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的商標保護
1. 在我國商標法上,地理標志如何獲得保護 ----請各位專家幫忙解下。
我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 如何解決商標權與地理標志權沖突
(一)地理標志與商標
根據TRIPS,地理標志「系指下列標志:其表示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1]它具有兩個特徵:(1)真實性。地理標志必須是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實名,而不是虛假的、臆造的;(2)關聯性。地理標志並非單純的地理概念,它必須與特定產品的質量、聲譽和其他特徵相聯系。
值得注意的是,地理標志不同於原產地名稱。原產地名稱僅指名稱,而地理標志除指名稱外,還可以以符號、標記形式表現,例如,用艾菲爾鐵塔表示巴黎,用天安門表示北京等。
商標可分為一般商標和證明商標。一般商標是指一個企業用來區別另一個企業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標志,此種商標完全具備商標的一般特徵[2]。其中,最為本質的是一般商標具有顯著性,使之與他人的同種類商品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區別。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二)地理標志權與商標權
地理標志權是指某一地域內特定商品生產者對其地理標志所享有的專有性權利。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人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通過使用和轉讓,尤其是許可他人使用可以獲取經濟利益。商標權也可分為一般商標權與證明商標權。對於證明商標權的主體,筆者以為可從兩方面理解:一方面是控制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另一方面是該組織以外的使用該證明商標的主體。本文以下論述側重於後一方面。
(三)地理標志權的保護模式
地理標志與商標都是商業標志,在功能方面具有許多共同點,這正如學者所言:「地理標志與商標在本質上都是一種識別性標記,基本功能都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來源。因此,現代商標往往拓寬了商標的保護種類,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納入其保護之列。」[3]而以專門法來保護地理標志,「將會使商標和原產地注冊登記機關分離,因而造成注冊審查工作的重復和資源浪費。如在確定商品類別和與在先權利是否沖突的檢索等方面均會造成不便」[4]。因此,在國外,除法國在農業部成立有專門負責原產地名稱的注冊和保護機構外,英、美、加、澳、德、日等大多數國家也通過《商標法》,以證明商標的形式來保護地理標志,這已成為國際慣例。經過近10年的努力,我國也已初步形成了以證明商標保護地理標志的格局。2002年修改後的《商標法》在國家法律層面確認以證明商標保護地理標志。所以,我國應尊重傳統,順應潮流,整合地理標志權與證明商標權,用證明商標保護地理標志,充分發揮現有的商標法律制度的作用,以節約法律資源。這也完全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
同時,我們也應意識到,隨著地理標志保護的新發展,權利主體保護自己權利的要求會越來越高,而由於法律的穩定性和滯後性,使得《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難以充分保護地理標志,這可求助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因為《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共同的目標--維護企業、個人對其地理標志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維護健康的經濟關系特別是公平的競爭關系的激勵下,在共同的原則--誠實信用和利益平衡原則的指導下,分別以不同的機制、不同的切入角度、不同的發展方式出現,針對相同的客體--地理標志產生交易活動,所以,這兩套制度是相互依賴、不可分割的。拋開其中任何一項制度,地理標志的保護機制都是不完善的,權利人只有綜合運用這兩項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護其自身的利益。
3. 地理標志的保護范圍
我國自1994年將地理抄標志納入商襲標法律保護范疇、1995年開始接受地理標志注冊申請以來,到已經注冊地理標志903個(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通過地理標志保護的商品除香梨、蘆柑、蜜桔、柚、橙、茶葉等農產品外,還包括煙花爆竹、瓷器、煤、石雕等手工藝品和礦產品,此外還有在水晶、玉石等礦產品上要求地理標志保護的注冊申請處在審查之中。
我國通過或申請通過地理標志方式保護的商品范圍已經大大超過了歐盟國家和美國。因此,什麼商品具有地理標志的性質,什麼商品不具有地理標志的性質,什麼商品可以通過地理標志保護,什麼商品不應該通過地理標志保護,尚需深入研究,充分論證。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適用地理標志保護的商品范圍,原則上不宜超過農產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的范疇。
4. 什麼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5.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證明商標有什麼區別
地理標志抄商標是標示某襲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6. 申請和使用地理標志商標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地理標志作為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在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業效益、促進定向扶貧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當一個產品貼上特定的地理標志時,它與特定的地理和人文因素相聯系,即產品質量和質量的最有力證明,使該產品具有其他同類產品所不具備的獨特優勢,並將這種優勢轉化為市場競爭力。地理標志商標的應用將帶來更高的經濟價值。
在申請地理標志注冊時,地理標志適用地理范圍的劃分非常重要。這里的地區不需要與該地區目前行政區劃的名稱和范圍完全一致。我們應該非常謹慎地劃定地理范圍,尊重傳統和歷史,尊重當地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具有地理標志監督檢測能力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檢測資格證書或者當地政府出具的關於其檢測能力的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擁有的專業檢測設備和專業檢測人員名單。
7. 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模式
目前世界各國的地理標志保護模式包括反不正當競爭並加商標法保護和專門法保護兩種。
專門法保護模式是通過專門的立法,由專門的機構全方位負責地理標志的申請注冊和使用管理,這主要是一種積極的保護方式。
採用專門法模式對地理標志進行積極保護的國家一般歷史上農業比較發達、地理標志保護意義比較重大。典型代表是法國,法國農業部下設國家原產地名稱局(INAO),全面負責所有農產品和食品原產地名稱的認定和治理工作 。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一開始是按TRIPS協議最低要求設立的,其主要內容是防禦性的,即禁止假冒地理標志的行為,如冒用不真實的地理標志、虛假表示等;但由於地理標志蘊涵著較大的經濟價值,有的採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模式的國家逐漸增加了主動性(或積極性)保護方式,即將地理標志視為一種特殊的商標,允許在商標法體系內主動申請注冊並依法使用和管理(主要通過證明或集體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來完成)。
採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模式的除了英美法系國家外還有德國、日本等。比如,美國《蘭哈姆法》除了禁止使用虛假地理標志外以團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方式為符合條件的地理標志提供保護 。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虛假來源表示,並在《商標法》中規定誤導來源的地理標志不得注冊、但地理標志可以集體商標的形式注冊 。日本《不正當競爭制止法》將虛假地理表示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同時其《商標法》規定了僅表示地名的商標除非已有識別性否則不予注冊、但符合條件的地域團體商標可以注冊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識產權立國的戰略思想指導下,近年來日本對地理標志制度的運用日益重視,很明顯地轉向商標法體系下的積極保護模式,而且其保護的領域大大超出了傳統的農業產品(延伸至工業產品、加工食品、水產品、傳統工藝美術品、甚至還包括中華街、祭壇和溫泉);截止2009年10月20日日本特許廳已經審核了441件地域團體商標(地理標志) 。
由此可見,對地理標志以專門法或者以反不正當競爭及商標法進行保護的兩種保護模式無高下之分,關鍵是符合各自國情並能夠有效實施。
8. 地理標志商標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區別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如問題中的左圖,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前歷,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所指的專用標志,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志產品設立的專用標志,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志的產品物悔晌的地理標志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專用標志的構成專用標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60 M:0 Y:100 K:0; C:100 M:0 Y:100 K:50)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志的基本組成色。工商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綜上所述,如果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被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才能使用帶有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如果該產品同時也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可同時使用專用標志。如果還沒有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只能使用帶有罩鋒被保護的產品名稱的PGI標志。
9. 含有地名的商標,他人使用會受到限制嗎
含有地名的商標,他人使用不會受到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在地理標志的地區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的,即使是不申請加入有關組織也是可以正常使用代理標志的。不符合條件的或是超出地理范圍的不能通過商標許可、加盟、入會等方式獲得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使用資格。
地理標志屬於區域公共資源,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人應當是當地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應做到合法、合規、自律,維權時應依法合理行使訴訟權利。
個別協會和組織利用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獲取加盟費等,在商標法上沒有依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取加盟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0. 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如何的
《《商標法》在第16條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作了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志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這意味著,我國將通過《商標》對知識產權協議所述的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即通過將地理標志申請商標注冊,依據《商標法》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