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文化學
A. 中國傳統文化與法學
中國傳統與法學的關系,主要表現中國法律思想史。與法學的其他學科不同,中國法律思想史是一門土生土長的與中國傳統文化血肉相連的理論法學學科。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內容和特質無不可以從中國傳統文化中找到其原型。
從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特質來看。由於社會、歷史、文化等原因,中國古代的法律思想不具有明顯的質的獨立性或排他性。這表現在法律思想與諸如哲學思想、政治思想、經濟思想、教育思想等常常是密如凝脂般交融在一起的。站在古代思想寶庫的廬山面前,正是「橫看成嶺側成峰」。這一特徵也許和古代法律、法學發展得不充分相關。中國古代法律、法學沒有獲得古希臘、羅馬那樣充分發展的機會和條件。中國古代文明走著與西方恰恰相反的道路。因此,在中國古代,一種較為精湛的思想觀點,常常是賢智者在縱觀整個社會生活場景並經過深思熟慮之後創造出來的。比如《論語·為政》有一段話:「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大意是,作為統治者,如果用政令和刑罰來治理人民,人民可以循規蹈矩不去違法犯罪,但內心深處仍存有違法犯罪的念頭,因為他們不知道違法犯罪是可恥的、應當遠離的;如果對人民施以寬容的德政,讓人民富足起來,再進行忠孝仁愛的道德教育,使人民從內心裡樹立道德信念,這樣,自然會做到自我約束。這段話的內涵應當說兼涉政治思想、經濟思想、倫理思想、教育思想、法律思想的。而這些思想都是中國古代社會生活的一個反映,是中國傳統文化園地上的樹木花草,也是中國傳統文化成果的有機組成部分。
從思想者的品格來看。古代的法律思想是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思想家、社會集團、學術派別等思維主體的思維成果。一定的法律觀點和理論是一定社會集團的政治經濟地位所決定的。在中國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常常是身兼多種社會角色。比如,周公是西周初的攝政王,是政治家兼思想家。他提出「以德配天」的神權思想解決了當時的信仰危機和政治危機(新政權的合法性)。他還提出區別對待的刑法政策和區別犯罪行為人主觀狀態(故意、過失、累犯、偶犯)的思想。但是他很難稱得上是一位確切意義的法律思想家。比如,孔子是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他做過三個月的魯國司寇(主掌司法)。他的「德主刑輔」、「親屬相隱」主張對封建法制影響極大。但他也不是確切意義上的法律思想家。戰國時期的法家人物,大多參與變法實踐並身居要職。他們重視法制,對法律的研究亦頗深入。他們在諸如法律的起源、特徵、職能以及立法、司法政策方面所達到的深度,常常使其他學術派別相形見絀。但是,由於他們作出了與傳統文化決裂的姿態,故而當秦朝滅亡之後,法家學說便遭到冷遇,連他們重視法制、研究法律的優點也被當做瘟疫一般拋棄掉了。在整個封建社會,著名的思想家大都因通經而入仕,因入仕而有功,因有功而成名。他們既是國家的官吏,又是民眾的教師。他們也涉足司法事務,但那隻不過是行政和教化的輔助手段。當儒家經典成為欽定教材和通往官府的敲門磚之際,研究法律便成了左道旁門,而訟師們便被斥為「訟棍」。在這種文化氛圍中,法律思想便失去了自己獨立的形象和價值,成為官方御用學術的婢女。在中國古代,沒有也不可能形成歐洲工業國家的那種「職業法學者階層」。在中國古代社會,法律思想的生產傳播者本身就是傳統式的人們。他們都自覺不自覺地用傳統的價值觀和方法來審視法律問題,並付諸實施。這就使法律思想與傳統文化密不可分。
從法律實踐的風格來看。法律思想作為法律實踐的表現形式是以實際的立法、司法活動為對象的。因此,立法、司法活動的發展水平從總體上決定著法律思想的發展水平。當然,一定的法律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立法、司法活動的發展方向,特別是在社會大變革時代尤為明顯。
在中國古代社會,立法、司法活動的價值目標常常是為著維系社會整體利益的。這種社會整體可以表現為家族、貴族、階級和國家。法律正是在維系整體利益的大前提之下來塑造個人的義務。當家族首長、國王、皇帝成為家族和國家利益的代表時,法律自然要求社會絕大多數成員承擔一系列義務,並把這些義務道德倫理化。因此,社會的統治集團一方面運用法律的強制性,同時更多的是運用寬惠的仁政和道德教化來實現其政治目標。於是,立法司法成為國家施政的一個幫手,一個失去獨立品格的配角。朝廷不急於亦不便於把一切行為規范盡可能地加工上升為法律規范,因為大量的風俗習慣禮儀早已悄悄地拱衛著天子和族長的權威。在司法活動中,地方行政首長與其說是充當法官的職能,勿寧說是擔任著社會教師和平民父母的職能。在法無明文規定或雖有條文卻有悖情理之際,法官們便毫不猶豫地援引天理人情來修補法條,用創制和適用判例的方法拯救成文法的銹蝕和僵化。而天理人情就在儒家的子曰詩雲裡面,他們在十年寒窗之際早已諳熟在腦且刻骨銘心了。一個有學問的大儒常常不屑於背誦法律條文,且更藐視只諳條文不明法理的俗吏。他們在疑難案件面前表現得沉著自信,他們的判決書寫得既有鮮明的個性又有深厚的理性,既不悖乖國法又符合人情,足以為後人欣賞、仿效和援引。面對親戚之間的爭財爭地之訟,他們便搖身一變成為循循善誘的教師,屈尊於農舍,對他們誦讀《孝經》、《論語》,最終使他們幡然醒悟,捐棄前嫌,抱頭痛哭,從而實踐著孔子「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的教導。
在立法、司法實踐中,一方面,傳統的風俗習慣(禮)通過判例被加工抽象成為法律條文,宣示著凜然不可犯的權威;另一方面,大量的傳統風俗習慣(禮)仍保存在社會生活中,等待法官們去尋找和發掘。事實上法官們在讀書時就已經完成了尋找和發掘的工作,因為儒家經典不僅僅是敲門磚,學子們在舉起磚頭之前早已把它們的精神牢記心中了。而在中央政權鞭長莫及的廣大農村,傳統的風俗習慣(禮),通過家族長輩和地方賢達們主持的調解活動,成為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依據。
以上從法律思想的特質、思想者(思維主體)的品格、法律實踐的風格來看,中國法律思想不僅深深地植根於中國傳統文化,而且又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
B. 學習中國傳統法文化的現實意義(論文)
法律文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文化是人類在法律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精神財富和習慣、規范、制度等,它包括觀念形態的法律文化和規范形態的法律文化。狹義的法律文化僅指觀念形態上的法律文化,包括人們對法的性質、法的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的看法、評價以及人們在法律實踐中的思維模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文化就是從狹義上講的。世界各國的法律文化由於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歷史文化傳統、法的淵源和結構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中國作為一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同樣形成了自己源遠流長的法律文化。
一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哲學基礎是人本主義。人本主義的基本特徵是重視人的價值。它大致有三層含義:一是人與自然的關系。人本主義哲學認為,天地之間,人最重要,人是宇宙的主人。中國傳統哲學歷來講「天人合一」,人不應對抗自然、破壞自然。人在自然面前也不應消極無為,而應發揮主觀能動性,認識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人類依靠社會群體的力量,正確運用禮、法,就能戰勝自然,治理國家,把人間的事情辦好。「人能勝乎天者,法也」。二是人與神的關系。在中國從未形成一種與世俗政權相對抗,甚至凌駕於世俗政權之上的宗教。遠在三千年以前,就出現了一種重人事、輕鬼神的思想。西周時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寧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賴的,只有發揚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國運長久。春秋時期,鄭國子產說:「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左傳》昭公十八年)。孔子學生子路問如何對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表達了他們著眼於人事,立足於人間的現實主義態度。這種重人事、輕鬼神的現實主義精神一直為後人所效法。三是國與民的關系。西周時期出現了重民思想。周公反復強調統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要「惠民」、「裕民」。當權者應以民心為鏡子,來查看自己為政的得失。春秋時期出現了一股重民思潮。《管子·牧民》說:「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孔子說:「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戰國時期,在列國爭霸的歷史條件下,重民思想有了進一步發展。孟子明確提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荀子說:「天之生民,非為君也;天之立君,以為民也」。西漢時期的賈誼說得更加透徹和精闢,他說:「聞之於政也,民無不為本也」。儒家正是從這種民本主義出發,主張重視民心向背,關心民間疾苦,先富後教,斂從其薄,刑罰適中,反對苛政與濫罰。這種民本主義思想是人本主義的主要內容,而人本主義正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哲學基礎。
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本主義是和宗法倫理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因為中國的人本主義重視人的價值,認為人是宇宙的主人。而倫理主義的特徵就是重視人與人的關系,每個人都被置於一定的宗法倫理關系之中。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義、臣忠,是每個人都要恪守的道德規范和應盡的義務。所以,有人把中國古代的人本主義稱為「道德的人本主義」。這種人本主義深深紮根於以血緣為紐帶,以宗法倫理為核心的宗法等級制度的土壤中。與這種傳統文化相適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也是倫理主義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義為基礎,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宗法倫理為核心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徵。其具體表現是:禮法結合,以禮統法;德刑並用,以德為主;重人治,輕法治;重刑法,輕民法;皇權至上,以言代法。這種法律文化是中華民族幾千年法律實踐的經驗總結,表明了占社會主導地位的社會成員對法的觀念、法的價值、法與其他調整方式的關系的看法和態度。對個人、集體和國家的法律實踐有著直接的引導作用。
二
毋庸諱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消極因素很多。如:人治觀念、皇權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級觀念,特權思想,重刑法、輕民法,司法與行政合一等,這些因素與現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徹底根除。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積極因素並未失去其價值,值得我們繼承與發揚。如:
1、人本主義。人本主義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人本主義體現在法律領域,就是主張立法、司法都以民為本。早在兩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確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順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說:「民者,國之本也」。他主張立法當以便民為本。這種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並不過時。我們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產方式產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現,同時也是對人們的各種利益和需求進行調整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法以確認、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實踐中,必須時刻關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無視民眾的需要,也不能強迫民眾接受他們所不需要的東西。
2、注重道德教化,重視犯罪預防。西周時期,周公提出「明德慎罰」,後經孔、孟、董仲舒等人加工為「德主刑輔」,成為封建社會的法制原則。德主刑輔理論並不反對刑罰,而是反對專任刑罰。這種理論認為,刑罰的強製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卻可使人對犯罪產生羞恥感而不願犯罪。刑罰只能懲治於犯罪之後,而德教卻可以禁犯罪於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罰制裁這兩者相比較,前者對社會控制更有利。德主刑輔理論建立在人性論基礎上,儒家大多主張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於後天受外界影響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變,經過後天的教育,人就能謹慎地約束自己的行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預防的。
此外,思想家們還把犯罪的根源與人民的生活狀況聯系在一起分析,主張從經濟手段上預防犯罪,這就是儒家的「富民」思想。《管子·牧民》說:「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孟子也說:「夫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主張「制民之產」,滿足民眾的基本物質生活需要,以達到犯罪預防的目的。可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於犯罪問題的解決並不局限於一種手段,而是主張道德、法律、經濟手段同時採用。這對於我們探索如何在復雜的社會環境下進行社會綜合治理,有效地預防和矯治犯罪,都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3、賢人政治。《禮記·中庸》說:「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故為政在人」。儒家認為,盡管周文王、周武王的治國之道已經定為法典,但能否實行,關鍵在於人。不同的人使用,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效果。誠然,選擇賢人的標准古今完全不同,但我們依然從中可以得到這樣的啟示:在良好的法律制定以後,應當重視為政執法者的選擇,特別是對他們道德品質的考察。儒家十分注重賢人的道德感召力,孔子說:「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孟子說:「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惡於眾也。」 都把領導者道德品質的好壞,看作是影響民眾道德品質的重要因素。講到賢人政治,經常有人認為這是典型的要人治,不要法治,其實不然。儒家在人與法的關繫上是有著清醒的認識的,並不認為有了善,有了賢人就可以不要法,而是要求法與人兼備。孟子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這種主張為後世提供了一條非常寶貴的治國經驗:僅僅進行法律制度方面的硬體建設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重視國家官員的個人品德和素質的軟體建設,由無德無能的人執政掌權,必將危害國家。
4、重義輕利。儒家的義利觀在今天的市場經濟大潮中多受到批判,認為這種觀念否認與限制了人們的私慾,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其實傳統義利觀並沒有把義利絕對對立起來。孔子就坦白承認自己有求利之心,他說:「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事吾亦為之」。荀子更明確指出:「義與利者,人之兩有也。雖堯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肯定了倫理道德與物質生活皆為人的正常需要。荀子義利觀的著眼點並不局限於個人,而是整個國家、社會。他強調政府不與民爭利,要求天子不養牛羊,臣下不養雞豬,上卿不從事金融,大夫不開辦農場、菜園等。拿現在的話說就是國家官員一律不得經商。可見,儒家不僅沒有限制民眾對物質利益的追求,反而重視保護民眾的利益,強調重天下之利才是義。荀子明確反對官商,就是要避免官員以權謀私,損害民眾的利益。這一點在商品經濟並不發達的戰國時期,荀子就意識到了,非常難能可貴。對於我們今天規范政府官員的行為仍具有積極的價值。
此外,儒家的義利觀還主張見利思義,反對見利忘義。這里的義指不損害他人的利益。見利思義要求人們對自己的求利之心有一定的道德約束,否則會助長人與人之間的爭奪與沖突,對社會的和諧與安寧造成不良影響。近年來由於拜金主義和利己主義的滋長,義與利的矛盾日益突出。對此,我們不應熟視無睹。在我國,法律確認了每個人都有選擇和從事自己願意做的事情的自由,但這種自由以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益為前提。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出發點是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是以人為本。既要重視物質文明建設,又要重視精神文明建設。所以依然要提倡見利思義;反對見利忘義,為一己之利而不顧國家民族的利益,損人利己。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經幾千年積淀而成,在構建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過程中,應佔有重要的地位。盡管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法治觀念、法治原則、法治思想等優秀的文化成果我們可以吸收借鑒,但並不能因此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全盤否定。我們既要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價值體系的轉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權。這是我們在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論和實踐中需要特別注意的。
C. 想自學法律,關於文化出版方面的!
可以找一套完整的教材從民法、商法、經濟法、刑法開始看
D. 求一段法文化學文獻的翻譯:
拼寫錯誤太多。
在一個配有滴液漏斗和下流冷凝器蒸餾塔的三口圓底燒瓶中,加熱0.18摩爾的丙二衍生物和水中48%的51克溴化氫。反應混合物加熱到120-150℃。溴乙烷蒸在前部用水和和HBr進行蒸餾。隨著蒸餾,在三醇中再加入一定量的氫溴酸,其量等於收集起來的蒸餾液(共150毫升)。將混合物加熱4小時,待冷卻後,產物用冰和250毫升的水進行水解。酸沉澱物成固態。用乙醚萃取(500毫升)。乙醚相用水進行淋洗一次,並蒸發。最後,粗製酸通過共沸蒸餾進行乾燥並減壓蒸餾。
E. 跪求:法律文化,實務題:從法的形成、法的本位、法的文化屬性、法與宗教倫理、法的體系、法的學術、法的
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是21世紀我國現代化尤其是法制現代化事業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追本溯源,中國法制現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沖擊下起步的,因此,百年來一直存在著中西兩種法律文化的沖突。對這種沖突的性質、機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認識,直接影響到我們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國、合璧中西,創造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型法制。有鑒於此,探尋它們之間的差異對於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沖突和我國法制現代化的建設都有重要的意義。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首先表現在法的觀念上。傳統中國的法的觀念主要以「刑」為核心和內容,因此,在傳統上,中國人往往習慣於把刑、律、法等同起來,以為法即是刑法。這種觀念源於中國古代法的特殊形成,並在以後的發展中得到加強。刑與暴力相聯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針對異族的,後逐漸轉化和擴大到在性質上類於異族的所有違犯禮教的人。刑歸根到底是一種血緣集團性的壓迫法,並長期局限在血緣范圍內。西方法的觀念主要以權利為軸心,這是因為古希臘、古羅馬國家與法肇始於平民與貴族的沖突,在某種意義上說,它們是社會妥協的結果。所以,盡管這種法不能不因社會集團力量的消長而偏於一方,也不能不因為它是國家的強制力而具有鎮壓的職能,但它畢竟是用以確定和保護社會各階層權利的重要手段,並因此獲得一體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個差異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麼作為其權利義務的基本單位。在最早的時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擴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聯盟等)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轉換過程中,卻走了兩條日益分離的道路。中國法律走上了一條從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國家/社會的集團本位道路,這可以圖示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國家/社會,其特點是日益集團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則經歷了一條從氏族到個人再經上帝/神到個人的道路,圖示為氏族→個人→上帝/神→個人,其特點是日益非集團(個人)化。不過,本世紀以來,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變化。在中國,個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連帶主義、民族主義則對西方法律本位一度產生了非個人化的影響。中國古代文化中法律文化總體上是趨向於集體本位,因為中國自西周宗法等級制度以來,都是以家族家長制為基礎,層梯式組織皇權,法律在這個背景下更多的是維護這種制度,人民權利多餘義務,所以這使得中國法律文化中更多的偏向於義務本位。
而西方則不同,西方對法律起源說也是基於權利本位的,法律的產生就是為了維護權利,讓渡出一部分權利組織法律共同體,就是為了更好的保全其他基本權利。所以西方是權利本位。
從法律文化所體現的性質來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種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上是一種私法文化。所謂公法文化本質上是一種刑事性(刑法化或國家化)的法律體系;私法文化則是一種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體系。中國傳統法律中確有關於民事、婚姻、家庭、訴訟等方面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在性質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規定和方式來理解和處理非刑事問題。西方法律文化作為一種傳統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標志是民法和商法的發達。此外,我們還應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來公法的發展及其私法化現象。
倫理化與宗教性可以說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較上最具對極性的差異。傳統中國的法律在西漢以後逐漸為儒家倫理所控制,儒家倫理的精神和原則日益規范著法律的變化和發展,至隋唐終使中國法律完全倫理化,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無變化。儒家倫理使傳統中國的法律成為一種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靈魂。這不僅使傳統中國法律喪失了獨立的品格,也從根本上阻礙了它向現代的轉變。西方法律文化從羅馬開始就受基督教的影響,到中世紀時,基督教逐漸控制了世俗的法律,雖然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使政教分離,法律在整體上擺脫了基督教的束縛與控制,但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至今仍然存在,並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處。
中西法律文化在體系和學術方面也有很大的差異。從某種意義上說,作為「中華法系」母法的傳統中國法律文化是一個帶有封閉性的體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陸和英美兩大法系是開放性的。這種不同的結構形態是由它們所屬的社會機制所決定的,並隨著社會本身而變化。傳統中國的法律學術主要表現為對法律進行註解的律學,缺乏西方那種圍繞正義而展開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學。「律學」與「法學」雖然只有一字之別,但它是兩種形態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應該承認,同為人類文化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異與沖突的同時,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處。從根本上說,每一文明都有關於理想社會的設計,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異,但都是人類心性的表現,都是人類對生活秩序化和正義性的追求。這提示我們,既不應忽視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也要關注它們基於人類共性的相通性,並努力在人類文化的差異中尋求各種可能的互補,最終經由理解和化解而達於會通。
F. 很喜歡法國的文化,想學法語將來有機會去法國,哪兒能學
萬科和君豪都有,君豪的在14層,有個外語學校,有外教
G. 學習法律文化
答 法學產生的兩個基礎性條件1、律發展到一定程度 2、一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1、先秦時期2、秦漢至清末3、清末至中華民國4、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一、先秦時期的法律思想概述1、 王權神授、發有天定。該階段的法律思想目的主要在於宣揚君王及其所頒布的法律的神聖性,借之調和奴隸主統治階級和奴隸之間的矛盾並鎮壓奴隸的反抗,以維護奴隸社會的等級秩序和高壓統治。(人們認識社會現象和法律現象都還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不會出現系統的法學理論知識)2、 春秋戰國時期 儒道墨法 儒「禮治」 至漢武帝時 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引禮入法」「禮法合一」,儒家思想真是被確立為中國封建社會政治法律的思想基礎。3、 道家「人法地,地法天,天發道,道法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倡導的是法律虛無主義,對調控社會的禮法保佑消極態度。4、 墨家主要代表了社會中有知識的中下層民眾的政治和法律觀念。「兼相愛,交相利」「功之以賞益,威之以刑罰」。追求一種大同世界的理想國家,表達了對人人互愛互利和消滅戰爭的理想社會追求,當支持誅殺暴君的行為和以制止暴虐為目的的戰爭。5、 法家:法是國家的規矩、准繩,是一種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國家制定的法律應該一特定的法律形式向社會大眾公開,「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也」,並藉助國家暴力工具保障其實施。法家法治思想從根本上說是維護君權的工具呃,洞開、嚴苛的法律知識君王駕馭百姓的「刑賞二柄」。一、從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概述-----以律學為主幹·從公元前211年到19世紀中葉,兩千多年歷史中,中國法學走過了一個以儒家學說為主導,融合法家道家等諸多學說的發展過程,形成了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法律文化系統,典型表現在儒家化的律學的興起與發展。秦代開始法學領域出現律學。它是根據儒學原則對以律學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注釋的法學。律學濫觴於秦,發展於兩漢,昌盛於魏晉,至唐達到巔峰,唐以後逐漸衰落。這是我的法學筆記,希望對你有幫助
H. 法律文化概論是學什麼的
學法律基本文化
I. 中國法學文化的哲學基礎是什麼
探求中國法律的獨特性是非常必要的學術目標,沒有對這種獨特性的深刻認識,任何對中國傳統法律的自覺形穢和妄自尊大都會顯得荒誕不經。而如果想要探求中國傳統法律的獨特性,其根本在於對中國傳統法進行真實的描述。我們知道,對真實歷史的忠實描述是歷史學家的基本職責。這就要求描述者必須站在一個平衡的角度進行觀察,任何附帶的觀念性認識都會使這種平衡被打破,從而喪失掉歷史的真實性。筆者認為,馬小紅教授在對於所謂民間法的辨析中就體現了一個歷史學者對歷史進行忠實描述原則的恪守。她指出:「將源於西方的『民間法』理論與學說用於中國古代法的研究也許並不合適。」這種從概念出發的研究缺乏必要的歷史真實性的基礎。筆者非常贊同馬小紅教授的在中國「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幾乎是微不足道的」這個觀點。這個古代,由於禮的范圍本身就涵蓋了社會規范的方方面面,其與法之間在內容上只存在包容的關系,只有在形式上間或有一些區別,比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所列舉的那些禮律不合的例子。應該看到這種不合,並非禮與法之間的對立,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禮與法共同面對的實踐問題。
J. 我想考清華大學法學院的比較法與法文化學的研究生,想知道清華考研具體考些科目
佩服你我考過一次清華自動化,沒有考上考的是《電路》,那個卷子出的題量很大,而且題目都是彎彎繞,繞彎彎的清華出了個藍綠皮的電路習題集,那個蠻有用的。可惜我找到那本書的時候我已經考完了。後來想再考,但是心理上受不了壓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