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的學科體系
① 經濟法學屬於法學還是經濟學
經濟法學是一門復法學學科。制它與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同屬於法學體系的其他學科,也是有共性,有個性。
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是各自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法學是研究法及其發展規律的社會科學。所謂社會科學,是研究社會現象的學科。法學屬於社會科學的范疇,是社會科學體系中的一門學科。它與政治經濟學、經濟學、軍事學、社會學、文學、史學等同屬於社會科學體系的其他學科,既有共性,又有個性。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是各自研究的社會現象不同。法學是以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
(1)法理學的學科體系擴展閱讀
經濟法學的地位,是指經濟法學在法學體系中所處的位置。所謂法學體系,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法學分支學科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一般認為,可以根據不同的標准將法學分別劃分為:國內法學和國際法學、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獨立學科和邊緣學科、傳統學科和新興學科等等。
在第一次劃分結束以後,根據實踐的需要,還可以繼續進行劃分。例如,可以將國內法學劃分為經濟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等;將國際法學劃分為國際公關法學、國際經濟法學等。
② 法理學的基本范疇和基本問題是什麼
《法理學》課程的性質和設置目的
1.《法理學》是法學教育的主幹(核心)課程之一,屬於整個法學體系中的理論學科。它是對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原則、法律規則、法律概念、法律內容和法律范疇進行理論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實質。法理學是對刑法專業、民商法專業、刑事偵查專業、經濟法專業、國際法專業等法學專業共同開設的基礎理論課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體的法律部門或某項法律規則的具體問題,而是關注對各個部門法學具有理論基礎和方法論的指導意義的法律基礎內容。《法理學》課程在培養和幫助所有的法學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質,增強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過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礎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職業者要做好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工作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
2.由於《法理學》是法學教育的入門課程,一般安排在四年製法學本科的第一學年。但是《法理學》課程涉及到法學基本知識的范圍十分廣泛,大致可以涵蓋法學學科的所有內容。根據大一新生的具體狀況,在教學過程中,要突出《法理學》的基本知識、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傳授。因此,《法理學》課程的目標是:一年級法學本科生經過本課程的學習,能夠對法學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內容有所了解,能夠掌握《法理學》中最一般的理論知識,在三年級時,掌握法學理論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原理,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培養職業的法律素質,並能夠結合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實踐,運用法學理論來分析社會法律現象。
3、《法理學》和其他法學專業課程的關系:本課程與《憲法》、《法律制度史》等法學專業基礎課程同時開設,是學習各個部門法學課程的前提和基礎。
導論 法理學概述
學習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了解法理學學科的基本情況,內容涉及到法理學的概念、法理學的產生和發展、資產階級法理學和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原則區別、法理學的地位、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重點把握:法理學是法學領域的基礎性學科,它以整個社會法律現象及其發展的共同性問題和共同性規律作為研究對象。法理學是適應法學自身發展需要和社會革命需要而產生的。在法律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先後出現了兩種不同類型的法理學,即資產階級法理學和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在法學學科體系中,法理學處於基礎理論學科的地位,它與其他法學學科之間是共性與個性、一般與特殊的關系。
第一節 法理學的概念
一 法理學學科名稱的演變
法理學是法學理論學科,在西方國家,通常被稱為法哲學或法理學。在舊中國,被稱為做法學通論或法理學。在20世紀50年代,根據前蘇聯的理論模式,被稱作國家和法的理論、國家和法權理論或國家和法律理論。1980年,北京大學的陳守一主編了《法學基礎理論》教材,從此,法學基礎理論就作為學科名稱。目前,我國出版教材大都採用了法理學的名稱。
二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
1、法學就是以社會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社會科學。
社會法律現象包括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法律規范等;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環節;還包括法律的產生、發展變化、消亡的規律。
2、法理學是法學領域的基礎性學科,是宏偉的法學大廈的基石,它是以整個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共同性問題作為研究對象的。法理學重點研究對象應該是法律本體論、法律發展論、法律價值論及作用論、法律運行論和法學教育及法律職業等內容。
③ 華東政法大學有哪些專業及什麼專業好
法律學院
法學(民商法律方向) 本科 法學學士
【主要課程】法學基礎、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憲法學、行政法學(含行政訴訟法)、民法學總論(含民事責任、人身權法)、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含合同法)、婚姻家庭與繼承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商法學總論、經濟法學、刑法學總論、刑法學分論、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司法文書、社會學概論
法學(刑事法律方向) 本科 法學學士
【主要課程】法學基礎、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憲法學、行政法學(含行政訴訟法)、民法學總論(含民事責任、人身權法)、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含合同法)、婚姻家庭與繼承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商法概論、經濟法學、刑法學總論、刑法學分論、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司法文書、社會學概論
法學專業(國防生) 本科 法學學士
本專業為武警部隊培養指揮幹部。
【招生條件】(1)符合華東政法大學在當地招收本科生條件;(2)符合參軍入伍政審和部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准,年齡在20周歲以下(截至當年8月31日);(3)限招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4)限招男生。
【培養管理】招收的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武警部隊按每人每年10000元標准發放國防獎學金,負責軍政訓練並參與管理工作;華東政法大學負責教學管理和畢業資格審定。
畢業分配:學生畢業後,統一安排到武警部隊工作。非經組織安排,畢業後服役不滿5年的,不得退出現役。
經濟法學院
法學(經濟法方向) 本科 法學學士
【主要課程】法學基礎、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婚姻家庭與繼承法學、商法總論、知識產權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刑法總論、刑法分論、國際公法學、國際經濟法、沖突法、司法文書、經濟法總論、競爭法學、稅法學、公司法學、證券法學、金融法學、信託法學、房地產法學、保險法學、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票據法學
國際法學院
法學(國際經濟法方向) 本科 法學學士
【專業特色】以人為本,依法治院,質量為先,特色興院 。以國際法學為主幹,依託上海「一個龍頭,四個中心」的地緣優勢,以社會需求為導向,拓展專業面向,加強學科融合,追求完美、追求卓越,培養應用型、復合式、開放性高素質國際型高級法律人才。
【主要課程】法學基礎、憲法學、行政法學(含行政訴訟法)、民法總論(含民事責任)、物權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商法概論、刑法總論、刑法分論、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總論、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組織法、國際刑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環境保護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知識產權法、海商法、WTO法律制度、法律專業外語、國際商法(雙語教學)、國際公法(雙語教學)等
法學(國際經濟法合作班) 本科 法學學士
【專業特色】本專業為華東政法大學與香港城市大學合作辦學專業,七個學期在上海學習,一個學期在香港學習(以香港學期為准),主要培養在國內的各類外資機構及在境外機構中從事國際經濟、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航運等方面法律事務的專門人才。
國際金融法律學院
法學(國際金融法方向) 本科 法學學士
【專業特色】採用復合型人才培養的全新模式,在完成法律「小通識教育」的基礎上,培養擁有法律、金融財會、數理統計、外語等復合型知識結構的人才,並通過全覆蓋的專業課程外語講授,提升學生的外語和專業水平。請耶魯大學、北京大學等國內外知名教授、金融監管部門的官員、法官及市場人士為學院兼職教授,由教授與金融法律實務人士共同開設《國際金融法律理論與實務課程》。同時實行學生校內外雙導師制,以形成實務資源對理論教學的補充效應。
【主要課程】經濟學通論、管理學通論、法學理論(比較法與法學方法論)、普通法學(英語)、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知識產權法學、訴訟法學、法律史學、刑法學、國際公法學、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私法學、司法文書(法律寫作與文獻檢索)、競爭法學、經濟法學、稅法學、公司法學(英語)、證券法學(英語)、銀行法學(英語)、保險法學(英語)、信託法學(英語)、票據法學(英語)、國際金融法學(英語)、金融市場學(英語)、國際金融(英語)、會計學(英語)、公司財務(英語)、高等數學、線性代數、數理統計、金融審判實務、金融市場與監管實務、金融律師實務等
刑事司法學院
偵查學專業(經濟偵查方向、刑事偵查方向) 本科 法學學士
【專業特色】本專業為華東地區最早成立的本科偵查專業之一,學科成熟,師資力量雄厚,享譽世界的「當代福爾摩斯」李昌鈺博士被聘為本專業兼職教授。教學實驗設備先進,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培養集「應用型、精品型、特色型」於一體的優秀復合型司法人才。
【主要課程】犯罪學、偵查學原理、刑事偵查學、偵查訊問學、偵查技能、刑事專案偵查、刑事攝影、司法鑒定概論、經濟犯罪對策學、經濟案件司法鑒定、金融犯罪對策、經濟案件防範實務、公安學基礎理論、國家安全學、治安學總論、犯罪預防學、刑事心理學、物證技術學、國際犯罪對策、法醫學、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
治安學專業 本科 法學學士
【專業特色】上海市唯一的治安學本科教育專業,注重理論教學與實踐操作,培養學生的人文精神、法學思維及運用犯罪學原理分析、解決具體問題的綜合能力。
【主要課程】治安學總論、治安管理實務、治安案件調查、治安事件事故防範概論、中國社會治安戰略、網路犯罪對策、國外治安控制、訊問學、警察體能、犯罪社會學、社區管理學、道路交通管理、犯罪學、公安學基礎理論、刑事偵查學、刑事司法、經濟犯罪對策學、刑事心理學、物證技術學、法醫學、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
邊防管理專業 本科 法學學士
【專業特色】注重專業發展的現代化特色,適應國(邊)防從三維(陸海空)向五維(陸海空天電)發展的趨勢;注重專業發展的法律特色,培養國家急需的邊防法律人才;著力培養學生的外語水平及涉外知識與能力,將學生培養成涉外警務方向的人才;注重專業發展的沿海地區特色,培養勝任沿海邊防管理的專門人才。
【主要課程】邊防法規、邊境管理學、護照簽證制度、邊防戰術學、邊防專業英語、邊防勤務學、治安管理學、電子偵控技術、犯罪學、刑事偵查學、公安學基礎理論、國家安全學、經濟犯罪對策學、刑事心理學、物證技術學、國際犯罪對策、司法鑒定概論、國際公法、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 本科 理學學士
【專業特色】本專業注重計算機(網路與信息安全)與法學交叉融合的邊緣學科領域的研究,如:信息(網路)犯罪與計算機取證學、電子證據(數字證據)司法鑒定和司法實踐與應用、計算機與網路犯罪及其對策研究、網路與信息安全(包括電子商務與電子政務安全)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問題研究等方面。著力培養滿足信息社會法治化建設對既具有計算機(網路與信息安全)專業知識又具備法學領域知識的復合應用型人才的需求。
【主要課程】計算機導論、電子技術與數字邏輯、離散數學、程序設計(C語言)、數據結構、計算機組成原理、計算機體系結構、微機原理與匯編語言、操作系統、演算法分析與設計、資料庫原理與應用、編譯原理、計算機網路與通信、軟體工程、網路與信息安全、信息(網路)犯罪與計算機取證、計算機圖像處理、軟體知識產權與保護、專業外語(計算機)、信息法學、網路犯罪偵查、密碼理論與技術、網路入侵與檢測、語音處理與識別、數據恢復技術、民法學、知識產權法、電子證據研究等。
偵查學(國防生)本科 法學學士
本專業為武警部隊培養技偵幹部。
招生條件、培養管理和畢業分配參見法律學院法學(國防生)介紹。
商學院
金融學 本科 經濟學學士
【專業特色】依託我校經、管、法的學科優勢,突出金融學科發展中對財經、管理、法律及理工知識交叉滲透的特點,把學生培養成為能適應金融學科理論及實踐發展要求的復合型金融人才。
【主要課程】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貨幣銀行學、統計學、會計學、財政學、計量經濟學、高等數學、概率與數理統計、國際金融、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金融市場、金融英語、保險學、投資銀行理論與實務、證券投資學、信託與租賃、中央銀行業務。
金融學(金融工程方向) 本科 經濟學學士
【專業特色】只招理科考生,要求數學知識扎實,將在第二年實行淘汰制(高等數學Ⅰ、高等數學Ⅱ、概率與數理統計,以上課程如有其中兩門在正常期末考試中不及格或者任何一門正常期末考試及補考連續不及格者將被淘汰,被淘汰的學生將轉入金融學其它方向);依託我校經濟學、法學、管理學等人文學科綜合發展的優勢,突出金融、經濟、管理、法學互相滲透的特點,把學生培養成熟悉現代經濟學的研究範式、掌握現代金融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扎實的數理金融、計量經濟學基礎,具有較強的本國語言文字表達和寫作能力,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和計算機的應用,具有較強市場意識、競爭意識和創新意識的金融工程專才。
【主要課程】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貨幣銀行學、統計學、會計學、計量經濟學、高等數學、概率與數理統計、國際金融、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金融市場、金融英語、投資銀行理論與實務、證券投資學、公司金融、金融工程、金融風險管理、金融經濟學、金融計算教程、金融工程案例、金融數學。
經濟學 本科 經濟學學士
【專業特色】依託我校綜合發展的優勢,突出經濟、管理和法律互相交叉滲透的特點,實行「專通結合」和「復合型」人才教育,以增強學生的適應性,加強基礎教育,拓寬專業口徑;合理設置和安排課程體系,優化學生的知識結構;注重知識、能力和素質的協調,把學生培養成為以經濟學為核心,跨經濟學、法學、管理學三個學科,具有創新精神、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
【主要課程】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貨幣銀行學、統計學、會計學、財政學、計量經濟學、高等數學、概率與數理統計、資本論、發展經濟學、經濟學說史、中國宏觀經濟管理、比較經濟學、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市場營銷、外國經濟學原著選讀。
國際經濟與貿易 本科 經濟學學士
【專業特色】依託我校綜合發展的優勢,突出經濟、管理和法律互相交叉滲透的特點,培養學生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掌握基礎理論,具備實際操作技能,掌握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專業知識,能從事進出口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實務工作,又能熟悉相關的經濟管理知識,從事涉外企業和部門的調研、營銷、財務及統計等經營管理工作。
【主要課程】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貨幣銀行學、統計學、會計學、財政學、計量經濟學、高等數學、概率與數理統計、國際經濟概論、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國際結算、國際經濟合作、世界貿易組織、國際運輸與保險、跨國公司、經貿英語、國際企業會計實務。
會計學 本科 管理學學士
【專業特色】依託我校綜合發展的優勢,突出經濟、管理和法律互相交叉滲透的特點,培養具備會計、法律及其他企業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在企、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從事經濟管理以及教學、科研方面工作的財會、法律復合型高級人才。
【主要課程】經濟學、管理學、管理信息系統、計量經濟學、學習財務會計、審計學、財務管理、稅收學、財務報表分析、會計查賬案例、司法會計、經濟法學、證據學、司法調查技術、證券法學、金融法學、會計法學、票據法學。
工商管理 本科 管理學學士
【專業特色】依託我校經濟、管理、法學、人文社會科學綜合發展優勢,將學生培養成以管理學為核心,跨經濟學、法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的國際化的中高級工商管理復合型人才。
【主要課程】微積分、概率統計、線性代數、運籌學、統計學;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貨幣金融學、國際金融理論與實務、長江三角洲經濟發展專題;會計學、管理信息系統、財務管理、管理會計;管理學、管理學前沿專題;市場營銷學、國際市場營銷;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戰略管理、運管管理、項目管理;跨文化管理、國際企業管理、國際投資學;法理學、經濟法、跨國公司法、國際商貿制度。
外語學院
英語(涉外法商方向) 本科 文學學士
【專業特色】以系統的英語理論教學和技能操練為主,依託華政雄厚的法學教育背景,培養具有扎實的英語語言技能、廣博的科學文化、法律商務知識基礎並能運用英語從事法律、經貿、外事、政府、文化等部門的翻譯、管理、教學和研究等工作的復合型高級應用人才。
【主要課程】基礎英語、英語報刊選讀、英語聽力、英語口語、英語寫作、英語視聽、高級英語、翻譯理論與實踐、學術論文寫作、英語口譯、主要英語國家概況、第二外語(日語、德語、俄語)、法律英語、涉外法律實務、民法學、婚姻家庭與繼承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司法文書、合同法學、票據法學、海商法、保險法學、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結算、進出口貿易實務、外經貿函電、商務英語、語言學概論和英美文學史等
日語(涉外法商方向) 本科 文學學士
【專業特色】以系統的日語理論教學和技能操練為主,依託華政雄厚的法學教育背景,培養具有扎實的日語語言技能、廣博的科學文化、法律商務知識,能在法律、經貿、外事、政府、文化等部門從事翻譯、管理、教學和研究等工作的復合型高級日語人才。
【主要課程】基礎日語、高級日語、日語閱讀、日語聽力、日語視聽說、日語口語、日語翻譯理論與實踐、日語寫作、日語口譯、日本概況、第二外語(英語)、法律日語、涉外法律實務(日語)、民法學、婚姻家庭與繼承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國際貿易法、司法文書、合同法學、票據法學、海商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結算、國際金融法、保險法學、日語語言理論、日本文學史、日本文學作品選讀等
翻譯(涉外法商方向) 本科 文學學士
【專業特色】以系統的英語語言理論教學和技能訓練為主,依託華政雄厚的法學教育背景,培養具有扎實的英語語言技能、廣博的中西方文化、法律商務等綜合知識,能在涉外部門、公安、司法、金融商貿機構、新聞傳播單位和企事業單位從事翻譯、管理、法律和對外經貿實務工作的復合型高級翻譯人才。
【主要課程】基礎英語、英語聽力、英語視聽、英語報刊選讀、英語口語、英語寫作、高級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語言學、英美文學、英漢翻譯理論與實踐、漢英翻譯理論與實踐、英漢漢英法律翻譯、英漢漢英商務翻譯、口譯、法律文書翻譯、合同翻譯、第二外語、法律英語、商務英語、法律英語寫作、法商應用文體與翻譯、學術論文寫作、主要英語國家概況、民商法通論、刑法學概論、訴訟法學通論、會計學、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財務報表分析、文體與翻譯、修辭與翻譯、文化與翻譯、文學選讀與翻譯、散文選讀與翻譯、經典譯文比較與欣賞、英美法律概況、法庭口譯、跨文化交際、翻譯軟體應用等。
人文學院
新聞學(法制新聞方向) 本科 文學學士
【專業特色】依託學校法學資源優勢,將學生培養成為以新聞學專業知識為核心,具備系統的新聞理論知識與技能、寬廣的文化與科學知識,熟悉我國新聞、宣傳法規,具有相關法學理論知識的復合型應用人才,使學生具備在新聞出版、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國家行政事業單位、文化產業經營管理公司從事編輯、記者、宣傳與管理等工作的能力。
【主要課程】新聞采訪、中國新聞史、外國新聞史、新聞學概論、新聞編輯、媒介管理、新聞評論、新聞專業英語、新聞攝影、新聞學概論、廣播電視新聞學、新聞法規與職業道德、傳播法研究、新聞侵權與糾紛、電視編輯製作、外國文學、廣告學、節目主持概論、電視紀錄片研究、法制新聞作品選讀、輿論學、新聞實務、電視攝像、電視編導、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
文化產業管理 本科 管理學學士
【專業特色】強化專業基礎理論的同時,注重加強法學類、經濟學類課程的設置,著力培養既有文化產業管理專業知識,又具法學、經濟學理論知識的復合型應用人才,使學生既具備較高文化素質、熟悉文化政策和法律知識,又系統掌握公共管理和商業經營專業知識,能夠在文化行政職能管理部門、文化企業、企業和事業單位文化部門與高校、科研機構從事文化產業管理、文化產業經營、文化活動運作、文化產業研究的文化產業管理等工作。
【主要課程】中國文化史、西方文化史、專業寫作、中國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化思潮、文博基礎、傳播學、影視文化、文化產業學、文化政策學、文化法學、文化經濟學、文化市場營銷、文化管理心理學、中國民間文化研究、文化產業管理實務、民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合同法學等
漢語言文學(法商文秘方向) 本科 文學學士
【專業特色】面向現代法治社會對中文人才和法商文秘應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充分利用本校法商類教學資源優勢,強調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和復合型知識的建構,致力於培養既具較強的語言文字能力,又有較扎實的法律、經貿知識的復合型應用人才,使學生既能勝任文秘、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出版系統等工作,也可直接從事涉法文學研究和法律文獻的整理研究等工作。
【主要課程】基礎寫作、應用寫作、語言學概論、現代漢語、古代漢語、文學概論、中國古代文學史、中國現代文學史、秘書學原理、秘書實務、中外現代交際禮儀、外國文學、比較文學、實用公共關系實務、商務心理學、人力資源管理、民間文學、中國古代文獻學、演講學等
④ 法學專業的特點
法學專業是朝陽學科,從社會需要來看是大有發展前景的。從法律系畢業生就業現狀來看,他們擁有扎實的專業基礎,能夠在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工作。
就業前景非常廣泛,做警官、檢察官、法官、行政機關公務員,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務,做律師,到高校做法學教師,到研究所做法學研究者都是不錯的選擇。
(4)法理學的學科體系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學習法律知識,並非單個的苦思冥想或者獨自奮斗,可以和朋友或者同事合作學習,用問題引導彼此進行探討,這個是學習法律的一個好方法,也是一個學習法律的人需要注意的一個細節問題。
學習法律需要養成一種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而這種思維方式是需要通過不斷的訓練所能獲得的,而非是單純的記憶法律條文的方式而能獲得的。因此學習法律需要注意養成法律思維方式而費訓練大腦記憶力。
⑤ 大學里的《法理學》怎麼學習
《法理學》課程的性質和設置目的
1.《法理學》是法學教育的主幹(核心)課程之一,屬於整個法學體系中的理論學科。它是對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原則、法律規則、法律概念、法律內容和法律范疇進行理論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實質。法理學是對刑法專業、民商法專業、刑事偵查專業、經濟法專業、國際法專業等法學專業共同開設的基礎理論課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體的法律部門或某項法律規則的具體問題,而是關注對各個部門法學具有理論基礎和方法論的指導意義的法律基礎內容。《法理學》課程在培養和幫助所有的法學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質,增強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過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礎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職業者要做好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工作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
2.由於《法理學》是法學教育的入門課程,一般安排在四年製法學本科的第一學年。但是《法理學》課程涉及到法學基本知識的范圍十分廣泛,大致可以涵蓋法學學科的所有內容。根據大一新生的具體狀況,在教學過程中,要突出《法理學》的基本知識、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傳授。因此,《法理學》課程的目標是:一年級法學本科生經過本課程的學習,能夠對法學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內容有所了解,能夠掌握《法理學》中最一般的理論知識,在三年級時,掌握法學理論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原理,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培養職業的法律素質,並能夠結合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實踐,運用法學理論來分析社會法律現象。
3、《法理學》和其他法學專業課程的關系:本課程與《憲法》、《法律制度史》等法學專業基礎課程同時開設,是學習各個部門法學課程的前提和基礎。
導論 法理學概述
學習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了解法理學學科的基本情況,內容涉及到法理學的概念、法理學的產生和發展、資產階級法理學和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原則區別、法理學的地位、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重點把握:法理學是法學領域的基礎性學科,它以整個社會法律現象及其發展的共同性問題和共同性規律作為研究對象。法理學是適應法學自身發展需要和社會革命需要而產生的。在法律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先後出現了兩種不同類型的法理學,即資產階級法理學和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在法學學科體系中,法理學處於"基礎理論學科"的地位,它與其他法學學科之間是共性與個性、一般與特殊的關系。
第一節 法理學的概念
一 法理學學科名稱的演變
法理學是法學理論學科,在西方國家,通常被稱為"法哲學"或"法理學"。在舊中國,被稱為做"法學通論"或"法理學"。在20世紀50年代,根據前蘇聯的理論模式,被稱作"國家和法的理論"、"國家和法權理論"或"國家和法律理論"。1980年,北京大學的陳守一主編了《法學基礎理論》教材,從此,"法學基礎理論"就作為學科名稱。目前,我國出版教材大都採用了"法理學"的名稱。
二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
1、法學就是以社會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社會科學。
社會法律現象包括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法律規范等;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環節;還包括法律的產生、發展變化、消亡的規律。
2、法理學是法學領域的基礎性學科,是宏偉的法學大廈的基石,它是以整個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共同性問題作為研究對象的。法理學重點研究對象應該是法律本體論、法律發展論、法律價值論及作用論、法律運行論和法學教育及法律職業等內容。
⑥ 什麼是法理學他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導 論
1.法學是一門社會科學,以法(或法律)這一特定社會現象為其研究對象。
2.西方法學家對法的具體研究對象的理解:
⑴自然法學、哲理法學主張法代表正義、道德或哲理,認為法學應研究法的價值或最高目的(即正義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學主張法是國家權力的產物,認為法學應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規范的效力來源、邏輯結構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會學法學主張法是一種社會現象,認為法學應研究法的事實(即法的社會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會生活的關系等)。
以上三種理解都是片面的,作為科學的法學,以上三方面都應研究。即,法學既要研究法的內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
3.法學的詞源:
⑴中國:古代先秦(春秋戰國)時期開始的類似後世講的法學的名稱是「刑名法術之學」或「刑名之學」。'刑'指刑法、刑罰或廣義的法;'名'指循名責實、賞罰分明。'刑名'也可作刑種解。'術'泛指君主實行統治的策略、手段。自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類似於後世的法學。
⑵西方:最早出現的法學一詞通常指古代拉丁語中Jurisprudentia,原意為「法律的知識」和「法律的技術」。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該詞下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
4.〔法學體系〕:是指法學研究的范圍和分科,是由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
5.法學產生的前提:a首要條件是法律的產生;b立法已發展到相當復雜和廣泛的程度;c社會上已出現一個職業法學家的集團。
6.法的起源的一般規律:從習慣演變為習慣法,再發展到成文法(廣義的立法)。
7.法學的特徵(實踐性和階級性):
⑴法學作為一門科學具有實踐性的特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的,是實踐經驗的總結;它來源於社會實踐,又轉過來為實踐服務,因而它是合乎科學的,即實事求是的。
⑵作為階級社會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法學又具有階級性的特徵。它的內容、性質和任務,歸根到底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其階級性是指法學代表不同階級的意識形態,為不同階級利益服務。在階級社會中,作為一個整體來說的法學是有階級性的,超階級的法學是沒有的。
8.馬克思主義法學與以往法學的原則區別:
⑴以往的法學一般以唯心史觀為基礎,否認物質生活條件對法的決定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以唯物史觀為基礎,它認為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由這一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並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的。
⑵以往的法學都以不同形式否認法的階級性,或者認為法是超階級的「公共意志」的體現。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並不是超階級的,它是由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制定出來並為一定階級的利益服務的。
⑶以往的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恆存在的,馬克思主義則認為,階級意義上的法並不是超歷史的,而是人類的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的。到了共產主義社會,隨著國家的消亡,階級意義上的法也將趨於消亡。
9.民主和法制的學說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內容包括:
⑴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不可分。
⑵民主與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黨的領導不可分,民主與法制建設不能超越歷史階段。
⑶應「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
⑷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⑸在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必須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⑹要遵循法制原則,不搞政治運動。
⑺解決消極現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
⑻要堅決打擊各種犯罪活動。
⑼「一個國家,兩種制度」。
⑽在政治體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資產階級的民主,不能搞三權鼎立那一套」。
10.法學自身的方法論:社會調查;歷史調查;分析和比較法律;詞義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
第一編 法的一般原理(法的概念、價值、作用、歷史發展和資本主義法)
12.法、法律的詞源和詞義:
⑴ 在古代漢語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開使用的,'法'和刑通用,「律,均布也」,意思是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則,可見它們的含義並不相同。在秦漢時,「法」「律」二字已同義,更合為法律一詞。一般地說,法的范圍較大,指整個制度;律則指具體准則,尤指刑律。
⑵ 廣義的法律指法律的整體。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
⑶ 靜態的法通常指法律規則、制度;動態的法則泛指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活動或過程。
13.法的本質和現象的關系:
⑴ 法是一種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是一種強制性規則,它規定了權利、義務和權力,這些都屬於法的現象,體現了法的外部聯系,依靠感官就能感覺出來;
⑵階級社會的法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而這種意志歸根結底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等,這些才是法的不同層次的本質。體現了法的內部聯系,較深刻穩定,只有通過抽象思維才能把握。
14.法的本質屬性與非本質屬性:
⑴ 法的本質屬性即直接體現法的本質的屬性(如法的階級性、人民性等);
⑵ 法的非本質的屬性,即直接體現法的現象的屬性(如國家強制性、規范性等)。
15.法不同於其他上層建築現象的基本特徵:
⑴ 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規范。
①這表明法不同於同一上層建築中的思想意識形態和政治組織(國家、政黨)的基本特徵。法是一種社會規范,是調整人們相互行為的准則。法主要由規范構成又不僅由規范構成;
②從現象上說,法具有規范性和一般性(或稱普遍性和概括性)的非本質屬性。法的規范性是指它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一個用以遵循的模式、標准或方向。法的一般性是指法律規范是一種抽象、概括的規定,即:首先,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其次,在這一法律生效期間內,是反復適用的,而不是僅適用一次的。再次,同樣情況同樣適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從法的規范性和一般性還可以派生出其他一些屬性如連續性、穩定性和效率性。
④規范性文件屬於法的范圍,非規范性文件雖然也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屬於法的范圍,只是適用一定法律規范的產物。如:委任令、逮捕證、營業執照、調解書等。在不承認法院判決是法的淵源之一的國家,法院判決也只是適用法律規范的產物。
⑵ 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①這表明法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國家意志」的形式。
②制定或認可表明法的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的法,通稱為成文法和制定法,習慣被國家依法認可後即成為習慣法或轉化為成文法。並具有普遍約束力。
③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對以成文法和制定法為主的國家,如西方的民法法系國家(法、德等國)或當代中國而論,是特別適合的。對以英美等國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國家來說,他們以成文法和判例法並重,判例的形成則意味著國家授權特定法院對判例法的制定或認可。
④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表明法又具有權威性、普遍性和統一性的非本質屬性。權威性指法代表國家主權即最高權力的意志。普遍性和統一性則指在主權所及范圍內普遍有效並相互一致和協調。
⑶ 法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權力。
①這一特徵也表明法律規范不同於其他社會規范。如內容、范圍和保證實施的方式等方面。
②這里的'人們'是泛指,在法學上講是指能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個人、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至國家本身。這里講的'權利和義務'有時也可以泛指,其中包括國家機關及其代理人在執行公務時所行使和承擔的權利、職權和職責。
③這一特徵說明法的現實性屬性,即法律具體規定了人們可以和不可以、應該和不應該如何行為。
⑷ 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①思想意識不具有任何強制性的特徵。法律以外的社會規范也都具有一定強制力,但不同於以國家名義並由國家專門機關所實施的強制力。
②法必須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指法具有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功能。但法的強制力與法律制裁是既有聯系又相區別的。
③這一特徵表明法的強制性是法的一個非本質屬性。
16.法的要素: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規范)三個要素構成,法律規則是法的主體。
⑴[法律規則]:是一種社會規范,即特定社會群體中一般成員共有的行為規則和標准。
⑵[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規定的和人們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⑶[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准則。
17.法律規則的邏輯構成:從邏輯上看,法律規則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
⑴ [行為模式]:是從大量實際行為中概括出來作為行為的理論抽象、基本框架或標准。
①可 以 這樣行為 → 授權性法律規范(鼓勵性規范、容許性規范)
②應 該 這樣行為 → 命令性法律規范(「令行」法律設定了積極的、行為的義務;)
③不應該這樣行為 → 禁止性法律規范(「禁止」法律設定了消極的、不行為的義務;)
⑵ [法律後果]:一般是指法律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賦予某種結果。
①肯定性法律後果,即法律承認這種行為合法、有效並加以保護以至獎勵。
②否定性法律後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認,加以撤銷以至制裁。
18.法律規則的分類:
①授權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種,或者分為授權性與義務性(令行禁止)兩種;
②調控性和構成性規則;
③強行性與任意性規則;
④確定性、委託性和准用性規則。
19.法的本質:
⑴ 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法的本質的第一個層次。國家意志也就是指掌握國家政權階級的意志;法並非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階級意志和階級利益是不可分的。
⑵ 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國家意志內容的最終決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層次的本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一般指生產方式,也是社會經濟基礎,因而法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既不能從「唯意志論」來理解法的本質,認為法是以意志為基礎的,甚至認為法能創造社會經濟關系;也不能否認法的階級意志而僅講法是物質生活條件的反映,這也等於將法與經濟規律混為一談。
⑶ 經濟以外的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歷史傳統等,對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也有影響。他們是法的本質的第三層次。法和這些因素在經濟因素起最終決定作用的條件下相互作用。
20.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
⑴ 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首先在於它的階級本質,即它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既體現了它的鮮明的階級性,又體現了它的廣泛的人民性,兩者是統一的。
⑵ 當代中國的法反映了工人階級的意志及其領導下的農民和知識分子(工人階級的一部分)的意志,還包括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意志。
⑶ 我國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是指全國人民在黨的領導下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具有法的形式,而決不是指法本身是以意志為基礎的,更不是說這種意志創造了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⑷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研究我國法的本質應認識它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制定我國法律的根本依據。
法的價值——正義與利益
21.法的價值、正義與利益的概念
⑴ 法的價值,指三種含義:法促進哪些價值;法本身有哪些價值;在不同類價值之間或同類價值之間發生矛盾時,法根據什麼標准來對它們進行評價,或稱法的評價准則。
⑵ 正 義,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觀點、行為、事業、關系和制度等。從實質上講,正義是一種觀念形態,是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不管哪類正義,都是歷史的、相對的、階級的概念。但也存在人類社會普遍接受的某些正義觀念。
正義的分類:
①美國法學家龐德,從經濟、政治、道德和法律等不同角度來劃分。
②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提出:
a、分配正義指根據每個人的功績、價值來分配財富、官職、榮譽。(適用於立法、公法)
b、改正的正義指對任何人都一樣地看待,僅計算雙方利益與損失的平等。
③美國哲學家羅爾斯:
a、社會正義指社會制度的正義;個人正義指個人在特殊環境中行動的原則。只有首先確定社會正義原則,才能進一步確定個人正義原則。
b、實質正義指制度本身的正義;形式正義是對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貫地執行。形式正義可以指法治,雖不能保證實現實質正義,但它可以消除某些不正義。
⑶ 利益,通常指好處,或某種需要或願望的滿足。利益有不同分類法:
利益的分類:
①存在領域不同:物質(經濟)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
②計算角度不同:多數利益與少數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
③利益主體不同:個人利益、群體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
④法律與利益關系:合法利益,即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利益;非法利益,即法律所反對和否認的利益;法律不加過問或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利益。
22.中國古代思想中義與利益之爭:
⑴ 義通常指正義,泛指道德;利則指物質利益。義與利之爭,指義與利何者為重。
⑵ 以孔、孟為代表的儒家重義輕利,而以商鞅、韓非為代表的法家則重利輕義。雙方都主張義和利是對立的。
⑶ 墨子、荀子認為義和利應並重,並論證了求利的合理性。
23.西方法律思想史中關於法與正義的觀點:
⑴ 關於法與正義的關系主要有三種觀點:
①法本身代表正義,法與正義是等同的;
②正義是衡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正義)的標准。(如自然法學派)
③法與正義(道德)是無關的,至少兩者並無必然的聯系。(如分析法學派)
⑵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也有正義論與功利主義之爭。但與中國古代的義與利之爭不同,西方的兩派都重視法的作用。
24.當代中國利益關系的特別復雜性:
⑴ 由於中國是一個擁有12億人口的大國,它的底子是薄的,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
⑵ 中國是一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家;
⑶ 我國正在進行大規模的體制改革;
⑷ 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和個人的心理因素的變化。
25.我國法律在調整正義與利益關系時的評價准則:
⑴ 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⑵ 兼顧多數利益與少數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
⑶ 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⑷ 善於選擇最佳方案。
26.法在調節正義與利益關系中的作用:
⑴ 體制改革和市場行為都需要法律來加以調節,否則社會就可能陷入無序狀態或誤入歧途。
⑵ 從憲法到每一個法律、法規都離不開對各種利益關系的直接與間接的調節;
⑶ 法律調節利益關系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積極方面講,包括對有關利益的確認、保護;對實現利益提供機會和條件;協調不同利益間的矛盾;預防利益矛盾的產生和激化等等。從消極方面講,包括對有關利益的限制、禁止;對利益糾紛的裁決;對受損害一方提供補救;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實行制裁等等。
27.法在調節利益關系中的作用的限制:
⑴ 美國法學家龐德曾講到以下三種限制:
①法律所能處理的只是行為,即人與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其內部;
②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強力對人類意志施加強制;
③法律必須依靠某種外部手段來使其機器運轉,因為法律規則是不會自動執行的。
⑵ 利益關系是復雜的,社會和國家用於調節利益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是一個重要手段,但也只是其中之一。
法的作用
28.[法的作用]:又稱法的功能,泛指法對個人及社會發生影響的體現。
29.法的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的關系:
⑴ 法的規范作用,法主要是由法律規范(規則)構成的,它是一種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
⑵ 法的社會作用,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來說,法是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是為維護經濟基礎和發展生產力服務的。
⑶ 這兩種作用相輔相成、不可分割,但卻不是並列的。法通過調整人們行為這種規范作用(作為手段)來實現維護經濟基礎和發展生產力的社會作用(作為目的)。法的作用的特徵之一就在於它是以自己特有的規范作用來實現它的社會作用的。
30.法的規范作用的體現:
根據行為的不同主體來看,法的規范作用可分為以下5種作用:職業、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規范作用的首先體現,即對本人行為的指引。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
⑴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
[個別指引] 即個別調整,指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
[規范性指引] 即規范性調整,指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和情況的指引。法是一種概括性的社會規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質自然屬於規范性指引。
⑵ 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分別代表兩種指引形式:
[確定的指引]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范的指引而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和不應該這樣行為,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銷或予以制裁等)。
[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范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餘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如果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並加以保護和獎勵等)。
⑶ 規范性指引的優點和局限:
規范性指引是建立社會秩序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率的優點,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過一種符合理性的、較穩定的、個人有相對獨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較抽象,對個別情況不一定合適,還需要輔之以個別指引和其他補救辦法。
32.[法的評價作用]:
是指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無法律效力的作用。評價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
優點和局限:法是一個重要的普遍的評價准則,它是客觀的,而不會感情用事;它是由較多的人認真研究所制定的;它比政策、道德等其他評價准則更為明確和具體。但它的局限性主要是一般只能作為判斷是否合法和有無法律效力的准則,很多行為並不由法律調整,或僅靠法律來評價是不夠的。
33.[法的教育作用]:
是指通過法的實施而對一般人今後的行為所發生的積極影響。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
34.[法的預測作用]:
又稱法的可預測性,即依靠法律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的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35.[法的強製作用]:
是指制裁、懲罰違法犯罪行為。這種作用的對象是違法犯罪者的行為。法的強製作用還在於預防違法犯罪行為,增進社會成員的安全感。
36.階級對立社會中法的兩種社會作用及相互間的聯系和區別:
⑴ 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這是法的社會作用的核心。體現在:
①階級統治的含義極為廣泛,包括經濟、政治、思想等各個領域。
②法在維護階級統治方面,最重要的作用是確認和維護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經濟制度以及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專政。
③法在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和統治階級及其同盟者之間的關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⑵ 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體現在:
①法執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為維護人類社會基本生活條件的法律;有關生產力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法律;有關技術規范的法律;有關一般文化事務的法律等等。
②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制度的變革,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必然會日益復雜和增多。
⑶ 兩者的聯系和區別:
①這兩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聯系的。首先,它們是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就具體法律而論,有的明顯地體現這一或那一方面的作用,有的則兩種作用交錯存在,或者以某一方面為主,另一方面為次。
②這兩方面作用的差別主要是:
首先,前一方面作用的對象是階級統治,後一種是階級統治以外的事務。兩者保護的直接對象是不同的。其次,維護階級統治的法律當然僅有利於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則是剝奪和壓迫;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則有利於全社會而不是僅有利於統治階級。再次,執行社會公共事務作用的法律,即使在不同社會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可以相互借鑒。
37.從政治理論角度來看我國法的社會作用是什麼:
⑴ 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
⑵ 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⑶ 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
⑷ 保障和促進對外開放。
38.從法學角度來看我國法的社會作用是什麼:
⑴ 維護秩序,促進建設與改革開放,實現富強、民主與文明;
⑵ 根據一定的價值准則分配利益,確認和維護社會成員(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
⑶ 為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執行公務(行使權力)的行為提供法律根據,並對他們濫用權力或不盡職責的行為實行制約;
⑷ 預防和解決社會成員之間以及他們與國家機關之間或國家機關之間的爭端;
⑸ 預防和制裁違法行為;(法律良好的一個重要標準是預防違法行為,盡可能減少違法行為,對已發生的違法行為加以相應的制裁。)
⑹ 為法律本身的運行與發展提供製度和程序。(法律不同於其他社會規范的一個特點是法律本身應規定它本身健全運行和發展的制度和程序,這是其他社會規范不可能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的一個特點。)
39.怎樣理解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的重要性:
法律在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這一根本任務中具有重大作用,這種認識是從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經驗,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有益經驗中總結出來的。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號召。而且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越發展,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也必將隨之增長。經濟、政治等體制的改革,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以及良好的社會秩序,是和社會主義法制並行發展的。
40.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⑴ 法並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還有經濟、政治、行政、道德等各種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會規范。以國家名義規定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主要體現為憲法和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調整,法律具有主導地位,而對有些社會關系的調整,只能起輔助作用。有的問題不能應用法律。
⑵「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適的人正確地去執行和適用;還需要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支持;法律的實現必須要有相應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條件的配合。
⑶ 法律的抽象性、穩定性與現實生活的矛盾。想制定一個包羅萬象、永久適用的法律只是一個幻想。法律本身存在缺陷也是難以避免的。
⑷ 法律所要適用的事實無法確定。
⑦ 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各個方向
馬克思主義理論,包括馬克思主義的政治經濟學,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和科學社會主義三部分。
⑧ 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是什麼
法理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是從現實的和歷史的各種法的現象中研究法的基本問題和一般規律的學科。
1、法理學是法學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分支學科,在法學體系中,同法學的各個學科都有相當程度的關聯,對法學的各個學科都有程度不同的影響。從總體上來說,它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
2、法理學的研究范圍非常廣闊,它涉及法學體系中的其他各個分支學科。一方面,法理學研究法自身的各種問題;另一方面,法理學研究各種法制和法治現象,主要包括立法現象、執法現象、司法現象等監督現象。如此廣闊的研究范圍,說明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處於重要的地位。
3、法理學作為一門學科並不把自己的研究視野局限在某一個特定的范圍,法理學的任務不僅在於記錄法的資料、注釋法的的含義和抽象出法的本質。還在於研究應當制定和變動什麼法、制定和變動多少法,如何使法的制定和變動適應調整社會關系的需要,如何使已經制定出來的法取得實效。
4、法理學不僅要使用各部門法學中提供的各種資料又要指導各部門法學。例如,法理學根據對中國法制性質等等的分析,闡述了人人都要守法、決不允許有超越法之上的特權的概念。通過這種論證所形成的理論對於學習各個部門法學就具有直接指導意義。
5、以論帶史,如果沒有法理學的指導,沒有對於法的本質、形式和其他種種法的現象的深刻的法理學的理解,沒有對於法的一般知識的掌握,就難以對歷史上復雜的、具體的法的現象給出科學的的解釋和正確的評價。
(8)法理學的學科體系擴展閱讀
法學的分科
1、理論法學,又稱基礎法學。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中國法律院系為這個學科開設的課程稱為法學基礎理論(簡稱法理學)。
2、法律史學。可分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3、國內法學。指一國各部門法學,包括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環境法學、刑法學、訴訟程序法學以及軍事法學等。憲法是一國的根本法,因此,在國內法學體系中,憲法學佔有主導地位。
4、國際法學。包括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等。
5、立法學。研究立法原則、規劃、立法體制、立法風格、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以及法律匯編、立法評價等問題。
6、法律解釋學。對法律條文的內容和文字進行闡釋,相當於中外歷史上所稱的注釋法學。
7、法社會學。通常指通過社會現實問題研究法律的社會功能、實行和效果等問題。
8、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比較法學是對不同國家(或特定地區)法律(包括本國法和外國法之間,外國法之間)的比較研究。因此,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密切聯系。
9、法學和自然科學、技術科學或其他社會科學之間的一些邊緣學科 。如科技法學 、 法醫學 、司法鑒定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統計學等。
⑨ 法學碩士考研都考哪些科目
法學碩士考研需要考政治理論、外國語(英、日、俄選一)、專業綜合課(含憲法、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法制史)和專業基礎課(含民法學、刑法學)。
政治理論和外國語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綜合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等業務考試科目為全國聯考科目。
法學碩士考研分為初試和復試。
一、初試
1、初試日期:教育部統一規定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時間,一般為每年的一月份。 (在職的一般在十月份)
2、「法律碩士聯考」的初試科目共四門:政治、外語、專業課一(民法、刑法,總分150,兩科各佔75分)、專業課二(法理、憲法、中國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語使用全國統考試卷,兩門業務課的命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承辦。
二、復試
1、復試時間、地點、科目、方式由招生單位自定,復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布,復試一般在5月上旬前結束。
2、教育部依據研究生培養目標,結合年度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和報考生生源情況,以及總體初試情況,確定進入復試的基本要求,對應屆畢業生和非應屆畢業生實行統一的最低復試分數線,對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提出應試科目總分要求和單科分數要求;
招生單位一般進行差額復試,符合復試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額限制無法錄取的「法律碩士聯考」考生,不得轉其他學科專業錄取,未參加「法碩聯考」的考生,亦不得轉到法律碩士專業錄取。
(9)法理學的學科體系擴展閱讀
報名參加碩士研究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3、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4、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路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要求報名時通過學信網學歷檢驗,沒通過的可向有關教育部門申請學歷認證。
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⑩ 司法考試考什麼科目
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相關證書,並可以從事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等崗位的工作。
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試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考試時間:8:30-11:30。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試時間:14:00-17:00。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考試時間:8:30-11:30。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司法文書、論述。包括:試卷一、二、三所列科目。考試時間:14:00-17:30。從2009年開始,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試卷四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相關內容。前述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其中每卷有單選題50道,每題1分,多選題40道,每題2分,不定項選擇題10道,每題2分,共計150分;試卷四為主觀題,包括1道簡答題,5-6道案例分析題和論述題。
(10)法理學的學科體系擴展閱讀
考試建議
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吃透基礎理論,夯實基礎。在這個階段的民法主要是建立框架,學習總則基礎理論,進而學習各個專題。
1、復習中適時建立一個個的框架圖,將相關知識點納入一個「體系樹」上,起到醒目提示、試漏補缺之功效。
2、掌握總則中介紹的各知識點的基本概念、基本特點、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及與相關知識點的關系,然後學到分論各知識點時,只需要掌握其中的特殊點即可。
3、在對知識點進行體系性梳理之後,做一些專門的整理工作,形成一個一個的專題,抓大放小,以點帶面,將自己的知識分門別類的裝在自己心中,並且能在答題時迅速定位,找到考題的知識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