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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身份證要多久

發布時間: 2020-11-19 14:28:12

『壹』 臨時身份證要多久才能拿到

當天就可以拿到。

現公安局推出十大便民利民措施,其中包含大幅壓縮臨時居民身份證辦證時間。進一步提升辦事效率,開展臨時居民身份證在基層派出所現場制發工作,將申領流程簡化為當場受理、現場制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1)臨時身份證要多久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規定:

2005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8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發布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該辦法還規定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簽發的有關制度。

『貳』 辦臨時身份證需要多久啊

臨時身份證不是當天辦就當天拿的。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辦理臨時身份證的步驟如下:

一、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標准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人民幣10元。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二、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准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並負責製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3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

四、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2)臨時身份證要多久擴展閱讀:

規范管理:

公安部、中央綜治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8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於規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以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居民身份證是我國公民的法定身份證件。針對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事宜,公告明確以下內容:

——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公民應當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

——公民應當增強居民身份證安全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防止丟失、被盜。

——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於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有利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公民可積極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叄』 臨時身份證要多久,蘇州

三日內取證,一般當天可拿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內證管理辦容法》 第十二條 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辦理臨時身份證的步驟如下:
一、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標准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人民幣10元。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二、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准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並負責製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3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
四、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肆』 臨時身份證怎麼辦理需要多久

三日內取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辦理步驟:

1、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標准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人民幣10元。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2、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准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並負責製作證件。

3、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3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

4、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4)臨時身份證要多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四條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查驗公民的臨時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准,由公安部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定。

公安機關收取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對公民交回和收繳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登記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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