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刑的歷史
① 我國歷史上是誰最早廢除肉刑
漢文帝時,有一位叫淳於意的人,拜齊國著名醫師楊慶為師,學得一手高超的醫術,曾經做過齊國的倉令。他的老師去世以後,棄官行醫。因為個性剛直,行醫的時候,得罪了一位有權勢的人,導致後來自己遭陷害,被押往京城治罪。他的女兒名叫緹縈,雖然是一位弱小女子,然而不辭勞苦,長途跋涉一同前往長安向皇帝訴冤。她陳述了肉刑的害處,並說明了父親做官時清廉愛民,行醫時施仁濟世,現在確實是遭人誣害。願意替父受刑。漢文帝被緹縈的孝心深深感動,赦免了她的父親,並且下詔書廢除了肉刑。有詩頌曰:
隨父赴京歷苦辛,上書意切動機定; 詔書特赦成其孝,又廢肉刑惠後人。
② 漢朝最先下詔廢除肉刑的皇帝是誰
公元前167年,漢文帝下詔廢除肉刑,開始進行刑制改革。這就是中國歷史上有名的文帝刑制改革。
肉刑,指施加於罪犯或犯過者的肉體的懲罰。語出《荀子·正論》:「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
③ 肉刑在中國法制史上的存廢過程
自夏朝第一個奴隸制國家的建立起,為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法律隨之產生,肉刑也就隨之而生了!在夏朝,其肉刑有: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是既夏朝後的又一個奴隸制國家,其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宮刑,其中宮刑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重刑,其對人的傷害是很大的;
直到春秋戰國時期,其肉刑和夏朝的基本一致.到了秦朝,肉刑才有了改變,其有鯨,劓,斬左趾,宮.其刑罰是殘酷的,對人的傷害也是極其嚴重的!
中國在漢代由於社會進步,於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廢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與肉刑一同廢除的還有秦朝的「連坐」罪。這在中國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漢文帝的刑罰改革措施:
首先廢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將黥刑改為髡鉗為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與徒刑並施制,改肉刑與徒刑並施為髡、耐與徒刑並施,如完(耐)為城旦舂。
第三取消無期徒刑制,恢復古代最高刑期為3年的制度。
由於對罪罰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於是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漢景帝繼續減輕笞刑,將笞五百先改為笞三百,進而改為笞二百;將笞三百先改為笞二百,進而改為笞一百。並制定《 令》,對施刑過程加以種種規范,限定刑具的規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規定行刑者不得換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輕)。
不過此種刑罰制度的弊端在於廢除了國家刑罰體系的中間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輕重相差過於懸殊,由此造成對犯罪事實的量刑困難,對於中等程度的犯罪,歸於死刑則太重,歸於笞刑又太輕。因此漢代乃至其後的魏晉都有人提議恢復肉刑。但由於整個社會的輿論形成,恢復肉刑會有殘暴的惡名始終沒能恢復。例如東晉時社會動盪王導等人恢復肉刑之議,但當時真正掌握實權的王敦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慘酷之聲,以聞天下」為由否決了這一提議。
但是到了南北朝時期中原動盪、蠻族入侵執政肉刑又普遍恢復,當隋朝的建立肉刑又被廢止。(這里要提一下在漢景帝時期曾有規定某些死刑可用宮刑代替,到隋文帝時,宮刑亦被廢止於刑律之外,之後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沒有見到宮刑,直至明朝)。
唐太宗時,采戴胄、魏徵議復肉刑,「免死罪,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舊唐書/刑法志》)。很快又覺得肉刑殘酷於心不忍,對王珪蕭瑀陳叔達等談及,認為當修改,但他們都認為這是「以生易死,足為寬法」,後又有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又駁律令不便於時者四十餘事,太宗令主事者參此奏章刪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流刑對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確立,唐以後相沿不改。
宋朝雖倍受異族的踐踏勒索,但宋的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至封建社會的顛峰,宋朝開國以來一直十分重視士大夫階層,後人也常以此非議宋朝的「重文輕武」。宋代對士大夫的重視最突出地表現在宋太祖立「誓碑」,藏於太廟。以毒誓告誡子孫「不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之人。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故有宋一代言論寬松,對大臣的處罰一般是貶為偏遠地區的地方官。
由漢至宋1400年間,多數時期肉刑廢除,雖然象唐朝的武後時期,為打擊反對勢力任用酷吏,發明創造與引進海外種種匪夷所思的酷刑,實行告密和濫刑的恐怖政策,但僅限於武則天時期而且屬於非法的刑訊。而在此1400甚至其後幾百年間的西方社會種種酷刑依舊五花八門,中國漢至宋封建社會時期法定的刑罰基本固定為五刑:「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法定規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於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為;杖刑,即用法定規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徒刑,即在一定時期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並強迫其戴著鉗或枷服勞役;流刑,即將犯人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強制其戴鉗或枷服勞役一年,且不準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為三等,每等加五百,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較重的刑罰;死刑,即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種,分為斬、絞兩等。
崖山一役,宰相陸秀夫背負小皇帝投海自盡,十幾萬宋朝軍民隨之跳崖殉國,標志著一個時代的結束和另一個時代的開始。繁華的江南成為了一片廢墟,經蒙元屠殺,元初四川行省不過數十萬人口。
蒙元時期實施極端民族壓迫統治,統治階層除了蒙人多是些色目人。蒙元的刑法的特點:①公開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蒙古族為一等,色目人為二等,漢人為三等,南人為四等。國家機構主要職務 只能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當。實行同罪異罰,維護蒙古貴族貴族地主的利益。
②維護僧侶特權地位。崇尚佛教,特別是黃衣喇嘛教。
③保護奴隸制。
④為了壓制漢人鞏固統治採用大量的極端酷刑(斷手足、挖眼、撥皮、陵遲...)(明朝刑罰殘酷就是受蒙元直接影響,而滿清不但全面繼承還有創新)。
明朝由於受蒙元殘酷統治的直接影響加之明太祖朱元璋本人的殘酷,立法指導思想為: 「重典治國」,發揮刑法的威懾力。 其刑罰制度:① 死刑。凌遲列入《大明律》,與絞斬並列;②恢復肉刑,刑罰殘酷;③充軍刑;④枷號。
滿清入關後頒布的清律不但全面繼承元、明的酷刑,還有所創新。其刑罰體系除繼承「五刑」體系外,規定了凌遲刑、充軍刑、遷徙刑、梟首刑、戮屍刑、枷號制度、刺字刑、發遣刑、立決與監候制度。
而清律的主要內容無非是:維護清酋的絕對權力;對漢族和其它民族實行政治、思想高壓統治。繼承「十惡」制度,實行極端殘酷的「文字獄」;維護滿族絕對特權地位;以及限制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從中國刑罰歷史,我們可以見到一個文明的國家,如何在「一夜」之間由文明昌盛變成生靈塗炭的人間煉獄;文明如何崩潰,野蠻如何取代文明,甚至讓我們也以為祖先也都是如此野蠻
④ 古代的肉刑何時開始廢除
漢文帝按照丞相張蒼的意見,下令廢除肉刑。盡管漢文帝並未徹底廢除肉刑,但使城旦、笞刑和死刑取代了延續兩千餘年的黥、劓、剕三種肉刑,也開啟了廢除宮刑的先例,從而奠定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的基礎。
由於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農民暴動頻發,「復肉刑」的議論不絕於耳,幾經反復,肉刑一直沒有真正復行。北宋時由於農民起義狂瀾迭起,為求酷刑威嚇,施行刺配刑,雖然沒有復肉刑之議,卻承五代之制而實際恢復了古代肉刑中的黥刑(刺)。後世統治者雖輕易不願蒙不仁之名,在法律條文上仍規定只用「笞杖徒流死」五刑,但有時也使用一些肉刑,任意而不任法。
⑤ 中國古代的肉刑種類有哪些
中國古代的肉刑種類及其漢朝廢除肉刑的歷史意義。 自夏朝第一個奴隸制國家的建立起,為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法律隨之產生,肉刑也就隨之而生了!在夏朝,其肉刑有: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是既夏朝後的又一個奴隸制國家,其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宮刑,其中宮刑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重刑,其對人的傷害是很大的; 直到春秋戰國時期,其肉刑和夏朝的基本一致.到了秦朝,肉刑才有了改變,其有鯨,劓,斬左趾,宮.其刑罰是殘酷的,對人的傷害也是極其嚴重的!漢朝廢除肉刑的歷史意義:它是中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階段的轉折點.這一改革,更加適應了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同時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過度奠定了基礎!
⑥ 肉刑的歷史
刑夏以前已經出現,夏朝統治者加以沿用。夏以後經商到周期,刑罰有了進一步發展。《左傳·昭公六年》:「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冊;周有亂政,而作九刑。」西周法律規定肉刑很多,不僅見於史籍,也見於出土的銘文。1975年2月以來,從陝西歧山縣董家村出土的銘文,就有關於擬處罪犯黥刑的記載。
春秋戰國時期,肉刑的適用更為廣泛。晏嬰作為使臣到齊國談及對齊國的印象時,就曾當著齊景公的面說:「國之諸市,屨賤踴貴。」說明當時受刖的人很多。
肉刑的出現,有其社會歷史條件,隨著社會向前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這種刑罰便成為野蠻殘忍的行為而遭到人民的強烈反對。秦末的農民起義,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天下苦秦久矣」。
漢高祖劉邦和其統治集團的不少人來自平民和下層官吏,清楚肉刑給人們造成的巨大危害和激起的劇烈反抗。因此,劉邦入關中後,與百姓「約法三章」。劉邦稱帝後,即命蕭何參照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從漢初刑法實施的情況看,當時秦的酷法,一部分被廢除了,一部分卻仍保留,如,漢初仍實行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祖者,又先斷舌。」(《漢書·刑法志》)隨著社會的發展,殘酷的肉刑開始逐步被廢除。惠帝四年(前191年),漢廢除《挾書令》;高後元年(前187年),廢除夷三族刑和《襖言令》。
⑦ 古代肉刑是被哪個皇帝廢除的
中國古代肉刑的廢除與恢復
中國在漢代由於社會進步,於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廢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與肉刑一同廢除的還有秦朝的「連坐」罪。這在中國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漢文帝的刑罰改革措施:
首先廢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將黥刑改為髡鉗為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與徒刑並施制,改肉刑與徒刑並施為髡、耐與徒刑並施,如完(耐)為城旦舂。
第三取消無期徒刑制,恢復古代最高刑期為3年的制度。
由於對罪罰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於是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漢景帝繼續減輕笞刑,將笞五百先改為笞三百,進而改為笞二百;將笞三百先改為笞二百,進而改為笞一百。並制定《 令》,對施刑過程加以種種規范,限定刑具的規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規定行刑者不得換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輕)。
不過此種刑罰制度的弊端在於廢除了國家刑罰體系的中間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輕重相差過於懸殊,由此造成對犯罪事實的量刑困難,對於中等程度的犯罪,歸於死刑則太重,歸於笞刑又太輕。因此漢代乃至其後的魏晉都有人提議恢復肉刑。但由於整個社會的輿論形成,恢復肉刑會有殘暴的惡名始終沒能恢復。例如東晉時社會動盪王導等人恢復肉刑之議,但當時真正掌握實權的王敦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慘酷之聲,以聞天下」為由否決了這一提議。
但是到了南北朝時期中原動盪、蠻族入侵執政肉刑又普遍恢復,當隋朝的建立肉刑又被廢止。(這里要提一下在漢景帝時期曾有規定某些死刑可用宮刑代替,到隋文帝時,宮刑亦被廢止於刑律之外,之後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沒有見到宮刑,直至明朝)。
唐太宗時,采戴胄、魏徵議復肉刑,「免死罪,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舊唐書/刑法志》)。很快又覺得肉刑殘酷於心不忍,對王珪蕭瑀陳叔達等談及,認為當修改,但他們都認為這是「以生易死,足為寬法」,後又有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又駁律令不便於時者四十餘事,太宗令主事者參此奏章刪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流刑對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確立,唐以後相沿不改。
宋朝雖倍受異族的踐踏勒索,但宋的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至封建社會的顛峰,宋朝開國以來一直十分重視士大夫階層,後人也常以此非議宋朝的「重文輕武」。宋代對士大夫的重視最突出地表現在宋太祖立「誓碑」,藏於太廟。以毒誓告誡子孫「不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之人。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故有宋一代言論寬松,對大臣的處罰一般是貶為偏遠地區的地方官。
由漢至宋1400年間,多數時期肉刑廢除,雖然象唐朝的武後時期,為打擊反對勢力任用酷吏,發明創造與引進海外種種匪夷所思的酷刑,實行告密和濫刑的恐怖政策,但僅限於武則天時期而且屬於非法的刑訊。而在此1400甚至其後幾百年間的西方社會種種酷刑依舊五花八門,中國漢至宋封建社會時期法定的刑罰基本固定為五刑:「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法定規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於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為;杖刑,即用法定規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徒刑,即在一定時期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並強迫其戴著鉗或枷服勞役;流刑,即將犯人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強制其戴鉗或枷服勞役一年,且不準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為三等,每等加五百,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較重的刑罰;死刑,即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種,分為斬、絞兩等。
崖山一役,宰相陸秀夫背負小皇帝投海自盡,十幾萬宋朝軍民隨之跳崖殉國,標志著一個時代的結束和另一個時代的開始。繁華的江南成為了一片廢墟,經蒙元屠殺,元初四川行省不過數十萬人口。
蒙元時期實施極端民族壓迫統治,統治階層除了蒙人多是些色目人。蒙元的刑法的特點:①公開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蒙古族為一等,色目人為二等,漢人為三等,南人為四等。國家機構主要職務 只能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當。實行同罪異罰,維護蒙古貴族貴族地主的利益。
②維護僧侶特權地位。崇尚佛教,特別是黃衣喇嘛教。
③保護奴隸制。
④為了壓制漢人鞏固統治採用大量的極端酷刑(斷手足、挖眼、撥皮、陵遲...)(明朝刑罰殘酷就是受蒙元直接影響,而滿清不但全面繼承還有創新)。
明朝由於受蒙元殘酷統治的直接影響加之明太祖朱元璋本人的殘酷,立法指導思想為: 「重典治國」,發揮刑法的威懾力。 其刑罰制度:① 死刑。凌遲列入《大明律》,與絞斬並列;②恢復肉刑,刑罰殘酷;③充軍刑;④枷號。
滿清入關後頒布的清律不但全面繼承元、明的酷刑,還有所創新。其刑罰體系除繼承「五刑」體系外,規定了凌遲刑、充軍刑、遷徙刑、梟首刑、戮屍刑、枷號制度、刺字刑、發遣刑、立決與監候制度。
而清律的主要內容無非是:維護清酋的絕對權力;對漢族和其它民族實行政治、思想高壓統治。繼承「十惡」制度,實行極端殘酷的「文字獄」;維護滿族絕對特權地位;以及限制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從中國刑罰歷史,我們可以見到一個文明的國家,如何在「一夜」之間由文明昌盛變成生靈塗炭的人間煉獄;文明如何崩潰,野蠻如何取代文明,甚至讓我們也以為祖先也都是如此野蠻!!……
⑧ 古代對女子實施的肉刑
中國古代十大肉刑:一丈紅、車裂之刑、醢刑、鋸刑、人棍、抽腸、繩刑、石刑、灌鉛、鑿顛
如一丈紅:
如今人們在休閑之餘不想出門的時候就會宅在家裡追劇,近年來可是火了不少的古裝劇啊,像《後宮甄嬛裝》可以說是紅到爆了,幾乎全國人民都在看,細心的觀眾們也都發現了,在劇中出現了很多關於古代的酷刑。給人印象最深刻的就是一丈紅,並且被賜一丈紅後的圖片簡直觸目驚心啊!就說這是中國古代十大肉刑之中位居榜首,最為殘酷的一種刑罰,還被列入了古代女子刑罰之中。
所謂的一丈紅是古代女子刑罰中的一種,經常會有好閨蜜之間開玩笑的說本宮賜你一丈紅,但是如果你沒有看過那種古裝宮斗劇的話,就完全不了解這個一丈紅究竟是什麼意思。什麼是一丈紅呢?所謂的一丈紅就是古代後宮用來懲罰犯錯的妃嬪宮人的一種刑罰......【查看詳情】
車裂之刑:
在我國古代,不僅僅有著許多像竇娥一樣蒙冤而死的人們,還有著很多的被酷刑折磨致死的苦命的人們。下面小編要說的這種酷刑就是車裂之刑,很多人知道什麼是車裂之刑,簡單的來說就是把人給五馬分屍了,也是肉刑的一種,場面非常殘忍不忍直視,據說商鞅就是車裂而死的,那麼商鞅為什麼被車裂呢?
什麼是車裂之刑呢?車裂簡單來說的話就是五馬分屍,就是把受刑人的頭跟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快馬拉著向五個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塊,車裂作為滿清十大酷刑之一,可以說是非常殘忍的了,比起蒸刑還要更加殘忍.
⑨ 我國古代有哪幾種殘酷的肉刑
自夏朝第一個奴隸制國家的建立起,為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法律隨之產生,肉刑也就隨之而生了!在夏朝,其肉刑有: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是既夏朝後的又一個奴隸制國家,其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宮刑,其中宮刑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重刑,其對人的傷害是很大的;
直到春秋戰國時期,其肉刑和夏朝的基本一致.到了秦朝,肉刑才有了改變,其有鯨,劓,斬左趾,宮.其刑罰是殘酷的,對人的傷害也是極其嚴重的!漢朝廢除肉刑的歷史意義:它是中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階段的轉折點.這一改革,更加適應了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同時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過度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