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
Ⅰ 怎樣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Ⅱ 詐騙罪是如何定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2)如何定性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聯合發布的在1998年7月實施《北京市關於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搶劫罪等八種侵犯財產犯罪的數額標准》,關於八種侵犯財產的文件中規定:關於詐騙罪犯罪數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准,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並規定: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犯罪的重要標准,但不是唯一的標准。除根據侵犯財產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詐騙罪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參考資料:詐騙罪網路
Ⅲ 強賣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強賣的行為的定性: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出於強賣的直接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或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行為,情節達到嚴重標準的,即可定性為強迫交易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Ⅳ 如何開展定性與定量研究
所謂定性研究,是指對一小部分人群進行個體或集體調研,了解他們的想法、意向、動機和觀點,收集用戶的初始需求以及對於創意和概念的第一反應。通過分析無序信息探尋某個主題的「為什麼」,而不是「怎麼辦」,這些信息包括各類信息,如歷史記錄、會談記錄腳本和錄音、注釋、反饋表、照片以及視頻等。具體目的是深入研究對象的具體特徵或行為,進一步探討其產生的原因。如果說定量研究解決「是什麼」的問題,那麼定性研究解決的就是「為什麼」的問題。」
通常,作為一個新產品,策劃者在上市前會面臨很多困惑。比如,它應該賣給誰,它的產品利益點是什麼,這些利益點消費者是否需要,他們願意花多少錢來買這些利益點,消費者對這個新產品有何看法,他們會不會喜歡這種包裝、款式……為什麼?這么多問題,策劃者在辦公室里開個會、上網或者拍個腦袋是不能解決的,只有通過控製得當的定性研究,才能獲得這些問題的正確答案。
定性研究大多是採用參與觀察和深度訪談而獲得第一手資料,具體的方法主要焦點小組、客戶現場訪問、人種學,消費者檢測組等方法,如圖3-7所示。其客戶現場訪問,是定性研究中經常用到的一種方法。客戶現場訪問的優勢在於,不僅能觀察到被觀察者採取行動的原因、態度、努力程序、行動決策依據。通過參與,研究者能獲得一個特定社會情景中一員的感受,因而能更全面地理解行動。然後通過對觀察和訪談法等所獲得的資料,採用歸納法,使其逐步由具體向抽象轉化,以至形成理論。
圖3-7 定性與定量研究方法矩陣
與定量研究相反,定性研究是基於「有根據的理論」為基礎的。這種方式形成的理論,是從收集到的許多不同的證據之間相互聯系中產生的,這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定量研究主要以數據、模式、圖形等來表達;定性研究結論多以文字描述為主。定性研究是定量研究的基礎,是它的指南,但只有同時運用定量研究,才能在精確定量的根據下准確定性。
所謂定量研究,是指定量研究是指確定事物某方面量的規定性的科學研究,就是將問題與現象用數量來表示,進而去分析、考驗、解釋,從而獲得意義的研究方法和過程。定量,就是以數字化符號為基礎去測量。定量研究通過對研究對象的特徵按某種標准作量的比較來測定對象特徵數值,或求出某些因素間的量的變化規律。由於其目的是對事物及其運動的量的屬性作出回答,故名定量研究。
史蒂文斯(S. S. Stevens)將定量研究的測定尺度分為四種類型,即名義尺度、順序尺度、間距尺度和比例尺度。
名義尺度所使用的數值,用於表現它是否屬於同一個人或物。例如,給屬於特定群體的事物編號(男女、職業、區域等)。
順序尺度所使用的數值的大小,是與研究對象的特定順序相對應的。例如,給社會階層中的上上層、中上層、中層、中下層、下下層等分別標為「5、4、3、2、1」或者「3、2.5、2、1.5、1」就屬於這一類。只是其中表示上上層的5與表示中上層的4的差距,和表示中上層的4與表示中層的3的差距,並不一定是相等的。5、4、3 等是任意加上去的符號,如果記為 100、50、10 也無妨。
間距尺度所使用的數值,不僅表示測定對象所具有的量的多少,還表示它們大小的程度即間隔的大小。不過,這種尺度中的原點可以是任意設定的,但並不意味著該事物的量為「無」。例如,0°C 為絕對溫度273°K,華氏32°F。
比例尺度的意義是絕對的,即它有著含義為「無」量的原點0。長度、重量、時間等都是比例尺度測定的范圍。比例尺度測定值的差和比都是可以比較的。例如:5分鍾與10分鍾之間的差和10分鍾與15分鍾之間的差都是5分鍾,10分鍾是2分鍾的5倍。比例尺度可以進行加減乘除運算。
定量研究依據的是調查得到的現實資料數據,運用經驗測量、統計分析和建立模型等方法得出研究結論,主要包括A/B測試、試銷、調查問卷、大數據分析等。最常使用的定量研究形式是「問卷調查」,通過對大量用戶的調查得出可信數據結果,用於預測一般用戶的反饋。定量市場研究可用於判定一些重要指標,包括不同用戶的需求的優先順序、現有產品性能等級和滿意程度、試驗的可能性、二次購買率和對產品的喜好程度等。這項技術可以減少產品開發流程中的諸多不確定因素。
近年來,隨著電子計算機的推廣和應用,量度設計和計算技術的改進和發展,使社會統計法日臻完善。因而,定量研究在社會學中的運用越來越普及。定量研究的特點是具邏輯的嚴密性和可靠性,它推導出來的結論通常是十分精確的。但是,在具體運用時,必須要有正確的理論觀點作指導,把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有機地結合起來,而絕不能主觀地割裂量和質的關系,避免孤立地、片面地和靜止地分析和研究問題。
Ⅳ 對於該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一、該行為並非搶劫罪。
所謂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張三強迫李四進行勞動,鑒於「貨幣的所有與佔有相一致的原則」張三收取的的財物的所有權並非李四所有,也非其他人交給李四保管。因此,不符合搶劫罪的要件。
二、對於該行為的定性,首先須確定張三與李四的關系。
若張三為李四的上司,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強迫勞動罪。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若張三的行為情節輕微或張三不是李四所在馬戲團的上司,則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強迫勞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由於強制勞動罪是純正的單位犯罪,若張三不是馬戲團的領導,而只是單純的自然人,則不能認定為強制勞動罪。
三、張三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此案例中張三的行為,明顯已經滿足以其他方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情節嚴重可構成非法拘禁罪。
四、張三若在逼迫過程中使用了暴力則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
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Ⅵ 如何定性
盜竊罪
不構成詐騙,售貨員把手機交給他沒有給他佔有的意思
不構成搶奪,沒發現有對物的暴力
Ⅶ 在刑事犯罪中如何定性
1、老孫的行為構成故意傷人,雖然是醉酒,但是他的民事和刑事行為能力都在,不會因為醉酒而喪失。因為:《刑法》中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中說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即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出現精神失常的情況。在醉酒狀態下,行為人可能會減弱判斷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並不會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並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屬於無責任能力的人。本案中老王和老張都有刑事和民事行為能力。所以老孫只應是故意 不會定為過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規定的,依照規定。本案中老孫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國法律中未規定軍屬犯罪可以從輕處罰。
Ⅷ 法律如何定性
法律應該定性為貪污罪
案例分析:
1.單位用於裝備活動中心娛樂廳的物資,要實行公開招標,不得私自購買。
2.所謂差價,事實上應該是餘款。
3.購買5台攝像機不在預算之內。
4.五台攝像機已在發票中報銷,已經是公共財產。
6.分給5個人實屬竊為已有或者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Ⅸ 如何定性強奸罪
法律分析: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姦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Ⅹ 如何培養定性
從小學一年級開始,老師就要注重培養小孩子的「定性」,養成學生的良好學習習慣。可是有些學生就是不聽從老師的話,心總是不夠安定,總是坐不下來,總是搞小動作,總是說小話。這些小動作總是反反復復。可是孩子就會在老師的不斷地教育指導下,漸漸地進步。記得有位專家說過:「每個小孩子都是一朵花,不僅外表是一朵花,內心更是一朵花。」其實,小學生的犯錯行為習慣是無意的。所以,老師在培養孩子「定性」方面,老師要多想辦法,不能操之過急。
二年級的小學生,有時還是定不下心來學習的,特別是一個調皮的、好動的孩子。小學生定不下心來學習,大多是無意注意引起的。因此老師就要用有意去引導學生學習興趣。小孩子的良好學習習慣的形成是一個循序漸進發展的過程。培養孩子的良好學習習慣必須也要循序漸進,特別是低年級的學生,更要注重循序漸進地有意去引導學生有意注意,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培養孩子的「定性」。如老師在上課時培養學生專心聽講的習慣,上課時可用一些「口令」齊背一些古詩詞詩句,來引起學生用心聽講的注意力。再如引導學生仔細觀察習慣,要讓學生注意觀察事物或圖畫的某個點面,引導孩子注意事物或圖畫的顏色和形狀,有意地引導孩子觀察具體的圖象,再引導學生寫下來。從觀察的角度看,引導學生第二代從直觀,再到抽象。引導學生認真觀察事物的某種特點,要帶著目的,要求孩子發現有什麼相同,什麼不同,再讓學生說說事物或圖畫的特點,並用一此表揚、獎勵的方式,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和激勵學生多發言,從而培養了孩子的「定性」學習。再如引導學生定下來,靜下來積極思考的學習習慣等,老師可從引導學生審題做題入手。如做單元練習測驗題時,有很多照樣子的題型,讓學生去想題目看好樣子進行思考,學生仿例子,再寫出答卷。通過這些反復多次的訓練,要學生定下來思考,靜下來想問題。學生思維能力就會慢慢提高。如練習仿寫句子,要學生照樣子:小猴高興得跳起來。小學生就會仿寫:小鳥歡快得飛起來。小狗高興地叫了起來。……。
從一年升上到二年級,無論從學習格式或是內容方面,還是行為方面,都必須先讓學生學會去模仿,這樣對培養學生的「定性」思考能力都非常重要,從而達到循序漸進地提高學生的思維能力。學生從一年級到二年級,思維上有一個質的飛躍,思維發展很快。如做作業比以前專注了,雖然作業量比以前多了,大部分學生能認真地定下來做好寫完,說明學生有了一定的「定性」。培養學生「定性」,老師可從學生聽課的課堂習慣上進行了培養,可讓學生模仿好的學生榜樣。讓學生專心聽講,不講話,不搞小動作,不過位,不做與本科無關的事,上課該讀的就要讀,該寫的就要寫,該思考的時候就要思考,該觀察的就要認真觀察。再如認字,要注意抓住認字的規律,字的關鍵之處和字的不同點進行區別。引導學生做事專注,老師在教學上可有意引導學生在觀察老師或身邊的人是怎樣做事的,做事成功了沒有。並告訴學生專心做事才可以成就大事,才能事倍功倍。
總之,教無定法,教是為了不教。有了良好的「定性」習慣,學生學習做事都會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