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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如何產生

發布時間: 2022-05-16 21:30:03

⑴ 公司法中董事如何產生的

法律分析:公司法中非職工董事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職工董事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⑵ 公司董事會董事是怎麼產生的

董事會董事的產生辦法是,股東董事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經民主選舉而產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⑶ 關於董事長產生的方式有哪些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比較多或者公司規模比較大的,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規定人數的董事組成,而董事會會設立一人擔任董事長,那麼董事長是股東會產生嗎?按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產生自股東大會,董事長產生自董事會,代表廣大股東的利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企業的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外商投資企業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既要考慮整個企業的利益,同時又要考慮投資雙方利益的平衡。

⑷ 董事長如何產生

法律分析:股東人數比較多或者公司規模比較大的,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規定人數的董事組成,而董事會會設立一人擔任董事長,按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產生自股東大會,董事長產生自董事會,代表廣大股東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⑸ 董事會如何產生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⑹ 董事會成員怎麼產生

法律分析:董事會成員產生程序:1、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2、公司董事會由若干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若干名3、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4、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3%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5、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並於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⑺ 董事長由誰選舉產生

由董事會選出。

董事長(英語:Chairman of the board,簡稱:Chairman,日韓稱會長),又被翻譯成董事會主席。指的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領導者,統領董事會。董事長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會選出,其代表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方向與策略。

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為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董事會。

根據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所以也不一定有董事會,但至少需從股東選出一席董事(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董事會,董事會成員5-19人。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

(7)董事如何產生擴展閱讀:

董事長選舉步驟:

1、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如何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1)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股東會直接選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2)也可以規定由股東會選舉董事後,由董事會成員進行投票選舉,以得票的多少決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人選;

(3)還可以規定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大小決定哪些股東出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等等。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長辭職應向董事會提出,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審議。

3、新董事長產生並不一定需要原董事長辭職,期限屆滿就可以換屆選舉。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4、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所以一般要在期限屆滿時才能換屆選舉。

5、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及其報酬事項。財務總監辭職向經理提出,報董事會審議。新的財務總監的任職由經理提出人選交董事會決定。

⑻ 董事會的成員(董事)都是怎麼產生的

董事會的成員(董事)由各董事組成。
董事會作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構的業務執行機構,是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董事會由各董事組成,董事通過行使董事權利影響公司董事會的決策,因此在選擇公司董事時應該根據公司的發展業務方向以及未來的公司發展,經綜合考量後進行選擇,根據董事的身份不同分為職工董事和非職工董事,產生方式如下:
1、一般的公司,非職工董事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屬於職工董事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⑼ 董事會怎麼產生的

法律分析:董事會的產生方式是:1、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2、職工代表的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別的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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