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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是指什麼

發布時間: 2020-11-20 00:25:38

什麼是國有企業的三重一大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1)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並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2)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4)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㈡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中包括哪些內容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中包括:

1.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

2.在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3.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

4.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但尚未調查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5.集體決策時的討論和表決情況要記錄在案。領導班子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通報有關部門(單位)。

6.領導班子可根據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議題內容,邀請相關科室部門(單位)和紀檢監察部門及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2)三重一大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三重一大目的:

為貫徹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質監系統實際,制訂我局領導班子貫徹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制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

適用范圍

1.研究決定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重要法規和國家重要法律法規及上級組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2.研究決定質監事業發展規劃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3.研究決定市局管理幹部的推薦、提名、錄用、任免、獎懲和後備幹部人選。

4.研究決定職責范圍內的財務預算、大額度資金管理使用、重要項目的安排等重大事項。

5.研究決定職責范圍內的其他重大事項。

參考資料:益陽市質量監督局:通知公告

㈢ "三重一大"的"三重"指的是什麼

三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

1、重大事項

(一)企業的發展方向、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二)資產損失核銷、重大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繳納國家稅費和國有資本收益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三)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企業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算、決算,從事高風險經營,以及內部機構設置、職能調整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

(四)企業改制重組、兼並、破產、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重大收購或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五)企業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職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調配事項;

(六)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七)其他有關企業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

2、重要幹部任免

(一)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在企業的實現形式;

(二)對本部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包括重大項目負責人和重要管理崗位人員),以及所屬二級子企業班子成員的選聘、任免;

(三)向控股、參股企業委派或更換股東代表(包括委派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四)後備幹部的管理;

(五)涉及本部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以及所屬二級子企業班子成員的重要獎懲;

(六)其他幹部管理的重要事項。

3、重要項目

(一)年度投資計劃和融資、擔保項目;

(二)計劃外追加投資項目;

(三)應當向國資委報告的重大投資管理事項;

(四)重大、關鍵性的設備引進和重要物資設備購置等重大招投標管理項目;

(五)重大工程承發包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的安排。

4、大額度資金

(一)年度計劃的大額度資金使用;

(二)較大額度預算外資金使用;

(三)較大額度的非生產性資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贈、贊助;

(四)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3)三重一大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一般採用黨委常委會、黨委(黨組)會以及政府常務會、局長辦公會等形式,必要時可召開黨委全委會、黨代會、人代會等集體討論決定。具體操作中,決策過程分為議題准備、集體研究、貫徹執行3個環節。

在議題准備環節,事項報審前必須提前送達參會人員,保證其有足夠時間了解相關情況,避免會議決策流於形式。

在集體研究環節,決策會議參加人員必須達到領導班子人數2/3以上,且分管負責人必須到會,會議方可召開。領導班子成員中具有表決權的人數不足3人的單位,應成立3人以上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領導小組,避免重大事項決策「一言堂」。

㈣ 什麼是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最早源於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

實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貫徹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加強領導班子監督的重要途徑。

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對加強黨內民主與監督,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三重一大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當前,在執行三重一大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1、對制度內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單位對實行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不少人將其簡單理解為一種單純的集體決策行為。

2、對具體事項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單位領導班子對於哪些具體事項屬於三重一大范疇還不能准確區分到位,對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資金的性質和數量以及重要崗位的界定等不夠明確和清楚。

3、議題事項的透明度不夠。有些上會研究的三重一大議題僅局限於決策環節,決策是否執行、如何執行、執行效果等情況,很少在事後對決策執行的情況在會上進行反饋和通報。

㈤ 企業「三重一大」事項主要由哪些會議集體決策

主要是由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黨政聯席會集體決策。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簡稱「三重一大」制度) 。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

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並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5)三重一大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1、重要項目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2、重要幹部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

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大額度資金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三重一大

㈥ 什麼是三重一大

「三重一大」具體表述如下: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2005年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號)第六款第十三條提出:

「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要認真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民主集中制及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情況,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6)三重一大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紀委 教育部 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強管理和監督。健全領導班子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要求,完善並嚴格執行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堅持和完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 等重要問題應經黨委(常委)會集體決定的制度。對於專業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業委員會咨詢論證;對於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㈦ 「三大一重」是指什麼

「三大一重」是指: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簡稱「三重一大」制度) 。

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保證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按照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提出意見。

拓展資料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

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並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㈧ 什麼是「三重一大」事項「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 「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簡稱「三重一大」制度) 。

基本原則:

1、科學決策原則;

2、民主決策原則;

3、依法決策原則;

4、公開決策原則。

(8)三重一大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召開相關會議徵求意見,並採取各種方式進行公開,擴大人民群眾參與度。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內容涉及多個機構的,有關機構應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對存在較大分岐意見的議題,一般不提交黨政領導班子會討論。

3、按照程序提議。有關部門提請黨政領導班子會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報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確定,除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4、做好相關准備。要准備好有關議題材料,包括議案、科學論證材料等,與會議通知一起提前發給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保證參加人員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㈨ 什麼是「三重一大」

「三重一大」是: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

1、「三重一大」最早源於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

2、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保證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按照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9)三重一大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1、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

2、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

3、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

4、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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