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多久
① 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扣留多長時間
最長可以拘留37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② 人被海關扣留一般多久
法律分析:一般是二十四小時,特殊情況下可延長48小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六條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③ 醉駕車輛最多扣留多久
法律分析:單純酒後駕駛,一般扣10日,最長15日。駕駛員繳納罰款,車主就可以領回車輛。如果駕駛員和車主一致。只能等拘留後取回車輛。畢竟酒駕需要拘留。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般30日,但是可以延長到60日。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後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④ 派出所可以扣留人多久
派出所可以最多拘留為二十四小時。
具體如下:
1、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⑤ 拘留所一般拘留多長時間
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拘留通常分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三種,三種拘留也有不同的最長時限規定。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⑥ 派出所都扣押人多久
派出所扣押人後放人的時間為:
1、治安違法:派出所一般可以扣人8小時,但最多不得超過24小時;
2、刑事傳喚一般為十二小時,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留置盤問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⑦ 派出所扣留人最多能扣留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拘留人一般可以拘留8到24小時,但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⑧ 派出所傳喚最多扣留多長時間
派出所傳喚最多扣留24小時。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派出所傳喚的規定時間是,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應當有盤問記錄,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情節較輕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