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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

發布時間: 2021-08-07 08:48:18

⑴ 為什麼要重視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

探討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危害風險評估的作用和意義。方法通過對感染因子的特性、實驗過程中的傷害特徵、實驗操作、安全設備和設施的傷害特徵、評估風險的基本過程的分析,使廣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工作人員重視實驗室活動危害風險評估的作用。結果風險評估對確定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制定實驗室操作規程、編寫儀器設備操作程序和管理規定,都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結論做好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危害風險評估,是生物安全的核心工作。

⑵ 選 40. 下列哪一項法規對我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提出了基本的管理要求

對我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提出了基本的管理要求的法規是《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於2004年1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4號公布,是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2016年2月6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8年3月19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擴展閱讀:

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我國將生物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2、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3、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4、工程質量經建築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⑶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屬於什麼類

為什麼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一分類中只有病毒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是經2004年11月5日國務院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條例,由2004年1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4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實驗室感染控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7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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