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歷史
❶ 稅法的由來,發展和改進
稅收,歷史上又稱租稅、捐稅或賦稅,是國家的產物。稅收的形成歷經一個漫長的過程,故曰「起源」。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稅收是伴隨國家的起源而起源,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終將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稅收和國家一樣,是個歷史的范疇,存在於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
創業去騰訊眾創空間一、稅收的起源
稅收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伴隨著國家起源而起源。夏王朝是我國出現最早的奴隸制國家,從夏代開始就有了稅收的雛形。有無早於「夏貢」的稅收雛形!《史記》:「自虞、夏時,貢賦備矣。」可追溯至高辛氏時代。高辛氏即帝嚳,為『五帝「之一,相傳為黃帝曾孫,約在公元前26世紀至21世紀之間。帝嚳果有其人!據《中國歷代食貨典》卷一百一十賦役部記載上古時代賦役二則,其中之一就是「帝嚳高辛氏正畛均賦」(畛同畎,即深圳的圳),將「均賦」列入「賦役部」,可見帝嚳時代就有每種稅收的雛形,距今已逾4000多年。
有人質疑,上古時代沒有文字,有了文字記載稅收的也少見。孟子關於稅收的論述也是後來追記。孟子生活在公元前372年——289年間,是東周戰國時代,距夏代1500多年,論述的依據和准確性如何!更何況三代歷經1500多年,其稅收負擔「其實皆什一也」,百分之十的稅率一直沒有變化?可信呼!試從社會發展看,原始社會生產力低下,共同勞動,共同生活。原始社會晚期,社會生產力有了發展,農業的發展,畜牧業、原始手工業的出現,產生了社會分工,勞動生產率有所提高,開始有了剩餘產品,從此有了生產資料和剩餘產品的私人佔有,出現貧富差距,直至產生階級。為了把階級利益沖突限制在一定「秩序」范圍內,需要有執行這一社會職能的、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出現了管理公共事務的國家雛形。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矛盾激化,推動社會變革,原始社會晚期向奴隸社會發展。堯舜禪讓,夏禹傳子家天下,為強化其統治,國家起源,經歷了漫長的過程,這就是國家的雛形。
稅收伴隨國家起源而起源,國家不從事物質資料生產,為了執行其社會職能提供物質基礎,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剩餘產品分配,這就是稅收。稅收與國家的關系,馬克思曾指出:「捐稅體現著表現在經濟上的國家存在。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恩格斯對此也有闡述:「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要公民交納費用——捐稅。捐稅是從前的氏族社會完全沒有的,但是現在我們卻十分熟悉它了。」由此可見,後人對歷史的追記,也是有所依據的,我國稅收起源於4000多年前,應是可信的。
❷ 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歷程
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歷程如下:
1、1950年7月,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
2、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稅起征點設置為800元,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3、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日發布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稅法)。
4、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免徵額由800元調整為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5、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6、2008年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2009年取消「雙薪制」計稅辦法。2010年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7、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將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時,將現行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
8、2018年8月31日下午,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起征點確定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新個稅法規定,歷經此次修法,個稅的部分稅率級距進一步優化調整,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多項支出可抵稅。今後計算個稅,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標准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2)稅法的歷史擴展閱讀: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❸ 中國古代歷史的稅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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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土地賦役制度簡表
朝代 名稱 分配方式 國家對人民的剝削 結果
西周 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奴隸制國家的土地制度。國家在修築水渠和道路時把土地劃分為許多「井」字形方塊,故稱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亦即屬於周王,周王把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讓他們世代享用。他們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為了充分發揮地力,並規定了定期「換土易居」的分配製度。 西周的井田制根據剝削對象的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區劃,一種是「十夫有溝」,即國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繳國家十分之一,作為貢稅,以充軍賦。一種是「九夫為井」,為野中庶人即農業奴隸耕種之田,其中百畝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田也叫「藉田」,就是藉助民力耕種公田,實行集體耕耘,藉田的收入全部被奴隸主掠為己有,這實際上是一種勞役剝削。至於庶人耕作的那一小塊土地,只是作為維持簡單的再生產條件,並不屬於他們所有。此外,庶人還要服各種無償勞役,盡各種貢納義務。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對他們操有生殺予奪的大權。 西周後期,私田出現,厲王霸佔新興貴族的私田,劃為國有,在實行「藉田制度」的同時,有向私田征稅。這就意味著承認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和井田制破壞的事實。井田制是我國奴隸社會土地所有制的主導形式,它遭到破壞,也就預示著奴隸制危機的到來。
曹魏 屯田制 建安元年,曹操為解決軍糧供應的困難和安置流民推行屯田制,開始在許昌附近屯田,後又向各地推廣。屯田區不隸屬於郡縣,直屬中央的大司農,由典農中郎將或典農校尉,屯田都尉管理,屯田分民屯和軍屯兩種,屯田區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封建國家。屯田客(農民)按軍事編制固定在土地上,一般不服兵役和徭役,專門從事農耕。軍屯以軍營為單位進行生產。 屯田制是曹魏政權以軍事強制形式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進行地租剝削的一種土地制度。民屯按土地的實際收獲量向官府分成交納田租,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官民對分。建安九年,曹魏政權對編戶的自耕農通過調租制進行剝削。規定田租每畝每年交納粟四升,戶調平均每戶每年交納絹二匹、綿二斤,廢止了漢代徵收的口賦和算賦。此外,農民還要分擔各種徭役。 屯田制的推行對安置流民和恢復發展農業生產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西晉 占田制 西晉統一後,晉武帝太康元年(280年),頒布了占田法令。規定男子可占田七十畝,女子可占田三十畝。占田是政府規定農民佔有土地的一個指標,至於農民是否占足規定的數量,政府並不過問。 西晉政府在頒布占田法令的同時,頒布了課田和戶調法令,以次對農民進行剝削。課田,是征課田租之意,即是政府按照規定的田畝數向農民徵收田租。每個丁男(16歲至60歲)課田50畝,丁女課田二十畝,次丁男13歲至15歲,61至65歲)課田25畝,次丁女和老小不課。課田的田租,平均每畝納粟八升,比曹魏高一倍。戶調,是徵收戶稅的制度,規定丁男作戶主的,每年交絹三匹,綿三斤。戶主是婦女和次丁男的,戶調折半交納。邊遠郡縣交丁男戶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戶調。西晉戶調比曹魏增加了。 占田制對官僚、士族所佔的土地、人口規定了一個限額,對其兼並土地有一些限製作用。同時,占田制規定農民和課田的數額,使農民有可能依法佔有一定數量的土地和繳納固定的租稅,從而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使西晉初年社會經濟得到恢復和發展,出現了一個短暫的安定局面,這就是史書上所說的「太康繁榮」。
北魏 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頒布均田制,規定:15歲以上的男子授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倍,因為要休耕,都加倍授田。初授田的人,男子授桑田二十畝,不宜種桑的地方,男子授麻田十畝,婦女五畝。露田不準買賣,身死及年滿70歲時,歸還官府。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可以買定額二十畝的不足部分或賣有餘部分,「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奴婢和耕牛亦授田,奴婢授露田的辦法同普通農民一樣,人數不限,田地歸奴婢主人掌握,如再賣身別主,需將田地還官。4歲以上的耕牛一頭授田三十畝,以四頭為限。官吏給公田,從刺史到縣令,按官職高低分別授田十五頃到六頃,作為俸田,離任時移交下任,不得專賣。 北魏在頒布了均田制的同時,通過租調制對農民進行剝削,規定一夫一婦(每戶)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租調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均田制以計口授田的形式,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讓他們開墾和耕種土地,以增加國家的租調收入。 均田制的實施,使一部分蔭戶脫離了地主的控制,變成均田戶,使一些荒地被開墾出來;同時租調制規定了政府對均田戶的剝削限額,農民的負擔相對減輕了,提高了他們生產的興趣,這對社會生產的發展是有利的。
北齊
北周 均田制 北齊的均田制規定:一夫授露田八十畝,婦女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頭,授田六十畝,限止四牛。又每個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不在還授之限,非此田者,悉入還授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北周的均田制規定:已婚的丁男授田一百四十畝,未婚的丁男授田一百畝,另有宅地,但無桑麻地。 北齊規定:率人一床(一夫一婦)調絹一匹,綿八兩。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無升。
北周規定:農民自18歲至64歲都要繳納租賦,已婚丁男每年納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未婚丁男減半,自18歲到59歲的男子,要服力役二十至三十天。 北齊通過均田制的推行,來勸課農桑,發展農業生產,使農業得到恢復發展,北齊後期,土地兼並嚴重,均田制遭到破壞。
北周實行均田制後,促進了關中地區的經濟發展,使國力一天天強盛起來。
唐 均田制 武德七年(624年)頒布了均田令。均田制規定:(一)百姓授田:18歲到20歲的中男和21到59歲的丁男授田一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可以傳子孫;八十畝為口分田,死後還官。老男、殘疾、寡妻妾、雜戶、官戶、工商業者和僧道,亦分別授給數量不等的田地。(二)貴族官僚授田:貴族依爵位高低分別授永業田一百頃至五頃;職事官從一品到八九品授永業田六十頃至二頃;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官;勛官授永業田三十頃至六十畝。在職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田租補充俸祿,離任移交,各級官府也有多少不等的公廨田,田租作辦公費用。(三)允許土地買賣: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自由出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者准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准賣幾分田。買田不得超過本人應授田數。 唐在頒布均田制的同時頒布了租庸調制對農民進行剝削。規定授田農民不管土地財產多少,每個每年一律向國家納租粟二石;綢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若不服役,每天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做庸。貴族官僚享有免納租調和不服徭役的特權。 均田制的推行,使農民多少得到一些土地。唐朝的租庸調制,特別是庸不再規定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這些都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使政府收入迅速增加,國力也日益強盛起來。
唐 兩稅法 唐朝安史之亂之後,國家財政危機加深。在這種情況下,唐德宗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於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了兩稅法。規定:「量出以制入」,按預算支出總額來確定兩稅總額,分攤給各州;只征戶稅和地稅兩項,「其租庸雜徭悉省」;分夏秋兩季徵收,故稱「兩稅法」。「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 兩稅法還規定了徵收方式和數量。規定戶稅征錢或折征絹帛,戶無主客,人無丁中,一律以貧富為差,分九等戶徵收。地稅征糧,以大歷十四年(779年)墾田數為准;不定居的商賈,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使之與定居者負擔均等。 兩稅法改變了租庸調制「以丁身為本」的征稅原則,「唯以資產為宗」,重視實際納稅能力,意味著封建政府對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減弱,也多少改變一些負擔不均的現象;量出制入,取消力役,以實物為主,兼收貨幣,在稅制上也是符合歷史發展趨勢的一大進步;無論主客戶和不定居的行商一律征稅,擴大了納稅范圍,增加了政府收入。實行兩稅法後,政府年收入增加了一倍以上。
明 一條
鞭法 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在丈量土地的基礎上,推行了一條鞭法。主要內容有:(一)賦役合並。政府將各種名目的田賦、徭役合並徵收,並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如何攤法,各地執行不一,有的地方以丁為主,有的地方以田為主,個別地方也有全部攤入田畝的。(二)官府僱工服役,農民可以出錢代役,不再直接負擔力役。(三)田賦征銀。田賦中除政府所必須徵收的米、麥之外,其餘一律用銀折納。(四)賦役徵收改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了明初通過糧長、里長辦理征解賦役的辦法。一條鞭法將賦與役的徵收合而為一,開始以土地多寡作為稅收的依據,這是對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 一條鞭法將賦與役的徵收合而為一,開始以土地的多少作為稅收的依據。但是不能認為從此戶丁就不再是封建政權剝削對象了,只是戶丁銀額不是完全出於戶丁,而是把其中的一部分轉加給了田地。有的採用「丁六糧四」,也有的「丁田平均分配」,不管各地在實行中如何不同,但把戶丁的負擔部分歸之於田地是一致的。一條鞭法規定「一概征銀」,但一般說來仍是徵收實物,那些方物土貢更是不用說了。 一條鞭法的推行,首先保證了政府的收入,是國庫收入大增。一條鞭法把一部分差役攤入田畝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社會矛盾。它還實行徭役征銀辦法,使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有所削弱,為城鎮手工業的發展提供了較多的勞動力,促進了手工業的發展。由於賦稅征銀,對促進貨幣地租的發展和部分農作物的商品化也有一定作用。所有這些,都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
清 地丁銀 雍正時,清政府採取了「地丁合一」、「攤丁入畝」的辦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銀,平均攤入田賦銀中一並徵收,簡稱「地丁制度」。地丁制度是明代一條鞭法的繼續和發展,它和一條鞭法一樣是保證封建政府賦役剝削的財政措施。 清政府規定的「攤丁入畝」,一般的和平均的數字,是每畝的賦銀一兩攤一錢二厘多銀。無地農民不僅在租佃地主土地時,要向地主交50%甚至70%的私租,而且還要負擔地主轉嫁而來的各種加派和徭役。 清政府實行地丁制度後,保證了政府收入。是中國歷史上幾千年來的人頭稅基本上被廢除,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減輕了一些負擔,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束縛又有所削弱。
❹ 稅的歷史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市場稅收 古代市場單稱為市。市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由來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貿易就已出現,但當時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所以沒有市場稅收。到西周後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官營工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為主的私營手工業和商業,集市貿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現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市場稅收。 周代市場在王宮北垣之下,東西平列為三區,分別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場稅收實行「五布」征稅制;一是分(糹次)布,即屋稅;二是總布,即牙稅;三是廛布,即地稅;四是質布,指對違反契約文書者所征之稅;五是罰布,即罰金。市場稅收由司市、僱人、泉府等官史統一管理,定期上交國庫。 [註:(糹次)一本義為績麻線,引申為按市的次第收稅。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田稅 是春秋時期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據《春秋》記載,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國中的魯國首先實行初稅畝,這是徵收田稅的最早記載。這種稅收以徵收實物為主。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中國歷史上最早徵收的車船稅 最早對私人擁有的車輛和舟船征稅是在漢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漢朝就頒布了徵收車船稅的規定,當時叫「算商車」,「算」為征稅基本單位,一算為120錢,這時的徵收對象還只局限於載貨的商船和商車。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開始把非商業性的車船也列入征稅范圍。法令規定,非商業用車每輛征稅一算,商業用車征稅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征稅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鄉官)和「騎士」(由各郡訓練的騎兵)免徵車船稅。同時規定,對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的人給以處罰,對告發的人進行獎勵。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車船稅停止徵收。
❺ 中國稅收發展歷史是怎樣的
我國稅收產生的歷史進程
早在夏代,我國就已經出現了國家憑借其政權力量進行強制課征的形式——貢。一般認為,貢是夏代王室對其所屬部落或平民根據若干年土地收獲的平均數按一定比例徵收的農產物。到商代,貢逐漸演變為助法。助法是指藉助農戶的力役共同耕種公田,公田的收獲全部歸王室所有,實際上是一種力役之徵。到周代,助法又演變為徹法。所謂徹法,就是每個農戶耕種的土地要將一定數量的土地收獲繳納給王室,即「民耗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夏、商、周三代的貢、助、徹,都是對土地收獲原始的強制課征形式,在當時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賦稅的某些特徵,從稅收起源的角度看,它們是稅收的原始形式,是稅收發展的雛形階段。
春秋時期,魯國適應土地私有制發展實行的「初稅畝」,標志著我國稅收從雛形階段進入了成熟時期。春秋之前,沒有土地私有制。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到春秋時期,在公田以外開墾私田增加收入,於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了「初稅畝」,宣布對私田按畝征稅。它首次從法律上承認了土地私有制,是歷史上一項重要的經濟改革措施,同時也是稅收起源的一個里程碑。
除上述農業賦稅外,早在商代,我國已經出現了商業手工業的賦稅。商業和手工業在商代已經有所發展,但當時還沒有徵收賦稅,即所謂「市廛而不稅,並譏而不征。」到了周代,為適應商業、手工業的發展,開始對經過關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徵收「關市之賦」,對伐木、采礦、狩獵、捕魚、煮鹽等徵收「山澤之賦」,這是我國最早的工商稅收。
❻ 中國古代稅法的演變
春秋魯國——初稅畝,中國賦稅制度的開始;
北魏、隋——租調制;
初唐——租庸調法,交穀物叫租,調是交絹、綿或布、麻,以絹或布代役叫庸。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
中唐——兩稅法。分夏秋兩季交稅,由按丁征稅變為按田畝和資產征稅。改變了稅收方式, 由人丁稅向以土地財產為主要依據收稅,使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鬆弛。
宋——王安石變法中:募役法(由政府僱人服役),方田均稅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稅漏稅).
明朝——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役、雜稅合並為一,一律折銀交納,改按丁數和田糧攤派。簡化了徵收名目和手續,有利於防止豪強官吏隱田逃稅,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折銀制度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人身依附關系的削弱,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有積極推動的作用;
清——康熙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實行攤丁入畝、地丁銀。
❼ 中國歷史上的稅收
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徵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徵收軍事物資稱「賦」;徵收土產物資稱「稅」。
春秋後期,賦與稅統一按田畝徵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徵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徵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徵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
清末,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
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征稅,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征稅。後來,「賦」和「稅」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稅。
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徵收土地稅和人頭稅)、魏晉至隋唐的租調制(徵收土地稅、人頭稅和勞役稅)、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稅法(徵收資產稅和土地稅)、明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一條鞭法和地丁合一(徵收土地稅)。
(7)稅法的歷史擴展閱讀:
古代一些稅收的典故:
1、市場稅
古代市場稱為「市」。市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由來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貿易就已出現,但當時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所以沒有市場稅收。到西周後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官營工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為主的私營手工業和商業,集市貿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現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市場(交易)稅收。
周代市場在王宮北垣之下,東西平列為三區,分別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場稅收實行「五布」征稅制;一是分(糹次)布,即屋稅;二是總布,即牙稅;三是廛布,即地稅;四是質布,指對違反契約文書者所征之稅;五是罰布,即罰金。市場稅收由司市、僱人、泉府等官吏統一管理,定期上交國庫。
2、田稅
春秋時期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據《春秋》記載,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國中的魯國首先實行初稅畝,這是徵收田稅的最早記載。這種稅收以徵收實物為主。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❽ 稅法歷史
公元前594年.春秋時魯國的初稅畝
❾ 稅法的歷史淵源與名言
我國理事長最早稅收雛形——"貢獻"出現在周朝
公元前594年.春秋時魯國的初稅畝
本傑明.富蘭版克林(Benjamin Franklin)——資權本主義精神最完美的代表,十八世紀美國最偉大的科學家,著名的政治家、文學家和航海家。
本傑明·富蘭克林曾經說過一句名言:「在這個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稅是逃不掉的。」
另一種翻譯是:「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稅收和死亡。」
或者「稅收和死亡是人生無法避免的兩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