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主要是對易制毒化學品進行購買、銷售和運輸方面的事宜進行審批或備案。
如果是購買和銷售,對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實行審批制度;對第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實行的是備案制度,無需審批。
如果是運輸,對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實行審批制度;對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實行備案制度。
❷ 個人購買第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什麼購買證明如何申請
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備案。
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託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託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後,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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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包括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1-苯基-1-丙酮(苯丙酮)、溴素(液溴)。第三類包括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
2005年,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45號國務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11-1施行),列管了三類24個品種,第一類主要是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第二類、第三類主要是用於製造毒品的配劑。
根據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管制鄰氯苯基環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鄰氯苯基環戊酮也被列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加以管制。
❸ 什麼是第二類和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危險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
❹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有什麼區別
一、種類不同
1、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苯乙酸2916340010、醋酸酐(乙酸酐) 2915240000、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2、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
二、應用范圍不同
1、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本身有毒性或者主要是在實驗室使用。
2、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和日常都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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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麻黃素、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黃樟腦、異黃樟腦、醋酸酐。
易制毒化學品就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於製造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原料和配劑, 既廣泛應用於工農業生產和群眾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於製造毒品。
2012年9月15日前,我國列管了三類24個品種,第一類主要是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第二類、第三類主要是用於製造毒品的配劑。根
據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管制鄰氯苯基環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鄰氯苯基環戊酮也被列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加以管制。
無論是大麻、可卡因等植物天然毒品還是冰毒、搖頭丸等合成化學毒品的加工都離不開易制毒化學品,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易制毒化學品就沒有毒品。2008年3月開始施行的《禁毒法》第21條規定,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刑法》第350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監管不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減少毒品來源、解決毒品問題的釜底抽薪之計,理所當然成為各級人民政府、各禁毒主管部門工作重點之一。
❺ 以下哪個不屬於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 A.丙酮 B.甲基乙基酮 C.乙醚
選C.乙醚
乙醚是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❻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有什麼區別
第二 類 的 本 身有 毒 性或 者 主 要是 在 實 驗 室 使 用 ,第三類 就 廣泛 多了,生產 和 日 常 都 大量 用。 廣 州 信 洪 貿易 公 司有銷售 相關 化 學 葯 劑 , 都 經 過了經營 許 可 證 ,而 且 獲 得品牌 獨 家 經營 授權 ,請放 心 購買。
❼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有什麼區別
第二類的本身有毒性或者主要是在實驗室使用,第三類就廣泛多了,生產和日常都大量用。其實第三類根本沒什麼意思,因為除了讓人有點不舒服,既無用,也管不了。豬頭的提法。
❽ 個人可以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嗎
易制毒化學品(第二類、第三類)購買備案
編號:C2
備案內容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2條(2005年8月17日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8月26日國務院445號令公布)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第87號令公布)
備案數量
及方式無數量限制
直接向受理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