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歷史
1. 誰能介紹一下《刑法史》這本書
本書有兩大特點,一是作者精於音韻、訓詁,對《尚書》和其它古籍原文含義有許多新的見解,訂正長期以來人們的誤解,例如秦始皇在春秋、戰國長期戰爭之後曾規定:「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傳統看法一直望文生義庸俗地解釋為殺姦夫無罪,如《史記索隱》就如此。作者考證說:「夫指丈夫,即成年男性。為是實行。寄和觭同音,寄借為觭。《集韻•寘韻》,『觭,只也』。又《支韻》:「奇,不偶也,通作觭」,觭借為奇。只和不偶都指單數。豭(音加)和家同音,屬於麻韻。豭借為家。家是居處。夫為寄豭實是夫為奇家,亦即成年男性隻身為家。也就是不娶妻。不娶妻者,殺之無罪。實是授予群眾以生殺之權。」(本書第176頁) 二是作者在本書中採用了橫切與縱剖相結合的方法,一方面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革,來劃分刑罰體系歷史的發展階段,另一方面同時將全書內容分成若干問題分別敘述,探索各自的發展過程及規律。本書除引言和尾語外,包括12章,也即12個刑法史專題,幾乎探討了刑法史的一切領域。和傳統刑法史最大的不同在於:傳統的做法一般是按朝代分別闡述,然後在每個朝代的專題下,闡明罪、刑、法等內容,缺點在於看不清刑法史的歷史沿革,因此本書摒棄了這種體例,而是分列專題,然後根據4種舊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化,來闡明每個問題的古今沿革,使人能清晰地看清每個專題的過去和預測將來的刑法發展變化。
作者採用了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研究刑法問題,認為法制是屬於上層建築,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而經濟基礎就是指生產關系的總和,在生產關系中最基本的又是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所以隨著所有制的變化,必然出現上層建築的沿革。作者認為自原始共產主義在神農氏末期開始崩潰以後舊中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經歷了邦人私有制(五帝時代)、邦君私有制(三王時代)、家長私有制(春秋、戰國至清末)和法制上的個人私有制(清末以後)等 4次變革,因此考察任何刑法史問題都不應脫離所有制的發展過程。
作者首先考察了國家的形成過程,從以血緣為紐帶的原始人群發展成為原始部落即出現村落領土的此疆彼界,名為封,和邦是一個意思,本是生產生活單位,到私有制時代形成階級剝削單位,為防止別邦的掠奪便形成國。《周禮詳解•天官》註:「或而圍之謂之國。」最初國家林立,到周時「尚凡千七百七十三國」,直到秦始皇才一統天下,始建大一統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政體。與此同時,作者還專題講述了婚姻、姓氏、宗族和親屬、階級的發展變化。在前兩者的基礎上探明了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在原始共產主義社會,調整人們的行為規則是風俗習慣,直到五帝時代,邦牧代表邦人統治邦民,才有了制令,由統治者頒行,秦代有所謂法令、法式,但含義並不明確。漢代則混同禮制和律令,發展了戰國以來的新法制,實行法家法律儒家化。唐代除律令外,還有格式,宋朝綜括典章制度,分為敕令格式,明朝援引唐例,清代則又改為律、例二類。到民國時代又分為法律和命令二類。這些行為規范的保證實施者也有最初的巫牧,到後來的君主,直到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制,法律的保證實施才有一個徹底的改變。作者以刑罰的歷史是所有制的歷史在上層建築的反映的觀點,闡述了五帝時代以死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三王時代以肉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隋唐至清以徒流為中心的刑罰體系和清末以後以自由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表明了刑罰的輕緩發展趨勢。作者還闡述了因君臣斗爭而產生的刑法變化:「從無到有,又因自身的發展而致一分為二,彝外有倫,彝倫、要倫互相對立。更因君臣斗爭,以令代倫。最後由民君斗爭和民官斗爭,彝倫、律例二合為一,名為刑法而以特別法、單行法代替倫和例。」且刑法的發展有多種表現形式,一方面是條文,先例和律、令、格、式,明清還有比附援引,另一方面,還有刑法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同時作者按刑法的歷史沿革,講明了刑法名實的發展變化。作者還講明了各朝代刑法關於犯人身份的規定對罪責的影響,及犯罪事實和犯人的危險性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和關於犯罪的基本形態,如未遂的問題和共犯理論的發展變化。作者還更加詳細地闡明了幾種古老的罪名和刑罰的發展變化,如性犯罪、財產犯罪(如盜竊、強盜等)、政治上的犯罪(如大逆、謀反、謀叛、惡逆等)、侵犯人身的犯罪(如殺人、傷害等)。從處罰來講,不管任何朝代,最重處罰的是政治犯,其次是侵犯統治階級人身和財產的犯罪如強盜,對殺人犯的處罰一般都比較慎重,至於適用的刑罰,在刑罰體系的發展變化中已有闡明。
本書是積作者20年心血的一部刑法史專著,詳盡闡明了刑法史上幾乎所有的重要問題,對中國刑法史研究有重要學術參考價值。
2. 古代用動物處死人的酷刑是怎樣的
古代的迦太基和印度,用大象吧犯人碾碎 日耳曼人將犯人綁在野馬上,將犯人拖死 古羅馬將犯人與一隻雞,一條蛇與一隻貓和一隻猴子一起縫在麻袋裡 古羅馬還盛行猛獸吃人 古印度盛行用鳥行刑,將人埋在土裡,只把頭露在外面,好讓鳥趁著人活著的時候享用美餐 古埃及人用將犯人丟進鱷魚池的方式處死犯人 在拉丁美洲,犯人會被螞蟻吃得只剩骨頭,同樣的方式在法屬的小島上也盛行
3. 揭秘古代下流刑法:怎樣用動物處死囚犯
1.糊錫類 扔給鱷魚吃掉
眾所周知,公元前7世紀,亞蘇巴尼巴爾,亞述國鼎盛時期的國王,就曾經把他的囚犯扔給巨犬。埃及人也做過同樣的事情,只不過他們更喜歡用鱷魚罷了。
馬達加斯加皇後拉娜瓦羅挪一世以殘暴聞名,被稱之為「女尼祿」,她特別鍾情於糊錫類的動物。
直至1861年去世為止,拉娜瓦羅挪一世每年都要處死上萬人,而其中大多數囚犯都是奉命在滿是鱷魚的河中游泳而亡。
拉娜瓦羅挪一世每年都要處死上萬人
2.象踩之刑 用大象處死犯人
在伽太基和印度,犯人被大象碾作粉塵。
19世紀初的游記作家杜蒙·杜爾維耶在他的《環游世界》一書里,向我們描述了在錫蘭時,他曾經親眼目睹過怎樣用大象行刑:大象用鼻子將犯人捲起,拋往空中,犯人落在大象的擦牙上,穿透身體而亡。
象踩之刑是一千餘年以來東南亞、南亞地區處死犯人的主要方式。經過專門訓練的亞洲象被當作劊子手廣泛運用於刑罰,既可以使受刑者立即斃命,也可以使他們遭受長時間非人折磨而慢慢死去。在印度文化圈,作為劊子手的大象被王室所供養,代表著王公的絕對權威。
象踩之刑往往吸引著歐洲旅行家的「眼球」,令他們感到恐懼。其場景在當時的游記中曾大量出現。此刑罰終在18至19世紀期間被殖民當局禁止。此刑罰也曾被一些西方國家(例如古羅馬、迦太基)所採用,主要用於處決嘩變的士兵。歷史上,在處決犯人時,象一直為馴象人所控制,以便君主能在行刑之時突然恩赦犯人。此類事件在一些亞洲王國的史料中有記載。暹羅國王馴養象,讓象使受刑者在地上翻滾,使犯人不會劇烈疼痛。相傳莫卧兒帝國的蘇丹阿克巴大帝曾使用象踩之刑來懲罰叛亂者,據推測,王公們把象踩之刑當作一種神明裁判,因而有不少人在這種殘酷的刑罰中保全了性命。有一次,阿克巴命令將一個人用象投擲,在如此虐待了五天之後赦免了他。
在中世紀,象踩之刑為一些西方的帝國所採用,包括著名的拜占庭帝國、薩珊王朝、塞爾柱帝國和帖木兒帝國。薩珊國王霍斯勞二世的後宮擁有3000名妻子和12000名女奴。當他指定阿拉伯的基督徒那阿曼(Na'aman)的女兒為後宮時,遭到了那阿曼的拒絕,理由是他不允許女兒成為一個瑣羅亞斯德教教徒的妻子。因此被國王用象踩之刑處死
3.虎庭
據阿爾都爾.馬金說,亞洲和中東的暴君常用獅子、豹子和老虎作為行刑的劊子手。這些動物,尤其是老虎,常被當成「法官」來養。犯人被帶至法庭受審,手無寸鐵或持有一件不起作用的武器.例如說沒有開刀的匕首,而法庭便是由這樣的六隻猛獸組成。「如果他有罪,」作者說,「這些正直但是飢腸轆轆的『法官』就會毫不留情地判他死刑並吞了他。如果『法官』們不餓,或者這個嫌疑犯似乎不合它們胃口,他就被認為或假定為無罪,往往可以重獲自由。」
荷蘭游者斯特拉沃里納斯證實了虎庭的存在,因為18世紀在印度,他就曾經親身參與這種奇怪的審判方法。他說有一個犯人被扔進了虎穴,可是得以僥幸地脫過些「法官」的審判,因為他騎在其中最大的一頭老虎的背上。
「這頭老虎看來很隨和,因為它就這么任由它的騎士緊緊揪住它的尾巴,剩下來的那些老虎也許就不是那麼好對付了,但是它們也不敢襲擊這個犯人,因為他仍然間坐上了這樣一個尊貴的位置。」這個不幸的人本應該就此逃命,可還是被王子的衛兵給殺了。
也是在印度,1812年在孟加拉邦,兩個人被扔給了一隻老虎。其中的一個很快便被咬死了,但是另一個經過兩小時的激烈搏鬥,終於用所謂的防衛武器——那把沒有開刃的匕首殺死了他的「法官」。他不僅被赦免一死,領主還向他致敬,並進了他許多禮物。一直到19世紀中葉,在印度和印度支那的某些地方,這一類的法庭角斗仍然存在。因為一直到那個時代,人們仍然認為老虎肩負著懲罰罪人的神聖使命。
4.鳥類
還有兇殘的鳥類,也沒有為那些心理反常的人所忽略,因為他們總是在找尋著別致的行刑方法。宙斯處死普羅米修斯不就是極好的一例嗎?這位從天上盜取火種,在某種程度堪稱人類造物主的天神便被綁在高加索的一塊岩石上,這樣惡庭就可以隨時來噬取他的心肝,好讓他永不復生。
印度原始社會馬奴的民法典就曾規定,用鳥類行刑是合法的。犯人往往被埋至肩膀或頸部,好讓秀播趁犯人活著的時候享用它們的盛宴。在木樁刑和十字架刑中也經常有類似的情況發生,用來加劇犯人的痛苦,就像雅尼納·奧布瓦耶在《十三世紀以前的印度日常生活》一書中所形容的那樣,「這類最為兇悍的猛禽啄食他們的腦袋和眼睛,禽嘴尖利如匕首」。的確,犯人不論是死是活,只要被拋至野外,都得忍受惡鳥的襲擊:在東方,是雕、鴦或其他猛禽,在歐洲是小嘴烏鴉和大烏鴉。讓我們回憶一下這樣的場景吧:數千隻烏鴉在蒙特弗貢的上空盤旋,它們的嘴因沾滿了犯人的鮮血而變得通紅!人用盡了一切動物來屠戮他們的同類。
5.昆蟲
除了我們所列舉的這些,人還用過晰賜、蛇、嚙齒動物甚至昆蟲。
今日位於衣索比亞境內的納帕塔城有座奧蒙神廟,其間的神父便在法老埃爾加邁的命令下被授給鱷魚果腹。北歐海盜拉尼阿爾·羅德布若被活生生地塞進了蝗蛇桶。在法國、荷蘭和英國都非常流行一種刑罰,就是扒了犯人的衣服,在他的肚子上反扣一口鍋或一隻籠子,裡面放上老鼠、即或睡鼠。接著再把鍋點燃加熱,或是在籠子的底部用小火惹得那些動物驚慌亂竄。為了逃命,它們就會咬開犯人的肚子深入他們的內臟。在荷蘭的烏恩城,數十名天主教徒就是這樣被處死的。
在拉丁美洲、中美洲及非洲的一些地區,最可怕的刑罰之一就是將犯人置於膜翅昆蟲動物之中,或稱螞蟻,螞蟻往往百萬只地成群移動。它們一路上能把一切都吃得乾乾凈凈,一頭馬也不過需要四十八小時便能被啃噬一空,只剩下一副骨骼。在18世紀中葉,摩洛哥還存有這種「螞蟻刑」,而在巴西、烏拉圭和幾內亞以及亞里桑那的部分印第安地區,一直到19世紀末仍然有類似的刑罰。同一時期,法國境內灑利島的一些苦役監獄的獨裁者們仍然偏好這種「慢死法」。1893年6月《閃電報》上登出了來自某監獄的一封秘密信件,我們可以讀到這樣的記載:「你們瞧,雖然不可思議卻是真的發生了,你們可以看到一個人被綁在樹上,樹腳下正是一個蟻窩。憲兵在犯人的腿上和屁股上塗上粗紅糖,用來引誘木薯蟻,因為這種螞蟻具有尖利而強健的觸角……」
飛蟲也未被遺忘。早在公元前1500年的赫梯人已經會用蜜蜂處死偷蜂者。十八個世紀後,在羅馬,所謂的「叛教者」於連國王再一次使用該刑,只不過換用了馬蜂。
6.用狗將人咬死
最具凌辱性的莫過於用狗來行刑,然而在全世界卻廣為流傳,在中東、日本、非洲,甚至在歐洲。
古代西亞奴隸制國家亞述國將這種酷刑運用到了極致,當時亞述國的國王除了愛好在戰爭中以殺敵人為樂,在對待那些俘虜跟囚犯上,還動不動就扔給那些隨軍巨犬,再看著他們在撕咬中死去。
這種酷刑惡劣至極,但西班牙人很好地繼承了這種不齒的刑法,且在其外侵過程中出口了這種行刑方法,讓成千上萬的印卡人和阿茲將克人死於獸口。
7.用馬匹將人拖死
日耳曼人有一種刑罰是專門用來對付女囚的,他們把女囚掛在野馬上,直至把她拖死。墨洛溫火和法蘭克人偶爾也用類似的刑罰。
法國歷史記載過布魯娜奧的故事,這位奧斯塔西亞王朝的女王便是被她最大的對頭、諾斯特里亞王朝弗雷岱貢女王之子克羅泰爾二世處以該暴刑。
8.用馬匹分屍致死
也有歷史學家說布魯娜奧是被分屍而死。
這無關緊要,因為分屍刑就是用四匹馬拴住四肢,使之與軀干分離,也屬於動物行刑的一種。法國和英國經常用此刑處死殺死長輩的罪犯。
當然,之所以選擇這些動物,那都是有著嚴格的象徵意義的,然而關鍵還是在於要讓這些動物在犯人身上留下深深的傷痕。
9.魚類
魚類能僥幸逃過這些執法者與施刑者的想像嗎?當然不能!
脂鯉和鯊魚,尤其是身長可以達到兩米的大海鱔經常被用來行刑。海鱔胃口極大,兇殘暴虐,跨部長有極其尖利的牙齒,但肉質細膩鮮美,羅馬人專門飼養以食其肉。迪奧克雷西安就有很多活魚艙,經常把犯人扔進去。他也不過是效仿維蒂厄斯·波里翁,羅馬一個以殘忍聞名的美食家,他早在兩個世紀以前,就用類似的方法懲罰他的奴隸,哪怕他們只犯了一點點小錯。有一天,奧古斯特到他家去吃晚飯,席間有個奴隸打碎了一隻酒杯,就被他扔進了活魚船。憤怒的國王於是砸碎了屋子裡所有的玻璃製品,把碎片塞進了活魚船。
10.關進獸籠或競技場被猛獸咬死
整個古羅馬帝國時代都非常流行觀看猛獸吃人,這是法典所允許的,並且成了競技場和雜技場最為引人入勝的節目之一。
我們有理由認為,這種刑罰方式源於一種伽太基的傳統做法。
起初,這種刑罰只用於異族人和羅馬軍隊的逃兵。然而很快,羅馬人就將之用於奴隸身份的人,作為加重刑罰的一種標志。
再後來,猛獸吃人成為最具侮辱性的刑罰,專門用於那些罪犯、搶劫犯、逃跑的奴隸以及基督教徒。
的確,他們與這種刑罰的歷史是分不開的,但是該處死方法遠非他們的專利,早在他們使用之前,這已經是一種傳統的行刑方法了。
一般說來,在牽入猛獸前,先要讓犯人游場示眾,在他的脖子上掛著一塊寫有判決理由的標牌。然後他被綁在石柱或橫架上,而這塊標牌就被釘於其上。
所有類型的猛獸都被用於該刑:獅子、豹子、老虎、熊,但是人們也用流狗、狼甚或普通的狗,所有的動物事先都著實被餓了一陣,或是被囚禁得接近狂怒。
4. 關於死刑
自從刑事古典學派的代表、義大利刑法學家在兩百多年前提出廢除死刑的觀點以來,有關死刑存廢的爭論就一直未曾停息過。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與文明的不斷發展,刑事制裁中的輕刑化思想逐漸被人們接受。與此相應,死刑的適用也越來越多地受到各界有識之士的質疑,據統計,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已有111個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
縱觀刑罰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從最初刑罰適用上的野蠻血腥的復仇時代到威懾時代再逐漸過渡到今天的以刑罰的矯正教育為主要功能的時代,人類刑事制裁方法經過了從本能性情感反映向理念性自覺設定演進的歷程。今天死刑的廢除已逐漸成為歷史發展的趨勢,成為一種國際社會的共識。
刑罰的種類與方式不但受制於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而且與一個國家的傳統文化有著密切的聯系。就目前我國的現實而言,筆者認為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死刑不應予以廢除。當前,在一些地方,暴力犯罪依然猖獗,黑社會性質的團伙時時興風作浪,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而且,殺人償命的傳統報應觀念目前還根深蒂固地存在於國人的觀念之中,死刑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有不可低估的撫慰作用。在此背景下,如果貿然廢除死刑,治安形勢將可能更加趨於惡化,公眾的不滿情緒也會大大增加。一些國家在廢除了死刑一個時期之後,由於治安惡化與公眾意向的雙重壓力又不得不恢復死刑的反復過程就充分說明了廢除死刑的復雜程度。美國在1967年7月以後,曾一度停止執行死刑達10年之久,但隨著重大案件的直線上升,公眾要求恢復死刑的呼聲日益高漲,立法部門與司法機關不得不修正停止執行死刑的法律與政策,恢復了死刑的適用,而且,近年來,美國的死刑執行數量有日益增加的趨勢。因此,死刑的存廢問題絕非可以畢其功於一役的輕而易舉之事,對此,我們不能抱有法制浪漫主義的幼稚想法。
然而,盡管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我國的死刑制度不應予廢除,但並非在刑罰設置與規范的改革、改善、改進方面我們可以止步不前,無所作為。當前以及今後一個時期,我們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在對現行的刑罰制度進行深刻反思的基礎上,在與現代法治的發展趨勢相適應的刑罰理念的支撐下,不斷克服刑罰尤其是死刑的擴張與濫用,保證刑罰的適用向著更加理性的方向發展。我們應當逐步深化刑罰尤其是死刑適用上的報應觀念與威懾功能,不斷重視刑罰的矯正與導引功能,樹立刑罰的矯正與導引功能比報應觀念與威懾功能更重要的觀念,擯棄傳統的嚴刑峻法的思維定式,逐步破除對死刑在遏制犯罪中的迷信與依賴。在刑法的規范與刑罰的應用上,應當及時把重心放在法網的嚴密性方面而不是放在刑罰的嚴厲性方面,用刑罰寬緩但是疏而不漏的法網逐步取代刑罰酷烈但是又疏又漏的法網,切實增強定罪的准確性與刑罰的必定性,使一切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無一例外地受到刑罰制裁。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刑罰毋庸置疑的效力,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從而達到減少乃至廢除死刑的適用。
刑罰設置與適用上的輕刑化是現代文明演進的一個必然趨勢,也是人道主義與理性精神日益覺醒的必然產物。盡管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我國不應廢除死刑,但在現行刑法的框架內,我們可以盡量減少死刑的適用。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是我國刑法制度上的一個獨創,它為死刑適用留下了廣闊的迴旋餘地。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這項制度的作用並未得到充分的發揮,與死刑立即執行相比,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極為有限。筆者認為,死刑立即執行的刑罰應當限於那些民憤極大、悔改無望的殘害、剝奪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分子,而對於那些有一線改造教育希望的犯罪分子即使依照刑法罪當處死,也應廣泛適用緩期執行制度。尤其是目前對大量的嚴重經濟犯罪廣泛適用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筆者認為應當盡量改判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因為大量經濟犯罪的出現與我國轉軌變型時期管理程序混亂、體制存在漏洞有著密切關系,杜絕經濟犯罪應當在加強管理、健全制度方面多下功夫,否則,死刑適用再多也難以減少此類犯罪的發生。
刑罰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有著某種不依人的意志而轉移的客觀規律。伴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刑罰必然不斷由嚴酷趨向寬緩、由肉體懲罰轉向改造靈魂、由消極的懲罰過去變為積極面向未來,廢除死刑也已經成為社會文明發展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社會的全面進步,死刑在我國必將成為歷史。
5. 對中國刑法史的理解
本書有兩大特點,一是作者精於音韻、訓詁,對《尚書》和其它
古籍原文含義有許多新的見解,訂正長期以來人們的誤解,例如秦始
皇在春秋、戰國長期戰爭之後曾規定:「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傳
統看法一直望文生義庸俗地解釋為殺姦夫無罪,如《史記索隱》就如
此。作者考證說:「夫指丈夫,即成年男性。為是實行。寄和觭同音,
寄借為觭。《集韻·寘韻》,『觭,只也』。又《支韻》:「奇,不
偶也,通作觭」,觭借為奇。只和不偶都指單數。豭(音加)和家同
音,屬於麻韻。豭借為家。家是居處。夫為寄豭實是夫為奇家,亦即
成年男性隻身為家。也就是不娶妻。不娶妻者,殺之無罪。實是授予
群眾以生殺之權。」(本書第176頁) 二是作者在本書中採用了橫切
與縱剖相結合的方法,一方面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革,來劃分刑
罰體系歷史的發展階段,另一方面同時將全書內容分成若干問題分別
敘述,探索各自的發展過程及規律。本書除引言和尾語外,包括12章,
也即12個刑法史專題,幾乎探討了刑法史的一切領域。和傳統刑法史
最大的不同在於:傳統的做法一般是按朝代分別闡述,然後在每個朝
代的專題下,闡明罪、刑、法等內容,缺點在於看不清刑法史的歷史
沿革,因此本書摒棄了這種體例,而是分列專題,然後根據 4種舊的
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化,來闡明每個問題的古今沿革,使人能清晰地
看清每個專題的過去和預測將來的刑法發展變化。
作者採用了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研究刑法問題,
認為法制是屬於上層建築,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經濟基
礎決定的,而經濟基礎就是指生產關系的總和,在生產關系中最基本
的又是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所以隨著所有制的變化,必然出現上層
建築的沿革。作者認為自原始共產主義在神農氏末期開始崩潰以後,
舊中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經歷了邦人私有制(五帝時代)、邦君私
有制(三王時代)、家長私有制(春秋、戰國至清末)和法制上的個
人私有制(清末以後)等 4次變革,因此考察任何刑法史問題都不應
脫離所有制的發展過程。
作者首先考察了國家的形成過程,從以血緣為紐帶的原始人群發
展成為原始部落即出現村落領土的此疆彼界,名為封,和邦是一個意
思,本是生產生活單位,到私有制時代形成階級剝削單位,為防止別
邦的掠奪便形成國。《周禮詳解·天官》註:「或而圍之謂之國。」
最初國家林立,到周時「尚凡千七百七十三國」,直到秦始皇才一統
天下,始建大一統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政體。與此同時,作者還專題講
述了婚姻、姓氏、宗族和親屬、階級的發展變化。在前兩者的基礎上
探明了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在原始共產主義社會,調整人們的行為
規則是風俗習慣,直到五帝時代,邦牧代表邦人統治邦民,才有了制
令,由統治者頒行,秦代有所謂法令、法式,但含義並不明確。漢代
則混同禮制和律令,發展了戰國以來的新法制,實行法家法律儒家化。
唐代除律令外,還有格式,宋朝綜括典章制度,分為敕令格式,明朝
援引唐例,清代則又改為律、例二類。到民國時代又分為法律和命令
二類。這些行為規范的保證實施者也有最初的巫牧,到後來的君主,
直到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制,法律的保證實施才有一個徹底的改變。
作者以刑罰的歷史是所有制的歷史在上層建築的反映的觀點,闡述了
五帝時代以死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三王時代以肉刑為中心的刑罰體
系、隋唐至清以徒流為中心的刑罰體系和清末以後以自由刑為中心的
刑罰體系,表明了刑罰的輕緩發展趨勢。作者還闡述了因君臣斗爭而
產生的刑法變化:「從無到有,又因自身的發展而致一分為二,彝外
有倫,彝倫、要倫互相對立。更因君臣斗爭,以令代倫。最後由民君
斗爭和民官斗爭,彝倫、律例二合為一,名為刑法而以特別法、單行
法代替倫和例。」且刑法的發展有多種表現形式,一方面是條文,先
例和律、令、格、式,明清還有比附援引,另一方面,還有刑法的時
間效力、空間效力。同時作者按刑法的歷史沿革,講明了刑法名實的
發展變化。作者還講明了各朝代刑法關於犯人身份的規定對罪責的影
響,及犯罪事實和犯人的危險性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和關於犯罪的
基本形態,如未遂的問題和共犯理論的發展變化。作者還更加詳細地
闡明了幾種古老的罪名和刑罰的發展變化,如性犯罪、財產犯罪(如
盜竊、強盜等)、政治上的犯罪(如大逆、謀反、謀叛、惡逆等)、
侵犯人身的犯罪(如殺人、傷害等)。從處罰來講,不管任何朝代,
最重處罰的是政治犯,其次是侵犯統治階級人身和財產的犯罪如強盜,
對殺人犯的處罰一般都比較慎重,至於適用的刑罰,在刑罰體系的發
展變化中已有闡明。
本書是積作者20年心血的一部刑法史專著,詳盡闡明了刑法史上
幾乎所有的重要問題,對中國刑法史研究有重要學術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