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什麼叫"地役權"
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注意與相鄰關系不是同一個概念!
『貳』 什麼是地上權,什麼是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地役權】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叄』 什麼是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肆』 什麼是地役權
一、地役權的概念和特徵
地役權是指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具有如下特徵:
1、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土地上的物權。
2、地役權是為需役地的便利而設定的物權。
3、地役權是具有從屬性的物權。
4、地役權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權。
二、地役權的取得
1、基於法律行為取得地役權。
2、基於法律以外的事實取得地役權。
三、地役權的內容
地役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地役權人的權利
(1)供役地的使用權。
(2)地役權的讓與權。
(3)為必要的隨附行為與設置的權利
2、地役權人的義務:
(1)維護設置的義務。
(2)支付費用的義務。
(3)回復原狀的義務。
供役地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供役地權人的權利
(1)設置使用權。
(2)費用請求權。
(3)供役地使用場所及方法的變更請求權。
2、供役地人的義務
(1)容忍及不作為義務。
(2)維持設置費用的分擔義務。
四、地役權的消滅
1、土地滅失。
2、目的地事實不能。
3、混同。
4、拋棄。
『伍』 地役權的概念是什麼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後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地役權」。
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餘的期限。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