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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發布時間: 2020-11-21 13:40:34

歷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護的意義是什麼

歷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護的意義是:
一、歷史文化名城因其豐富的人文資源、深遠的文化影響、廣泛的知名度而吸引海內外眾多旅遊者紛至沓來,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也為發展旅遊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環境。讓大家牢記歷史,同時也為了探索古代建築特點和工業技術。也是本國成為文明古國的有利證據。
二、保護文物、發揮文物作用,對於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促進中華民族和社會主義祖國的興旺、繁榮昌盛有著多方面的重大意義。
1.文物保護有利於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的統一
我國自古就是一個多民族的統一的國家,中華民族的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為50多個兄弟民族所共同創造和共同享有。任何一個民族,要通過率民族的歷史文物來認識本民族,也要通過其他民族的歷史文物來認識其他民族。
大量的歷史文物作為民族團結的象徵,蘊藏著巨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在維護民族的團結和國家的統一方面發揮著無可替代的紐帶作用。
2.保護好歷史文物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生動教材
保護好歷史文物,用它來教育子孫後代正確認識中華民族勤勞勇敢、堅韌不拔、艱苦奮斗的光輝歷史,繼承和弘揚民族的優良傳統,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發揮歷史文物的愛國主義教育作用,對於培養中華民族的一代新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3.文物是歷史文化研究和現代科技文化創新、發展的依據
文物作為歷史文化的載體,是歷史研究的第一手史料,是科學發明和文藝創作的重要借鑒和源泉。在尚無文字記載的歷史發展階段,沒有文物資料,就沒有歷史研究可言。我國許多專業學科的歷史,正是利用了現存的大量文物資料,才得以理順其來龍去脈和演變、發展的歷程。今天的科技文化創新和發展離不開歷史文化遺產。因此說大量古代科技和藝術成果,至今還在被利用、借鑒和繼承,成為發展繁榮現代科技、文化、藝術不可缺少的條件。保護好文物對於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學術、科技、文化有重要意義。
4.歷史文物是縣道德教育的好教材,對加強德育教育,以德治國具有重要的意義
大量的歷史文物從各個不同的側面或領域展現了中華民族的精神風采,是我國歷代優秀的傳統文化和創造才能的實物見證。人們通過對文物的參觀、鑒賞和研究,可以陶冶情操,啟迪智慧,受到傳統美德和審美價值的教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5.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文化交流和友好關系的發展
我國文物豐富多彩的內涵,亦可供世界其他民族借鑒和鑒賞,在出國展覽時,被譽為「文化大使」受到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歡迎,甚至許多國家興起「中國文物熱」歷久不衰。中國文物在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文化交流和友好關系方面發揮著積極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具有現實意義。
總之,我們要從弘揚民族文化、振興民族精神、實現民族復興的高度,認識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深遠的歷史意義,認識到盡可能完整地保留祖先留下的珍貴遺產並使之傳之於後世,是我們這一代人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

②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哪些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製版要求;
(權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③ 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是什麼時候提出的背景是什麼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確定並公布。是1982年根據北京大學侯仁之、建設部鄭孝燮和故宮博物院單士元三位先生提議而建立的一種文物保護機制。被列入名單的均為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紀念意義、且正在延續使用的城市。目前中國已公布了103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第一批:1982年2月8日公布,共24處
第二批:1986年12月8日公布,共38處
第三批:1994年1月4日公布,共37處
增補a:2001年8月10日公布,共1處
增補b:2001年12月17日公布,共1處
增補c:2004年10月1日公布,共1處
增補d:2005年4月14日公布,共1處

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按照各個城市的特點主要分為七類即

古都型:以都城時代的歷史遺存物、古都的風貌為特點,如北京、西安;
傳統風貌型:保留一個或幾個歷史時期積淀的有完整建築群的城市,如平遙、韓城;
風景名勝型:由建築與山水環境的疊加而顯示出鮮明個性特徵的城市,如桂林、蘇州;
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獨自的個性特徵、民族風情、地方文化構成城市風貌主體的城市,如麗江、拉薩;
近現代史跡型:反映歷史上某一事件或某個階段的建築物或建築群為其顯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義;
特殊職能型:城市中的某種職能在歷史上佔有極突出的地位,如「鹽城」自貢、「瓷都」景德鎮;
一般史跡型:以分散在全城各處的文物古跡為歷史傳統體現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長沙、濟南。

④ 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集團有限公司怎麼

簡介: 公司成立時系經原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集體企業,正式成立於1994年4月20日;1998年1月24日,公司名稱由「蘇州市平江建築裝潢裝飾工程公司」變更為「蘇州市平江區集體(國有)資產經營公司」;2013年10月18日,公司名稱由蘇州市平江區集體(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變更為「蘇州市平江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2014年2月25日,公司名稱由「蘇州市平江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變更為「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偉
成立時間:1994-04-20
注冊資本:57220.0236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50300000036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公司地址:蘇州市臨頓路216號7號樓

⑤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簡介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從保護城市地區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為重點的專項規劃,是文物管理和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是人類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產物,是標志人類所處時代和所處地域的社會縮影,它反映了某個時代和地域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長期積累起來的歷史文化遺產。
為保護這些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世界上許多國家採取了保護政策,加強保護規劃,並專門為之立法。義大利的威尼斯基本保持了原來的風貌。法國巴黎舊城區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國恢復和保護了威廉斯堡18世紀殖民地時期的古鎮。蘇聯在1949年公布了歷史名城名單,把這些城市置於建築紀念物管理總局的特殊監督之下。日本於1971年發布了《關於古都歷史風土保存的特別措施法》,對歷史文化名城加強了保護。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許多歷史文化名城是中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或是近、現代革命運動和發生重大歷史事件的地方。
在中國,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於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82年 2月公布了第一批24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它們是: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蘇州、揚州、杭州、紹興、泉州、景德鎮、曲阜、洛陽、開封、江陵、長沙、廣州、桂林、成都、遵義、昆明、大理、拉薩、西安和延安。
1986年12月又公布了第二批38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它們是:上海、天津、沈陽、武漢、南昌、重慶、保定、平遙、呼和浩特、鎮江、常熟、徐州、淮安、寧波、歙縣、壽縣、亳州、福州、漳州、濟南、安陽、南陽、商丘(縣)、襄樊、潮州、閬中、宜賓、自貢、鎮遠、麗江、日喀則、韓城、榆林、武威、張掖、敦煌、銀川和喀什。
兩批共計62個。 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豐富多彩,各具特色。
按照歷史和自然文化特徵,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可分為 7類:①歷史上以政治中心為主的都城、省城、州城或府城、縣城;②風景如畫、依託山水名勝和重點文物古跡為主的名城;③以傳統手工業、商業特別著稱的名城;④少數民族地區傳統文化特色突出的名城;⑤邊境、口岸及長城沿線以軍事防禦為主的歷史城鎮;⑥以海外交通為主的港口名城;⑦重點革命紀念地名城。其中有不少名城可以兼有幾個特徵。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分為2級:①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②省(自治區、直轄市)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等為法律依據,在城市總體規劃基礎上,根據城市的歷史價值、地理條件、民族特徵、布局現狀、建設需要和發展限度而作出的帶有綜合性的專題規劃。
劃分整個城市為不同的環境風貌分區並確定分區的基調,這是保護歷史老區和建設新區、有機結合、協調發展、對比統一、在規劃上「分而治之」的首要准則和手法。環境風貌和基調是社會生活的集中反映。歷史文化名城的這種反映,主要包括在兩類風貌分區和相應的兩大基調之中。一是來自城市歷史舞台的遺存和記憶,即反映歷史文化基調的歷史保護區,如歷史分區或歷史風貌分區;二是來自城市現代生活,以反映當代建設和發展為基調的新建區,或新建分區。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韓城、平遙、潮州是體現風貌分區規劃,「分而治之」經驗突出的佳例。其中,歷史分區的歷史文化傳統特色濃厚,個性突出,在老城保護與建設中,失控甚少。同時,新建分區則表現為一片新的環境風貌。二者有明確的風貌分區界限,有完全不同的風貌基調。但是在城市整體生活方面,在市政建設的道路交通、水、電設施等方面,二者卻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歷史分區擁有較多有價值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這類風貌分區應當最富有歷史文化特色,最能顯示有保護價值的老城傳統格局、建築、街衢、群體環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風格。另外,這類分區有的僅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宮殿建築、墓葬等的重要遺址,如河南省安陽定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就是因為它有舉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遺址。
新建分區泛指老城、老鎮等歷史分區以外,新建、擴建、改建地區和衛星城鎮的一種風貌區。這類風貌分區,有的等於白紙畫畫、平地起家;有的屬於老區擴建或改建,但是這些老區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必須保留的歷史價值,同時也不須承受歷史風貌分區基調的遙控。但其間如分布有文物保護單位,就要依法把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范圍納入規劃,予以個別保護。對於極少數有特殊「窗口」性質的小環境,比如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大門──國際機場、鐵路客站、公路客站、港口碼頭客站的小環境風貌,不論它們位於新建分區和歷史分區,都應強調突出中國特色,體現時代感和民族風格與地方個性的有機融合,給人以到了中國某地某歷史文化名城的大門,而不是別處。
有的歷史文化名城,可以在歷史分區與新建分區之間留有風貌分隔空地或綠地。這種屬於分隔、過渡性質的空間,最宜結合利用自然地形。如韓城的新建分區,就位於老城歷史分區之北的60米高的台地上;美國威廉斯堡,在歷史分區與新建分區之間留有 1.6公里寬的平面分隔空地、綠地。

⑥ 國家在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方面頒布了哪些法律

國家在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方面頒布了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專》《保護非物質屬文化遺產公約》等。

法規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另有一些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

⑦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意義

政府來對歷史文化名城的評定和源保護,其主要目的在於保持這些城市的歷史特色、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和民族、民俗特色,反映城市自身的發展歷程、城市文化的時空連續,確保城市建設的有序發展,其工作重點是保護好文物、歷史地段、歷史遺址和歷史風貌。

很多歷史文化名城因其豐富的人文資源、深遠的文化影響、廣泛的知名度而吸引海內外眾多旅遊者紛至沓來,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也為發展旅遊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環境。讓大家牢記歷史,同時也為了探索古代建築特點和工業技術。也是本國成為文明古國的有利證據。

⑧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規劃

歷史保護區作為一個獨具特色的環境,由於自然和社會因素的變遷以及城市建設的發展,不可能絕對保持原有的地方歷史風貌。保護規劃在總體上要達到完美,只能是相對的,即通過基調的主導作用去體現風貌的相對和諧性或傾向性。這種體現主要反映在歷史風貌保護的不同層次上。
重點保護層次
指那些最能顯示歷史文化環境個性特徵的歷史街衢、地段或風貌小分區,如:①北京天安門廣場、景山前街、屯溪老街、上海外灘和南京東路;②北京以故宮為核心的皇城區、什剎海歷史文化風景區、東交民巷使館歷史區、南京夫子廟秦淮河區;③蘇州郊區的同里、周庄江南水鄉古鎮;④潮州、韓城、平遙的老城區;⑤安陽殷墟遺址,等等。
一般保護層次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凡是老城的歷史分區,往往同時存在歷史環境保護、舊城改建、新建築建設的矛盾與統一問題。因此, 保護規劃、強調基調的作用至為關鍵。一般保護層次又可以包括兩種情況:①老城區基本保存了平面的歷史格局,重點突出了重要文物風景的風貌,成片成街保留了一些傳統民居、傳統名街和老字型大小等。同時從老城遷出了工廠、倉庫、鐵路、公路,控制了新建築選址、建築高度、藝術風格的協調秩序,並取締了違章亂建。北京皇城外的老城區,蘇州、揚州、濟南、保定的老城區,上海、天津、武漢包括舊租界的部分老城區等均屬這類一般保護層次。②老城區的平面歷史格局尚存,但許多重要文物古跡遭到「文化大革命」的破壞,甚至拆光。在老城改建中沒有注意保留有歷史價值的城牆、城樓和成片的傳統民居、街市、老字型大小等。
歷史分區的借景層次
這是保護規劃應當特別重視的邊緣景觀和外延景觀如何烘托呼應、協調一氣的一個重要層次。例如保護好北京故宮的文物環境,使之盡善盡美,就不能僅僅滿足於獨善其身,而要同時「巧於因借」四周的邊緣外景,連成一氣,統一規劃。北京什剎海歷史文化風景區的完美,同樣離不開它的東西南北外圍的借景。景宜借,而不宜奪。「巧於因借」帶來的溢於境外和來自境外的協調美、呼應美,可以產生良性循環的效果。相反奪景造成的格格不入,必是一種惡性的後果。至於外延景觀,主要指的是某些扼有重要部位的遠處借景,比如自城市中心向外引伸的城市中軸線、次軸線、中心主幹道,或城市濱江大道、林蔭大道、綠帶等由建築形成的夾景、對景或遠景,這是保護規劃中關於「視線通廊」景觀風貌、協調呼應、分清主從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主要內容有建築高度控制的分布、整頓歷史保護區的環境和防止「破壞性建設」。風貌分區規劃的建築高度分布,是「分而治之」的一項特別重要規定。高層建築宜建在新區,不宜建在歷史分區。這是因為歷史分區的基本歷史格局,都是以水平方向為基礎而發展成熟的。保護這種水平格局的歷史文化價值,禁止在歷史名城老城新建高層建築,已經成為很多國家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共同經驗。北京、蘇州等老城歷史保護區,已開始控制新建築高度並已作出城市建築高度的分布規劃。另外的例子是,高層新建築林立在杭州湖濱,散立在桂林景區,孤立在沈陽老城區,風貌氛圍極不協調。
歷史保護區多屬老城區,布局存在不同程度的雜亂。保護規劃必須把這個問題納入,以便著手短期或長期的整頓改造。這項整頓改造既是為了加強歷史風貌的保護,又是改善老城區建設文明城市所必需。主要包括:①整頓混雜在老城區或直接在歷史保護區的工廠、倉庫、鐵路、公路、碼頭,或高壓電線、水塔、高煙囪,或污染環境的其他建築、設施以及臭溝、臭河等造成的布局混亂現狀。整治包括分批、分期對它們遷出、改造、拆除或根治。②有些機關、學校、研究院所或工廠、商店、倉庫等佔用重要文物建築或歷史遺址,甚至有的在其內亂拆、亂改、亂建,有的在文物建築內進行生產或存放易燃物品,潛伏著火災危險。對此也必須根據國家文物法規和保護規則進行整頓,還其本來面貌。
「破壞性建設」是指規劃失控,亂選址、亂建設,造成文物、風景或歷史保護地段的布局失去秩序,破壞協調。它是城市環境風貌的一大公害,對於歷史保護區尤其嚴重。即使在新建風貌分區,「破壞性建設」也足以使新環境醜化。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是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規,按批準的城市規劃,有計劃地進行建設。

⑨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及綜合評價

本文以青海省同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為例,從綠色建築概念出發,結合我國國情和時代特點,利用AHP模型構建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要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設計遵循綠色建築的設計方法,著眼於對地方技術及建築歷史的尊重、資源與能源的有效利用、防止環境污染,確保從建築單體到城市整體環境逐步實現自然生態、社會生態、經濟生態和歷史文化生態的平衡、協調發展。使得管理部門、規劃師、建築師、業主等能夠更加明確評價項目的依據以及可採用的改進措施等,也可實現從多個規劃、設計方案中進行優選。綠色建築體系是「綠色人居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概念是將建築視為一個「社會—經濟—自然」的復合生態系統,建立了建築與自然共生的觀念,即以積極的態度,把人與建築、人與自然環境間的關系建立在生態價值觀的基礎之上,以「配合應用」取代「消費」環境資源,視大自然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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