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的歷史
盡管伊麗莎白女王以其睿智嚴謹,足以代表英國的王室。但是隨著傳統價值觀的解體,全世界都在將傳統娛樂化,王室也不可避免地成為外界捕捉的目標。王室成員的丑聞,經由媒體和窺視放大,成為了公眾的狂歡。近年來最大的丑聞就來自於黛安娜王妃的前夫查爾斯王儲。
❷ 曾經受過性侵犯如何放下
香港著名心性及情感治療師作家,文化研究碩士,注冊臨床催眠治療師,國內知名咨詢專家及專欄作家,著有《放下·愛》、《一個人不要怕》等。
郵址:[email protected] 曾經受過性侵犯 Cally童年時曾受過性侵犯,長大後無法放下這段負面歷史,覺得自己很骯臟,對身體、性和愛都加以否定,從此強烈排斥異性,很難容納異性,潛意識里覺得自己經歷過不該經歷的,因而積壓著長期的自卑感和痛苦,發展到不能悅納自己、又無法悅納別人的心理病態。 像她這種個案原來也很普遍。 童年時受過性侵犯的女人,長大後或多或少在婚姻和感情關繫上都有疤痕,容易出現問題,這是事實,卻不是不能改變的事實,重要的是女人要有尊重自己的意識,多了解自己的身體和性權自有的尊嚴。社會看待受過性侵犯的女性還是抱著有色眼光,這是可以理解但不能接受的不幸。女孩子年紀小不懂得保護自己,只懂害怕,不敢反抗不是她們的錯,只是我們一直沒有正面和正確的性教育,沒有讓女性知道如何保護和尊重自己的身體。 身體受過侵犯,本身並沒有極大傷痕,更多可能是受驚和受傷的心靈。要醫治的是自己心,而不是否定自己的身體,讓它雪上加霜。要是連自己也瞧不起自己,否定自己的話,那麼將沒有人會瞧得起你。不論任何人對自己做過什麼,我們都應該保衛和愛護自己,因為,我們是自己最後和最大的愛。愛,就是肯定自己,接受自己。我們沒有拒絕噩運的能力,但至少,我們有改變我們的想法和提升自己的餘地。這是做人最後的尊嚴。 放下受害者的角色,影響便不再一樣,無須再背負年幼無知的那個自己。曾受性侵犯的女人會擔心將來沒有男人會要她,或者總會被嫌棄和拋棄。其實她們無須理會男伴最後是否會拋棄自己。反正,沒有被侵犯過的女人也會有其它被離棄的際遇,那並不是人能預計的必然結果,也根本不是重點。即使兩人會分手,也不是因為過去,而是分手的當下,兩個人是否能真正愛得包容和成長。要關心的,是我們是否願意提升自己,是否希望愛自己,愛別人。過去是已過去,但要從中汲取教訓,提高自己的自我價值和意識,不要再被人佔便宜,敢於保護自己的身體和性權。能這樣的話,過去的創傷經歷才沒有不幸出現過,也沒有毀滅自己。 女人要從身體的禁封和道德的枷鎖中跳出來,才能活得更自由和幸福。從來沒有污穢的身體,只有污穢的頭腦和放不下的執著。
❸ 刑法中強奸罪的歷史
各國定義都一樣,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有些國家將我國的強制猥褻婦女罪也定為強奸)。
各國定義本罪侵犯的都是婦女的性自由全和生命健康權。只要侵害的客體相同就可以歸為同一類犯罪或同一種犯罪。
至於既遂,樓上說的是對的。但是我國採用分類,對於14歲以上的婦女,採用插入說,也就說男方生殖器插入女方生殖器即為既遂;對於未滿14周歲的幼女,採用接觸說,即兩性性器官接觸即為既遂。
❹ 現實中,日本到底有沒有校園暴力中性侵犯老師的事件多嗎有相關媒體報道作證嗎
日本的校園暴力很多,但性侵犯老師的好像不多,大部分都是暴力傷害老師的,下面是相關新聞片段:
2005年11月,日本文部科學省公布「小學生存在問題現狀」調查結果。調查顯示,2004年,日本公立小學學生校園暴力行為總計1890起,是1997年實施調查以來的最高紀錄。
根據調查報告中的統計數字,2004年,日本全國23160所公立小學中,665所存在學生暴力事件,總數達1890起,比去年調查數字增加290起,為1997年調查實施以來的歷史新高。其中,針對老師的暴力事件增加32.8%,共336起;學生之間的暴力行為增至992起;毀壞公物的行為544起。
不過日本人對老師性侵犯學生倒是挺縱容的,眾所周知在日本老師還是挺受人尊重的職業,下面是老師對學生實施傷害的新聞:
據《紐約時報》報道,兩年前,日本HAYATO附近一座小鎮上的一名16歲高中女生因為發高燒住院,醫生發現她患上了急性生殖器皰疹。
這個女學生告訴父母說老師跟她發生了性行為。當女孩父母找到這名老師時,此人卻否認這件事,他還警告說如果膽敢告發他那麼這個女孩就會被開除出校。
lz不要被什麼a字開頭的東西糊弄了,老師也是人,也會自我防範的,沒那麼容易就被性侵犯。不過在中國老師侵犯學生倒變得越來越厲害了,是不是就是和日本人學的呢?我疑惑啊。
❺ 在抗日戰爭中,日軍對女性的蹂躪程度讓人無法想像,日軍暴行有多殘忍
在抗日戰爭時期,日軍對於女性的蹂躪程度讓人無法想像,那些蹂躪女性的種種行為,簡直不是正常人能夠想像出來的。毫不誇張的說,哪怕是牲畜,都比日本兵仁慈的多。
因為日本的暴行,我們對於日本的仇恨似乎是刻在骨子裡的,百年屈辱史至今難忘。好在祖國變得越來越強大,國人的腰桿也越來越硬,相信現在的我們已經有資格掌握過去,現在和未來。
如今,我們生活在和平年代,人民安居樂業,國家繁榮富強,希望如今的盛世景況能夠給先輩帶來一點安慰。
❻ 曾被指控性侵史泰龍究竟有哪些少為人知且是實錘的黑歷史
史泰龍他最出名的一個黑歷史並且有實錘的就是他1986年在拉斯維加斯拍攝電影《飛越巔峰》的時候和27歲的保鏢一起性侵了一位16歲的女粉絲。這真的是特別負面的一個新聞,而且他性侵的還是一個未成年人,這種行為真的是要遭到世人所唾棄,更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在當年性侵完那個女孩過後,史泰龍就威脅那個女孩兒讓她不要將這件事暴露出去。
據說是那女孩兒和史泰龍發生關系的時候保鏢是在浴室的,但是其實史泰龍和那個女生沒有發生什麼實質性的關系,就是調了情,後來那個女孩是被史泰龍的保鏢強迫發生了關系的。當時史泰龍也在現場但是沒有對這個行為進行過阻止。這個具體的情節有考證,但是不管史泰龍有沒有與那個女孩發生實質性的關系,當保鏢強迫女孩的時候史泰龍是理應出來制止的,國外好像和未成年人發生關系不管是否自願都是違法的。
❼ 怎麼介定性騷擾
性騷擾,一個古老又現實的社會問題,它既包含道德考量又包含法律約束。當一個社會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處於匱乏時代,性騷擾事件就相對的「匱乏」,反之,當一個社會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處於豐富時代,性騷擾事件就相對的「豐富」。由此可見,「飽暖思淫慾,飢寒累果腹」的比喻正是對兩種不同物質文化水平社會的寫照。今日的中國,隨著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性騷擾事件的頻次增加也就並不奇怪了,只不過這種有違道德與法律的性騷擾事件,卻為規范人的道德行為的法律底線帶來了定位的困惑。
6月26日,隨著《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性騷擾這種在社會上受到極大關注而又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問題,首次進入我國立法者的視野。「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草案的三個條款,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確地對性騷擾行為說出了「不」字。專家表示,盡管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像《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這樣明確出現「性騷擾」的字樣,但還是在不同的立法層面,明確了反對性騷擾的法律原則。過去,刑法等法律的規定對於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騷擾形式並不適用;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又偏向於公共場合,對隱蔽環境中的性騷擾缺乏有效的懲處。
正是由於性騷擾這一概念此前沒有明確進入立法視野,導致現行法律針對這一問題的規定太過原則,可操作性差,讓法院、公安部門等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處於無法可依的境地。性騷擾對女性的傷害,有時候並不表現在身體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傷害。草案對性騷擾作出規定,彰顯出我國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慮個人感受,對人的保護更為全面,是法制進步的一個表現。草案首次明文規定禁止性騷擾,正是向社會公眾傳達這樣一個信息:性騷擾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這將有力地震懾性騷擾者,從而減少性騷擾的發生。
從上面的表述看,多年困惑在法律層面難以操作的性騷擾定義,好像是終於找到了歸宿--《婦女權益保障法》,只需加以 「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和「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明確修訂即可完成。其實不然,筆者認為絞盡腦汁興師動眾地把性騷擾定位在「婦女」層面,有對性騷擾一詞的曲解之嫌。性騷擾一詞雖說發端於西方國家只有幾百年的歷史,但在中國的幾千年封建社會中早就存在「調戲良家婦女」和「勾引正派男人」等類似性騷擾的道德譴責和司法判例,有些刑罰還相當殘酷。而且,在現代社會中,不論男人或女人、不分年齡老與少,對異性實施調情、調戲、勾引、勾搭、猥褻、侮辱、挑逗、瓜葛等等類似的性騷擾現象層出不窮,就連當今的信息時代,廣播、電視、報刊、通訊、網路、電子郵件、表演、會展、促銷、發廊、酒吧、夜總會、錄像廳、按摩房、洗腳房、定點暗娼、街頭流鶯等等方式和場所,無不存在視覺的、聽覺的、文字的、影像的、接觸的、精神的等五花八門的性騷擾現象;有對男女兒童實施性騷擾的、有對青年男女實施性騷擾的、有對老年男女實施性騷擾的、有同性之間實施性騷擾的等等無處不在的間接的、直接的、隱性的、顯性的性騷擾現象。
如果只把性騷擾確定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下的「婦女」層面的話,難道不是有失偏頗嗎?例如,前段時間轟動全球的美國邁克�6�1傑克遜性騷擾幼童案就是實例;現實生活中女上司主動對男下屬的性騷擾、女下屬主動對男上司的性騷擾難道還少嗎?如果只把性騷擾確定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下的「婦女」層面的話,難道不是對性騷擾的定義狹義化嗎?由此我們不難看出,性騷擾其實是一個廣義詞,性騷擾完全有可能發生在任何情況下,發生在任何人身上。所以,筆者認為,在法制意識不斷增強的今天,立法的資源不應該再被少數人壟斷,而應該作為社會的公共資源事先交由全社會討論,以集思廣益的理念制定出符合時代特徵和要求的共識性良法,才能讓法律具有真正的普適性和操作性,這樣的法律才能取得最大的法律效用。
性騷擾並不是只針對「婦女」的狹義性騷擾,而是針對不分年齡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異性的所有人群的廣義性騷擾。但從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將性騷擾立法的定位來看的話,當男性遭到性騷擾將無法無依,無處申冤,這確實是法律的定位困惑。其實,類似於性騷擾的懲罰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諸如《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兒童權益保障法》、《青少年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因此,筆者認為,廣義性騷擾既然存在於現實社會的方方面面,與其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進行長時間、大規模和高成本的法律審議和修訂,還不如就性騷擾進行單獨立法,讓懲處性騷擾的廣義性單獨法律適用於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豈不更好。
❽ 醫生檢查時性侵犯數十名患者,未成年少女都不放過嗎
醫生檢查時性侵犯數十名患者,未成年少女都不放過嗎?
你好,作為一名社會領域百家號自媒體創作者、作家、新聞評論人,回答這個問題。
❾ 性騷擾的歷史發展
在古代,無論是中國和外國,都沒有「性騷擾」這個名詞,因為女子是男子的玩物與工具,「騷擾」下並不是什麼大事,拈花惹草還會被視為「風流雅事」。20世紀70年代以來,「性騷擾」一詞常見於西方的報刊與廣播之中,其含義是指:對異性在言語、心理或身體上以性的方式實施非禮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