳几章学后面的,有的学员自以为这部分重要便多学,那部分不重要而不学或者一溜而过。这种心情和学习方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科学的,所学的知识不完整,因而是不可靠的。要学好法律课程教材,不能不注意全面学习。所谓全面学习,是要求细读教材的全部,即逐章、逐节、逐个问题地学习,在逐章、逐节循序渐进地学习中,对每一个问题都要有全面的理解与掌握。这里,举例说明,就学习基本概念来说,学习法理学,可以把这门课程所有基本概念按它们的逻辑顺序排列出来:法学、法学体系、法律、法律历史类型、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制裁、司法制裁、行政制裁……然后加以比较、记忆。这样就较容易全面系统地掌握本门课的基本概念。在学习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时,也要从总体上系统地学习,以学习法的产生的内容来说,脑子里应有这样一个系统思路:法最初是怎样产生的——有其经济的和阶级的根源;私有制法是怎样产生 的——一般是在继承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法国和英国在继承旧法的方式上又有区别;社会主义法是怎样产生的——一般是在建立人民政权和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中国和前 苏联在建立新政权、废除旧法的方式和过程上又各具特点。这样学习,脑子里就能形成一个关于法的产生问题的理论和知识体系,学习效果较好,能够起到加深理解,加固记忆的作用。
此外,每一门法律课教材中,有许多内容相互关联,有些内容容易互相混淆。因此,学习教材某些内容要与相关内容联系起来,要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学习。例如,在学习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合同概念、企业所得税、合同仲裁时,分别与学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涉外合同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外经济仲裁联系起来对照着学,就有助于明确它们之间的共同点与不同点,有助于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有助于记住有关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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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2-06-1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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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爱小巍
格劳秀斯
3
当然,全面学习,不是要求学员将教材中的全部内容逐字逐句背诵下来,而是要求学员能从整体上对每一门法律课教材中的基本内容加以系统地掌握。
三、注意掌握法律概念的核心内容和相近、易混法律概念的区别
每一法律学科中,法律概念是很多的,每一个概念,都有其核心内容,这是共同的。学习时要牢牢抓住。例如,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平等主体”就是核心内容。又如要约和承诺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订立合同”则为核心内容,除此,便不是要约或者说不是合同法上讲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中“同意”是核心内容,否则,便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这就要求学员在学习基本概念时,既要了解它的内容,又要了解它的法律特征。在了解它的内容时,既要善于找出并掌握它的核心内容,又要十分注意它与相近、易混但不相同的概念的区别。例如,在学习代位权制度时,要注意与代理权的区别,因为代位权是一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因此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又如,在学习撤销权制度时,应与在可撤销合同 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区别开来。前者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享有撤销权的人是债权人,他行使撤销权的目的, 在于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而后者则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而设立的。享有撤销权的人乃是一方当事人,他只能请求撤销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再如,在学习某些基本概念时,也可以将不同的法律学科中相近、易混的概念联系起来学。例如,在我国,凡是扣留处分,都是依法限制违法分子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但是,有人往往把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行政 拘留是**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刑事拘留是**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诉讼中对妨害诉讼秩序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所以,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在性质、对象、内容和条件等方面都是有明显区别的,绝不能将三者混为一谈。又如,有人把法律上“宣告死亡”误认为“判处死刑”,这也是不对的。宣告死亡指民事诉讼中按照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是活人,也可能是已经死亡的人。判处死刑指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从实体上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所以,民事诉讼中的宣告死亡与刑法上的判处死刑,是完全不同的 决不能混为一淡。
可见,学习时,在本法律学科中将相关基本概念、内容和在不同法律学科中的将相近、易混不相同的概念贯串起来对照着学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既能检验你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序,也能锻炼分析、归纳问题的能力。
四、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法律专业的各门法律学科,绝大多数都是应用型学科。学习、研究每门法律学科应联系立法和司法实际。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而应把理论上的学习同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与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特别要注意教材出版后,颁布的与教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同时,要注意了解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加学员的感性知识,培养和提高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理论联系实际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对我们学员来说学会分析各类案例是一种重要形式,即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各类案例进行综合分析、 判断,作出解决、处理方法。例如,1998年5月,公民甲与某工厂签订普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履行后,工厂用甲的专利生产的产品销路很好,合同履行正常。后甲又授权另一公司用其专利。某工厂以甲既然已许可自己使用其专利,就不应再许可别人使用其专利为由, 拒绝支付尚未交付的专利使用费。双方经协商未果,甲起诉至法院。在这个案例中,工厂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在分析案例时,首先要搞清解决什么问题。本案例集中在工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上。其次运用所掌握的有关法律。分析案情, 作出处理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工厂的理由不成立,甲有权取得专利使用费。理由如下:①甲和工厂所签订的是普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非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甲有权把该专利使用权出让给工厂以外的第三人;②工厂作为受让方(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相信同学们经过自己的努力会爱上这门学科。
以上方法或建议来自山东政法学院 卢学巍老师
Ⅱ 合同法属于什么学科经管类还是社科类
应该属于交叉的吧
实践中经管类的比较多见
Ⅲ 国际贸易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编辑词条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三种规范:①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这是主要的规范。②冲突规范:在缺乏上述实体法规范时使用。③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争议的程序规范。主要是争议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规则。也有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私法,程序规范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这是关于分支学科划分上的学术观点分歧。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主体,经常是不同国籍的法人,有时为自然人,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
历史沿革 国际贸易法关系,原属涉外民法关系。其基础是国际间的经济交往。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发展。至12世纪前后,在欧洲的海上贸易中出现了专门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习惯,是国际贸易法的雏形。以后由于冲突法(见国际私法)的形成,国际贸易法关系在长时期中主要根据冲突规范(见抵触规则),适用一般国家的民法或商法处理。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频繁,用冲突规范引用某一国法调整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其发展,于是直接规定这种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习惯进一步发展。以此为基础,出现了专门调整这种关系的条约和对习惯的统一解释。1926年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在罗马设立了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这些都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的国际化进一步增长,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数量与复杂性也随之发展和增加,为适应这种关系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直接调整它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实体法性质的条约,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了条件。196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持,在伦敦召开了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会议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决定成立一个大会下属的机构,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任务为通过推动制定公约、惯例及商业条款法典化的办法,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从此国际贸易法的制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是国际贸易法已经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提议,以及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支持,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已经被订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序言中,可概括为:①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这些是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贸易法规范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贯彻了这些原则,国际贸易法这个年轻的独立法律部门便能不断发展,日趋完善,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部门。
国际贸易法的范围 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专门调整这类关系的规范,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另一类是附属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关系,为实现国际间商品买卖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却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包括:①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输关系,又包括国际货物的海上、空中、铁路、公路、河道等各种运输关系,内容为提单、航空、铁路、公路各种货物运单中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关系,又包括海、陆、空的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内容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中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见保险法)。③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和结算关系。内容为各种支付方式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见国际结算)。④专门解决国际商品买卖争议的调解或仲裁关系。内容为在调解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申诉人、被诉人、证人及其他关系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调整以上各种附属于国际商品买卖关系的规范,也都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特点。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为:
国际条约 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 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有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 是国际组织、专业公司或公会规定的,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或条款。其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内容一般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及保险中广泛使用,已成习惯。如中国的各进出口公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单和保险单与保险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可就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作变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或一方当事人签发后,表示双方已就其中规定达成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这已为国际上所承认,因此格式合同和标准条款构成了国际贸易法中一个具有独特性的渊源。
国内法中直接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法律或规定 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及重要作用的增长,一国为便于进行对外贸易,往往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实践或规定,结合本国情况,制定本国专门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际贸易法》,这种法律在其国内生效。
Ⅳ 复旦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计科狗答一波,首先推荐阚海斌老师的线性代数!(如果是文科生就算了吧。。。)
线性代数一般学校都有的课。如果想从事理工科方面的这门课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但由于这个课和高中脱节太大,矩阵的内容太抽象而复杂,很少有老师能够讲的深入浅出,大部分都是上的云里雾里的。但是!阚老师这个课讲得几乎没有半句废话,每当一个新定义出现的时候都会先做好充足铺垫,并且会给你讲一下你学的这个在计算机科学里以后有什么用,比如特征值在人脸识别数据降维里都有什么用,总之强烈推荐。
最后要说一句,学习知识的过程都是枯燥的,所谓的课程有趣也是需要你对老师讲的内容有一些自己的理解看法之后才能产生思想的碰撞,而如果是专业课的话老师一学期16节课基本上课本内容都是刚好讲完,所以还是需要私下对书本有了一定掌握之后再去蹭课啊~
Ⅳ 你觉得经济法对会计专业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客观地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对于某些执业资格考试来说,它的难度,真的不大,非常小,因为初级考试考的都是基础知识,大凡肯花功夫的朋友,牢牢打牢基础知识都是能过的。那都是哪些原因导致自己没有通关考试?回避考试呢?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必须一次性全部通过才能拿到合格证书。
《初级会计实务》相对较难,有三分之二的分数需要核算,这部分内容出题的灵活性很大,有可能是整个考试里面的拦路虎。
《经济法基础》知识看着内容比较简单,但由于它在整个初级职称考试理论体系的重要性,必然要求大家对它有更深的了解,因此考试时可能难度要加大,虽然教材内容不是很多,但每次考试都使大家感到很吃力。
初级会计实务
通过对近年考题的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
1、全面考核。覆盖了考试大纲要求的大部分内容。基本每章都有题目,即使是非重点内容也会有少量题目;
2、重点突出。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要考核主要知识点;
3、题目具有一定的综合性。
经济法基础
通过对近年考题的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
1、每章都有题目,覆盖率达100%;
2、具有综合分析性的不定项选择题较集中;
3、基础知识占比重较大,考核范围既细致又广泛;
4、题目案例化,命题方式日趋灵活。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属于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属于社会法。
社会法旨在保障社会的特殊群体和弱版势群体的权益的法律,权是中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
中国现行的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职业病防治法》。
(6)合同法学科扩展阅读:
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劳动者保护与劳动管理的统一。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涉及的社会主体和社会生活广泛而复杂。
3、劳动合同是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殊合同。
4、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与管辖具有特殊性。
5、劳动监察是以保护劳动者个人利益为主要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Ⅶ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好不好
法学院师资力量雄厚,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任名誉院长,拥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省“333工程”1名,省“青蓝工程”2名,省人大、市政府咨询专家3名,校级“青年学术带头人”1名。院长杨解君教授兼任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多名教师兼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1名教师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 ”,2名教授分别当选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副秘书长。现有博士生导师2人,硕士生导师13人,教授5人,副教授10人。全院教师硕士以上比例近90%,其中博士比例为68%。
法学院设有宪法与行政法系、民商法系、法理与法制史系和司法与诉讼法系,地方法治与区域合作研究院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学院招收法学本科专业,招收第二学士学位,拥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点。
联系人:黄月华(副院长) 025-58139623
郑万秋(副书记) 025-58139626
邮 箱:ngdfxy@ njut.e.cn,[email protected]
网 址:http://fxy.njut.e.cn/law/index.aspx
法学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适应国家、社会管理和法律职业等所需求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学生具有广阔的知识背景、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与执业能力。既可以在法律的大环境里从事一般性国家与社会管理和法律工作,又可以依其所长从事一个特殊领域的法律工作。学生不仅了解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势、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而且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去分析、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
主干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就业方向:法学专业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在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发展空间。近年来,法学专业的就业率稳定在95%左右,主要分布在国家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各级学校和研究院所从事法律实践、法律服务和教学研究工作,部分毕业生考上研究生、出国、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到村(社区)任职,也有少数毕业生自主创业。
这个你放心,一般是上16周课,平均1天6节课,晚上说不定还有自习,最后一个月实践,实习和复习应考
Ⅷ 北京化工大学走出过哪些知名校友
说起知名校友,北化的知名校友大部分都是科学大拿、行业翘楚等。在政治界除了贺国强先生外出名的不多,在创业方面滴滴创始人程维学长值得一提,但在文艺方面,因为大学本身不是艺术院校,所以这方面的知名校友也很少。所以我就着重讲一下贺国强先生和程维学长以及一些专业大佬们吧!
科研界的知名校友真的太多了!看到这些校友们,以后要更加努力呀!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Ⅸ 法学专业的行业前景如何
作为一名法律硕士研究生,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分享一下自己的切身感受。
首先我想说一下,法学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以下几个:考研、考博;公务员;专职律师;企业法务。当然,如果不局限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那么你的选择可以更多。
一、公务员
每年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都会选择参加国考、省考以及其他公务员招录考试。众所周知,公务员的考取难度相当之高,同一个岗位数以千计、万计的人同时竞争。所以,据我了解,身边考取公务员的同学均集中在基层法院、即便是国家公务员,往往也是所在市县的国家公务员。这里,谈到的仅仅是一个普遍现象,也不排除身边确实有顺利考取中央部委的国家公务员的少数同学。
谢谢您的提问,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Ⅹ 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期间为多久法律学科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
1、六个月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一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民通意见》第七十三条第1款;《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婚姻法》第十一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
3、五年
《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五条保全撤销权。
(10)合同法学科扩展阅读: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例如,中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除斥期间特点是: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参考资料:
网络—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